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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以遺產稅申報資料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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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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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政 治 大 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以遺產稅申報資料為. 立. 例. ‧ 國. 學. Wealth Inequality and Wealth Composition—Evidence from Es-. ‧. tate Tax Returns.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指導教授:陳國樑 研究生:伍大開. i Un. v. 博士 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2) 謝辭 論文的產出背後是碩二一年來的辛苦付出,從一開始學習統計軟體、跑資料、 大量的文獻閱讀,到後來論文的撰寫、迴歸模型建構以及論文格式的編修,再再反 映碩二這年來的辛苦。然而,正是如此辛苦完成的論文,才讓我收穫滿滿,讓我瞭 解許多撰寫學術文章的相關知識,以及培養自己閱讀文獻以及統計軟體使用的底 子,我想對於未來攻讀博士班或是工作方面必然有實質助益吧! 除了感嘆這年來的辛苦付出,在此也要感謝許多人,伴我度過碩二的這一年。 首先謝謝指導教授陳國樑老師,老師對於論文方向的指引,以及論文內容的指導與. 政 治 大. 建議,讓我的論文更為完善與充實。老師除了在租稅方面的專業讓我收穫良多,老. 立. 師時常分享自身的價值觀與經驗,讓我充分體會「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 ‧ 國. 學. 的精神。. ‧. 除此之外,感謝碩士班同學讓我度過碩二這段日子,謝謝崇倫、瑾凡、桂榛、 柏宇、郁喬、毓庭、庭奕、孜庭、家銘,跟你們相處豐富了我的碩士班生活;也謝. y. Nat. io. sit. 謝常常待在學研的韋安、靖紋、暐翔、馨儀、德瑞、語珊、東翰,讓學研充滿歡笑,. n. al. er. 也常常解答我論文的疑惑;也要感謝同門的慧宇與家銘,與你們一起準備 meeting,. Ch. i Un. v. 一起討論論文相關的事情,讓我覺得寫論文路上不孤單。. engchi. 另外,感謝家人支持我攻讀碩士班,讓我可以完成自己想要的學歷,在家中可 以放鬆寫論文的壓力,是完成論文的道路上重要的心靈避風港;最後,感謝女友佩 烜給予的支持,這年來相處的點點滴滴都是珍貴的回憶,謝謝妳願意陪在身邊。 雖然論文的作者規定只能列我的名字,但這份論文是因為有你們存在才能誕 生,因此於謝辭處感謝你們,伴我度過碩士班的日子。. i.

(3) 摘要 本文藉由 2001 年至 2015 年遺產稅申報資料,並利用死亡率倒數法將死亡 者的遺產,還原推算在世者財富分配情形,分析臺灣財富分配不均及財富組成情形, 發現財富分配不均程度近年來逐漸增加,與金融資產集中於富人相關;除此之外, 財富集中得分配不均情形,不僅發生在貧富之間,單就富人族群,也可觀察到財富 集中化的現象。另一方面,財富組成部分則觀察到,相較於不動產與其他非金融資 產,國人逐漸偏好金融資產,其可能原因在於,遺產稅有效稅率下降,減少持有不 動產以規避租稅的誘因。雖然金融資產占財富總額比例增加,但土地仍為國人主要 持有財產。. 立. 政 治 大. 本文另外以迴歸模型探討遺產稅有效稅率與財富組成的關係,其結果顯示,遺. ‧ 國. 學. 產稅有效稅率對於土地占財富總額比例為顯著正相關,對於存款與投資占財富總. ‧. 額比例則為顯著負相關,代表個體面對較高的租稅負擔,傾向利用稅制之下土地評 價低估的方式獲取租稅利益。稅制扭曲個人對於資產種類的選擇,也影響個體資產. n. al. er. io. sit. y. Nat. 配置的決策。. Ch. 關鍵字:財富分配不均;財富組成;遺產稅 JEL 分類代號:D31;D63. engchi. ii. i Un. v.

(4) Abstract Based on estate tax returns from 2001 to 2015 and using the estate multiplier method to blow up the sample of decedents to represent the number of livings, this paper analyzes wealth inequality and wealth composition in Taiwan. The results suggest that the degree of wealth inequality has gradually increased in recent yea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bservation that financial assets became more concentrated in the rich. In addition, the concentration of wealth and the resulting inequality is not only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it also happens within the group of the rich. On the other hand, in wealth composition,. 政 治 大. the results suggest the tendency of holding more financial assets as opposed to real estates. 立. and other non-financial assets. One of the possible explanations is that the decreasing. ‧ 國. 學. effective tax rate of the estate tax reduces incentives to hold real estates for tax benefits.. ‧. Despite the increasing in the proportion of financial assets, land is still the major choice of property holdings as measured by the ratio of wealth.. y. Nat. io. sit. The second part of the study uses regression analyse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n. al. er. between the effective tax rate (of the estate tax) and the composition of wealth. Results. Ch. i Un. v. show that the estate tax effective rate is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ratio of land to total. engchi. wealth, and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ratio of deposit and investment. These results represent that when facing a higher tax burden, individuals tend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undervaluing of land in the current tax system to obtain tax benefits. This adds to existing evidence that tax distorts individuals’ choice of asset types, and affects individuals’ decisions on asset allocation.. Keywords: wealth inequality; wealth composition; estate tax JEL classification: D31; D63. iii.

(5) 目錄. 第一章、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背景 ................................................................................................... 1 第二節、研究動機 ................................................................................................... 3 第三節、章節安排 ................................................................................................... 6 第二章、文獻回顧 ....................................................................................................... 7 第一節、財富分配的衡量方式 ............................................................................... 7. 治 政 第三節、租稅對財富組成的影響 ......................................................................... 15 大 立 第三章、臺灣財富分配分析 ..................................................................................... 17 第二節、各國財富分配的變化 ............................................................................. 12. ‧ 國. 學. 第一節、資料來源 ................................................................................................. 17 第二節、臺灣財富分配情形 ................................................................................. 19. ‧. 一、財富分配衡量指標 ...................................................................................... 19. Nat. sit. y. 二、財富分配情形 .............................................................................................. 20. n. al. er. io. 三、影響財富組成之租稅因素 .......................................................................... 22. i Un. v. 四、各財富階層財富分配情形 .......................................................................... 27. Ch. engchi. 五、本章小節 ...................................................................................................... 33 第四章、研究方法 ..................................................................................................... 36 第一節、實證模型 ................................................................................................. 36 一、研究方法 ...................................................................................................... 36 二、迴歸模型 ...................................................................................................... 39 第二節、變數設定 ................................................................................................. 41 第五章、實證結果 ..................................................................................................... 44 第一節、敘述統計 ................................................................................................. 44 第二節、迴歸結果 ................................................................................................. 48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 52 附錄 ............................................................................................................................. 54 iv.

(6) 附錄一、本文財富組成分析結果與國富統計比較 ............................................. 54 附錄二、各財富階層的財富分配情形 ................................................................. 56 附錄三、敏感性分析 ............................................................................................. 66 附錄四、內生性問題檢定結果 ............................................................................. 69 參考文獻 ..................................................................................................................... 7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Un. v.

(7) 表目錄. 表 2-1. 衡量財富分配的方法比較 ........................................................................... 11. 表 4-1. 實證模型變數解釋 ....................................................................................... 43. 表 5-1. 樣本敘述性統計 ........................................................................................... 45. 表 5-2. 第一階段實證模型 (probit 模型) 中變數的相關係數.............................. 46. 表 5-3. 第二階段實證模型 (兩階段最小平方法) 中變數的相關係數 ................ 47. 表 5-4. 第一階段 (probit 模型) 實證結果.............................................................. 49. 表 5-5. 第二階段 (兩階段最小平方法) 實證結果 ................................................ 50. 表 5-6. 房屋與存款占比的實證結果 ....................................................................... 50.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臺灣 2003 年至 2014 年國富統計與本文分析的財富組成比較 ........... 55. 附表 2-1.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各分位財富占社會總財富比例 ....................... 56. 附表 2-2.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一各類財產占社會總財產比例 ....... 57. 附表 2-3.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社會全體財富組成與有效稅率 ....................... 58. 附表 2-4.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一財富組成 ....................................... 59. 附表 2-5.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二至二十財富組成 ........................... 60. 附表 2-6.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一至二十財富組成 ........................... 61. 附表 2-7.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二十一至四十財富組成 ................... 62. 附表 2-8.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四十一至六十財富組成 ................... 63. 附表 2-9.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六十一至八十財富組成 ................... 64. 附表 2-10. 臺灣 201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八十一至一百財富組成 ................. 65. 附表 3-1. 敏感性分析迴歸結果 (1) ........................................................................ 67. 附表 3-2. 敏感性分析迴歸結果 (2) ........................................................................ 68. 附表 4-1. 內生性問題檢定結果 ............................................................................... 69. ‧. 附表 1-1.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Un. v.

