第二章 台北市 Live House 業發展脈絡與適法性議題
第二節 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的適法性問題
根據行政院青輔會於 2005 年委託何東洪所進行的《台灣音樂展演之問題研 究報告》以及筆者的歸納整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 Live House 業的發展過程中,
逐漸出現阻礙其產業發展的問題,問題的積累使得 Live House 業面臨各種發展困 境。目前,Live House 業主要存在如商業登記、土地分區使用、消防與隔音等等 問題,而導致業者的發展困境。本節將依序說明這些問題的內容,以作為後續分 析的基礎。
一、營業登記執照申請的問題
營業登記執照申請的問題,是屬於經濟部商業司的管轄範圍。根據何東洪的 報告中指出,在 2010 年經濟部商業司增列「音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的 商業登記項目之前,並沒有適合音樂展演空間業者可以申請的商業登記項目。多 數業者必須以其他項目申請營業執照,各家業者登記項目五花八門,包含了小吃 店、食品經銷、飲料店、飲酒業、娛樂店、餐館、有聲出版、菸酒零售等等,而 且多家展演場地因複合式經營同時包含以上申請項目91。在這樣的情況之下,Live House 業者皆會面臨「實際營業項目與商業登記項目不合」的問題產生,而遭到 政府相關單位聯合稽查。業者表示取締的過程通常是警察在場地臨檢時,一旦發 現有營業登記項目不合的狀況,便會同其他相關單位如商業管理處、建設局、消 防局、國稅局等聯合稽查,做出罰鍰處分。而高額的罰鍰負擔,經常使業者無法 負荷而暫停表演活動92。這樣的問題同樣發生在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中,例如 2005 年末,位於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的「The Wall」與地下社會,就相繼因為營 業登記項目不符而「違反商業登記法」,面臨警察稽查、臨檢不斷。而累積的罰
91何東洪,2005,《台灣音樂展演之問題研究報告》。臺北: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92同註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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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金額壓力,讓地下社會一度暫停演出93。而在 2010 年經濟部商業司增列「音樂 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的商業登記項目之後迄今,類似的問題仍然存在。因 為如同本章第一節的定義所述,Live House 業係以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 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並附帶簡單飲食、酒類或其他飲料的複 合式經營文化,仍然可能會面臨上述「實際營業項目與商業登記項目不合」的問 題,而遭受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裁罰。
二、土地分區使用規定的問題
而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則在於土地分區使用的規定過於嚴苛,土地分區使用規 定的問題,在地方政府的主要管轄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目前土地分區 使用規定,商業活動必須在都市發展局所劃定的商業區進行。但長久以來 Live House 業者基於文化調性的因素,多選擇在較具有文化氛圍的區域內經營,而這 些區域往往較為鄰近住宅區,因此就產生了違法的疑慮。以臺北市 Live House 而 言,在 2011 年 5 月,孕育張懸等知名歌手的「女巫店」,因為臺北市政府的各局 處相繼會勘,認定分區使用和營業項目不符而必須搬遷或停止營業94。2012 年 10 月,甫復業經營的「地下社會」也因類似問題遭受處罰95。就多數業者的角度而 言,Live House 以音樂表演為主的經營模式,實在難以負擔商業區高額的租金費 用,而且商業區內的氛圍也不適合 Live House 的經營,因此只能選擇遊走法律邊 緣,繼續在具有文化氛圍的區域內經營生存,或是積極自律於午夜十二點之前結 束營業,並與地方居民或管區警察溝通96。
93陳韋綸,〈live house 相繼吹熄燈號 業者籲修法突破窘境〉。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2042.
94同註 91。。
95〈復業即吃罰單 Live House 地下社會抗議拒繳〉。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27/today-taipei3.htm.
