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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台北市 Live House 業發展脈絡與適法性議題

第一節 Live House 的發展脈絡

一、Live House 的定義

Live House 一詞起源於日本,是指一種提供高水準品質音響效果的室內場地,

普遍來講,場地提供較好的音響器材給樂團或音樂創作者演出,且空間設計以提 供專業音響現場演出為主,比起一般娛樂或商業空間較具音樂專業。而在歐美地 區,Live House 之經營也在歐美各大城市皆可見到,規模多至千人,少至數十人 等空間都有,這些場館都支撐著當地音樂文化發展的根基。根據黃詩雯的研究,

Live House 雖為日本以及台灣稱為現場音樂表演場所的用詞,但是在西方並無 Live House 一詞,對於音樂事件,行動發生的地點,任何有關音樂現場演出地點,

通稱為「venue」,做為解釋提供經常性或定期性的任何音樂表演、演唱會的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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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音樂觀察家馬世芳於自己發表的網路文章《不再地下,依舊獨立─淺談臺北 Live House 地景70》對 Live House 的描述中,一語中的道出其與夜店或歌廳的差別:

「近年官府文件提及此等場所,為表尊重,多以『音樂展演空間』名之,雖 不盡合意,庶幾近矣。簡單講,Live House 是小型音樂演出的場地,小者 不過容客數十人(如南海路『南海藝廊』、新生南路『女巫店』、師大路『地 下社會』),大者可達千人左右(如基隆路汀洲路口『The Wall』、華山文化 創意園區『Legacy Taipei』(傳音樂展演中心)。它們既不如夜店『妖嬈』, 也沒有『歌廳』嫵媚。Live House 的任務清楚簡單,便是音樂人登台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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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世芳的定義可以看出,許多餐飲或商業空間都提供現場音樂表演,但多 數之表演皆為消費之附加價值,店家大多以販賣飲食為主,而現場音樂表演則為 附加之娛樂節目。然而,Live House 則為提供給大眾音樂表演為主之場地或空間,

主要以現場的音樂演唱為消費目的,另有提供酒水與飲食等消費項目,而節目內 容安排則大多以非主流或獨立音樂為主,另外也會穿插主流音樂之節目演出。

林科呈72的定義也相當類似,他將 Live House 定義為「主要是以提供現場音樂演 出為主的場所,營業內容附帶簡單的餐飲服務,且主產品是『現場演出』」。這樣 的定義特別強調 Live House「現場演出」的獨特性。

在過去,也有研究者概論出 Live House 對於獨立音樂的意義。楊璨羽73認為 Live House 應該是孕育的場所,讓獨立音樂在這場合中磨練,而音樂祭是讓這些

69黃詩雯,2010,《台灣獨立音樂發展與文化政策》。台南:國立台南藝術大學博物館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

70馬世芳,〈不再地下,依舊獨立──淺談台北 live house 場景〉,中時電子報,

http://blog.chinatimes.com/honeypie/honeypie/archive/2009/12/24/458966.html.

71同註 70。

72同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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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練習的獨立音樂在音樂祭中相互觀摩,兩者之間應該是要相輔相成的,不過 台灣的狀況正好相反,先是在音樂祭中闖出了名號,後續獨立樂團和 Live House 的相關表演才會被關注74。劉哲浩75在其研究中定義 Live House 既是藝文展演空間 的一環,主要是以表演音樂為主;而其節目設計中,又以獨立音樂(indie music)、 地下音樂(underground music)、實驗性的音樂或非主流市場的音樂類型最廣泛。

同時,在劉哲浩76的研究中也指出,隨著人們追求獨特事物的心態,Live House 也越來越受到矚目,進而吸引更多主流市場表演者進入此演出。因此,過去 Live House 常被認為是以獨立、地下、實驗性或非主流市場的音樂類型為主要表演型 態。