(8) 圖目錄. 圖 1-1. 2010 年 OECD 部分會員國所得與財富前百分之一分額 ........................... 5. 圖 3-1. 前百分之一的財富分額 ............................................................................... 20. 圖 3-2. 前百分之一的各類財產分額 ....................................................................... 21. 圖 3-3. 社會全體的財富組成 ................................................................................... 23. 圖 3-4. 遺產稅應稅案件平均有效稅率 ................................................................... 23. 圖 3-5. 前百分之一的財富組成 ............................................................................... 25. 圖 3-6. 前百分之二十 (第一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 29. 圖 3-7. 前百分之二至二十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 29. 圖 3-8. 前百分之二十一至四十 (第二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 30. 圖 3-9. 前百分之四十一至六十 (第三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 31. 圖 3-10. 前百分之六十一至八十 (第四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 32. 圖 3-11. 前百分之八十一至一百 (第五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 32. 圖 3-12. 各財富階層的財富分額 ............................................................................. 33. 圖 3-13. 各財富階層的土地占財富總額比例 ......................................................... 3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Un. v.

(9)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背景 財富分配的議題近年來受到重視,不論是研究分配的態樣,或是設計減緩分配 不均的政策,文獻上皆有諸多探討。資本主義放任市場自由運作,透過工作、投資 或機運,社會中每人擁有的經濟資源差距逐漸擴大,且隨著代際間的財富移轉,貧 富之間的財富差距更加嚴重。但在探討財富分配之前,必須了解分配不均對經濟體 系與社會結構的負面影響,如此一來才有探討分配不均的立論基礎。. 政 治 大 quality of opportunities) 與結果不均 (inequality of outcomes)。機會不均係指在先天 立. 首先從「不均」的概念探討。一般來說將不均分成兩種,包括機會不均 (ine-. ‧ 國. 學. 條件上的不均等,肇因於性別、種族、出生地與家庭背景等因素;結果不均則是指 透過個人的才智、努力與工作,導致所獲經濟資源的不均等,透過所得與消費支出. ‧. 等方式呈現,本文研究得財富分配不均,實屬結果不均的範疇。. sit. y. Nat. 由於機會不均並非個人所能控制,因此藉由消除機會不均,使所有人在同樣的. io. er. 起跑點競爭;相對來說,結果不均取決於個人人力資本的累積,是建立在自由競爭. al. 的環境,政府無干預的必要性。然而,結果不均促使機會不均的產生,舉例來說,. n. iv n C hengchi U 富有的父母較有能力給予子女教育資源,使得下一代資源稟賦的差距增加。因此, 欲減少機會不均,於結果不均方面應有著墨,避免因為代際移轉的財富,擴大下一 代的機會不均。 再者,考慮分配不均對經濟表現的影響。以往經濟學認為貧富之間的差距給予 行為人誘因 (Lazear and Rosen, 1981),且透過市場的自由運作,社會上的經濟資源 勢必流向較能有效率使用的人,因此貧富不均是必然的結果,也是資源配置的展現。 政府應避免推行重分配政策干預經濟個體的行為,以維持良好的經濟發展。經濟合 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曾 發布報告分析近年來會員國的租稅改革 (OECD, 2016),發現部分國家為了刺激景 1.

(10) 氣復甦,實施個人與公司所得稅的減免措施,例如調降稅率或提高扣除額與扣抵稅 額等,反映各國政府減少稅制對經濟體系的干預以帶動經濟成長。1 近年來臺灣的 稅制變革亦有類似跡象,舉例來說,2009 年調降遺產稅稅率至比例稅率 10%,以 期吸引海外資金回流,促進經濟成長。 但部分文獻認為貧富不均對於經濟發展具負面影響,給予政府推行重分配政策 的依據。理論部分,Alesina and Rodrik (1994) 認為當所得和財富分配愈不均,選 民對重分配政策的需求愈高,而執政黨為了贏得選票,將實施重分配政策 (例如: 調高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但此類政策將抑制經濟成長;Galor and Zeira (1993) 則. 政 治 大. 以借貸市場的不完全,解釋財富和所得分配的惡化減少總體產出。除了經濟成長的. 立. 層面,分配不均使得社會缺乏凝聚力,並導致人民健康狀況惡化、犯罪增加與衝突. ‧ 國. 學. 對立等社會問題,間接影響總體經濟表現;實證研究部分,國際貨幣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於 2015 年的報告中,蒐集 159 個國家 (包括已開發和. ‧. 開發中國家) 於 1980 年至 2012 年的數據,實證結果發現所得分配不均對於經濟成. Nat. sit. y. 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原因在於分配不均抑制投資、造成經濟和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n. al. er. io. 以及減少窮人受教育的機會 (Dabla-Norris, 2015);OECD (2015) 分析 1970 年至. i Un. v. 2010 年 31 個 OECD 會員國的資料,實證結果顯示所得不均確實抑制長期的經濟 成長。. Ch. engchi. 總結來說,分配不均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於理論及實證上無一致結果,需要深入 分析才得釐清兩者之間究竟是衝突或並存的關係,如果分配不均對於經濟成長確 實為正向關係,政府具充分理由推行重分配政策,兼顧經濟成長與公平正義;另一 方面,如果分配不均與經濟成長為負相關,政府面對公平與效率的取捨。 最後,以社會福利的角度探討分配不均的影響。功利主義 (Utilitarianism) 認為 社會福利為全體人民效用的加總,嚴重的分配不均將降低社會福利,因為所得的邊. 1. 舉例來說,比利時、西班牙、匈牙利與愛沙尼亞皆於 2015 年宣布調降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芬 蘭、德國、西班牙、墨西哥與斯洛維尼亞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抵額或扣除額;日本、西班牙、挪 威、以色列與愛沙尼亞於 2015 年宣布調降公司所得稅率。 2.

(11) 際效用隨著所得增加而下降,高所得者額外賺取一單位所得所獲得的效用比低所 得者低,所得重分配不但可以減緩分配不均,亦增進社會總效用。羅爾斯 (Rawls) 則認為社會福利取決於處境最差的人身上,只有提高此人的效用,社會福利才會提 升 (Rosen and Gayer, 2014)。雖然對社會福利有不同的定義,但一致的觀點是必須 減緩分配不均,社會福利方能提升。. 第二節、研究動機 從不均的意涵、對經濟成長的影響以及社會福利的角度,分配不均確實對國家 發展的各項層面產生負面影響。但回顧文獻,財富分配或是所得分配的研究較少,. 政 治 大. 係因為以往經濟學家注重效率,傾向探討經濟體系的資源配置效率,導致分配不均. 立. 的議題被邊緣化 (Atkinson, 1997)。Lucas (2004) 認為,雖然分配不均的確產生負. ‧ 國. 學. 面影響,但和生產相關的議題相比,較不具有探討的潛能;除此之外,Sandmo (2013). ‧. 認為以往經濟學不重視分配的問題,亦不在乎分配和資源配置的關聯。直至近年來 才試圖彌補分配不均文獻的空缺。. y. Nat. io. sit. 以分配不均的文獻來說,財富分配的探討較少,主要原因在於個人或家計單位. n. al. er. 的財富資料難以取得。財富定義為資產減負債,欲有效掌握個人或家計單位資產和. Ch. i Un. v. 負債的項目與金額,需負擔資料蒐集與統整的人力及時間成本。即使成功蒐集資料,. engchi. 資料來源的可靠性、正確性以及分析方式影響財富分配的結果。舉例來說,即使是 同期間的相同國家,財富分配的資料來源不同可能導致結果有所異同 (Kopczuk, 2015)。2 當今許多國家透過抽樣調查分析財富分配或所得分配。以臺灣來說,行政院主 計總處定期編製《家庭收支調查》 ,得以分析所得分配不均程度,但有關財富的統 計僅有《國富統計報告》 ,該報告顯示我國特定時點之下各類經濟部門所持有之金 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總額,並分析各項資產於各經濟部門之占比,但是個體之間的. 2. 該篇文獻使用三種資料來源 (所得稅、遺產稅申報資料與家戶調查) 分析美國財富分配不均程度, 發現同樣期間下,三種資料來源呈現得結果不盡相同。 3.

