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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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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效用隨著所得增加而下降,高所得者額外賺取一單位所得所獲得的效用比低所 得者低,所得重分配不但可以減緩分配不均,亦增進社會總效用。羅爾斯 (Rawls) 則認為社會福利取決於處境最差的人身上,只有提高此人的效用,社會福利才會提 升 (Rosen and Gayer, 2014)。雖然對社會福利有不同的定義,但一致的觀點是必須 減緩分配不均,社會福利方能提升。

第二節、研究動機

從不均的意涵、對經濟成長的影響以及社會福利的角度,分配不均確實對國家 發展的各項層面產生負面影響。但回顧文獻,財富分配或是所得分配的研究較少,

係因為以往經濟學家注重效率,傾向探討經濟體系的資源配置效率,導致分配不均 的議題被邊緣化 (Atkinson, 1997)。Lucas (2004) 認為,雖然分配不均的確產生負 面影響,但和生產相關的議題相比,較不具有探討的潛能;除此之外,Sandmo (2013) 認為以往經濟學不重視分配的問題,亦不在乎分配和資源配置的關聯。直至近年來 才試圖彌補分配不均文獻的空缺。

以分配不均的文獻來說,財富分配的探討較少,主要原因在於個人或家計單位 的財富資料難以取得。財富定義為資產減負債,欲有效掌握個人或家計單位資產和 負債的項目與金額,需負擔資料蒐集與統整的人力及時間成本。即使成功蒐集資料,

資料來源的可靠性、正確性以及分析方式影響財富分配的結果。舉例來說,即使是 同期間的相同國家,財富分配的資料來源不同可能導致結果有所異同 (Kopczuk, 2015)。2

當今許多國家透過抽樣調查分析財富分配或所得分配。以臺灣來說,行政院主 計總處定期編製《家庭收支調查》,得以分析所得分配不均程度,但有關財富的統 計僅有《國富統計報告》,該報告顯示我國特定時點之下各類經濟部門所持有之金 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總額,並分析各項資產於各經濟部門之占比,但是個體之間的

2 該篇文獻使用三種資料來源 (所得稅、遺產稅申報資料與家戶調查) 分析美國財富分配不均程度,

發現同樣期間下,三種資料來源呈現得結果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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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分配並沒有於報告中呈現。由於無法從官方數據推敲財富分配的態樣,使得研 究臺灣財富分配不均的文獻較少,如何分析臺灣財富分配不均是本文的主要目標 之一。

財富分配和所得分配的意涵因為財富與所得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僅探討所得分 配無法完整觀察貧富不均的現象。財富為存量,代表特定時間點資產和負債的差異;

所得為流量,表示特定期間消費和淨資產增加的總額。3 所得不均僅能描述經濟個 體於特定期間內資源流入的多寡,財富不均則代表長期積累下來經濟資源的差異;

存量和流量的差別,也隱含財富可以代際移轉,父母的財富透過繼承或生前贈與移 轉財富予子女,造成財富分配不均在世代之間傳承。另一方面,部分文獻認為財富 係影響個人或家計單位福利 (well-being) 的要素之一,財富較能表達對於自身經 濟情況的滿足程度 (Wolff, 1995)。以負債的角度來說,負債代表未來經濟資源的流 出,為財富減項,以所得衡量經濟能力時並無考慮負債,難以反映個人真實的經濟 狀況。

除此之外,實證研究發現所得分配與財富分配不均程度不盡相同。舉例來說,

圖 1-1 為 OECD 部分會員國財富和所得排名前百分之一人占社會總財富和總所得 的比例。4 以圖中五個國家來說,財富分配不均程度恆高於所得分配不均,財富排 名前百分之一的人擁有 15% 至 40% 的社會總財富;所得排名前百分之一的人擁 有5% 至 20% 的社會總所得。如果僅觀察所得分配不均,無法瞭解財富分配上較 大程度的不均。

總結來說,僅探討所得分配並不足夠,需額外加入財富分配的探討才得完整詮 釋貧富之間經濟資源的差異。由於擁有充分財富資料的國家大都為已開發國家,因 此財富分配的研究也以已開發國家為主。臺灣沒有政府公開資料可供分析財富分 配,因此相關文獻較少。本文藉由遺產稅申報資料分析近年來財富分配不均程度,

3 所得採用 Haig-Simons 的定義。

4 資料來源為以下:World Wealth and Income Database (WTID) 得參考 http://wid.world/;OECD Wealth Distribution Data 得參考 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W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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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臺灣目前財富分配不均情形新的見解。

資料來源:World Wealth and Income Database and OECD Wealth Distribution Data。

圖1-1 2010 年 OECD 部分會員國所得與財富前百分之一分額

另一方面,為了減緩代際移轉財富造成得財富分配不均,包括臺灣在內許多國 家課徵遺產稅 (例如:日本、南韓與美國等),針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課稅,促使 經濟個體之間在較為公平的資源稟賦競爭。但臺灣於 2009 年為了刺激低迷景氣,

將遺產稅累進稅率調降為10% 比例稅率。原預期租稅負擔減少,許多藏匿海外的 資金將流向臺灣,帶動經濟成長。但資金回流助長房地產與股市價格,實質經濟層 面並無改善;另一方面,遺產稅稅率調降導致富人移轉財富的租稅負擔減輕,使得 下一代的資源稟賦差距擴大。整體來說,遺產稅稅率調整不但無助於實體經濟,亦 造成分配不均的惡化。2009 年遺產稅稅率調降的意涵在於,有關單位對於遺產稅 制變動所產生的影響無充分瞭解,貿然決策的後果將對公平面產生負面影響。

另一方面,文獻上除了將經濟個體的財富資料用於分析財富分配不均,亦延伸 至財富組成的議題。財富組成代表經濟個體的資產配置決策,如果財富組成偏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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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德國 荷蘭 西班牙 美國

%

國家

所得分額 財富分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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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資產,可能代表經濟個體的行為被外在因素扭曲。以稅制為例,針對特定資產給 予租稅優惠,增加經濟個體持有誘因。由於財富組成的變化同時影響國家實質面 (資本累積等) 與金融面 (利率決定等),如果財富組成的決策被扭曲,將影響國家 經濟與金融層面的發展 (Hubbard, 1985)。本文將以遺產稅申報資料分析臺灣各財 富階層的財富組成情形,並以實證模型探討租稅是否扭曲經濟個體的財富組成決 策。

總結來說,較少文獻探討臺灣的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情形。本文試圖補足 此缺口,藉由遺產稅申報資料,探討臺灣近年來的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情形;

除此之外,藉由實證模型,探討稅制是否影響經濟個體的財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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