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青少年自我傷害動機、心理分離個體化、情緒調節與自我傷 害行為之關係。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呈現研究動機;第二節說明研究的目;
第三節詮釋研究名詞釋義,以下即分別說明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校園瀰漫著被太陽烘烤過的悶熱氣息,捲起袖子快步走向輔導室,這是我與 認輔學生的第一次談話。進入悶熱的晤談空間,看著同樣被熱氣逼得紅通通的臉 龐,讓我產生了疑惑:「這麼熱,卻堅持穿著長袖外套?」,順手開啟角落的電風 扇,決定將這份好奇先往心裡擺著。隨著晤談時間增加,彼此的關係也愈來愈靠 近,他主動拉起袖子向我揭開一直隱藏的秘密,看著他白嫩的皮膚躍出一條條割 痕,頓時不知道該做什麼反應?這些割痕有些已癒合、有些才剛結痂,說不出的 震撼與心疼旋繞著:「究竟發生了什麼事,讓一個人這樣主動傷害自己?」。
王浩威(2009)指出,在臺灣不論哪個角落,自我傷害都是十分普遍卻沒人 注意到的問題。由於自我傷害行為的隱密性相當高,且當事人往往不會主動顯露 出身體上的傷口(陳毓文,2006)。而自我傷害又時常被大人們歸類為「意外事件」, 因此,事實上自我傷害發生的件數是遠比一般調查出來的統計資料高出許多(教 育部,2007)。況且自我傷害比較不會威脅到當事人的生命,也沒有所謂的「被害 人」,一般人雖然將自我傷害視為一種偏差行為,其所受到的關注卻遠少於其他類 型的問題行為(陳毓文,2006)。需特別留意的是,自我傷害者擁有自殺意念、有 過自殺計畫、曾經意圖自殺的比例顯著高於非自我傷害者(Laye-Gindhu &
Schonert-Reichl, 2005)。可知這群人就像是透過自我傷害在向大家呼救,他們是需 要專業協助的一群人(陳毓文,2006)。
國內外對於自我傷害的定義並未有一致的看法。教育部(2007)將自我傷害 行為定義為一個人「有意地」使自己身心的受傷害,行為的嚴重程度不一,其中 廣義的自我傷害定義即包括自殺、企圖自殺,以及用任何方式傷害自己身心健康 的行為;狹義定義是指用任何方式傷害自己的身心健康,但該個體沒有結束自己 生命的意願。莊懿楨(2009)的研究發現,很多自傷者行動時並不一定有自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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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近期的國內外文獻也大多將自傷與自殺分開探討,亦即在研究自我傷害時是 使用個體並無死亡動機之狹義定義(e.g., 呂孟真,2007;李明瑄,2010;許至揚,
2004;陳紫瑀,2009;陳毓文,2006;黃雅羚、林妙容,2005;Mettew, 2010; Michael
& Kaye, 2007; You, Lin, & Leung, 2013)。本研究亦將以狹義定義研究自我傷害者的 內在狀態。
初次自我傷害通常發生在青少年中期至後期(e.g. 李明瑄,2010;黃雅羚、
林妙容,2005;陳毓文,2006)(Fazza & Conterio, 1998; Herpertz, 1995; Rosenthal et al., 1972; Suyemoto & MacDonald, 1995,引自 Suyemoto, 1998)。Ross 與 Heath (2002) 對 440 位青少年進行研究,發現有 13.9%青少年曾有過自我傷害行為。You et al.
(2013)針對 5,423 位香港青少年進行研究,發現過去一年內有 20.3%受訪者有過自 我傷害行為。陳毓文(2006)指出全臺灣之國中、高中與高職學生 22.4%的受訪者 表示過去曾經有自我傷害行為。呂孟真(2007)以一所私立綜合高中學生為研究 對象,發現有 44.4%的受訪者過去曾有至少一次的自我傷害行為。綜合上述研究結 果大約有 13.9%到 44.4%的青少年受訪者過去曾有過自我傷害行為。而研究結果之 數據差異幅度較大,可能是因為不同研究對於自我傷害採取廣義或狹義定義、行 為類型涵蓋種類多寡以及取樣族群性質不同等等因素所造成。然而,可以確定的 是自我傷害行為在青少年族群發生比率偏高,是青少年階段不容忽視的議題。由 於青少年第一次自傷年齡平均為高一(Ross & Heath, 2002),再加上教育普及化後求 學時間拉長使青少年期加長(呂孟真,2007),故本研究將青少年定義為年滿 15 至 18 歲,以目前就讀於臺灣公私立高中、高職日間部學生為研究對象。
臺灣青少年較常使用的自我傷害行為類型,使用利器割傷自己的比例最高,
其次是使用香菸、火柴燙傷自己,其它行為依序是撞牆、以尖銳物品插入皮膚、
拔頭髮與用力咬傷自己(陳毓文,2006)。另外,陳毓文(2006)調查青少年較常 使用的自我傷害行為類型,結果顯示 5.5%青少年認為刺青、穿洞並不完全是為了 美觀,也可能是一種自我傷害的方式,值得重視;不過也有學者提出不同觀點,
以為紋身、穿耳洞或黑暗前衛性的妝容與服飾有可能是屬於一種自我裝飾與同儕 團體連結的象徵,未必是自我傷害行為(Matthew,2010)。
這些爭議突顯青少年的自我傷害行為可能無法僅就其表象行為作判斷,而需 更深入瞭解其背後的動機與行為目的。例如,Suyemoto (1998)以為不同自我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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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人格結構、過去經驗和其他問題等等,會影響他們如何採取自我傷害行為達 成不同目的。因此,重視與關心自我傷害行為類型背後的隱藏動機是有意義的。
於是,Favazza(1989)乃提出十二項自我傷害行為的動機,包含消除緊張、重回現 實感、建立控制感、建立安全感、建立獨特感、影響他人、得到關注、發洩憤怒 等等。Suyemoto 和 MacDonald 在 1995 年則歸納自我傷害行為是為了釋放、控制、
