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陳述研究者進行研究之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明研 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則為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一、日漸現身:雙性戀議題的浮現
雙性戀(bisexual)是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的一種,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2008)將雙性戀定義為個人在情緒上(emotional)、 情感上(romatic)和/或性吸引上(sexual attraction)對於異性與同性皆受到吸引 的長期形態。這不只是代表個人在選擇親密伴侶性別時的偏好,也是個人基於這 樣的偏好而產生的自我認同感(APA, 2008;Fassinger & Arseneau, 2007)。雙性戀 族群通常被並排納入女同性戀(Lesbian)、男同性戀(Gay)中一起討論,並習慣 以 LGB 代稱這三個非異性戀(non-heterosexual)族群,如美國心理學會提出的 21 項心理治療準則,即是同時針對 LGB 三個族群的案主提供(APA, 2011)。與國 外相同,台灣在討論性少數(sexual minority)議題時,也習慣以 LGBT 的縮寫來 代稱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transgender)等四個性少數族群,並 慣以「同志」一詞廣義地涵蓋之(認識同志手冊編輯小組,2005)。
近年來,不論國內外,同志議題均逐漸開始受到關注,蓬勃發展的相關知識 與研究,也對於文化、政治與心理實務工作都帶來了影響(Firestein, 2007b)。例 如國外有同性婚姻、性少數者的公民權益、民事伴侶結合權益、領養法律、軍隊 政策的改變、反歧視政策以及對於性少數的仇恨犯罪⋯⋯等等議題浮現。在台灣,
於文化上,有第一個全國性的同志組織「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在 2000 年成立,致力於為同志族群發聲,並提供同志多元服務。後續以台北為首,2003
年開始有同志公民運動及同志遊行等大型活動出現,2010 年後,高雄、台中、花 蓮陸續也出現在地的同志社群、公民運動及遊行活動。於政治上,有關性別教育 政策、同性婚姻、多元成家、同性伴侶領養⋯⋯等等議題也在這幾年引起諸多的爭 論與攻防。在報章雜誌、書籍、電視、網路等多元媒體的傳播下,民眾也開始有 機會接觸並認識同志議題,唯早期多以女同性戀及男同性戀為主,雙性戀族群至 晚近才有獨立現身的機會。
雙性戀是一個近幾十年才出現的當代性傾向認同標籤,西方約自 1980 年代開 始發展與雙性戀相關的研究論述,並開始在地下運作雙性戀社群組織;到 1990 年 代則陸續出現在地性、全國性到國際性的現身運動(曾渼津、游美惠, 2008;Hutchins
& Kaahumanu, 1991/2007)。台灣則遲至 1999 年才有第一篇探討雙性戀論文的發 表,並在 2003 年藉由《認識同志手冊》增設的雙性戀專題,首次出現在台灣同志 運動中(曾渼津、游美惠,2008);隨後在社會學、性學、人類學、諮商輔導領 域,逐漸開始出現雙性戀的相關研究。2007 年,台灣成立第一個雙性戀團體 Bi the Way,並在第五屆同志大遊行中現身,自此,雙性戀在台灣性別論述的舞台上正式 登場(陳洛葳,2011)。同年,台灣開始引進雙性戀論述的翻譯書籍《異/同之 外:雙性戀》(Klein, 1993/2007)及《另一個衣櫃:雙性戀者的生命故事與認同》
(Hutchins & Kaahumanu, 1991/2007)。在 2011 年,則出版了台灣第一本探討雙 性戀的本土著作《我愛她也愛他—18 位雙性戀者的生命故事》(陳洛葳,2011),
