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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節總結第五章所述各案例重要行為者之參與動機、彼此互動情形與案例之 成果。首先就參與動機而言,公部門、民間企業和公民社會分別考量政策目的、利 潤及理念而決定投入或參與空氣品質微型感測相關案例。具體而言,地方政府係為 掌握污染情形並進行智慧稽查;訊舟期盼先透過捐贈,未來一段時間後可透過服務 政府等特定族群而獲得利潤,並嘗試同時兼顧公共利益;而公民社會則基於特定理 念而行動,如「臺中(中部)原點計畫」發起人期盼藉此賦予公民環境知情權,並 據以積極自我防護與調整生活習慣,又如LASS 單純希望透過開源方式,將環境感 測資料顯示於地圖上。至於在公民社會發起之案例中,受號召者則是因為認同發起 人之理念而參與。

其次就參與者彼此之互動情形而言,由公部門發起之「環保署前瞻與試點計 畫」,較偏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及「政府與受委託廠商間」之互動;而公民 社會發起之「臺中(中部)原點計畫」及「LASS 專案」,則較偏重於社群內公民之 互動,頂多與民間企業合作。至於由公部門研究機關發起之「中研院與學校前瞻計 畫」及由民間企業發起之「訊舟捐贈6 都專案」,則同時與公部門、民間企業及公 民社會進行互動。

最後就案例之成果而言,「中研院與學校前瞻計畫」、民間企業發起之「訊舟捐 贈 6 都專案」及由公民社會發起之「臺中(中部)原點計畫」與「LASS 專案」,

咸認為成果在使民眾知情並可據以調整自身行為、有教育意義,同時促使政府必須 採取改善空氣品質之措施以回應民意;而在由政府發起之「環保署前瞻與試點計畫」

中,地方政府則認為如此有助於其掌握污染情形並進行智慧稽查,可有效運用稽查 人力及發現違規情形。綜上所述,我國空氣品質微型感測主要案例中重要行為者之 參與動機、彼此互動情形與案例成果整理如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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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綜合討論與政策建議

上一節已總結我國空氣品質微型感測主要案例中之參與動機、互動情形與案 例成果,本節將進一步分析各案例屬於「公私協力」或「以群眾外包手段實踐公民 科學」之模式,並探討各案例所面臨之挑戰及案例間之競爭合作關係。

在分析各案例屬於「公私協力」或「以群眾外包手段實踐公民科學」模式之前,

先扼要回顧三者之內涵。所謂「公私協力」,係指公部門與非公部門行為者共同參 與公共政策之規劃或執行過程,不論參與之頻率或涉入程度皆可屬之。而「群眾外 包」係指,為獲得解決問題之對策,由個人或組織發起,透過網路公開號召線上群 眾自願投注資源以完成特定任務,且群眾可獲得回報;寬鬆一點來說,若是參與不 在網路上,或人們看守感測器以確保感測器自動化感測並上傳資料,亦可屬之。至 於「公民科學」,則指公民投注資源以參與科學活動。

5 案例中最早發展者為始於 2015 年 12 月之「LASS 專案」,其係以群眾外包 手段實踐公民科學。原因在於,「LASS 專案」當初由公部門學界(中研院)人士 B1 及產業界人士 D1 發起,透過 LASS 線上虛擬社群號召群眾投入微型感測器之 開發及布建,希望能夠感測空氣污染,蒐集科學數據,並將值顯示在一個大範圍區 域之地圖上;在此過程中,LASS 夥伴須自行購買元件,投入時間進行組裝、程式 碼及網路相關設定,並確保供電及網路穩定,若發生障礙亦須自行設法排除。此處 有2 個問題需進一步探究,一是既然是由公部門學界人士及產業界人士共同發起,

難道不算是公私協力模式?二是參與群眾獲得什麼回報?就第一個問題而言,雖 然本案例確實由公部門學界人士及產業界人士共同發起,但行為者在社會上本就 有多重身分,在LASS 社群中,2 人並非代表其所屬組織,因此視 2 人為關心環境 議題之「公民」可能較為恰當。就第二個問題而言,雖然無從一一探詢眾參與者各 異之動機,但因為LASS 本身沒有經費,至少可確定參與者並非想藉此直接從 LASS 社群身上獲得金錢報酬。

在「LASS 專案」之後,於 2016 年 3 月開始之「訊舟捐贈 6 都專案」則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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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模式。原因在於,此專案係由訊舟主動發起,6 直轄市政府接受捐贈,並 提供國小及少數公家機關作為布建場域。或許在訊舟捐贈之前,空氣品質微型感測 並非公共政策,但 6 直轄市接受捐贈時紛紛表示支持,顯示如此議題及措施已開 始受到重視。

此後,「臺中(中部)原點計畫」於2016 年 5 月啟動,其如同「LASS 專案」,

係以群眾外包手段實踐公民科學。其實,發起人(受訪者D2)於計畫啟動前,於 2016 年 4 月即先如 LASS 夥伴,自購相關元件組裝感測器,後來因覺藉由感測器 客觀數據掌握空氣品質之成效不錯,而決心推動此計畫。此計畫中,發起人係同步 透過網路及既有人際關係網絡(親子共學團),號召公民自費認養訊舟空氣盒子,