96同註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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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與隔音的問題
消防與隔音的問題,在地方政府分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消防局以及環 保局依各自權責有其管理權限。根據何東洪的研究,多數 Live House 業者皆認為 在經營展演場地上,應以符合公共安全以及不干擾附近居民安寧為原則,因此在 消防與隔音設備上應力求改善,以符合消防安全標準。但是消防設備與隔音設備 的高額負擔,對業者而言是一個沉重的壓力。目前業者期盼政府能夠補助展演場 地隔音設備的費用,解決噪音問題,消除附近民眾的反彈與焦慮。另一方面,在 消防設施的建立上,亦希望政府能主動提供專業資訊與輔導97。
綜上所述,本節說明目前臺北市 Lives House 產業所面臨的主要適法性問題 以及個別該管機關。而目前政府部門針對上述問題也開始著手解決的方向。下一 節將介紹當前文化部與文化局針對 Live House 業所推行的幾個主要政策。
97同註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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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Live House 業之相關政策
本節將簡要說明目前政府部門針對 Live House 業所推行的幾個重要政策。這 些政策一方面立基於扶植流行音樂產業的目標,另一方面也希望能舒緩目前 Live House 業所面臨的發展困境。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2010 年 2 月 3 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公布施行,第一條明文:「為促進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 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文 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
其中第三條提及:「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 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
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而其涵蓋之十六項產業中特別有「音樂及表演 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此 三項與台灣音樂產業之發展有直接的相關性,相關規範如下頁表(表 2-1)98:
98行政院新聞局網站,http://info.gi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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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經濟部網站,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home/Hom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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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提及增列『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細類歸為「音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規定,營業定義內容為:「指提供音響 燈光硬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 為主要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詳細條文如下表(表 2-2):
表 2-2 音樂展演空間業營業規範內容
大類 J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中類 J6 藝文業
小類 J603 音樂展演空間業
細類 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
定義內容
指提供音響燈光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 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
相關法令依據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3 條規定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無
是否為公司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否 是否須於公司名稱標名業務種類 否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否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
資料來源:經濟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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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管機關方面,依〈文創法〉第五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後於今年 文化部成立之後,行政院發布「行政院管轄變更令」將,將〈文創法〉內文化創 意產業的中央主管機關由原來的文化建設委員會,轉移至新成立的文化部。而地 方的主管機關仍為各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另外,在文化創意法之第十六條 也詳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 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二、「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
經建會於 2010 年通過由前新聞局所提報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這個 計畫執行期程從 2010 年到 2014 年為止,合計經費需求為新台幣二十一點三五億 元。在文化部成立之後,目前這項業務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負責執行。在此 計畫中曾提及,台灣於音樂產業有一項優勢,隨著近年來演出活動場次增多,各 地音樂祭、音樂節等活動興起,且除小巨蛋、足球場、體育場等大型表演空間之 外,Live House、PUB 等小型表演空間亦提供多元創意之表演機會,且各類型的 樂團亦隨之蓬勃發展。在上述計畫100的第二項:「深根夢土:活絡國內市場,推 動鬆綁法令」子計畫的第四點提出:「建立公平合理之產業經營環境、輔導發展 數位音樂:因應音樂展演趨勢,將協請相關單位協助音樂展演空間業者解決音樂 展演空間(Live House)法令管理與定位等問題」。由這部分可以理解到,前新聞 局已經意識到 Live House 業存在法令管理不清與定位不明的問題,而必須協請有 關單位協助解決。另外則是在第三項子計畫第二點提出:「表演空間輔導獎助計
100新聞局共提出四項重點計畫:(1) 網羅明珠計畫;(2) 深耕夢土計畫;(3) 傳播天音計畫;(4) 飛騰萬里計劃。此四項計劃分為 5 年執行。
行政院新聞局網站,
http://info.gio.gov.tw/lp.asp?ctNode=5246&Ctunit=1228&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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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由於目前國內除小巨蛋為大型表演場地外,尚缺乏中、小型之流行音樂表演 場地,將協助表演空間業者洽覓及進駐經營適當之展演場地,及補助設施之改善 與更新,以增進民眾親近及接觸流行音樂之意願,提高節目演出票房,協助國內 中小型展演空間發展。」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對於推動〈流行音樂產業發展 計畫〉目標中,可以看出多項與展演場地有關的計畫。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能見 度提高,政府對於流行音樂、音樂產業的政策也逐漸確立。
畫:由於目前國內除小巨蛋為大型表演場地外,尚缺乏中、小型之流行音樂表演 場地,將協助表演空間業者洽覓及進駐經營適當之展演場地,及補助設施之改善 與更新,以增進民眾親近及接觸流行音樂之意願,提高節目演出票房,協助國內 中小型展演空間發展。」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對於推動〈流行音樂產業發展 計畫〉目標中,可以看出多項與展演場地有關的計畫。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能見 度提高,政府對於流行音樂、音樂產業的政策也逐漸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