(12) 財富分配並沒有於報告中呈現。由於無法從官方數據推敲財富分配的態樣,使得研 究臺灣財富分配不均的文獻較少,如何分析臺灣財富分配不均是本文的主要目標 之一。 財富分配和所得分配的意涵因為財富與所得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僅探討所得分 配無法完整觀察貧富不均的現象。財富為存量,代表特定時間點資產和負債的差異; 所得為流量,表示特定期間消費和淨資產增加的總額。3 所得不均僅能描述經濟個 體於特定期間內資源流入的多寡,財富不均則代表長期積累下來經濟資源的差異; 存量和流量的差別,也隱含財富可以代際移轉,父母的財富透過繼承或生前贈與移. 政 治 大. 轉財富予子女,造成財富分配不均在世代之間傳承。另一方面,部分文獻認為財富. 立. 係影響個人或家計單位福利 (well-being) 的要素之一,財富較能表達對於自身經. ‧ 國. 學. 濟情況的滿足程度 (Wolff, 1995)。以負債的角度來說,負債代表未來經濟資源的流 出,為財富減項,以所得衡量經濟能力時並無考慮負債,難以反映個人真實的經濟. ‧. 狀況。. Nat. sit. y. 除此之外,實證研究發現所得分配與財富分配不均程度不盡相同。舉例來說,. n. al. er. io. 圖 1-1 為 OECD 部分會員國財富和所得排名前百分之一人占社會總財富和總所得. i Un. v. 的比例。4 以圖中五個國家來說,財富分配不均程度恆高於所得分配不均,財富排. Ch. engchi. 名前百分之一的人擁有 15% 至 40% 的社會總財富;所得排名前百分之一的人擁 有 5% 至 20% 的社會總所得。如果僅觀察所得分配不均,無法瞭解財富分配上較 大程度的不均。 總結來說,僅探討所得分配並不足夠,需額外加入財富分配的探討才得完整詮 釋貧富之間經濟資源的差異。由於擁有充分財富資料的國家大都為已開發國家,因 此財富分配的研究也以已開發國家為主。臺灣沒有政府公開資料可供分析財富分 配,因此相關文獻較少。本文藉由遺產稅申報資料分析近年來財富分配不均程度,. 3 4. 所得採用 Haig-Simons 的定義。 資料來源為以下:World Wealth and Income Database (WTID) 得參考 http://wid.world/;OECD Wealth Distribution Data 得參考 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WEALTH。 4.

(13) 提供臺灣目前財富分配不均情形新的見解。. 40 35 30 25. % 20 15 10 5 0 法國. 德國. 荷蘭. 西班牙. 美國. 國家 所得分額.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財富分額. 圖 1-1. ‧. 資料來源:World Wealth and Income Database and OECD Wealth Distribution Data。. 2010 年 OECD 部分會員國所得與財富前百分之一分額. sit. y. Nat. n. al. er. io. 另一方面,為了減緩代際移轉財富造成得財富分配不均,包括臺灣在內許多國. i Un. v. 家課徵遺產稅 (例如:日本、南韓與美國等),針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課稅,促使. Ch. engchi. 經濟個體之間在較為公平的資源稟賦競爭。但臺灣於 2009 年為了刺激低迷景氣, 將遺產稅累進稅率調降為 10% 比例稅率。原預期租稅負擔減少,許多藏匿海外的 資金將流向臺灣,帶動經濟成長。但資金回流助長房地產與股市價格,實質經濟層 面並無改善;另一方面,遺產稅稅率調降導致富人移轉財富的租稅負擔減輕,使得 下一代的資源稟賦差距擴大。整體來說,遺產稅稅率調整不但無助於實體經濟,亦 造成分配不均的惡化。2009 年遺產稅稅率調降的意涵在於,有關單位對於遺產稅 制變動所產生的影響無充分瞭解,貿然決策的後果將對公平面產生負面影響。 另一方面,文獻上除了將經濟個體的財富資料用於分析財富分配不均,亦延伸 至財富組成的議題。財富組成代表經濟個體的資產配置決策,如果財富組成偏向特. 5.

(14) 定資產,可能代表經濟個體的行為被外在因素扭曲。以稅制為例,針對特定資產給 予租稅優惠,增加經濟個體持有誘因。由於財富組成的變化同時影響國家實質面 (資本累積等) 與金融面 (利率決定等),如果財富組成的決策被扭曲,將影響國家 經濟與金融層面的發展 (Hubbard, 1985)。本文將以遺產稅申報資料分析臺灣各財 富階層的財富組成情形,並以實證模型探討租稅是否扭曲經濟個體的財富組成決 策。 總結來說,較少文獻探討臺灣的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情形。本文試圖補足 此缺口,藉由遺產稅申報資料,探討臺灣近年來的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情形;. 政 治 大. 除此之外,藉由實證模型,探討稅制是否影響經濟個體的財富組成。. 立. 第三節、章節安排. ‧ 國. 學. 本章後續架構如下:第二章回顧以往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的文獻;第三章. ‧. 利用遺產稅申報資料分析臺灣近年來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情形;第四章說明 實證研究的模型及變數設定;第五章提供實證結果;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i Un. v.

(15) 第二章、文獻回顧 本章分成三部分,其一為財富分配的衡量方式,旨在探討文獻如何分析財富分 配;其二,簡介有關各國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情形的文獻,其方法、結果與經 濟意涵因時代背景有所異同;其三則探討文獻上關於租稅是否影響財富組成的研 究。. 第一節、財富分配的衡量方式 衡量財富分配的方法共計四種,包括抽樣調查、表列富人名單、死亡率倒數法. 政 治 大 藉由受訪戶的財產持有情形衡量財富分配,其優點在於資料來源通常為政府公開 立. 與資本化法 (Capitalization Method)。以往文獻衡量財富分配主要透過抽樣調查,. ‧ 國. 學. 資訊,其蒐集較為容易。舉例來說,美國聯準會執行美國消費金融調查 (Survey of. Consumer Finance, SCF) 調查家戶的財產持有和組成情形,許多美國財富分配的文. ‧. 獻皆會參考該調查的結果。舉例來說,Wolff (1998) 利用 1983 年、1989 年、1992. sit. y. Nat. 年與 1995 年 SCF 的調查結果分析財富分配情形;以臺灣來說,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io. er. 1991 年曾辦理「臺灣地區家庭部門資產調查」 ,提供臺灣財富分配的資料來源,蔡. al. 文松 (2005) 與陳慧圈 (1997) 皆利用該調查結果分析臺灣的財富分配情形。. n. iv n C hengchi U 但抽樣調查的問題在於,如果樣本數過小,難以有效反映整體社會的分配態樣。. Keister and Moller (2000) 提到,因為財富集中於少數人,樣本數需足夠才得涵蓋富 人的財富持有情形,否則導致分配不均程度被低估,樣本難以代表全體經濟個體。 為了解決高財富者樣本過少的問題,SCF 額外參考所得稅申報記錄,將擁有大量資 產的部分家庭加進抽樣調查的樣本;然而,高財富者接受抽樣調查時,不一定誠實 公布自身擁有的財產,甚至拒絕受訪,即使樣本額外加進高財富者,財富分配不均 程度仍可能被低估。 表列極富人士擁有的資產價值和組成則為不同類型的財富調查,例如:富比士 全球億萬富翁名單 (Forbes List of the World’s Billionaires) 和富比士 400 (Forbes 400)。透過此類調查,對於極富有之人的財富組成與來源有詳細的記錄,但缺點在 7.

(16) 於評價容易低估 (Johnson et al, 2010),且無法了解其他財富階層的分配情形,因此 文獻中較少利用此類資料分析財富分配。 有些文獻試圖利用租稅申報資料分析財富分配。舉例來說,由於被繼承人死亡 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需申報其財富,以核定遺產稅之應納稅額,因此可掌握每 年被繼承人的財富。假設當年已故的被繼承人係從社會全體抽樣的樣本,死亡率則 為抽樣的比例,將被繼承人的財富乘以死亡率的倒數 (estate multiplier),即可衡量 該年社會全體的財富分配情形。該法的優點在於,所有留有遺產之被繼承人,遺產 稅之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申報遺產稅,因此遺產稅申報記錄包括富人與窮人,並無. 政 治 大. 前述抽樣調查所產生樣本代表性不足之問題;再者,申報財產的價值須經過稽徵機. 立. 關核定,避免抽樣調查中受訪戶不願或不誠實回答所產生的偏誤,因此資料可信度. ‧. ‧ 國. 勢。. 學. 較高。除此之外,每年皆有遺產稅申報記錄,可用於分析長期且連續的財富分配趨. 但利用遺產稅推估財富分配仍有執行上的困難。首先,被繼承人生前可透過租. Nat. sit. y. 稅規避 (例如:生前贈與) 或逃漏稅減少申報財富,導致財富分配不均程度被低估. n. al. er. io. (Saez, 2006; Keister and Moller, 2000)。不過 Kopczuk and Saez (2004) 認為,部分國. i Un. v. 家將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的贈與財產納入遺產稅的稅基,因此生前贈與對申報財. Ch. engchi. 產的影響較小。5 Piketty et al. (2006) 分析 1807 年至 1994 年法國的財富分配時, 認為遺產稅稅率低、稽徵單位嚴謹地查核逃漏稅,且逃漏稅的罰則重,降低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誘因,此類問題不影響分析結果。我國目前遺產稅稅率僅 10%,因此租 稅規避或逃漏誘因較低,但 2009 年前為累進稅率,因此逃漏稅或租稅規避行為可 能影響 2009 年以前的分析結果;6 另一方面,遺產稅評價財產的方式係根據稅法 規定,可能與市價有差異。以我國土地的評價方式為例,遺產稅係依照公告現值衡. 5. 6. 臺灣亦有類似規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被繼承人 配偶、依民法第 1138 與 1140 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須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除了上述問題,Atkinson (1975) 指出,當時英國稅法規定部份資產的價值只要低於免稅額,或是 享受特定的租稅優惠,不須申報遺產稅,導致申報記錄不完整。但以臺灣來說,不論財產價值多 寡或是否享受租稅優惠,皆須申報遺產稅以核定應納稅額,因此臺灣無上述問題。 8.