期能藉此提升公民之環境知情權;而參與之公民所獲得者,即為可掌握自己常處處 所之PM2.5數據,據以調整生活型態及決定是否進行戶外活動,以減低 PM2.5對健 康所造成之危害。事實上,欲達成知情並因應之目的,並不一定得自行購買空氣盒 子不可,若是周遭已有布點,「搭便車」逕行參考即可;但這些公民仍願意積極採 取行動,自費2,000 元購買空氣盒子。

至於「環保署前瞻與試點計畫」及「中研院與學校前瞻計畫」2 計畫,係由政 府投注經費,簽訂合約委託民間廠商進行布點、汰換及維護,以達成政策目標,自 屬公私協力模式。就其中之試點計畫而言,其於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告招標、5 月 決標、6 月開始執行,若考量準備招標文件所需時間,其啟動時間難謂落後,但第 一批微型感測器直至2017 年 4 月始於觀音工業區布建完成。

綜上,可知空氣品質微型感測領域中,有「公私協力」及「以群眾外包手段實 踐公民科學」2 種模式(整理如表 14)。在 LASS 專案問世後(屬以群眾外包手段 實踐公民科學),訊舟嗅到物聯網相關商機,鎖定政府為顧客並先行捐贈,期望日 後可帶來效益(企業捐贈予政府,屬民間驅動之公私協力);而某些公民看到LASS 及訊舟之案例,基於對環境議題之關懷,也隨之投入(屬以群眾外包手段實踐公民 科學);在 LASS、訊舟及公民社會相關案例進行之同時,政府亦決意投入(公部 門委外辦理,屬公部門驅動之公私協力)(時序整理如圖 10)。

表 14 我國空氣品質微型感測主要案例之基本資料、參與者及互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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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0 我國空氣品質微型感測主要案例發展時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微型感測器及感測所得資料屬於使用上非敵對且非排他 之公共財,又具有外溢效果,理論上一開始即會有市場失靈之情形,但為何我們卻 看到公民社會及民間企業投入,甚至還走在政府之前?本研究無法回答為何公民 社會及民間企業投入且甚至較政府先行,但可以分析為何同時存在 2 種模式?或 說既然民間已有相關專案,為何政府仍決意投入資源以發展相關政策?

原因有二,一是不同微型感測器有不同功能定位,二是若政府不投入資源,既 有案例亦恐難永續經營下去。就第一個原因而言,政府將「LASS 專案」、「訊舟捐 贈6 都專案」及「臺中(中部)原點計畫」定位為我國室外空氣品質感測體系中之 第4 階層「校園與公民科學感測器」,其與第 3 階層「智慧城市感測點」之關鍵差 異,在於感測器本身是否會定期維護及感測所得資料是否經過校正。申言之,微型 感測器為求提高資料之時空解析度,必須廣為布建;若需廣為布建,則必須將價錢、

體積、重量等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既然得將價錢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則勢必無法兼 顧精密度(指一組重覆分析其測定值間相符的程度)及準確度(一測定值或一組測 定值之平均值與真實值接近的程度);微型感測器之測量結果若不夠準確,尚可透 過與標準檢驗方法之測量結果進行比對並校正,即能趨近準確,但若測量結果不夠

精密,則資料難以做後續利用,故目前微型感測器通常優先追求精密度。目前之狀 況是,上開3 項案例缺乏定期維護、比對及校正機制,因此「環保署前瞻與試點計 畫」應運而生。在此同時,該計畫希望不僅止於提升公民環境意識,而能藉由精密 且準確之數據,更進一步協助環保機關進行智慧派遣及稽查,有效打擊不法。

就第二個原因而言,目前「LASS 專案」、「訊舟捐贈 6 都專案」及「臺中(中 部)原點計畫」,乃是依靠公民及企業熱情投入自身資源方得進行。若無「訊舟捐 贈 6 都專案」捐贈上千臺空氣盒子廣為布建,僅布點 120 臺之 LASS 專案恐無法 產生太大效益;而訊舟捐贈之後,雖然當初有承諾保固一年,但也實在難以期待營 利公司會不斷無償投注資源進行布建、維護及汰換,因而無法使此生態系永續經營 下去;此外,訊舟捐贈之對象為6 直轄市,但其他空氣污染嚴重之地方仍缺乏微型 感測器。因此,「中研院與學校前瞻計畫」應運而生,盼能進行有組織且兼顧區域 均衡之微型感測器布建與汰換。同時,政府考量若是日後必須不斷從海外購買感測 元件以供汰換,倒不如藉此機會同時發展我國相關產業。

就第二個原因而言,目前「LASS 專案」、「訊舟捐贈 6 都專案」及「臺中(中 部)原點計畫」,乃是依靠公民及企業熱情投入自身資源方得進行。若無「訊舟捐 贈 6 都專案」捐贈上千臺空氣盒子廣為布建,僅布點 120 臺之 LASS 專案恐無法 產生太大效益;而訊舟捐贈之後,雖然當初有承諾保固一年,但也實在難以期待營 利公司會不斷無償投注資源進行布建、維護及汰換,因而無法使此生態系永續經營 下去;此外,訊舟捐贈之對象為6 直轄市,但其他空氣污染嚴重之地方仍缺乏微型 感測器。因此,「中研院與學校前瞻計畫」應運而生,盼能進行有組織且兼顧區域 均衡之微型感測器布建與汰換。同時,政府考量若是日後必須不斷從海外購買感測 元件以供汰換,倒不如藉此機會同時發展我國相關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