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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空氣污染問題是受公眾關注之全球性重要公共議題。世界銀行與健康資訊暨 評估學會(World Bank & Institute for Health Metrics and Evaluation, 2016)指出,

2013 年時全球約有 550 萬人因空氣污染(不論室內或室外)而提早死亡,相當於 每10 個死者中即有 1 人死於空氣污染,也相當於造成 2,250 億美元之勞動收入損 失及 5.11 兆美元之福祉損失,南亞、東亞及太平洋地區受損最嚴重。世界衛生組 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6)則估算,2012 年時全球有 300 萬人因室外空 氣污染致死,其中西太平洋(Western Pacific)區域及東南亞(South-East Asian)區 域1受害最深,因室外空氣污染致死者分別有110 萬人及 79.9 萬人,我國正位處於 此區域。

懸浮微粒(particulate matter,以下簡稱 PM)2為空氣污染物之一,可分別依粒 徑小於等於 10 微米(μm)、2.5μm 及 0.1μm 分為 PM10、PM2.5(又稱細懸浮微粒)

及超細懸浮微粒(ultrafine particles, UFPs)。相較於 1990 年,2015 年時全球 194 個國家中有146 個國家(約 75%)之 PM2.5濃度下降,但全球年平均濃度卻自1990 年之 39.57 微克/立方公尺(μg/m3)提升至 43.98μg/m3(Ritchie & Roser, 2017)。

PM2.5因其粒徑小於或等於 2.5μm,呼吸時鼻腔無法過濾而足以穿透至肺部,與人 體呼吸系統及心血管疾病3之發病率、急診率及死亡率顯著相關(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6;邱嘉斌等,2017:103-110;詹長權等,2014:35-41);若將 PM2.5

1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之分區,西太平洋區域包含紐西蘭、澳洲、新加坡、日本、中國、蒙古、大 韓民國(南韓)、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等國(而我國亦為受評估對象,應位處於此區 域),東南亞區域則包含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泰國、印尼、印度、孟加拉、斯里 蘭卡……等國。

2 或稱「氣膠」(Aerosol),如我國有「台灣氣膠研究學會」,或如國立中山大學於 2017 年 2 月成 立「氣膠科學研究中心」。

3 例如:咳嗽、氣喘、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肺功能降低、肺癌、缺血性心臟病、心律不整、

腦中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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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致死貨幣化,為鉅額之經濟損失,如潘小川等(2012)估算,PM2.5污染於2010 年在北京、上海、廣州及西安共造成相當於人民幣61.7 億元之經濟損失。

有鑑於空氣污染對國民健康及國家經濟之重大負面影響,自美國於1997 年立 法規定PM2.5之24 小時及年平均濃度標準後,世界各國(如加拿大、澳洲、歐盟、

日本、英國、中國及印度等)陸續跟進予以管制(杜文苓等主編,2017:2);近年 來,空氣污染於我國亦廣受民眾高度關注,政府亦重視此公共問題並採取相關因應 措施,可謂已登上政府之議程。

我國民眾廣泛關注空氣污染相關議題,始於2010 年之反國光石化運動。當時 環保團體主張,國光石化營運後會帶來化學毒物及PM2.5等空氣污染物,對民眾健 康及能見度造成負面影響,後將關注層面從「單一污染源」(如國光石化)提升至

「整體空氣品質」。如此風險論述使民眾廣為感知與認識空氣污染之風險,空氣污 染成為我國主要風險議題之一(杜文苓、張景儀,2015;杜文苓等主編,2017:1;

周桂田等主編,2018:5-6)。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我 國法定空氣污染物共有5 大類 35 種(詳圖 1),其中臭氧(O3)、細懸浮微粒(PM2.5)、 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等6 種 空氣污染物構成「空氣品質指標」(Air Quality Index, AQI),4其中PM2.5相關議題 最受我國民眾關注。

4 我國原以「空氣污染指標」(Pollutant Standards Index, PSI)衡量空氣品質,PSI 包含臭氧 (O3 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 (CO)、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等5 種空氣污染物;

後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自2016 年 12 月起改以 AQI 衡量空氣品質。

圖 1 我國法定空氣污染物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 條。

備註:以黃色網底標註之項目為構成AQI 之項目。

雖然依據耶魯大學2018 年「環境績效指數」(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 EPI)之評比,我國在 180 個受評比之國家中名列第 23、亞洲第 2(Yale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Law & Policy, 2018a);5但若細究該指數中與空氣品質及污染相關之 10 項指標(詳表 1)可知,相較於約 10 年前,我國多數指標之排名及分數雖皆提 高、甚至名列前茅,但在PM2.5濃度方面卻確實仍有極大改善空間。AQI 中除 PM10

及PM2.5外之4 項污染物,年平均濃度早在 1994 年之前即達現行「空氣品質標準」

(詳表 2),而PM10之年平均濃度亦已於1997 年達標(周桂田等主編,2018:24); 反觀PM2.5年平均濃度雖然在過去 10 年來呈現下降趨勢,自動測站所測得濃度自 2008 年之 33.7μg/m3降至2017 年之 20.7μg/m3,手動測站則自2013 年之 24.0μg/m3 降至2017 年之 18.3μg/m3,但仍未達法定標準15μg/m(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 2018a:

5 該指數分為環境衛生(environmental health)及生態系活力(ecosystem vitality)2 個子面向,

並可再細分為10 類、24 項指標。亞洲第 1 為日本、總排名為 20,亞洲第 3 至第 5 分別為新加 坡、汶萊及南韓,總排名分別為49、53 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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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及民眾期待(周桂田等主編,2018:5-10)。