建立界線(引自 Osuch, Noll, & Putnam, 1999)。Osuch、Noll 與 Putnam(1999)提出自 我傷害動機涵蓋調節情緒、調整孤立情緒、自我懲罰、影響他人、控制人我關係。
呂孟真(2007)則將自我傷害動機劃分四種類型,分別為人際影響、負自我評價、
避免失控以及因應負向感受。故本研究將探討自我傷害行為背後不同的自我傷害 動機。
綜合上述對自我傷害動機的觀點,可以歸納出情緒調節為自我傷害的重要功 能。情緒調節包含覺察和理解情緒的能力、接納情緒的能力、在經驗負向情緒時 能控制衝動行為且使行動與目標一致的能力、考慮情境脈絡後彈性處理情緒調節 策略而使個體達到目標及情境要求的能力(Gratz & Roemer, 2004)。自我傷害即是表 達、外化無法忍受及壓倒而來的情緒,其情緒來源對象包含自我傷害者本身與週 遭的人(Gratz, 2003; Ross & Heath,2003)。對自我傷害者而言,情緒的痛苦是極端敏 感的、無法信賴別人,寧可選擇自己來掌控體驗傷痛的過程,以及傷痛過後留下 的麻木感,而疼痛與自我傷害就是為了產生寬慰、平和與安全感(Steven, L., 1998/2004)。因此,自我傷害行為其實是一種解離的過程,自我傷害的過程是一種 強而有力的工具可以迅速改變自我的狀態(Simeon & Hollander, 2001/2002)。
Mikolajczak、Perides 與 Hurry(2009)提出自我傷害者從事自我傷害行為是為了 調節不愉快的情緒。呂孟真(2007)研究亦指出有 71%自我傷害樣本呈現自傷後 有負向情緒釋放的效果,支持自我傷害行為具有負向情緒調節功能(e.g. Sim, Adrian, Zeman, Cassano, & Friedrich, 2009)。黃雅羚(2005)訪談自我傷害青少年後也有相 似發現,受訪者表示在自我傷害的歷程中,其自傷前的情緒感受、生理反應及認 知思考,會在自傷後產生很大的轉化,逐漸轉變成平靜、快樂、舒服、興奮等感 受(e.g. 王美文,2007;陳紫瑀,2009)。由此可知,情緒調節在自我傷害理論中 扮演核心角色(Linehan, 1993,引自 Slee, Spinhoven, Garnefski, & Arensman, 2008)。
故本研究將深入瞭解情緒調節對自我傷害的影響,以及不同自我傷害動機和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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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之關連。
自我傷害最初的功能除了調節情緒外,同時也在製造人際界線(Suyemoto, 1998)。而人際界線狀態即反映在個體的心理分離個體化程度。心理分離個體化是 指個人與他人之間界限的劃分程度;心理分離個體化好的人能自己決定有關自己 的事務,不受他人的牽制,不會干涉或影響別人的決定,也不要求別人為自己的 事情來負責(教育部,2007)。心理分離個體化並不是一段在嬰兒期結束後就完 成的過程(Lapsley, Aalsma, Varshney, 2001)。事實上,現在一致認為青少年和成年 前期表現出「第二階段」,此時這些與這個年齡時期重要的發展任務議題將再度 出現與重新討論(Lapsley et al., 2001)。然而,與第一次心理分離個體化歷程相似,
青少年可能經驗到矛盾,在想要維持與父母的連結與最新得到的獨立感(Allen et al., 1994; Grotevant & Cooper, 1986,引自 Kins, Beyers, & Soenens, 2012)。
當青少年因為缺乏早期發展經驗而無法切斷嬰兒期對客體的連結,將退化為 早期的自我認同,希望與他人融合並且模糊界線(Freud, 1958,引自 Suyemoto, 1998)。
而自我傷害即是為了製造距離以及分離自我表徵,從他人中分化自我(Carroll, Schaffer, Spensley, & Abramowitz, 1980; Kafka, 1969; Podovoll, 1969; Raine, 1982;
Simpson & Porter, 1981; Woods, 1988,引自 Suyemoto, 1998),也是企圖對抗感覺分 裂、毀壞自我的一種防衛(Carroll et al., 1980 引自 Suyemoto, 1998)。客體關係理論 將自我傷害視為透過血、疤痕作為過渡性客體用來轉換分離/個體化的過程(Doctors, 1981; Josselson, 1980;Kafka, 1969; Woods, 1988,引自 Suyemoto, 1998)。自體心理學 來看,則將自我傷害行為視為一種想要鞏固自我的狀態,想要更確定自我的界線,
甚至想要達到安撫自己的功能(Simeon & Hollander, 2001/2002)。由此可知,自我傷 害行為即能促進對於自己的重新定義,並且建立更清楚的我和環境之間的界線。
然而,國內對自我傷害與心理分離個體化關連之相關研究僅一篇(e.g. 陳紫瑀,
2009),故本研究將分析心理分離個體化對自我傷害的影響,以及不同自我傷害動 機和心理分離個體化之關連。
總之,自我傷害現象在青少年階段是相當需要被重視的議題,尤其是針對初 次發生自我傷害的高中階段,必須透過對自我傷害者內在的深入瞭解,才能提供 較為適切的心理協助。在研究者細讀與自我傷害相關之文獻後,發現心理分離個 體化與情緒調節為自我傷害的重要變項,故本研究將透過自我傷害動機、心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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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個體化與情緒調節探討自我傷害者的內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