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於 1993 年 9 月已達全國人口比率 7%,2001 年正式邁入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之高齡化社會,截至民國 2001 年 11 月底,老年人口達 196 萬 8,708 人,佔全國人口 8.79%。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推估,我國老年人口於民 國 101 將達總人口數之 10%,於 2032 年達總人口數之 20%,人口老化速度明顯高於 歐美國家,伴隨老年人口與日俱增而來的老人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力需求之提昇亦成 為社會關切與政府施政之重要課題(引自 2011 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網站)。
依我國行政院主計處之估算,臺灣社會高齡人口比率將於 2021 年時達到 14%以 上﹙即邁入高齡社會﹚,扶養比率將自2004 年的 7.6%降至 2026 年的 3.3%。由此得知,
我國青壯﹙工作﹚人口的扶養負擔,在可預見的未來將高出現時一倍以上,此亦助長 現代社會對老人社會福利機構的需求﹙1999 年我國服務老人的社會福利機構其數量為 237 家,至 2006 年 2 月底止增加到 918 家﹚。老人社會福利機構重要性已不言可喻,
而隨之衍生的另一重要課題–老人福利機構內的生活品質及公共安全問題等,亟須社 會大眾投以關注。
老人的行動能力與一般正常人是有差別的,隨著年齡增長,人類身體機能亦出現 整體性退化,一旦遭逢災害發生,可自行避難的老人是極少數的,多數老人在災害發 生時是需要由安養機構內的工作人員協助避難,故稱老人為「避難弱者」並不為過。
因此,建築物的公共安全設施﹙備﹚更需嚴謹考量,針對「避難弱者」的設計是有其 必要性,使免於或減少災害發生時受重大傷害。因此,老人社會福利機構要有更嚴格 的設置標準俾防止災害所帶來的衝擊。
根據主計處統計資料指出,近年最頻繁的災害是交通事故與火災,老人福利機構 中最常發生的即是火災;火焰通常具有成長性、不定性及偶發性,這幾個特性會讓救 災工作變的複雜。火焰的成長性會使火苗擴大延燒,由於火的燃燒受到許多因素影 響,導致其發展出不同類型的火災進而影響滅火行動;火焰的偶發性則造成火災難以 預測,導致救災滅火的困難。根據內政部統計發現,1998 年至 2007 年間,台灣地區 每年平均發生10,348 次火災,起火原因以電器設備 1,880 次佔第 1 位、菸蒂 1,297 次 佔第2 位、人為縱火 749 次佔第 3 位。96 年火災案件中起火原因仍以電器設備 1,121 次佔第1 位,約為全年火災 33.1%,人為縱火 420 次則躍居第 2 位,菸蒂 334 次佔第
3 位,約為 9.9%,約佔全年火災 12.4%。(陳弘毅,2008)。此一數據是需要重視的。
當建築物遭遇火災時,首重初期滅火,火勢一旦無法控制,即進行建築物中人員 之疏散、避難,即使是行動正常的人遭遇火災時,其避難反應多少會遇到一些問題,
更何況是行動不便的老人,因此老人社會福利機構的避難措施需要更周延。
老人社會福利機構主要由內政部社會司﹙主管單位﹚辦理評鑑,評鑑指標中第三 項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中的「安全維護」其六個項目之內容為1.機構消防安全設備是 否符合規定;2.機構建築物是否在明顯位置標示疏散路線圖及緊急出口;3.機構是否 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4.機構是否依規定執行防火管理制度;5.機構是 否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6.機構走道、緊急出入口、防火門周圍 1.5 公尺內有無阻礙 物或保持暢通﹙內政部,2004﹚。退輔會所屬安養機構亦曾於 2001 年﹙於內政部辦理 2001 年台閩地區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時﹚依據當時法規,訂定該會評鑑所屬安養機構的 評鑑指標。該會於2002 年、2005 年、2008 年邀請專家、學者實施評鑑,評鑑項目包 括「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權益 保障」及「改進創新」等五項目;其中有關「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項目,爰依內政 部社會司規定辦理評鑑,但為使老人生活在更安全、安心的環境,該會於評鑑中涉及
「公共安全部分項目」宜有更嚴謹的評估準則,此係關乎生命的重要課題。
鑑於99 年 9 月 19 日凡那比颱風造成高雄嚴重淹水,岡山普德老人安養中心,有 29 位老人家但颱風來襲只有 3 名外籍看護,水淹後的兩個小時裡,看護人員不斷打一 一九求救,當電話打通、救援人員來到時,已近晚上八點,水淹到老人家胸口了,再 晚一點,後果不勘設想,依規定,29 位老者至少要有五位看護,普德當日只有三個外 籍看護留守,人手明顯不足。讓老人泡在水中引起各界譁然 ,此事件經媒體報導震 驚各界,國內外新聞媒體紛紛報導老人安養中心火災案列,針對普德事件,內政部部 長江宜樺指出,社福機構的災害防救應變計畫很重要,將函請各地方政府,了解各公 私立社福機構是否確實備有災害防救應變計畫,未來將不定期查核相關機構,落實法 規要求(引自 2011 中國廣播公司全球資訊網站)。
承上絕大多數生活在老人社會福利機構內的長者們是需要外力來協助避難的,因 此機構內的人力支援是老人們逃生避難得否順利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據老人社會福利 機構設立標準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內的員工與院民比率應為 1:15,即每位員工必須 照料15 位老者。然而,面臨避難時刻,1 位員工欲順利地將 1 位院民送至安全的避難 空間即甚為費時且吃力,如何要求他在逃生的有限時間內繼續對其他 14 名院民實施
救助?此著實發人深省,觸發研究動機此其一。
老人社會福利機構高齡者的行動遲緩,是故歷次老人社會福利機構遭遇火災事 件,其造成的傷亡均十分嚴重。目前對於老人社會福利機構的相關研究多以避難弱者 與高齡者之間的關係、火災理論及建築物安全管理之研究為主(.伍家民,2005)。目 前各方對於行政院退輔會安養機構之火災安全管理評估並無深入探究,惟就憲法增修 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
就醫、就養予以保障」。其立法精神是在保障為國家奉獻之國軍官兵進而激勵青年從 軍衛國,確保國家安全,實與社會福利救助制度有所不同,且應分立併行。綜上事件 案例,行政院退輔會與專家、學者們當依據是項條文,深入瞭解該會安養機構內之火 災安全管理是否健全,引發研究動機此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