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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本文是以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為案例,作為探討地方音樂展演空間產業之政 策網絡模式,透過了解產業中行為者的功能與角色扮演,據以描繪出地方音樂展 演空間產業之政策網絡運作情形,以探究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的治理模式之特殊 性,及可能會面臨的困境。以下說明本文設定之研究時間、研究對象、及本文之 研究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文旨在探討地方治理中,政府、營利部門、非營利部門等行為者在地方音 樂展演空間產業網絡中的互動關係,並以 Live House 之適法性議題為探討核心,

意圖從政策網絡之理論概念作為分析基礎,評估行為者在資源交換與競逐的過程 中,是否能夠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結構,並且促進地方音樂展演空間產業的發展。

因此,本文將研究的時間將範圍,係聚焦於 2010 年〈文創法〉公布施行後,經 濟部依據文創法增設「音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的商業項目之後迄今,即 2010 年 12 月至今(2012 年 11 月)。本文所設定的 Live House 的形式,是指「提 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 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並附帶簡單飲食、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二、研究限制

本文的研究限制主要有下列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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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中未納入單一行為者

由於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政策網絡中之行為者眾多,除了幾個主要的行為 者外,亦包含了許多次要的行為者,該行為者或多或少也會對政策網絡造成影響。

例如知名歌手張懸針對女巫店事件發出聲明稿,引起樂迷們廣大的迴響,其扮演 意見領袖的角色,同時也促成社會上對 Live House 議題的關注。然而這類的單一 行為者並不一定會在網絡中持續與其他行為者互動並發揮影響力,因此僅針對較 具代表性之行為者群體進行訪談與分析。

(二)比較個案及應用上的限制

本文以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政策網絡運作,作為驗證地方音樂展演空間產 業之政策網絡之個案分析,然因 Live House 之性質是以提供常態性的獨立音樂展 演之空間為主,有其特殊性,未必會與大型的展演(如在小巨蛋、或國際會議廳 等展演場地)、或者音樂祭(如海洋音樂祭、春天吶喊)之個案類型完全相同,研 究結果僅能作為相似個案之原則性參考。因個案不同、網絡行為者及互動關係亦 有不同,因此研究的結果並非是一個不變的、可完全做為其他個案的類推基礎。

再者,由於本研究無法窮盡網絡中所有行為者,因此僅能針對教具代表性之行為 者進行訪談,然而,受訪者或因時間或因其他因素並非皆願意接受訪談。或者對 於所欲探討之事件並非皆能知無不言,因此,也將透過個案相關之文獻資料補足 訪談可能產生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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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北市 Live House 發展脈絡與適法性議題

本文係以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適法性議題為核心,探討臺北市 Live House 之政策網絡與治理結構。為了能勾勒出臺北市 Live House 業各別行為者在治理過 程中的互動模式,本章透過探討 Live House 的定義與發展脈絡、相關政策與規劃、

及 Live House 之適法性議題,用以說明在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政策網絡中,各 行為者逐漸於政策網絡中浮現的過程,以作為後續章節分析政策網路行為者互動 的基礎。

第一節 Live House 的發展脈絡

一、Live House 的定義

Live House 一詞起源於日本,是指一種提供高水準品質音響效果的室內場地,

普遍來講,場地提供較好的音響器材給樂團或音樂創作者演出,且空間設計以提 供專業音響現場演出為主,比起一般娛樂或商業空間較具音樂專業。而在歐美地 區,Live House 之經營也在歐美各大城市皆可見到,規模多至千人,少至數十人 等空間都有,這些場館都支撐著當地音樂文化發展的根基。根據黃詩雯的研究,

Live House 雖為日本以及台灣稱為現場音樂表演場所的用詞,但是在西方並無 Live House 一詞,對於音樂事件,行動發生的地點,任何有關音樂現場演出地點,

通稱為「venue」,做為解釋提供經常性或定期性的任何音樂表演、演唱會的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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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音樂觀察家馬世芳於自己發表的網路文章《不再地下,依舊獨立─淺談臺北 Live House 地景70》對 Live House 的描述中,一語中的道出其與夜店或歌廳的差別:

「近年官府文件提及此等場所,為表尊重,多以『音樂展演空間』名之,雖 不盡合意,庶幾近矣。簡單講,Live House 是小型音樂演出的場地,小者 不過容客數十人(如南海路『南海藝廊』、新生南路『女巫店』、師大路『地 下社會』),大者可達千人左右(如基隆路汀洲路口『The Wall』、華山文化 創意園區『Legacy Taipei』(傳音樂展演中心)。它們既不如夜店『妖嬈』, 也沒有『歌廳』嫵媚。Live House 的任務清楚簡單,便是音樂人登台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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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世芳的定義可以看出,許多餐飲或商業空間都提供現場音樂表演,但多 數之表演皆為消費之附加價值,店家大多以販賣飲食為主,而現場音樂表演則為 附加之娛樂節目。然而,Live House 則為提供給大眾音樂表演為主之場地或空間,

主要以現場的音樂演唱為消費目的,另有提供酒水與飲食等消費項目,而節目內 容安排則大多以非主流或獨立音樂為主,另外也會穿插主流音樂之節目演出。

林科呈72的定義也相當類似,他將 Live House 定義為「主要是以提供現場音樂演 出為主的場所,營業內容附帶簡單的餐飲服務,且主產品是『現場演出』」。這樣 的定義特別強調 Live House「現場演出」的獨特性。

在過去,也有研究者概論出 Live House 對於獨立音樂的意義。楊璨羽73認為 Live House 應該是孕育的場所,讓獨立音樂在這場合中磨練,而音樂祭是讓這些

69黃詩雯,2010,《台灣獨立音樂發展與文化政策》。台南:國立台南藝術大學博物館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

70馬世芳,〈不再地下,依舊獨立──淺談台北 live house 場景〉,中時電子報,

http://blog.chinatimes.com/honeypie/honeypie/archive/2009/12/24/458966.html.