(17) 量土地價值,大略低於市價一至三成。7 文獻上對於死亡率倒數法方法論的探討,聚焦在死亡率的選擇。由於遺產稅的 申報資料包括不同性質的被繼承人 (例如:年齡、性別與居住地區等因人而異),如 果僅以全體國民死亡率的倒數計算,將忽略不同特質的個體之間死亡率差異,難以 精確評估社會整體的財富分配。舉例來說,老年人申報遺產稅比例和死亡率皆較 高,其死亡率倒數低,如果用全體國民的死亡率倒數計算,將高估社會上老年人的 數量和持有的財富;青年人申報比例和死亡率低,因此死亡率倒數較高,如果僅用 全體的死亡率計算,將低估社會上青年人的數量和財富規模。部分文獻將死亡率依. 政 治 大. 個人特質調整,舉例來說,Mallet (1908) 將不同年齡層的被繼承人對應不同的死亡. 立. 率,以計算社會上各年齡層擁有的財富總額;Kopczuk and Saez (2004) 依據被繼承. ‧ 國. 學. 人的年齡和性別計算不同的死亡率,用以分析美國財富分配情形。但死亡率的計算 取決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程度,如果缺乏較為精細的死亡率資料或是無法整合死亡. ‧. 率和遺產稅的申報資料,死亡率倒數法僅能使用全體的死亡率,雖然衡量的不均程. Nat. sit. y. 度有所差異,但分配不均的變化趨勢相同 (Piketty et al, 2006)。8 本文分析財富分. n. al. er. io. 配的資料來源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遺產稅申報記錄,受限於該資料無載. i Un. v. 明被繼承人的性別與年齡,僅能利用全體國民的死亡率分析,其衡量得分配不均程. Ch. engchi. 度的絕對數值雖然有偏誤,但財富分配不均的趨勢與考慮個人特質的死亡率之下 的結果應當一致。 除此之外,死亡率倒數法假設死亡率不受財富多寡影響,但 Kopczuk (2015) 認 為富人的死亡率較低,如果以社會全體死亡率衡量財富分配,將低估社會中富人持 有之財富,不過因為難以比較富人和非富人的死亡率差異,文獻上較少針對富人的 死亡率做調整。 資本化法則是以所得稅申報記錄分析財富分配,將納稅義務人的資本所得,乘. 7. 8.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2016 年全國土地公告現值占市價比為 90.53%,以地區來看最高為 臺北市 (93.29%),最低為澎湖縣 (71.42%)。 Piketty et al. (2006) 分別以單一死亡率和依年齡調整的死亡率分析財富分配不均程度,發現兩者 的趨勢相同,但單一死亡率衡量的不均程度恆大於依年齡調整的死亡率。 9.

(18) 以資產報酬率的倒數估計財產本身的價值。由於資本化法與死亡率倒數法皆利用 租稅申報資料,因此資本化法的優點與死亡率倒數法相同,兩者資料來源都是強制 性的租稅申報資料,有臺灣來源所得者皆須申報所得稅,因此無抽樣調查所產生樣 本代表性不足之問題;另一方面,申報資料皆由稽徵機關核定,避免抽樣調查之中 不實揭露資訊與拒絕受訪的情形,資料可信度較高,也可用於分析長期趨勢。但資 本化法亦有缺點。首先,並非所有財產皆產生計入所得稅的資本所得 (例如:自用 住宅的設算租金),因此使用資本化法會忽略此類財產;其二,資本利得大多於實 現時課徵所得稅,因此未實現的增值無法即時反映於資產價格,導致財產價值被低. 政 治 大. 估;其三,資本化法假設資產的報酬為正常報酬 (normal return),但事實上資產所. 立. 賺取的報酬除了正常報酬,亦涵蓋超額報酬 (excess return),僅利用正常報酬率計. ‧ 國. 學. 算資產價值,導致財產價值高估 (Kopczuk, 2015)。由於此法對於報酬率的假設不 符現實,且蒐集的財產資料並不完整,鮮少被經濟學家採納,近年來僅 Saez and. ‧. Zucman (2014) 用以分析美國財富分配。. Nat. sit. y. 總結上述,財富分配的衡量方式共有四種:針對家戶所做抽樣調查、利用所得. n. al. er. io. 稅申報記錄的資本化法、利用遺產稅申報記錄的死亡率倒數法與列出富人的財產. i Un. v. 持有情形,每種方法的分析方式、計算單位、資料來源與優缺點各有不同,使得各. Ch. engchi. 種方法的估計結果有所異同。表 2-1 整理和比較四種衡量財富分配的方法。整體來 說,抽樣調查與表列富人財產持有情形皆有樣本不足的問題,而資本化法對於報酬 率假設不符現實,因此死亡率倒數法較能準確衡量財富分配情形,但因為資料蒐集 困難,文獻上較少利用此法分析。. 10.

(19) 表 2-1 方法說明. 計算單位. 抽樣調查. 隨機抽樣家戶,透過 樣本的財富資料推估. 家戶. 社會的財富分配。. 立. 個人. 1. 通常為政府公開資料,資料容易蒐集。 2.. 政 治 大. 1.. n 資料,將資本所得乘 資產報酬率倒數以推 算個體擁有的財富。. 2.. 留有遺產者皆須申報遺產稅,並無 樣本代表性問題。 1.. y. 財富申報資料經稽徵機關核定,避 免受訪戶不願或不誠實回答所產 2. 生之偏誤,資料可信度較高。 可用於分析長期趨勢。. sit. io. al. 藉由個人所得稅申報 資本化法. 1. 2.. ‧. 個人. Nat. 料,將被繼承人財富 乘以死亡率倒數估計 社會全體財富分配。. 納稅 義務人. 3. 1.. Ch 2.. 3.. 樣本難以代表母體。 受訪戶可能不實揭露財富 資料或拒絕受訪。. 詳細掌握極富裕人士的財富資料。. 藉由遺產稅申報資 死亡率倒數法. 缺點. 學. ‧ 國. 表列富人名單. 列出全球極為富有之 人所擁有的財富多寡 與各類資產總類。. 優點. 低估富人的財產價值。 無法瞭解其他財富階層的 分配情形。 租稅規避與逃漏稅使財富 分配不均程度被低估。 稅法對於財產的評價與市 價有別。. er. 衡量方式. 衡量財富分配的方法比較. i n U. v. 有臺灣來源所得者皆須申報所得 1. 稅,並無樣本代表性問題。. engchi. 所得申報資料經稽徵機關核定,避 免受訪戶不願或不誠實回答所產 2. 生之偏誤,資料可信度較高。 3. 可用於分析長期趨勢。.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11. 部分財產無產生計入所得 稅的資本所得 (例如:自 用住宅的設算租金)。 未實現資本利得未計入。 報酬率假設不符現實。.