表 1 我國於「環境績效指數」評比中之分數及排名

2018 年 基期

(約10 年前)

排名 分數 排名 分數

總評比 23 72.84 37 66.45

固態燃料不完全燃燒造成之風險 57 65.32 56 52.41 PM2.5慢性暴露 140 67.35 158 63.42 PM2.5急性過量暴露 132 75.70 158 69.33 總二氧化碳排放量 5 87.88 24 76.59 電力部門之二氧化碳排放量 67 43.81 67 43.81 沼氣排放量 1 100.00 1 100.00 一氧化二氮排放量 13 97.73 25 71.01 黑碳排放量 15 92.72 7 97.10 二氧化硫排放量 29 79.72 83 51.48 氮氧化物排放量 3 99.79 36 68.62

資料來源:本研究摘錄自Yale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Law & Policy(2018b)。

備註:以綠色網底標註之項目代表進步,以紅色網底標註之項目代表退步,餘持平。

表 2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

2018:22-23),但面臨輿論壓力,政府確實以實際行動展現其對 PM2.5污染問題之 重視,並陸續推行相關措施以求改善此問題。就政府之重視而言,改善PM2.5年平 均濃度乃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甚至是國家跨部會之 重要施政目標。在主管機關層級,環保署自2013 年起,連年(2016 年除外)將手 動測得之 PM2.5 全國年平均濃度設為其機關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KPI),62013 年至 2018 年(2016 年除外)之目標值分別為 22.5、21.5、

21、20.5、19μg/m3,2020 年之最終目標值則為達到「空氣品質標準」所訂之 15μg/m3

6 2016 年之 KPI 及目標值為:空氣品質對人體健康無不良影響比率(PSI<100)達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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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5、2016、2017、2018b;國家發展委員會,2016)。而在 國家跨部會層級,加強管制以改善手動測得之PM2.5全國年平均濃度,被列為2013 年至 2016 年及 2017 年至 2020 年 2 次中長期國家發展計畫中之目標,2016 年及 2020 年之目標值分別為 20μg/m3及15μg/m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3:xvii;

國家發展委員會,2017a:141-142),可見其甚至為不同執政黨皆重視之議題;2018 年國家發展計畫中進一步將「改善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達19μg/m3列 為17 個跨機關績效目標之一,展現此乃跨部會之重大政策(國家發展委員會,2017b:

31-32)。7

再就政府所採措施而言,除環保署於2012 年訂定「空氣品質標準」規定 8 項 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詳表 2)外,行政院分別於 2015 年至 2017 年核定「清淨空 氣行動計畫」、「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策略(14+N)」,

且行政院會議於2017 年 12 月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就環保署所陳 報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紅害減半大作戰)」予以備查。以上種種措施旨在 兼顧處理境內/境外污染源、移動(如柴油車、二行程機車等)/固定(如工廠、

發電廠等)污染源及原生性PM2.5/衍生性PM2.5前驅物(如硫氧化物(SOx)、氮 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及氨氣(NH3))之排放。

在空氣污染治理過程中,空氣污染物濃度之感測為重要環節,因感測所得數據 既可作為擬訂相關對策之基礎,亦可作為判斷對策成效之依據。我國室外空氣品質 感測體系分為4 階層──「國家級」、「地方區域」、「智慧城市」及「校園與公民科 學」(詳圖 2)。目前國家級空氣品質監測常規測站共 76 個,而各地方環保機關、

特殊性工業區及大型公營事業(如台電、中鋼及中油)亦設有地區性測站;然有鑑

7 但其實我國政府更早即意識到空氣污染監測與防制之相關議題,如環保署與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即科技部之前身)早在2000 年代初期,運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大量空污防制科 研合作計畫(委託研究),研究主題中即包含 PM2.5之生成機制、監測技術及其對空氣品質之 影響(如蔣本基等(2003)),以及研擬國內機車空氣污染管制策略(如蔡俊鴻等(2004))……

等。空污基金研究計畫成果詳見https://www.epa.gov.tw/np.asp?ctNode=31928&mp=epa。

於上開測站空間分布不均,8公部門、學界、民間企業及公民社會於是陸續運用低 成本、輕而體積小之空氣品質微型感測器感測空氣品質,期使民眾可即時瞭解自身 所處周遭環境之空氣品質資訊。具體而言,我國定點式室外空氣品質微型感測有5 個主要案例,分別是:

1. 公民社會「環境感測器網路系統」(Location Aware Sensing System, 以下簡 稱LASS)社群研發並布建 LASS Field Try 及 LASS4U。

2. 民間企業訊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贈空氣盒子(EDIMAX AirBox)予 6 直 轄市政府。

3. 由公民發起之「臺中(中部)原點計畫」(一開始以臺中市為範圍,後擴展 至其他縣市),號召公民以低於市價之公益專案價認養訊舟空氣盒子。

4. 政府「前瞻基礎建設─數位建設─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中之「環境 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含其前之試點計畫「智慧城市 簡易空氣品質感測網資料服務計畫」)及「空品物聯網產業開展計畫」2 個 分項計畫。

8 以國家級空氣品質監測常規測站中之一般測站為例,全國共有60 座一般測站,其中 35 座位於 6 直轄市(新北市 9 座、高雄市 8 座、臺北市及臺中市各 5 座、桃園市及臺南市各 4 座),屏 東縣3 座,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宜蘭縣等 7 縣各 2 座,基隆 市、新竹市、嘉義市、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省轄市及花東離島地區8 縣市則各1 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8a:附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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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我國室外空氣品質感測體系

資料來源:本研究修改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8c)。

資料來源:本研究修改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