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原住民居於臺灣的時間甚長,本為島嶼主宰,但隨著外來者的移 入而受到統治。關於原住民歷史能從國、高中歷史教育中略知一二,
但是過於疏略,僅能知曉原住民受到日人不當管理而引發霧社事件,
以及近年來原住民發起一系列運動以爭取自我權利。因此筆者對於原 住民之歷史甚感好奇,進而在就讀大學與研究所時,修習相關課程並 閱讀相關研究,從中知曉戰後原住民得以參與政治,例如,泰雅族林 瑞昌不僅擔任第一屆臺灣省山地籍參議員,並於雜誌上評論時政。林 瑞昌認為中國國民黨政府雖自由平等地對待原住民,但「山地的行 政,不只沒有較前顯著進步,反而在若干方面不能維持過去所達到的 水準。」1箇中關鍵,在於中國國民黨政府視原住民為一般邊疆民族,
忽略戰前原住民豐裕的物質文化,使原住民戰後生活困頓,文化亦隨 之低落,繼之喪失對三民主義的共鳴。2因此,從當時人的眼光來看,
不同時期的山地行政確有不同,而此差異源於中國國民黨政府將其施 政理念與經驗移植至臺灣,而未考量臺灣原住民之特殊性。
但是,所謂的差異究竟為何?而中國國民黨政府又建立何種治理 體制?當時為何誕生此體制?該體制為一穩固不變之制度亦或是隨 時變動之系統?造成此種情形的原因又為何?為探究以上種種疑 問,筆者方以「中國國民黨政府對臺灣山地治理的籌畫與建置」為題,
欲探究中國國民黨政府形塑山地治理的發端、過程與其結果,並藉此 明瞭戰後山地治理策略之承繼與獨特。
筆者所謂的「中國國民黨政府」,係含括南京國民政府與中華民 國政府二時期。1927 年中國國民黨清黨後,成立南京國民政府,並施
1 林瑞昌,〈本省山地行政的檢討〉,《旁觀雜誌》,2 期(1951 年 2 月),頁 11-12。
2 林瑞昌,〈本省山地行政的檢討〉,頁 11-12。
行訓政體制,由中國國民黨掌控國家政權;1947 年憲法頒行,中國成 為憲政體制,南京國民政府隨之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但國家政權仍 由中國國民黨掌控。31949 年中國國民黨來到臺灣後,中國國民黨更 建立黨國體制,4獨攬政府實權。由此可知,南京國民政府與中華民國 政府係由中國國民黨獨攬大權,因此本文將二時期統稱為「中國國民 黨政府」,後簡稱「國民黨政府」。至於筆者所指稱的「山地」,係承 繼日治時期之特殊行政區「蕃地」,成為戰後之山地鄉村。5而居於蕃 地之原住民,最初被國民黨政府稱呼為「高砂族」、「高山族」或「山 地同胞」,61946 年國民黨政府進行戶口登記時,亦以日治末期針對「蕃 地高砂族」之本籍戶口調查簿為本,7將蕃地原住民之戶籍加蓋「山」
之印以茲劃分。後更於 1954 年以法令規範原籍設於山地行政區、本 人或父系親屬在日治時期戶籍簿之種族欄記載為「高山族」者,即為
「山地同胞」。8可見山地區域具有特殊性,施政上亦應有特殊政策,
因此筆者以之為研究對象。
筆者雖對國民黨政府諸多的山地治理政策感興趣,但限於筆者的 能力與碩論之篇幅,本文雖略為討論經濟與教育兩種政策,但主要聚 焦於行政議題。所謂的行政,旨在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實 現國家目的,9可見行政對於國家之重要性,王泰升甚至直言國家之作 用大部分屬於行政。10因此,行政是政府機關為達其既定目的,訂定 完備的工作計畫,配備適當的人、財、物,並建立合理的組織以有效
3 王泰升,〈國民黨在中國的「黨治」經驗──民主憲政的助力或阻力?〉,《中研院 法學期刊》,第 5 期(2009 年 9 月),頁 69-228。
4 若林正丈著,洪金珠、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臺北:月旦出版,
1994),頁 81-106。
5 張松,《臺灣山地行政要論》(臺北:正中,1953),頁 73。
6 詹素娟,〈從「山胞」到「民族」─臺灣原住民的身分認定與族群意識變遷
(1945-2000)〉,收入余敏玲主編,《兩岸分治:學術建制、圖像宣傳與族群政治
(1945-2000)》(臺北:中研院近史所,2012),頁 253-280。
7 松岡格著,周俊宇譯,《「蕃地」統治與「山地」行政:臺灣原住民族社會的地方 化》(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8),頁 214-215。
8 詹素娟,〈從「山胞」到「民族」─臺灣原住民的身分認定與族群意識變遷
(1945-2000)〉,頁 253-280。
9 王保鍵,《圖解行政法》(臺北:五南,2013),頁 2。
10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2012),頁 155。