(20) 第二節、各國財富分配的變化 文獻上對財富分配的探討包含以下兩種,其一為不同財富階層持有的財富多 寡,例如圖 1-1 所示各國前百分之一人持有的財富占社會總財富比例,其目的在於 探討社會總財富於各財富階層之間的分配。其二為不同財富階層的財富組成情形, 透過各財富階層持有各類財產占財富總額的比例呈現。本文延續文獻上對於財富 分配的討論,探討臺灣不同財富階層的人擁有的財富規模差異以及財富組成情形。 除此之外,一般文獻提到得財富分配不均係指不同財富階層持有的財富差異大,使 得社會上經濟資源集中於少數人。本文接下來提到的財富分配不均,與文獻所提示 之意義相同。. 立. 政 治 大. 大部分文獻使用排名頂端的人所持有的財富分額作為衡量財富分配不均的指. ‧ 國. 學. 標 (例如:前百分之一人持有的財富占社會總財富比例),分析所得分配常用的吉. ‧. 尼係數反而較少使用,其原因在於吉尼係數的計算並不涵蓋財富為零的樣本,低估 財富分配不均程度;另外部分文獻比較各財富階層的財富平均數以評估分配不均. y. Nat. io. sit. 程度 (Wolff, 1998),若富人財富的平均值成長率較一般人高,代表財富分配更為不. n. al. er. 均。但其問題在於,如果針對平均數做跨年度的比較,財富價值須依物價調整,一. Ch. i Un. v. 般常以消費者物價指數 (Consumer Price Index, CPI) 修正,但 CPI 本身有計算方面. engchi. 的問題。9 因此文獻分析財富分配不均時,偏好使用不受物價波動影響的指標,也 就是排名頂端的人持有之財富分額。 文獻上探討財富分配以歐美國家為主,其中以遺產稅申報資料分析的文獻較 少,其原因在於遺產稅申報資料為政府所有,不容易取得資料。舉例來說,Kopczuk and Saez (2004) 利用 1916 年至 2000 年的美國遺產稅申報資料,發現二十世紀初 期富人擁有的財富占社會總財富比例高,例如:1920 年代末期前百分之一人擁有 的財富占社會總財富約 35% 至 40%。但歷經兩次世界大戰與經濟大蕭條等負面. 9. 舉例來說,CPI 無法考量新產品的發明對於消費者生活成本的影響。 12.

(21) 衝擊,使得財富分配不均程度明顯降低,以 1930 年代末期來說,前百分之一人擁 有的財富僅占社會總財富約 25%,相較 1920 年代末期減少約 10% 至 15%,且之 後的四十年內皆維持該水準。不過 1980 年代開始,因為美國經濟表現良好,富人 的財富占社會總財富比例逐漸增加,分配不均程度愈趨嚴重,但沒有回復至二十世 紀初的水準,主因在於羅斯福新政 (New Deal) 使所得稅與遺產稅制更為累進,富 人難以累積財富;除此之外,政府對於獨占力的管制,以及二次世界大戰後教育普 及化等因素,皆抑制財富分配的惡化。 財富組成部分,該文發現富人大部分的資產為金融資產,因此金融資產價值的. 政 治 大. 變動,將明顯影響富人的財富積累及財富分配不均程度。10 但是 1990 年代股票市. 立. 場繁榮時,財富分配卻沒有加速惡化,其原因在於,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各. ‧ 國. 學. 式金融資產與退休基金相繼出現,使得一般人較容易擁有金融資產,受惠於資本報 酬的不僅止富人,因此金融資產對於財富分配不均的影響程度減少。. ‧. Piketty et al. (2006) 以遺產稅申報資料衡量 1807 年至 1994 年法國財富分配情. Nat. sit. y. 形,發現 1914 年之前財富分配逐年惡化,肇因於金融資產和工業資產 (industrial. n. al. er. io. estate) 的價值大幅增加;1914 年之後因兩次世界大戰與經濟大蕭條等負面衝擊使. i Un. v. 得惡化趨勢逐漸減緩;除此之外,該文另外分析財富組成,發現富人的財富中大部. Ch. engchi. 分為股票與債券等金融資產;不動產則主要由中產階級持有。 該文亦探討財富於不同年齡之間的分配。以往財富集中於高年齡層,但該文發 現二十世紀以來,集中化的現象逐漸減緩,推測原因有三,其一為經濟大蕭條和兩 次世界大戰使得整體財富水準下降,而高年齡層財富下降程度較大;其二為戰後所 得成長迅速,青年階層的財富累積速度大於高年齡層;其三為累進的遺產稅和所得 稅,使高年齡層的財富明顯減少。雖然縮短青年階層和高年齡層之間的財富差距, 但高年齡層依然擁有較多的財富。 Saez (2006) 整合許多探討二十世紀歐美各國所得和財富集中化趨勢的文獻,. 10. 該文認為,經濟大蕭條與兩次世界大戰使得股票價值下降,使得富人財富大幅縮水,導致財富分 配不均程度趨緩。 13.

(22) 發現許多國家於二十世紀初期皆歷經財富分配不均程度的下降,原因主要包括兩 次世界大戰與經濟大蕭條等短期因素。雖然二十世紀末期分配不均程度逐漸回升, 但因各國租稅制度的改革,使稅制更為累進,財富不均程度難以回復至二十世紀初 期水準。11 從上述文獻可發現,總體 (戰爭與稅制變動等) 與個體 (年齡等) 因素皆影響 財富分配不均程度。財富組成方面,文獻指出富人財富之中金融資產占比較高,但 是較少提及其他財富階層財富組成情形,本文將延伸文獻研究,探討臺灣 2001 年 至 2015 年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情形。. 政 治 大. 有關臺灣的財富分配文獻較少。蔡文松 (2005) 利用 1991 年「臺灣地區家庭. 立. 部門資產調查」的統計資料,發現各類財產的分配中金融資產最為不均 (吉尼係數. ‧ 國. 學. 為 0.71),房地產相對較低 (吉尼係數為 0.55),因此金融資產為影響財富分配不均 程度的重要因素。另外比較所得與財富分配不均程度,財富分配較為不均 (家庭資. ‧. 產淨額的吉尼係數為 0.47,可支配所得的吉尼係數為 0.31);財富組成部分,房地. Nat. sit. y. 產為國人主要持有的財產,占總財富 58.8%,其次為金融資產 (26.4%)。陳慧圈. n. al. er. io. (1997) 同樣利用 1991 年「臺灣地區家庭部門資產調查」分析財富分配,其結論與. i Un. v. 蔡文松 (2005) 相似。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991 年進行家庭資產調查後不再續辦,. Ch. engchi. 因此近年來並沒有臺灣財富分配的文獻。本文將藉由遺產稅申報資料補足缺口,提 供 2001 年至 2015 年財富分配的趨勢。. 11. 瑞士為歐美國家中的例外之一,因為瑞士並沒有受到經濟大蕭條和兩次世界大戰的影響,且無 推行更為累進的稅制,因此財富不均的程度無明顯變化。 14.

(23) 第三節、租稅對財富組成的影響 經濟個體依照資產報酬率與風險承擔的程度不同,決定持有財產的種類和金 額多寡,但稅制可能扭曲經濟個體對於資產的選擇。以臺灣來說,證券與期貨交易 所得免稅,造成金融資產的租稅負擔比其他資產低,因此富人為了規避租稅,傾向 投資金融資產;以財產稅來說,房屋稅、地價稅與房地合一稅皆給予自用住宅或土 地較低稅率,影響經濟個體使用財產的決策;以遺產稅來說,農地與公共設施保留 地得於計算遺產總額時扣除,扭曲土地的使用方式;12 另一方面,遺產稅以公告 現值評定移轉土地的價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兩者皆低於市價,因此相. 政 治 大. 較於金融資產以單位時價計算,被繼承人可藉由持有不動產,獲取市價與評定價值. 立. 之間的租稅利益,影響經濟個體的資產配置。. ‧ 國. 學. Feldstein (1976) 實證結果顯示所得稅邊際稅率顯著的影響經濟個體對各類資. ‧. 產的需求,其中以股票而言,邊際稅率提高將增加股票的需求,原因在於股票的資 本報酬在所得稅上享有較高的租稅優惠,鼓勵高所得者持有股票以減少租稅負擔,. y. Nat. io. sit. Hubbard (1985) 的實證結果亦有相同發現。. n. al. er. King and Leape (1998) 提到,稅法上給予特定財產租稅優惠,使得各財產的有. Ch. i Un. v. 效稅率不同,影響財富配置決策,因此理論上認為租稅將扭曲經濟個體的財富組成 決策。. engchi. 但該文的實證結果卻有不同的結果,他們將財富分成十一種財產,並將每種財 產以 Heckman 兩階段迴歸模型檢驗,第一階段以 probit 模型估計影響有無持有各 類財產的因子,發現各類財產的結果不盡相同,所得稅對於是否持有財產的決策無 一致的影響;第二階段則以最小平方法 (Ordinary Least Squares, OLS) 檢驗影響各 類財富占比 (各類財產價值除財富總額) 的因素,結果顯示所得稅邊際稅率對於財 富組成無顯著的影響,租稅對財富組成的扭曲程度不如以往文獻認知的嚴重。. 12.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農地價值得為遺產稅扣除額,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 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其應納稅負。 15.

