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以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作為個案,從地方治理與政策網絡的概念探 討該政策網絡在面對適法性議題之解決上,整體政策網絡所呈現之運作模式、及 其治理結構與困境。本文之研究發現與研究建議如下:
一、研究發現
(一) 政策網絡行為者
1. 公部門之網絡行為者
目前在此一類型中,最為關鍵的主導角色是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執掌攸關 Live House 業發展的相當資源與法規權限。文化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為地方上主管 Live House 業務的部門,透過啟動 Live House「健診計畫」以及設 立「臺北市流行音樂推動委員會」等措施,協助業者解決所面臨經營適法性問題 的產業發展困境。另一方面,府內其他攸關 Live House 位置與空間經營合法性得 的部門例如都發局、建管處、消防局等在其各自所轄中央法令的依據下,分別就 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有其業務管轄部分。就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的經營適法性問 題,臺北市政府內相關部門,是透過跨局處會議的協調方式,作為交換意見與凝 聚共識的平台。中央部門以文化部最為相關,身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央 主管機關的文化部,透過政策擬定以及經費補助的方式來協助地方 Live House 業 發展。就解決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經營適法性問題上,在縱向連繫方面,文化部 與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有其業務分工。地方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負責問題的釐清與個 案的探查,之後匯集至中央文化部作為策畫總體政策方向的參考。在橫向連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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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文化部主要是透過跨部會協商方式,來凝聚其他相關部會間修法共識與問題 處理。民意代表部分,在臺北市 Live House 業適法性問題上,則多半作為業者向 政府部門傳達意見或爭取修法的管道,在政策網絡中雖能向透過質詢或舉辦公聽 會向行政部門施壓,但實際上並無法直接左右政策方向與修法進度,故在此政策 網絡中的影響力較為不足。
2. 營利部門之網絡行為者
營利部門的參與者為臺北市 Live House 經營業者本身。業者關心獨立音樂發 展以及展演空間營運,在 Live House 適法性議題上,一方面配合臺北市政府「健 診計畫」的運作,一方面也和民意代表以及樂迷有所聯繫,彼此透過公聽會或是 座談會交換意見,以及針對市政府裁罰的議題進行體制外的抗議行動。業者與民 意代表以及樂迷之間較具有一致的價值信念,而在處理 Live House 適法性的問題 上,因為皆缺乏公權的資源挹注,因而在步驟與方法也較為一致。
3. 非營利部門之網絡行為者
非營利部門主要有地方居民以及樂迷。地方居民關注自身居住品質的維護,
經常與 Live House 業者有所摩擦。地方居民頻繁的透過如 1999 市民專線或是市 長信箱等投訴機制,表達維護居住權益的需求,以及檢舉業者不合現有法令之處,
要求公權力介入裁罰。居民結構鬆散多無組織性發展,然而因為居民的權力發揮 是透過政府部門公權力作為而間接施展,因而對業者造成相當壓力。樂迷則是與 私部門的業者有相同的價值信念,基於對獨立音樂文化的維護,在 Live House 適 法性議題上,與業者立場一致,彼此串聯抗議。樂迷組織鬆散但動員能力極強,
能夠在業者呼籲下,利用網絡平台迅速集結串聯,以體制外的抗議活動向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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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社會表達訴求。
(二) 網絡中行為者的互動概況
在釐清參與政策網絡的各部門行為者之後,接續以 Rhodes 政策網路分類架 構為框架,分析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政策網絡的運作模式,並以成員資格、整合 程度、資源分配、與權力關係等四個面向進行探究。
1. 政策網絡成員資格
首先,在關於臺北市 Live House 業適法性問題上,政策網絡成員並非有限,
進出網絡亦無特別資格限制。因此,就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政策網絡參與成員資 格而言,並非有限而且不具排他性,趨向於開放的議題網絡。
2. 政策網絡整合程度
再者,就政策網絡整合程度而言,在公部門部分,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在科 層體制層級節制以及法律的制約下,必須採取跨部會協商,或是先健檢後修法的 循序漸進方式處理問題,在公部門部分,行政部門內部的整合程度較高。私部門 的業者樂迷與業者之間立場趨於一致,彼此互動頻率與整合程度亦較高。而臺北 市政府主導成立的「臺北市流行音樂推動委員會」或可視為整合機制,但仍處於 運作初期,成效未明,仍然有待觀察。