在官方的定義上,前青輔會給 Live House 的定義是:「即為可提供音樂創作 現場演出、展示及相關藝文服務的場所,並以音樂表演為收入項目之一,固定提 供一定比例的音樂原創現場演出,並附帶簡單飲食、酒類或其他飲料77」。在青輔 會的定義上,有所謂「提供一定比例的音樂原創現場演出」的內容,根據前青輔 會主委鄭麗君的說法,目的是為了區分 Live House 與夜店或酒家之間的差異78。 而經濟部商業司於 2010 年 12 月 3 號通過的「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

商業登記項項目是一種規範性的定義,其將 Live House 定義為「提供音響燈光硬 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 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經濟部的定義主要是以〈文創法〉第三條為依據,從商 業項目的角度做出規範內容。

73楊璨羽,2007,《音樂產業與文化政策:一個獨立音樂視野的探討》。臺北:私立淡江大學大眾 傳播學系碩士論文。

74同註 73。

75同註 13。

76劉哲浩,前引文。

77吳駿逸,〈Live House,持續往前的道路〉,大聲誌,

http://www.bigsound.org/bigsound/weblog/003148.html.

78同註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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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文基於探究地方文化創意產業中音樂展演空間產業的治理脈絡,

因此主要以經濟部商業司的定義為主,然若考量 Live House 業實質上經營的模式 與內容,亦應兼容其他研究者的定義。因此本文將 Live House 定義為「提供音響 燈光硬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 為主要營業內容,並附帶簡單飲食、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二、Live house 之發展脈絡

我國 Live House 多群聚於臺北市79,我國 Live House 業整體歷史脈絡與臺北 市的 Live House 業整體發展脈絡有高度的相關性。藉由對 Live House 整體歷史脈 絡的觀察,有助於發現臺北市 Live House 過去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以及發展脈 絡中,各行為者群體浮現的過程。本文根據陳曉偉80、劉哲浩81、與林科呈82等人 的研究分期,將 Live House 歷史分為以下六個階段:(一) 1965-1974:美軍來台渡 假時期之職業樂團與俱樂部、夜總會、西餐廳 ;(二) 1975-1983:民歌時期的職 業樂團與鋼琴酒吧、夜總會;(三) 1984-1992:後民歌時期職業樂團與 Live Pub、

Live House;(四)1993-2002 Live House 之大眾化與職業樂團83;(五) 2003-2009:樂 團世代的來臨84;(六) 2010 迄今:現場時代的興起85。以下將各期分述說明之:

(一) 1965-1974:美軍來台渡假時期之職業樂團與俱樂部、夜總會、西餐廳

79根據文化部李明峻科長的訪談資料顯示,目前台灣 Live House 有 80%~90%皆位於台北市。

80陳曉偉,2001,《臺北市非創作樂團之音樂空間建構》。臺北: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

81同註 13,頁 15-17。

82同註 11。

83前四期是根據陳曉偉的分類。陳曉偉將台灣 Live House 歷史分為下列幾個階段:(一) 美軍來 台渡假時期之職業樂團與俱樂部、夜總會、西餐廳。(二) 民歌時期的職業樂團與鋼琴酒吧、夜 總會。(三) 後民歌時期職業樂團與 Live Pub。(四) Live House 之大眾化與職業樂團。

84劉哲浩(2009)又將台灣的 Live House 歷史多歸納了一個階段,即是(五) 樂團時代來臨

85林科呈延續劉哲浩與陳曉偉的研究分期,並依照加上 2010 年後至 2012 年後的發展,稱為「現 場時代」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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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年代正式美國搖滾發展之巔峰,許多經典的樂團如 The Beatles、The Rolling Stones 等團都於當時初展舞台魅力,而此時的台灣正處於戒嚴時期,所有 的資源與政策皆為當時國民政府控制與管轄,因此產業的發展皆須通過政府的考 核。而今談到台灣音樂展演空間的初始發展,則需回溯到 1955 年國民黨政權對 於華僑回國投資給予優厚待遇之條例,此條例促成西洋音樂進入台灣,使台灣人 民增加聽取西洋音樂之機會,隨之帶起樂團現場表演之風氣。當時由於越戰的關 係,臺灣與美國產生緊密的互動關係,美軍大舉入台,也使得台灣的俱樂部、夜 總會與西餐廳成為美式文化的殖民化音樂地景。

