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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財富分配的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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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回顧

本章分成三部分,其一為財富分配的衡量方式,旨在探討文獻如何分析財富分 配;其二,簡介有關各國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組成情形的文獻,其方法、結果與經 濟意涵因時代背景有所異同;其三則探討文獻上關於租稅是否影響財富組成的研 究。

第一節、財富分配的衡量方式

衡量財富分配的方法共計四種,包括抽樣調查、表列富人名單、死亡率倒數法 與資本化法 (Capitalization Method)。以往文獻衡量財富分配主要透過抽樣調查,

藉由受訪戶的財產持有情形衡量財富分配,其優點在於資料來源通常為政府公開 資訊,其蒐集較為容易。舉例來說,美國聯準會執行美國消費金融調查 (Survey of Consumer Finance, SCF) 調查家戶的財產持有和組成情形,許多美國財富分配的文 獻皆會參考該調查的結果。舉例來說,Wolff (1998) 利用 1983 年、1989 年、1992 年與1995 年 SCF 的調查結果分析財富分配情形;以臺灣來說,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991 年曾辦理「臺灣地區家庭部門資產調查」,提供臺灣財富分配的資料來源,蔡 文松 (2005) 與陳慧圈 (1997) 皆利用該調查結果分析臺灣的財富分配情形。

但抽樣調查的問題在於,如果樣本數過小,難以有效反映整體社會的分配態樣。

Keister and Moller (2000) 提到,因為財富集中於少數人,樣本數需足夠才得涵蓋富 人的財富持有情形,否則導致分配不均程度被低估,樣本難以代表全體經濟個體。

為了解決高財富者樣本過少的問題,SCF 額外參考所得稅申報記錄,將擁有大量資 產的部分家庭加進抽樣調查的樣本;然而,高財富者接受抽樣調查時,不一定誠實 公布自身擁有的財產,甚至拒絕受訪,即使樣本額外加進高財富者,財富分配不均 程度仍可能被低估。

表列極富人士擁有的資產價值和組成則為不同類型的財富調查,例如:富比士 全球億萬富翁名單 (Forbes List of the World’s Billionaires) 和富比士 400 (Forbes 400)。透過此類調查,對於極富有之人的財富組成與來源有詳細的記錄,但缺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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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評價容易低估 (Johnson et al, 2010),且無法了解其他財富階層的分配情形,因此 文獻中較少利用此類資料分析財富分配。

有些文獻試圖利用租稅申報資料分析財富分配。舉例來說,由於被繼承人死亡 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需申報其財富,以核定遺產稅之應納稅額,因此可掌握每 年被繼承人的財富。假設當年已故的被繼承人係從社會全體抽樣的樣本,死亡率則 為抽樣的比例,將被繼承人的財富乘以死亡率的倒數 (estate multiplier),即可衡量 該年社會全體的財富分配情形。該法的優點在於,所有留有遺產之被繼承人,遺產 稅之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申報遺產稅,因此遺產稅申報記錄包括富人與窮人,並無 前述抽樣調查所產生樣本代表性不足之問題;再者,申報財產的價值須經過稽徵機 關核定,避免抽樣調查中受訪戶不願或不誠實回答所產生的偏誤,因此資料可信度 較高。除此之外,每年皆有遺產稅申報記錄,可用於分析長期且連續的財富分配趨 勢。

但利用遺產稅推估財富分配仍有執行上的困難。首先,被繼承人生前可透過租 稅規避 (例如:生前贈與) 或逃漏稅減少申報財富,導致財富分配不均程度被低估 (Saez, 2006; Keister and Moller, 2000)。不過 Kopczuk and Saez (2004) 認為,部分國 家將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的贈與財產納入遺產稅的稅基,因此生前贈與對申報財 產的影響較小。5 Piketty et al. (2006) 分析 1807 年至 1994 年法國的財富分配時,

認為遺產稅稅率低、稽徵單位嚴謹地查核逃漏稅,且逃漏稅的罰則重,降低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誘因,此類問題不影響分析結果。我國目前遺產稅稅率僅10%,因此租 稅規避或逃漏誘因較低,但2009 年前為累進稅率,因此逃漏稅或租稅規避行為可 能影響2009 年以前的分析結果;6 另一方面,遺產稅評價財產的方式係根據稅法 規定,可能與市價有差異。以我國土地的評價方式為例,遺產稅係依照公告現值衡

5 臺灣亦有類似規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被繼承人 配偶、依民法第1138 與 1140 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須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6 除了上述問題,Atkinson (1975) 指出,當時英國稅法規定部份資產的價值只要低於免稅額,或是 享受特定的租稅優惠,不須申報遺產稅,導致申報記錄不完整。但以臺灣來說,不論財產價值多 寡或是否享受租稅優惠,皆須申報遺產稅以核定應納稅額,因此臺灣無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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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土地價值,大略低於市價一至三成。7

