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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財富分配分析

第二節、 臺灣財富分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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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富分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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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為臺灣 2001 年至 2015 年根據遺產稅申報資料計算前百分之一人持有 財富占社會總財富分額 (排名前百分之一的財富價值除社會全體總財富價值),發 現臺灣財富分配不均程度15 年來呈緩慢上升的趨勢,2001 年前百分之一持有財富 分額為28.72%,2015 年其比例上升至 38.50%,為 15 年來分配最為不均的年度。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圖3-1 前百分之一的財富分額

財富分配不均的來源可透過比較各類財產的分配情形。圖 3-2 為 200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一人各類財產金額占社會各類財產總額的分額 (前百分之一人的 各類財產價值除社會全體的各類財產總價值),發現即使財富不均程度呈現逐漸向 上的趨勢,各類財產的分配不均情形不盡相同。前百分之一人的投資分額最高,15 年來大部分介於70% 至 80%;前百分之一土地分額 15 年來呈現緩慢下滑的趨勢,

2001 年為 25.13%,2015 年下降至 20.56%;房屋分額 15 年來緩慢上升,2001 年為 7.99%,2015 年則為 17.34%;另一方面,前百分之一人的存款分額呈現較大的增 幅,2001 年為 13.04%,2015 年以提升至 53.88%,15 年以來提升 3 倍以上,主要

19 本節有關財富分配的相關數據,詳見附錄二。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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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來自2003 年 (13.3%) 至 2005 年 (43.56%),以及 2006 年 (42.11%) 至 2007 年 (57.19%)。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圖3-2 前百分之一的各類財產分額

觀察圖3-1 與圖 3-2 發現財富分配不均主要來自投資和存款的分配不均,代表 金融資產集中於富人的現象,使得財富分配逐漸不均,其現象符合文獻分析的結果 (Kopczuk and Saez, 2004; Keister and Moller, 2000);除此之外,圖 3-1 之中財富分 配不均程度明顯上升得年度為2004 年與 2007 年,與圖 3-2 前百分之一存款分額顯 著增加的年度相同,可推斷 2001 年至 2015 年,造成財富分配不均更為嚴重的原 因主要係存款分配不均的提升;另一方面,投資不均對於財富分配不均亦有貢獻,

存款分額是 2004 年開始明顯提高,但在 2004 年之前,財富分配不均程度已介於 20% 至 30% (2001 年、2002 年與 2003 年前百分之一財富分額分別為 28.72%、

26.02% 與 24.06%),且 2004 年以前投資的分配不均程度明顯高於其他類別的資 產,因此富人持有大量的投資,亦為影響財富分配不均的重要因子。

總結上述的分析,臺灣財富分配不均程度自 2001 年至 2015 年緩慢增加,而 分析前百分之一人各類財產占社會全體各類財產的分額,發現財富分配不均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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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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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金融資產集中於富人的現象。

財富組成部分,圖3-3 為社會全體人民 2001 年至 2015 年的財富組成情形 (各 類財產總額占財富總額的比例)。國人主要持有的財產為土地,即使土地占比自 2001 至 2008 年緩慢下跌,近年來土地占比仍約 50%;相較於土地占比減少,房屋 占比15 年來較無變化;另一方面,存款占比近年來為顯著上升,從 2001 年 8.61%

提高至2015 年 24.71%,其趨勢與土地占比的變化相反;投資占比的變動較大,其 原因可能在於金融資產的價值易受全球總體經濟波動的影響。從圖3-3 也可發現,

經濟個體的財富組成從不動產 (土地與房屋) 逐漸偏向金融資產 (存款與投資),其 趨勢來自土地占比的減少與存款占比的增加。

三、影響財富組成之租稅因素

文獻上對影響財富組成的因素有不同層面的探討。以租稅來說,由於臺灣遺產 稅衡量土地與房屋的價值分別為公告現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皆低於市價;反之,

存款與投資的評價方式與市價相近,當被繼承人租稅負擔較高,較有誘因利用不動 產於市價與稅法上評價的差距,獲取遺產稅的租稅利益。

圖3-4 為臺灣 2001 年至 2015 年遺產稅應稅案件的平均有效稅率 (應納稅額占 核定遺產總額比例),2008 年以前逐年小幅度下跌,於 2009 年與 2010 年較為顯著 的減少之後,2011 年至 2015 年較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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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圖3-3 社會全體的財富組成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圖3-4 遺產稅應稅案件平均有效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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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財富組成的變化,發現有效稅率與土地占比皆於2001 年至 2008 年減少,

存款占比則反向提高,其原因在於被繼承人租稅負擔降低,較無誘因透過土地規避 遺產稅,因此土地占比減少,存款占比增加;而2011 年之後土地、存款占比與有 效稅率幾乎無變化,也代表有效稅率與財富組成之間有關聯。但財富組成的變化並 無法反映有效稅率於2010 年大幅下降,且租稅對於財富組成的影響於文獻上並無 一致的結果,因此本文第四章與第五章利用迴歸模型分析有效稅率對財富組成的 影響,檢驗兩者之間的關係。20