可說是台灣本土雙性戀運動的里程碑。雖然晚了西方十多年,但這些研究、社群 與出版品的出現,讓同志議題中的 B—Bisexual 不再是紙上空談,而有機會真正地 被看見與被理解。
二、若隱若現:雙性戀者的生活經驗
雙性戀論述的出現與雙性戀者的現身,讓性傾向的概念出現更多流動與變化 的可能,同時也讓許多人生命中不同階段、不同對象、不同關係的情感與愛欲受
到認可。但在雙性戀者爭取被看見(visibile)的同時, 也仍然在傳統二元分立的
(dichotomous)結構中受到挑戰,在社會中經驗到的正負影響各有其千秋(Firestein, 2007b)。
在 Bradford(2004)針對 20 位自我認同為雙性戀者進行的質性訪談研究中,
許多的受訪者表示自己以雙性戀的身份生活,感覺到了自信(self-reliance),比 起過往增加了力量、自我接納與獨立性;也感受到自己對於他人的差異性,有更 多的開放(openness)與容忍,對於同樣受到壓迫的族群也更具同理心與熱情;受 訪者也表示性傾向的認同與肯定掙扎歷程,讓他們能夠超越性別的限制、開放內 在心靈,回過頭看來是一段滋養(enrichment)的過程。然而,受訪者也提到,即 使存在這些正向經驗,但仍然必須面對文化中存在的偏見,以及隨之而來的羞恥 與自我懷疑,對於雙性戀者來說是一趟辛苦且持續進行中的旅程(Bradford, 2004)。
雙性戀者在社會與生活環境中,經驗到各種形式的不被看見(invisible)。 社 會對於性別與性傾向的二元分立傾向,對於雙性戀的刻板印象與汙名,以及同時 來自於異性戀社群與同性戀社群的恐雙(biphobia),使雙性戀者需要花上很大的 力氣來維持自己的認同(Hayfield, Clarke, & Halliwell, 2014)。二元分立的脈絡對 於性傾向抱持著單性戀常規(mononormativity)的立場,認為所有人都應是單性 戀 (monosexuality)的,亦即只會被一個性別吸引,是以性傾向「非同即異」,
雙性戀被認為只是階段性的過程,最終會成為異性戀或同性戀者。這樣的觀點不 只否認了雙性戀的存在,也讓雙性戀者被視為是一種發展不完全的性傾向,並且 是不成熟的、困惑的、混亂的、尚未下定決心的(李淑敬,2004;陳洛葳,2011;
Bradford, 2004;Fox, 2006;Hayfield et al., 2014)。雙性戀者也常被認為具有高度 性需求,無法進入承諾的關係,並承受著 HIV(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散播者與感染者的污名(陳洛葳,2011;APA, 2008;Bradford, 2006;Fox, 2006;Hayfield et al., 2014)。雖然雙性戀者的偏好性別並不只限於一
種,但並不代表就能夠同時獲得來自異性戀與同性戀的社群支持,事實上反而可 能是面臨著雙重的歧視(double discrimination)(APA, 2008;Dodge & Standfort, 2007)。雙性戀者對於異性戀社群來說,是不敢完全承認自己是同性戀的膽小鬼;
對於同性戀社群來說,則可能被指控為不願意捨棄異性戀優勢( heterosexual priviledge)的騎牆派;而同樣會面臨到的,是雙性戀者對於另一個性別的情慾可 能會直接被忽略或否認,被迫草率地收編為「收編」為同性戀或異性戀者(陳洛 葳,2011;Bradford, 2004, 2006;Hutchins & Kaahumanu, 1991/2007)。這樣的處 境,讓雙性戀者開始管理他們的認同,選擇性、策略性地出櫃或轉換性傾向,以 同性戀或異性戀的方式生活,讓自己可以歸屬於特定的社群中(陳葦玲,2013;
Hayfield et al., 2014)。然而,無論是被迫或者自主選擇的不被看見,都讓雙性戀 者感覺到不夠完整,並經驗到缺乏歸屬的孤寂感(Bradford, 2004;Hayfield et al., 2014)。