文獻上對於死亡率倒數法方法論的探討,聚焦在死亡率的選擇。由於遺產稅的 申報資料包括不同性質的被繼承人 (例如:年齡、性別與居住地區等因人而異),如 果僅以全體國民死亡率的倒數計算,將忽略不同特質的個體之間死亡率差異,難以 精確評估社會整體的財富分配。舉例來說,老年人申報遺產稅比例和死亡率皆較 高,其死亡率倒數低,如果用全體國民的死亡率倒數計算,將高估社會上老年人的 數量和持有的財富;青年人申報比例和死亡率低,因此死亡率倒數較高,如果僅用 全體的死亡率計算,將低估社會上青年人的數量和財富規模。部分文獻將死亡率依 個人特質調整,舉例來說,Mallet (1908) 將不同年齡層的被繼承人對應不同的死亡 率,以計算社會上各年齡層擁有的財富總額;Kopczuk and Saez (2004) 依據被繼承 人的年齡和性別計算不同的死亡率,用以分析美國財富分配情形。但死亡率的計算 取決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程度,如果缺乏較為精細的死亡率資料或是無法整合死亡 率和遺產稅的申報資料,死亡率倒數法僅能使用全體的死亡率,雖然衡量的不均程 度有所差異,但分配不均的變化趨勢相同 (Piketty et al, 2006)。8 本文分析財富分 配的資料來源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遺產稅申報記錄,受限於該資料無載 明被繼承人的性別與年齡,僅能利用全體國民的死亡率分析,其衡量得分配不均程 度的絕對數值雖然有偏誤,但財富分配不均的趨勢與考慮個人特質的死亡率之下 的結果應當一致。

除此之外,死亡率倒數法假設死亡率不受財富多寡影響,但Kopczuk (2015) 認 為富人的死亡率較低,如果以社會全體死亡率衡量財富分配,將低估社會中富人持 有之財富,不過因為難以比較富人和非富人的死亡率差異,文獻上較少針對富人的 死亡率做調整。

資本化法則是以所得稅申報記錄分析財富分配,將納稅義務人的資本所得,乘

7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2016 年全國土地公告現值占市價比為 90.53%,以地區來看最高為 臺北市 (93.29%),最低為澎湖縣 (71.42%)。

8 Piketty et al. (2006) 分別以單一死亡率和依年齡調整的死亡率分析財富分配不均程度,發現兩者 的趨勢相同,但單一死亡率衡量的不均程度恆大於依年齡調整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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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產報酬率的倒數估計財產本身的價值。由於資本化法與死亡率倒數法皆利用 租稅申報資料,因此資本化法的優點與死亡率倒數法相同,兩者資料來源都是強制 性的租稅申報資料,有臺灣來源所得者皆須申報所得稅,因此無抽樣調查所產生樣 本代表性不足之問題;另一方面,申報資料皆由稽徵機關核定,避免抽樣調查之中 不實揭露資訊與拒絕受訪的情形,資料可信度較高,也可用於分析長期趨勢。但資 本化法亦有缺點。首先,並非所有財產皆產生計入所得稅的資本所得 (例如:自用 住宅的設算租金),因此使用資本化法會忽略此類財產;其二,資本利得大多於實 現時課徵所得稅,因此未實現的增值無法即時反映於資產價格,導致財產價值被低 估;其三,資本化法假設資產的報酬為正常報酬 (normal return),但事實上資產所 賺取的報酬除了正常報酬,亦涵蓋超額報酬 (excess return),僅利用正常報酬率計 算資產價值,導致財產價值高估 (Kopczuk, 2015)。由於此法對於報酬率的假設不 符現實,且蒐集的財產資料並不完整,鮮少被經濟學家採納,近年來僅 Saez and Zucman (2014) 用以分析美國財富分配。

總結上述,財富分配的衡量方式共有四種:針對家戶所做抽樣調查、利用所得 稅申報記錄的資本化法、利用遺產稅申報記錄的死亡率倒數法與列出富人的財產 持有情形,每種方法的分析方式、計算單位、資料來源與優缺點各有不同,使得各 種方法的估計結果有所異同。表2-1 整理和比較四種衡量財富分配的方法。整體來 說,抽樣調查與表列富人財產持有情形皆有樣本不足的問題,而資本化法對於報酬 率假設不符現實,因此死亡率倒數法較能準確衡量財富分配情形,但因為資料蒐集 困難,文獻上較少利用此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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