的方式推行工作。11由此可知,行政對於政策之施行甚為重要,行政 組織即為處理公共事務而設立,12所以山地行政機關對於山地治理有 其重要性,故筆者將研究戰後山地行政體系,瞭解省、縣、鄉與村四 級行政組織之權力,同時關注山地基層組織,明瞭山地行政區域之劃 設與山地鄉村長之選派。
為了瞭解山地治理的發展情形,本研究的斷限將始於 1943 年,
終於 1952 年。雖然國民黨政府在 1940 年籌設臺灣黨部,顯露收復臺 灣之意圖,13並於 1942 與 1943 年時將此意圖公諸於世,14但 1943 年 11 月開羅宣言認可臺灣將歸還給中華民國後,15國民黨政府方提出收 復臺灣的相關籌畫,16並於 1944 年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17負責規劃 戰後臺灣之接收。18可見國民黨政府雖在 1940 年即有收復臺灣之意 圖,但實際籌畫則於 1943 年,因此本文以 1943 年為研究起點,藉此 瞭解國民黨政府之施政理念與接收原住民之籌畫。至於時間下限方 面,則結束於國民黨政府山地行政體制已趨於穩固之時。最初國民黨 政府對山地體制處於摸索實驗的階段,省縣鄉村各級均在「一元化」
與「一般化」之間擺盪,最終山地行政體制確立為一般化的模式。所 謂的一元化,係指設立一山地專門機構,綜理各種山地事務;而所謂
11 張潤書,《行政學》(臺北:三民書局,1976),頁 6。
12 王保鍵,《圖解行政法》,頁 2、54。
13 近藤正己著,林詩庭譯,《總力戰與臺灣:日本殖民地的崩潰(下)》(臺北:臺 大出版中心,2014),頁 553。
14 1942 年 11 月 3 日外交部長宋子文於重慶言「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臺灣及琉球。」
1943 年 8 月 4 日宋子文則於倫敦言「中國期望於日本失敗後,收回東北與臺灣。」
參見秦孝儀主編、張瑞成編,《抗戰時期收復臺灣之重要言論》(臺北:中國國民黨 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90),頁 4、10。
15 〈蔣委員長與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在開羅聯合發表對日作戰之目的 與決心之公報〉(1943 年 11 月 27 日),收入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編 輯委員會編輯,《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三編)》(臺北:中國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981),頁 547。
16 馬有成,〈戰後初期國府接管台灣之籌畫〉,《臺灣風物》,第 59 卷第 4 期(2009 年 12 月),頁 24。
17 〈中央設計局臺灣調查委員會一年來工作大事記〉(1944 年 4 月至 1945 年 5 月),
收入秦孝儀主編、張瑞成編,《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臺北:中國國民黨中 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90),頁 44。
18 〈附錄:蔣委員長覆行政院秘書處電〉(1944 年 6 月 2 日),收入秦孝儀主編、
張瑞成編,《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 43。
的一般化,則指山地如同平地般由各主管機關分掌各類事務,如:農 林事務無論平地或山地均由農林處負責。省級山地行政機構底定為一 般化的時間為 1949 年,該年省級山地行政機構從權力集中的山地行 政處,改組為僅負責民政業務與聯繫各單位的山地行政指導室;縣級 山地行政機構確立為一般化的時間則遲至 1950 年,當時係從事權集 中的山地區署轉為僅負責聯繫各單位的山地室;19鄉村級山地行政機 構底定為一般化的時間則為 1952 年,該年山地鄉公所裁撤警衛股,
同時將鄉村公所的要職改為專任,鄉文化股主任與副村長不再兼任鄉 村國民學校校長,使得山地鄉村公所不再兼管警務與教育業務。20因 此,1952 年後已大致底定山地行政體系,山地行政機關不再兼管其他 事權,故本研究止於此年。
在此情形下,筆者的研究將有助於釐清國民黨政府對臺灣山地之 治理,藉由整理二戰期間國民黨政府對日治時期理蕃政策之認識,以 及相關接收之籌畫,瞭解戰後山地施政與二戰期間之籌畫的關聯性,
同時明白戰後山地政策與日治理蕃政策的承繼或變異關係。但是本研 究係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切入,關注山地政策與行政機關,較無提及原 住民在此制度下的想法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