(24) King and Leape (1998) 的實證結果和 Feldstein (1976) 及 Hubbard (1985) 抵觸, 前者認為所得稅對財富組成無顯著的影響,後二者則認為所得稅明顯影響經濟個 體的資產配置,因此在租稅與財富組成的關聯上,文獻上並無一致的結論;另一方 面,有關財富組成的實證文獻,皆聚焦在所得稅邊際稅率對於財富組成的影響,本 文將延伸至遺產稅的範疇,探討遺產稅有效稅率對於財富組成的影響。使用遺產稅 申報資料的優點在於,文獻上實證模型的資料來源大多為抽樣調查,舉例來說, King and Leape (1998) 的資料來源為抽樣調查 6,010 戶家庭的財富組成,其樣本數 相較於遺產稅申報資料貧乏,本文估計結果較能反映社會全體的行為;再者,抽樣. 政 治 大. 調查為橫斷面 (cross section) 資料,但本文所使用之遺產稅申報資料,其年度跨及. 立. 2001 年至 2015 年,其分析不受特定年度或個別政策的影響。. ‧ 國. 學. 以遺產稅來說,當特定財產具有租稅利益,不管是因為稅法上給予租稅減免, 或是財產價值的評估與市價有別,皆可能扭曲財產組成的決策,使得經濟個體有誘. ‧. 因持有租稅利益較多的財產。但目前為止,文獻上並無探討遺產稅租稅負擔對財富. Nat. sit. y. 組成的影響,且所得稅對財富組成影響的文獻之中,有關租稅是否影響財富組成無. n. al. er. io. 一致結論。上述皆給予本文動機,探討遺產稅租稅負擔對於財富組成的影響。. Ch. engchi. 16. i Un. v.

(25) 第三章、臺灣財富分配分析 第一節、資料來源 本文對於財富分配的分析包括不同財富階層持有財富多寡的差異,以及不同 財富階層的財富組成。資料來源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2001 年至 2015 年的 遺產稅申報資料,當中包含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免稅額、申報扣除額項目、不計 入遺產總額與應納稅額等,而稽徵單位將遺產分成五種類別,分別為土地、房屋、 存款、投資以及其他。. 政 治 大 產金額加總,減未償債務扣除額之後即為財富。 其中土地以公告現值評價,將 立 財富定義為資產總額減負債,也就是土地、房屋、存款、投資和其他類別的財 13. ‧ 國. 學. 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為單位) 乘以面積和持分;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單價為評估. 基礎,將建物的評定價值乘以持份是為遺產價值; 14 存款的價值是被繼承人死亡. ‧. 當日的存款餘額 (含死亡當日的現金提領);投資則是以單位時價乘以數量,而單. sit. y. Nat. 位時價的評定則依資產種類有不同的認定方式;15 由於投資僅包括股票投資,其. io. al. er. 他金融資產 (例如:公司債等金融債券) 並不列入投資項目,因此投資價值被低估; 其他財產則為上述種類之外的財產。依照上述的財富定義及各種資產的評價方式,. n. iv n C hengchi U 即可計算被繼承人的財富總額,並以所有被繼承人的財富推估整體社會的財富分. 配不均與財富組成情形。須注意的是,由於無法透過瞭解其他類別財產的詳細內容, 因此本文分析時不探討其他類別財產的分額與占比。 文獻以遺產稅申報資料分析財富分配時,以當年的死者為樣本,再乘以死亡率 的倒數以推估社會上所有個體的財富。由於不同年齡階層和性別的死亡率皆有異 同,應依照樣本的年齡和性別分別以不同的死亡率計算,但礙因於遺產稅申報資料 無包含被繼承人的年齡及性別資料,本文無法區分樣本對應的死亡率,僅能利用社 13. 14 15.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得申報遺 產稅扣除額。 由於土地與房屋評價皆低於市價,因此分析財富分配時可能低估不動產的價值。 上市、上櫃股票的單位時價為死亡日的收盤價;興櫃股票為死亡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未上市、未 上櫃與非興櫃股票以死亡日之每股淨值為單位時價。 17.

(26) 會全體的死亡率為基礎,衡量社會上全體人民的財富分配。雖然估計出來的財富分 配不均程度和以年齡和性別分類死亡率所計算的不均程度有所差異,但兩種計算 結果所呈現趨勢應相同 (Piketty et al. 2006)。 除此之外,本文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製《國富統計報告》 。16 該報告顯 示臺灣的財富累積程度,國富毛額定義為一國於特定時間全國各經濟部門持有之 可評價資產總額,包括非金融性資產 (由生產性資產及非生產性資產組成) 與金融 性資產淨額等,扣除折舊後則為國富淨額。除了計算臺灣的國富總額,國富調查中 另外統計各經濟部門 (家庭部門、非營利團體、非金融企業部門、金融企業部門與. 政 治 大. 政府部門) 所擁有的財富種類及金額,藉此探討財富於各部門之間的分配情形。其. 立. 中家庭部門的資產結構和本文欲探討的個人財富分配息息相關,本文將參考家庭. ‧ 國. 學. 部門的資料,比較《國富統計報告》與本文分析的結果 (見附錄一)。 總合上述,本文分析財富分配的資料來源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2001 年. ‧. 至 2015 年的遺產稅申報資料,透過死亡率倒數法,以被繼承人的財富推估全體社. Nat. sit. n. al. er. io. 16. y. 會的財富分配不均及財富組成情形。. Ch. engchi. i Un. v. 根據《預算法》第 29 條第一項:「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 移轉性支付之報告。」 18.

(27) 第二節、臺灣財富分配情形 一、財富分配衡量指標 為了避免極端值影響估計結果,本文利用遺產稅申報資料分析財富分配時,每 年皆刪除最富有及最貧窮的萬分之一樣本;另外,由於未償負債扣除額無法依照資 產種類分類,因此分析各類財產的分配不均程度或組成情形時未扣除負債;僅計算 各類財產加總的財富總額時才扣除負債。本文分析財富分配不均的指標為特定財 富階層的財富分額,也就是特定階層的財富總額 (扣除負債) 占社會全體財富總額. 政 治 大 產價值 (未扣除負債) 占社會全體各類財產價值 (未扣除負債);分析財富組成的指 立 (扣除負債) 的比例;以及特定階層持有各類財產的分額,即是特定階層的各類財. ‧ 國. 學. 標則是特定階層之中各類財產價值 (未扣除負債) 占財富總額 (扣除負債) 的比 例,財富分配的公式表列如下 (以財富排名前百分之一的樣本為例):. y. sit. io. n. al. 前百分之一土地占比 . 前百分之一土地價值 (未扣除負債) 總土地價值 (未扣除負債). er. Nat. 前百分之一土地分額 . 前百分之一財富價值 (扣除負債) 總財富價值 (扣除負債). ‧. 前百分之一財富分額 . v. 前百分之一土地價值 (未扣除負債) 前百分之一總財富價值 (扣除負債). Ch. engchi. i Un. 計算各類財產占比時,分子 (各類財產的價值) 未扣除負債,但分母 (總財富 價值) 扣除負債,造成財產占比加總可能超過 100% 的現象。但如果另外計算負債 占財富總額比例,也就是負債金額除總財富價值 (扣除負債),並將該比例與各類 財產占比加總即為 100%。17 其原因在於遺產稅申報資料無記錄各類財產負債,因 此計算財富組成時,將財富分為土地、房屋、存款、投資、其他與負債,其財產占 比加總為 100%,但因為無法得知負債歸屬何種財產,因此本文不探討負債的組成 比例與分額,僅探討土地、房屋、存款與投資的資產占比。18. 17 18. 負債為財富減項,因此負債的組成比例為負數。 不探討其他類別財產的分額與占比的原因在於,無法瞭解其他類別財產的詳細內容。 19.

(28) 二、財富分配情形19 圖 3-1 為臺灣 2001 年至 2015 年根據遺產稅申報資料計算前百分之一人持有 財富占社會總財富分額 (排名前百分之一的財富價值除社會全體總財富價值),發 現臺灣財富分配不均程度 15 年來呈緩慢上升的趨勢,2001 年前百分之一持有財富 分額為 28.72%,2015 年其比例上升至 38.50%,為 15 年來分配最為不均的年度。 45.00 40.00 35.00 30.00. 政 治 大. 25.00. %. 立. 20.00 15.00. ‧. 0.00. ‧ 國. 5.00. 學. 1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y. sit. Nat. 年度. n. al. 圖 3-1. er. io.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i Un. v. 前百分之一的財富分額. Ch. engchi. 財富分配不均的來源可透過比較各類財產的分配情形。圖 3-2 為 200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一人各類財產金額占社會各類財產總額的分額 (前百分之一人的 各類財產價值除社會全體的各類財產總價值),發現即使財富不均程度呈現逐漸向 上的趨勢,各類財產的分配不均情形不盡相同。前百分之一人的投資分額最高,15 年來大部分介於 70% 至 80%;前百分之一土地分額 15 年來呈現緩慢下滑的趨勢, 2001 年為 25.13%,2015 年下降至 20.56%;房屋分額 15 年來緩慢上升,2001 年為 7.99%,2015 年則為 17.34%;另一方面,前百分之一人的存款分額呈現較大的增 幅,2001 年為 13.04%,2015 年以提升至 53.88%,15 年以來提升 3 倍以上,主要 19. 本節有關財富分配的相關數據,詳見附錄二。 20.