這些來自於社會的態度、刻板印象、偏見與歧視,對於雙性戀者的精神健康 可能會帶來負向的影響,並面臨到內在的危機如自我認同的發展與維持,外在的 危機如親密關係、原生家庭衝突、以及與同儕或同僚的關係等等(APA, 2008;
Bradford, 2004)。這些影響可能讓雙性戀者產生心理諮商的需求,而心理師在面 對雙性戀族群的求助時,是否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能與勝任能力(competence),在 相關的態度與知識上有所準備,讓雙性戀當事人接受到適切的諮商服務,是心理 師的責任、是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是本研究所關注的焦點(台灣輔導與諮商學 會,2002;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2;APA, 2011)。
三、仍顯匱乏:心理諮商領域的現況
目前在提供雙性戀當事人適切的諮商服務上,心理師與整個諮商專業領域仍 然還有進步的空間。在 Page(2007)針對雙性戀當事人使用精神健康服務經驗的 研究中,多數研究參與者表示找不到適合的實務工作者;在陳宜燕(2008)訪談
同志當事人諮商經驗的研究中,多數的受訪者也都提到「多方打聽」並「慎選」
心理師的重要;而研究者在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的服務經驗中,也時常遇到同志們 來電詢問哪裡有友善心理師的資訊。這樣的狀況反映了同志族群對於諮商專業的 不信任,擔心諮商是否能夠帶來實質的幫助,或者心理師因為對於相關議題的不 解或誤解反而帶來傷害。同時也反映出當事人對於樹立同志諮商專業的期待,以 便能夠快速且明確地找到適合的諮商服務,並減少在篩選友善心理師過程中帶來 的心力耗損(陳宜燕,2008)。值得慶幸的是,除了陸續開始有心理師在專長議 題一欄寫上同志或性別議題,也有機構開始推動「同志友善諮商人員名單」的自 主登錄與查詢,讓民眾在有諮商需求時,能夠更快速、更直接地找到在地的同志 友善心理師(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2012)。然而,自陳式的登錄有其限制之 處,且概括地陳述對同志友善,並不代表就能提供真正適合雙性戀當事人的諮商 服務。
Eady、Dobinson 與 Ross(2011)的研究指出,雙性戀者的獨特經驗與男同性 戀者或女同性戀者是不同的,所以並非提供給同志族群的服務資源都完全適用於 雙性戀者。在陳宜燕(2008)的研究中,一位雙性戀當事人也從一段不那麼令人 滿意的諮商經驗中提及類似的想法,認為心理師並不能夠以對異性戀者或同性戀 者的瞭解來理解雙性戀,而必須要體會到雙性戀者所承的社會壓力背景、迷思及 刻板印象的特殊性,才能夠提供給雙性戀當事人最貼切最需要的協助。在其他研 究中則提到,雙性戀當事人在諮商或精神健康服務的經驗中是正向或負向的,主 要關乎於服務提供者是否認可雙性戀的存在、是否對於雙性戀有正向或中立的態 度、以及是否具有正確的相關知識等因素(Eady, Dobinson, & Ross, 2011;Page,
Eady、Dobinson 與 Ross(2011)的研究指出,雙性戀者的獨特經驗與男同性 戀者或女同性戀者是不同的,所以並非提供給同志族群的服務資源都完全適用於 雙性戀者。在陳宜燕(2008)的研究中,一位雙性戀當事人也從一段不那麼令人 滿意的諮商經驗中提及類似的想法,認為心理師並不能夠以對異性戀者或同性戀 者的瞭解來理解雙性戀,而必須要體會到雙性戀者所承的社會壓力背景、迷思及 刻板印象的特殊性,才能夠提供給雙性戀當事人最貼切最需要的協助。在其他研 究中則提到,雙性戀當事人在諮商或精神健康服務的經驗中是正向或負向的,主 要關乎於服務提供者是否認可雙性戀的存在、是否對於雙性戀有正向或中立的態 度、以及是否具有正確的相關知識等因素(Eady, Dobinson, & Ross, 2011;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