3. 政策網絡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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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分析政策網絡的資源分配,在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的適法性問題上,臺 北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有法律作為公權力執行的依據;民意代表透過立法院質詢,
或是公聽會邀集公、私部門溝通。而業者在這部分並無太多資源能與公部門議價。
地方居民與業者之間的摩擦,則是透過公權力作為仲裁,彼此之間不存在資源交 換的狀況。而業者與樂迷之間的資源交換建立,建立在基於對獨立音樂文化的認 同而串聯參與抗議上。
4. 政策網絡權力關係
最後,討論政策網絡的權力關係,在 Live House 的適法性問題上,無論是文 化局推行的 Live House「健診計畫」,或是其他市府部門依法行政下的裁罰作為,
都因為具有公權力的支撐,而與業者之間存在不平等的權力關係。而民意代表雖 有對行政部門質詢權力,但卻沒有強制要求行政部門作為的權力。在私部門的互 動上,業者與地方居民之間的權力關係,則因為居民多數透過要求公部門公權力 的施展來維護自身權益,因此與業者之間權力關係趨向不平等。而業者與樂迷之 間的權力關係較為隱晦與曖昧,主要是體現在具體抗議事件的號招與響應之上。
(三) 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治理結構
將上述政策網絡透過 Jon Pierre & Guy Peters 治理結構理論檢視後,本文發現 在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的適法性問題上,呈現出科層與社群兩種治理結構,如下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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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層治理結構
科層治理結構係藉由垂直整合的結構型態來進行治理,是民主國家之政府和 官僚體系的理想化模式。此一模式強調依法而治的必要性,並且認定在治理上,
公私部門的界限應該十分嚴明。國家往往被視為是集體利益的縮影,是以,國家 須從社會中抽離出來,藉由許多管制方式來統治社會,並以命令和科層體制來拘 束國家內部的其他體制。雖然次國家政府享有某些程度的自主權,但國家卻從未 放棄對這些次國家政府的合法統治權威,這種「自治」實際上仍受到國家的支配。
是以,在科層體制的結構下,國家和社會之間的交易互動情況,與國家對其內部 組織和支配方法是如出一轍的。
基此,在本個案的公部門的互動關係上,無論是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的府際 互動,抑或是北市府內相關部門的跨局處會議,都是在科層體制的約制下而有所 作為。在公、私互動上,不管是北市府 Live House「健診計畫」的推出,抑或是 北市府對業者的裁罰,都遵循著依法行政的鐵律。最後,在民意代表與行政部門 的互動方面,公聽會的召開或是質詢權的運用,也是依循著固有行政-立法部門 互動機制的邏輯。上述各部門行為者之間的互動清楚體現了科層治理結構的脈 絡。
2. 社群治理結構
除了科層的治理結構之外,業者、樂迷與民意代表之間的互動,也具有社群 治理結構的特質。社群治理結構主張社群能夠且應該在國家極少介入的情況下,
處理它們自己共同的問題,且由具有自發性組織的社群來做會比較好,也比較有 效率。從較為寬闊的角度來看,共同體式的治理(communitarian governance)係 建立在社群的共同意識,以及社群成員積極投入集體事務的基礎上。業者、樂迷 與民意代表三方行為者彼此之間有維護獨立音樂文化的高度社群共同意識,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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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針對 Live House 業的適法性問題,經常以公聽會、座談會形式聯繫,或是以 網絡串聯的方式交換資訊,甚至發動集體行動抗議來與公部門對話,這些社群之 間的交流體現了社群治理結構的精神。
(四) 政策網絡對適法性議題解決造成的影響
1. 政策網路行為者間的協商困境
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治理網絡的運作中,存在著網絡協商的困境。在業者 與臺北市政府的溝通上,呈現出與文化局有良好溝通協商管道,但與其他主管局 處之間溝通管道卻相對封閉的兩極化情形。同時,在公部門內部,不同單位基於 不同政策目標與信念價值,對 Live House 業的觀感,及其與業者之間的互動方式、
和介入適法性爭議處理的力道大異其趣,因而造成了彼此對話上的阻礙。
2. 科層結構造成的矛盾現象
臺北市政府在整個政策網絡的角色,仍偏重在傳統上透過科層體制執行政策 的「執行者」角色。在這樣科層治理結構下,政府內部各部會依照本身專業與權 責而各司其職。然而,就整體網絡中的其他行為者而言,「公部門」乃是一個整 體的概念,在中央流行音樂產業政策大力推動之際,地方政府仍會有對業者各式 取締的行為,因而出現同時推動、卻又阻礙產業發展的矛盾現象。
同時,目前就處理臺北市 Live House 業適法性問題的政策網絡而言,可以發
同時,目前就處理臺北市 Live House 業適法性問題的政策網絡而言,可以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