(29) 增幅來自 2003 年 (13.3%) 至 2005 年 (43.56%),以及 2006 年 (42.11%) 至 2007 年 (57.19%)。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政 治 大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立. 土地. 房屋. 存款. 投資. 圖 3-2. 前百分之一的各類財產分額. Nat. y. ‧. ‧ 國. 學.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io. sit. 觀察圖 3-1 與圖 3-2 發現財富分配不均主要來自投資和存款的分配不均,代表. n. al. er. 金融資產集中於富人的現象,使得財富分配逐漸不均,其現象符合文獻分析的結果. Ch. i Un. v. (Kopczuk and Saez, 2004; Keister and Moller, 2000);除此之外,圖 3-1 之中財富分. engchi. 配不均程度明顯上升得年度為 2004 年與 2007 年,與圖 3-2 前百分之一存款分額顯 著增加的年度相同,可推斷 2001 年至 2015 年,造成財富分配不均更為嚴重的原 因主要係存款分配不均的提升;另一方面,投資不均對於財富分配不均亦有貢獻, 存款分額是 2004 年開始明顯提高,但在 2004 年之前,財富分配不均程度已介於 20% 至 30% (2001 年、2002 年與 2003 年前百分之一財富分額分別為 28.72%、 26.02% 與 24.06%),且 2004 年以前投資的分配不均程度明顯高於其他類別的資 產,因此富人持有大量的投資,亦為影響財富分配不均的重要因子。 總結上述的分析,臺灣財富分配不均程度自 2001 年至 2015 年緩慢增加,而 分析前百分之一人各類財產占社會全體各類財產的分額,發現財富分配不均主要 21.

(30) 來自金融資產集中於富人的現象。 財富組成部分,圖 3-3 為社會全體人民 2001 年至 2015 年的財富組成情形 (各 類財產總額占財富總額的比例)。國人主要持有的財產為土地,即使土地占比自 2001 至 2008 年緩慢下跌,近年來土地占比仍約 50%;相較於土地占比減少,房屋 占比 15 年來較無變化;另一方面,存款占比近年來為顯著上升,從 2001 年 8.61% 提高至 2015 年 24.71%,其趨勢與土地占比的變化相反;投資占比的變動較大,其 原因可能在於金融資產的價值易受全球總體經濟波動的影響。從圖 3-3 也可發現, 經濟個體的財富組成從不動產 (土地與房屋) 逐漸偏向金融資產 (存款與投資),其. 政 治 大. 趨勢來自土地占比的減少與存款占比的增加。. 立. 三、影響財富組成之租稅因素. ‧ 國. 學. 文獻上對影響財富組成的因素有不同層面的探討。以租稅來說,由於臺灣遺產. ‧. 稅衡量土地與房屋的價值分別為公告現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皆低於市價;反之,. Nat. io. sit. 產於市價與稅法上評價的差距,獲取遺產稅的租稅利益。. y. 存款與投資的評價方式與市價相近,當被繼承人租稅負擔較高,較有誘因利用不動. n. al. er. 圖 3-4 為臺灣 2001 年至 2015 年遺產稅應稅案件的平均有效稅率 (應納稅額占. Ch. i Un. v. 核定遺產總額比例),2008 年以前逐年小幅度下跌,於 2009 年與 2010 年較為顯著. engchi. 的減少之後,2011 年至 2015 年較無變化。. 22.

(31) 80.00 70.00 60.00 50.00. %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年度 土地.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立 圖 3-3. ‧ 國. y. sit. io. al. n. 3.00. er. 4.00. %. 社會全體的財富組成. Nat. 5.00. 投資. ‧. 6.00. 存款. 學. 7.00. 政 治 大 房屋. 2.00. Ch. engchi. i Un. v. 1.00 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年度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圖 3-4. 遺產稅應稅案件平均有效稅率. 23.

(32) 對應財富組成的變化,發現有效稅率與土地占比皆於 2001 年至 2008 年減少, 存款占比則反向提高,其原因在於被繼承人租稅負擔降低,較無誘因透過土地規避 遺產稅,因此土地占比減少,存款占比增加;而 2011 年之後土地、存款占比與有 效稅率幾乎無變化,也代表有效稅率與財富組成之間有關聯。但財富組成的變化並 無法反映有效稅率於 2010 年大幅下降,且租稅對於財富組成的影響於文獻上並無 一致的結果,因此本文第四章與第五章利用迴歸模型分析有效稅率對財富組成的 影響,檢驗兩者之間的關係。20 圖 3-5 為 200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一人的財富組成情形,發現土地占財富比. 政 治 大. 例近年來大幅下滑,2001 年為 60.45%,2015 年僅為 26.89%;存款的變動趨勢和. 立. 土地相反,存款占比從 2001 年 3.91% 提高至 2015 年 34.58%。比較圖 3-4 與 3-5,. ‧ 國. 學. 土地與存款占比的變動程度皆較高,且土地與存款占比的增減幅並非逐年變化,而 是短期內波動之後就不再明顯變化,土地占比明顯下降的年度 (2004 年、2005 年. ‧. 與 2007 年),存款占比呈現顯著上升,除了上述三年之外,其餘年度無太大變化。. Nat. sit. y. 投資占比於 2001 年至 2015 年之間波動幅度高,但整體來說均介於 20% 至. n. al. er. io. 30%,反映金融資產的價值易波動之特性;房屋占比恆介於 1% 至 4%。透過四種. i Un. v. 財產占比變化,發現富人的資產配置正逐漸脫離以不動產為主的趨勢,偏向持有金 融資產。. 20. Ch. engchi. 本文另外將圖 3-3 的結果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富統計報告》比較,詳見附錄一。 24.

(33) 70.00 60.00 50.00 40.00. % 30.00 20.00 10.00 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年度 土地. 房屋. 存款 治 政 大.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立. 圖 3-5. 投資. 前百分之一的財富組成. ‧ 國. 學. 土地與存款占比的變化,除了與遺產稅租稅負擔的變化有關,可能與土地稅制. ‧. 有關。舉例來說,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較市價高,富人得以市價購買公. Nat. sit. y. 共設施保留地,再將土地捐贈予政府,藉此利用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現值申報. n. al. er. io. 列舉扣除額,減少綜合所得稅的租稅負擔。21 為了防堵租稅規避之情事,財政部. i Un. v. 臺財稅字第 0920452464 號規定,2004 年 1 月 1 日起,土地捐贈應以實際取得成本. Ch. engchi. 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的申報標準,如果無法提供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其列 舉扣除額計算將以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而根據財政部發布《個人捐贈土地列報 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 ,購入土地如果無法提供取得成本之確實 證據,且該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 值之 16% 計算。22. 21. 22. 根據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8772176 號,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 變更程序及同法第 42 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 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 釋字第 705 號指出,有關列舉扣除額依財政部標準認定與依公告現值 16% 計算部分,與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自該釋字公布日起不予援用 (2012 年 11 月 21 日)。因此財政部於 2016 年 7 月 27 日修正《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4,規定非現金財產之捐贈應以實際取得成本認定,否 則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之標準核定,給予非現金財產捐贈之列舉扣除額計算規定的法源。 25.