(二) 1975-1983:民歌時期的職業樂團與鋼琴酒吧、夜總會

接續是 1975-1983 的民歌時期之職業樂團與鋼琴酒吧、夜總會;由於 1970 年 代以後駐台美軍大幅銳減(1972 年美軍停止來台渡假),直接影響到酒吧、俱樂部,

這些店家因無法承擔消費者遞減狀況,紛紛倒店關閉,取而代之的是台灣人所經 營的民歌咖啡廳。但在那個蕭條的年代,業者仍是艱苦經營;而在店家類型上,

此時轉而興起的是鋼琴酒吧,這同樣隸屬於高經濟社會階層的娛樂,音樂消費的 形式以聽歌為主,音樂演出類型大致以國語歌曲、西洋流行歌曲為主。鋼琴酒吧 再現了台灣在地化挪用後的娛樂氛圍(例如酒店小姐陪笑)86,在鋼琴酒吧裡所建構 出的音樂消費中,現場演唱變成了附屬的景觀,演唱的形式成為一種襯托,主要 是販售柔和、舒適的交誼空間;此時的台灣也已經發展出屬於自己文化的音樂展 演空間,像民歌廳、歌廳、舞廳、夜總會(非附屬飯店)、西餐廳(歌手入駐的 House Band)。

86同註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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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984-1992:後民歌時期職業樂團與 Live Pub、Live House

有別於過去,1984-1992 年這段時間是後民歌時期職業樂團重現與 Live Pub、

Live house;在八O年代台灣處於長期禁錮下面臨鬆綁的社會型態,社會風氣從 封閉中漸漸開放,許多「搖滾樂」與「樂團」逐漸浮現於主流市場,同時在 1987 解嚴當年,救國團與功學社主辦首屆的「熱門流行音樂大賽」;正當台灣社會民 主起步之初,國家經濟發展也由勞力密集工業步入以服務業為主的階段,休閒工 業的轉化,滿足工業化與都市帶來勞動力再生的需求,新娛樂消費空間隨之誕生,

其大多數以 Pub 為主。Pub 客群不同於鋼琴吧的高消費階層,它主要屬西式中低 消費的夜間休閒娛樂空間,提供上班族下班後能夠休息、生活、交誼的場所,初 創時期許多參與 Pub 演出的消費者多為外籍駐台商人,因此這些外籍消費族群掌 握了高度表演內容曲目。

(四)1993 至 2002 年:Live House 的雛型與大眾化的開始

1993-2002 是已產生 Live House 雛形的年代。此時是大眾化與職業樂團的時 期,隨著都市發展,九O年代消費者可以選擇各類現場表演空間。社會結構與都 市環境的變化使得現場演唱的消費為大眾之中低階層也能負擔,現場演唱已經帶 出 Live House 的最初雛形87。在此之前,消費者聆聽音樂的經驗多半是私密且個 人,可以公開觀賞音樂演出的地方不多,而且這些場所的消費金額也非一般聽眾

1993-2002 是已產生 Live House 雛形的年代。此時是大眾化與職業樂團的時 期,隨著都市發展,九O年代消費者可以選擇各類現場表演空間。社會結構與都 市環境的變化使得現場演唱的消費為大眾之中低階層也能負擔,現場演唱已經帶 出 Live House 的最初雛形87。在此之前,消費者聆聽音樂的經驗多半是私密且個 人,可以公開觀賞音樂演出的地方不多,而且這些場所的消費金額也非一般聽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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