71同註 70。

72同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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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練習的獨立音樂在音樂祭中相互觀摩,兩者之間應該是要相輔相成的,不過 台灣的狀況正好相反,先是在音樂祭中闖出了名號,後續獨立樂團和 Live House 的相關表演才會被關注74。劉哲浩75在其研究中定義 Live House 既是藝文展演空間 的一環,主要是以表演音樂為主;而其節目設計中,又以獨立音樂(indie music)、 地下音樂(underground music)、實驗性的音樂或非主流市場的音樂類型最廣泛。

同時,在劉哲浩76的研究中也指出,隨著人們追求獨特事物的心態,Live House 也越來越受到矚目,進而吸引更多主流市場表演者進入此演出。因此,過去 Live House 常被認為是以獨立、地下、實驗性或非主流市場的音樂類型為主要表演型 態。

在官方的定義上,前青輔會給 Live House 的定義是:「即為可提供音樂創作 現場演出、展示及相關藝文服務的場所,並以音樂表演為收入項目之一,固定提 供一定比例的音樂原創現場演出,並附帶簡單飲食、酒類或其他飲料77」。在青輔 會的定義上,有所謂「提供一定比例的音樂原創現場演出」的內容,根據前青輔 會主委鄭麗君的說法,目的是為了區分 Live House 與夜店或酒家之間的差異78。 而經濟部商業司於 2010 年 12 月 3 號通過的「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

商業登記項項目是一種規範性的定義,其將 Live House 定義為「提供音響燈光硬 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 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經濟部的定義主要是以〈文創法〉第三條為依據,從商 業項目的角度做出規範內容。

73楊璨羽,2007,《音樂產業與文化政策:一個獨立音樂視野的探討》。臺北:私立淡江大學大眾 傳播學系碩士論文。

74同註 73。

75同註 13。

76劉哲浩,前引文。

77吳駿逸,〈Live House,持續往前的道路〉,大聲誌,

http://www.bigsound.org/bigsound/weblog/003148.html.

78同註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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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文基於探究地方文化創意產業中音樂展演空間產業的治理脈絡,

因此主要以經濟部商業司的定義為主,然若考量 Live House 業實質上經營的模式 與內容,亦應兼容其他研究者的定義。因此本文將 Live House 定義為「提供音響 燈光硬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 為主要營業內容,並附帶簡單飲食、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二、Live house 之發展脈絡

我國 Live House 多群聚於臺北市79,我國 Live House 業整體歷史脈絡與臺北 市的 Live House 業整體發展脈絡有高度的相關性。藉由對 Live House 整體歷史脈 絡的觀察,有助於發現臺北市 Live House 過去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以及發展脈 絡中,各行為者群體浮現的過程。本文根據陳曉偉80、劉哲浩81、與林科呈82等人 的研究分期,將 Live House 歷史分為以下六個階段:(一) 1965-1974:美軍來台渡 假時期之職業樂團與俱樂部、夜總會、西餐廳 ;(二) 1975-1983:民歌時期的職 業樂團與鋼琴酒吧、夜總會;(三) 1984-1992:後民歌時期職業樂團與 Live Pub、

Live House;(四)1993-2002 Live House 之大眾化與職業樂團83;(五) 2003-2009:樂 團世代的來臨84;(六) 2010 迄今:現場時代的興起85。以下將各期分述說明之:

(一) 1965-1974:美軍來台渡假時期之職業樂團與俱樂部、夜總會、西餐廳

79根據文化部李明峻科長的訪談資料顯示,目前台灣 Live House 有 80%~90%皆位於台北市。

80陳曉偉,2001,《臺北市非創作樂團之音樂空間建構》。臺北: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

81同註 13,頁 15-17。

82同註 11。

83前四期是根據陳曉偉的分類。陳曉偉將台灣 Live House 歷史分為下列幾個階段:(一) 美軍來 台渡假時期之職業樂團與俱樂部、夜總會、西餐廳。(二) 民歌時期的職業樂團與鋼琴酒吧、夜 總會。(三) 後民歌時期職業樂團與 Live Pub。(四) Live House 之大眾化與職業樂團。

83前四期是根據陳曉偉的分類。陳曉偉將台灣 Live House 歷史分為下列幾個階段:(一) 美軍來 台渡假時期之職業樂團與俱樂部、夜總會、西餐廳。(二) 民歌時期的職業樂團與鋼琴酒吧、夜 總會。(三) 後民歌時期職業樂團與 Live Pub。(四) Live House 之大眾化與職業樂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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