圖3-5 為 200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一人的財富組成情形,發現土地占財富比 例近年來大幅下滑,2001 年為 60.45%,2015 年僅為 26.89%;存款的變動趨勢和 土地相反,存款占比從2001 年 3.91% 提高至 2015 年 34.58%。比較圖 3-4 與 3-5,

土地與存款占比的變動程度皆較高,且土地與存款占比的增減幅並非逐年變化,而 是短期內波動之後就不再明顯變化,土地占比明顯下降的年度 (2004 年、2005 年 與2007 年),存款占比呈現顯著上升,除了上述三年之外,其餘年度無太大變化。

投資占比於 2001 年至 2015 年之間波動幅度高,但整體來說均介於 20% 至 30%,反映金融資產的價值易波動之特性;房屋占比恆介於 1% 至 4%。透過四種 財產占比變化,發現富人的資產配置正逐漸脫離以不動產為主的趨勢,偏向持有金 融資產。

20 本文另外將圖 3-3 的結果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富統計報告》比較,詳見附錄一。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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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解釋令使得捐贈土地所獲得避稅利益減少,進而減少捐贈土地的誘因,根據 財政部賦稅署 (2012),土地捐贈列舉扣除之件數與金額,由 2003 年 13,311 件、新 臺幣1,283.54 億元,減少至 2004 年 2,561 件、新臺幣 21.65 億元,2008 年時僅剩 151 件、新臺幣 0.75 億元,顯示該解釋令有效抑止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規避租 稅的行為。

除此之外,為了減少移轉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 稅土地 (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藉由共有物分割墊高前次移轉現值,以減少移轉 土地的增值。財政部為了杜絕惡意避稅之情事,於 2004 年發布臺財稅字第 09304539730 號,此種取巧安排之行為應以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 28 條 與第31 條課徵土地增值稅。

上述兩者皆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避稅利益,減少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誘 因,富人持有的土地價值隨之下降。對照圖3-3 與圖 3-5 土地占比的變化,上述兩 個解釋令的皆於 2004 年實施,而 2004 年社會全體及前百分之一人的土地占比皆 明顯下降,從2003 年 63.58% 下降至 2004 年 46.59%,反映富人將手中公共設施 保留地出售。23 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對於土地占比的影響是否顯著,需視富人持有 公共設施保留地情形,如果富人擁有大量公共設施保留地用以避稅,上述修法將顯 著影響富人的資產配置;反之,如果富人持有土地大多為一般土地,較少比例為公 共設施保留地,此時法規修正的影響不高;除此之外,也需了解富人生前捐贈公共 設施保留地的情形。礙於資料有限,本文無法完全掌握被繼承人持有公共設施保留 地情形,此部分不做進一步探討。

2005 年土地占比下降原因可能與土地增值稅於該年永久調降稅率有關,鼓勵 地主釋出舊有土地,但要驗證此推論需檢視生前移轉土地件數與金額是否於 2005 年前後有顯著變化,本文資料來源無法提供相關資訊。此外,土地占比於2007 年

23 由於本文以公告現值評估土地價值,且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較市價高,因此土地持分大 幅下降的部分原因可能與土地價值的評估方式有關。如果改以市價認定土地價值,土地分額下 降程度應較為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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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明顯的下跌 (2006 年為 39.61%,2007 年降至 27.38%),其原因可能與最低稅 負制有關。最低稅負制於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針對享受各項租稅優惠而繳納較 低稅負的納稅義務人,將租稅優惠加計綜合所得淨額以計算所得基本稅額,如果基 本稅額高於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則就差額繳納所得稅,減輕所得稅優惠對我國 財政的衝擊。綜合所得稅申報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金額為稅基之一,即使透過捐贈土 地享受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利益,於計算基本稅額時仍可能需繳納額外稅負,因此捐 贈土地的租稅利益減少,連帶降低持有土地的誘因。

從 2008 年至 2015 年,土地占比持續處於較低水準,遺產稅修法為可能原因 之一。首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實物抵繳遺產稅,由於土地抵 繳金額的評定係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部分納稅義務人利用公共設施 保留地的公告現值高於買入成本的特性,減少遺產稅租稅負擔。為了防堵此種規避 行為,2009 年 1 月 21 日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針對納稅義務人以不 易變價或保管的實物抵繳遺產稅應納稅額,其抵繳稅額應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 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避免特定財產抵稅侵蝕其他財產的遺 產稅應納稅額。2010 年另外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明確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稅額上限。上述修法有效抑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避稅利益,

減少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持有動機,使得土地占比處於低水準。其他稅制變動,諸如 奢侈稅實施等,對於抑制土地的持有動機皆有影響。

總結上述,觀察社會全體與前百分之一人的財富組成,近年來存款占比增加,

土地占比相對減少,資產配置逐漸傾向金融資產,其原因可能與遺產稅租稅負擔或 土地稅制變動有關,而這也反映部分財富組成相關文獻的論述,租稅會扭曲經濟個 體的資產配置 (Feldstein, 1976;Hubbard, 1985)。

四、各財富階層財富分配情形

僅探討前百分之一持有的財富分額、財富組成以及全體被繼承人的財富組成

僅探討前百分之一持有的財富分額、財富組成以及全體被繼承人的財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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