(34) 該解釋令使得捐贈土地所獲得避稅利益減少,進而減少捐贈土地的誘因,根據 財政部賦稅署 (2012),土地捐贈列舉扣除之件數與金額,由 2003 年 13,311 件、新 臺幣 1,283.54 億元,減少至 2004 年 2,561 件、新臺幣 21.65 億元,2008 年時僅剩 151 件、新臺幣 0.75 億元,顯示該解釋令有效抑止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規避租 稅的行為。 除此之外,為了減少移轉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 稅土地 (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藉由共有物分割墊高前次移轉現值,以減少移轉 土地的增值。財政部為了杜絕惡意避稅之情事,於 2004 年發布臺財稅字第. 政 治 大. 09304539730 號,此種取巧安排之行為應以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 28 條. 立. 與第 31 條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國. 學. 上述兩者皆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避稅利益,減少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誘 因,富人持有的土地價值隨之下降。對照圖 3-3 與圖 3-5 土地占比的變化,上述兩. ‧. 個解釋令的皆於 2004 年實施,而 2004 年社會全體及前百分之一人的土地占比皆. Nat. sit. y. 明顯下降,從 2003 年 63.58% 下降至 2004 年 46.59%,反映富人將手中公共設施. n. al. er. io. 保留地出售。23 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對於土地占比的影響是否顯著,需視富人持有. i Un. v. 公共設施保留地情形,如果富人擁有大量公共設施保留地用以避稅,上述修法將顯. Ch. engchi. 著影響富人的資產配置;反之,如果富人持有土地大多為一般土地,較少比例為公 共設施保留地,此時法規修正的影響不高;除此之外,也需了解富人生前捐贈公共 設施保留地的情形。礙於資料有限,本文無法完全掌握被繼承人持有公共設施保留 地情形,此部分不做進一步探討。 2005 年土地占比下降原因可能與土地增值稅於該年永久調降稅率有關,鼓勵 地主釋出舊有土地,但要驗證此推論需檢視生前移轉土地件數與金額是否於 2005 年前後有顯著變化,本文資料來源無法提供相關資訊。此外,土地占比於 2007 年. 23. 由於本文以公告現值評估土地價值,且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較市價高,因此土地持分大 幅下降的部分原因可能與土地價值的評估方式有關。如果改以市價認定土地價值,土地分額下 降程度應較為緩和。 26.

(35) 亦有明顯的下跌 (2006 年為 39.61%,2007 年降至 27.38%),其原因可能與最低稅 負制有關。最低稅負制於 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針對享受各項租稅優惠而繳納較 低稅負的納稅義務人,將租稅優惠加計綜合所得淨額以計算所得基本稅額,如果基 本稅額高於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則就差額繳納所得稅,減輕所得稅優惠對我國 財政的衝擊。綜合所得稅申報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金額為稅基之一,即使透過捐贈土 地享受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利益,於計算基本稅額時仍可能需繳納額外稅負,因此捐 贈土地的租稅利益減少,連帶降低持有土地的誘因。 從 2008 年至 2015 年,土地占比持續處於較低水準,遺產稅修法為可能原因. 政 治 大. 之一。首先,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實物抵繳遺產稅,由於土地抵. 立. 繳金額的評定係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部分納稅義務人利用公共設施. ‧ 國. 學. 保留地的公告現值高於買入成本的特性,減少遺產稅租稅負擔。為了防堵此種規避 行為,2009 年 1 月 21 日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針對納稅義務人以不. ‧. 易變價或保管的實物抵繳遺產稅應納稅額,其抵繳稅額應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 Nat. sit. y. 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避免特定財產抵稅侵蝕其他財產的遺. n. al. er. io. 產稅應納稅額。2010 年另外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明確規定. i Un. v.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稅額上限。上述修法有效抑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避稅利益,. Ch. engchi. 減少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持有動機,使得土地占比處於低水準。其他稅制變動,諸如 奢侈稅實施等,對於抑制土地的持有動機皆有影響。 總結上述,觀察社會全體與前百分之一人的財富組成,近年來存款占比增加, 土地占比相對減少,資產配置逐漸傾向金融資產,其原因可能與遺產稅租稅負擔或 土地稅制變動有關,而這也反映部分財富組成相關文獻的論述,租稅會扭曲經濟個 體的資產配置 (Feldstein, 1976;Hubbard, 1985)。. 四、各財富階層財富分配情形 僅探討前百分之一持有的財富分額、財富組成以及全體被繼承人的財富組成 並無法瞭解其他財富階層的情形,因此本文將樣本依照財富多寡分成五個分位 (財 27.

(36) 富最多的分位為第一分位,代表前百分之一至前百分之二十,其餘分位以此類推), 分別比較每分位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情形。 圖 3-6 為 200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二十 (以下簡稱第一分位) 的財富分額及 財富組成。第一分位的財富占社會總財富比例 15 年來無明顯變化,介於 70% 至 80%。但比較前百分之一 (見圖 3-1) 和第一分位的結果,前百分之一的財富分額 15 年來呈現明顯上升的趨勢,但第一分位的財富分額僅小幅度增加,代表除了前 百分之一人之外,第一分位剩餘的人 (前百分之二至前百分之二十) 的財富分額逐 漸減少,也就是說,在第一分位之中,財富逐漸集中於前百分之一人。圖 3-7 為. 政 治 大. 200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二至二十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情形,該分位的財富占. 立. 總財富比例介於 40% 至 60%,15 年來為小幅度的下降趨勢。前百分之一和前百. ‧ 國. 學. 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財富分額差距逐漸減少,證實財富分配的惡化不只發生在 富人和窮人之間,高財富階層的組內分配也有財富集中於少數人的現象。. ‧. 財富組成部分,雖然土地占比隨年度逐漸下降,但土地仍為第一分位主要持有. Nat. sit. y. 的財產,且觀察圖 3-5、圖 3-6 與圖 3-7,發現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土地占比. al. n. 一土地占比減少所致。. er. io. 下降程度相較於前百分之一緩和,代表第一分位土地占比下降主要來自前百分之. Ch. engchi. 28. i Un. v.

(37)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年度 土地. 房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y. al. n. 40.00. sit. io. 50.00. %. er. 60.00. Nat. 70.00. 前百分之二十 (第一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 80.00. 財富分額. 學. 90.00. 立. 投資. ‧ 國. 圖 3-6. 政 治 大 存款. 30.00. Ch. 20.00 10.00. engchi. i Un. v. 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年度 土地. 房屋. 存款. 投資. 財富分額.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圖 3-7. 前百分之二至二十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前百分之二至二十的存款占比 15 年來小幅減少,而投資與房屋占比皆維持低 水位,15 年來低於 10%。以投資來說,前百分之一的投資組成比例變化較大,而 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持有比例則較無變化,因此投資占比的變動主要來自 29.

(38) 前百分之一人。 圖 3-8 為 200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 (以下簡稱第二分 位) 的財富分額及財富組成情形。其財富分額無明顯變動,均介於 10% 至 20%, 和第一分位的分額有明顯差異 (第一分位財富分額介於 70% 至 80%,見圖 3-6); 財富組成部分,土地為主要的財富組成 (財產占比介於 60% 至 70%);房屋占比約 10%,15 年來無太大變動;投資占比介於 1% 至 3%,為第二分位經濟個體偏好程 度最低的財產類別。 80.00 70.00 60.00. 立. 50.00. 20.00 10.00. Nat. 0.00. y. 30.00. ‧. ‧ 國. 學. % 40.00. 政 治 大. n. 圖 3-8. 年度 存款. er. io. a l 房屋 Ch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土地. sit.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投資. n engchi U. iv. 財富分額. 前百分之二十一至四十 (第二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圖 3-9 為 2001 年至 2015 年前百分之四十一至六十 (以下簡稱第三分位) 的財 富分額及財富組成情形。以財富分額來說,15 年來介於 5% 至 10%,與第一分位 及第二分位的分額具明顯的差異 (第一分位分額約 70% 至 80%;第二分位約 10% 至 20%,見圖 3-6 與圖 3-8)。財富組成部分,土地為主要持有標的 (財產占比約為 60%),投資占比則恆低於 1%,房屋和存款占比的趨勢相反,前者逐年減少,後者 則逐年增加,於 2005 年和房屋占比相交後,2006 年開始超越房屋占比。. 30.

(39) 70.00 60.00 50.00 40.00. % 30.00 20.00 10.00 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年度 土地. 房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立. 投資. 財富分額. 前百分之四十一至六十 (第三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 國. 學. 圖 3-9. 政 治 大 存款. ‧. 圖 3-10 與圖 3-11 分別為前百分之六十一至八十 (簡稱第四分位) 與前百分之. sit. y. Nat. 八十一至一百 (簡稱第五分位) 的財富分額和財富組成。以財富分額來說,第四分. io. er. 位介於 2% 至 4%,第五分位恆低於 1%,兩者於 15 年內皆無明顯的變化,但均明. al. 顯低於其他分位的財富分額,反映財富分配不均程度嚴重;以財富組成來說,第四. n. iv n C hengchi U 分位與第五分位的人皆以土地為主要持有標的,且存款占比逐年增加;房屋占比呈 現下滑的趨勢,投資占比則幾乎無變化。. 31.

(40) 60.00 50.00 40.00. % 30.00 20.00 10.00 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年度 土地. 房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立. 投資. 學. 80.00. 60.00. ‧. 70.00. sit. al. n. 30.00. er. io. % 40.00. y. Nat. 50.00. 財富分額. 前百分之六十一至八十 (第四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 國. 圖 3-10. 政 治 大 存款. 20.00. Ch. 10.00. engchi. i Un. v. 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年度 土地. 房屋. 存款. 投資. 財富分額.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圖 3-11. 前百分之八十一至一百 (第五分位) 的財富分額與財富組成.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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