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戰爭期間,不少臺灣人前往中國協助抗日,冀望中國獲勝後 能幫助臺灣,但是國民黨政府對於臺灣的態度並不明確,1940 年為擾 亂日本之後方,成立臺灣黨部並吸收臺籍抗日團體為其外圍組織。至 1943 年國民黨政府方開始籌畫臺灣之接收,隔年更成立籌畫臺灣收復 之專責組織「臺灣調查委員會」,同年亦成立臺灣警察幹部訓練班與 臺灣行政幹部訓練班,培訓接收臺灣的人才。
當時國民黨政府為接收臺灣而蒐羅各式臺灣資料,進而對臺灣有 一定程度的認識。對於山地原住民,國民黨政府已有以下的認識:臺 灣總督府將山地原住民族稱為生蕃,最初設立撫墾署並對生蕃施行懷 柔之策,後理蕃機構改為警察體系,理蕃策略亦以武力鎮壓為主。但 國民黨政府可能誤以為臺灣總督府曾純以武力征討,後方改為威壓與 懷柔並行,若依現今研究,臺灣總督府的理蕃策略並無純然的武力征 討,武力威壓僅為後來增加的手段之一,在威壓的同時仍進行撫育之 策。雖然國民黨政府可能對理蕃策略的發展有所誤解,但其對於臺灣 總督府的撫育政策有不少的瞭解,特別是教育與授產兩方面。在教育 上,國民黨政府已知日治時期係由蕃童教育所負責山地原住民的初等 教育,並以警察為蕃童教育所的教學指導者。山地原住民若從蕃童教 育所畢業,可繼續升學。在授產上,國民黨政府已知臺灣總督府藉由 教育與集團移住積極推動水田耕作,同時發展林、牧等各項產業。藉 由筆者的整理,可知國民黨政府對日治時期的蕃人蕃地已有一定的認 識,但可能因臺灣人與日文書籍所提供的資訊未必完整正確,使得其 認識未必清楚詳實,甚至有些錯漏之處,但亦非茫然無知。
國民黨政府除了積極調查與蒐集臺灣蕃地蕃人的各式資料外,亦 培訓戰後負責山地接收的警察,以及接收後負責山地治理的行政人 才。在警察人才的招訓上,優先錄取擅於臺灣方言或日語者,進入培 訓機構後,除了著重閩、客和日語的教授,亦強調臺灣情形的認識。
在行政人才的培訓上,選調學經歷優良且精於英或日語者,並著重臺
灣情勢與日語的講授。所以,無論是警察或行政人才的吸收與教育,
均重視臺灣的特殊性,對日後臺灣山地的接收與治理具有正面意義。
同時,國民黨政府亦擬定〈臺灣接管計畫綱要〉,確立臺灣未來 的施政方針。各項方針中僅有一條關於山地原住民,即以國民黨之民 族觀為施政準則。國民黨對民族自有一套論述,認為非漢民族者均需 同化為漢人,形塑為一中華民族,甚至認為中國內部僅有一中華民 族,漢、滿、蒙、回等族為擁有共同祖先的宗族。在此套論述下,各 民族並無民族自決與自治的可能,僅能享有地方自治。所以,國民黨 政府在接收臺灣後,亦將同化山地原住民,並推行地方自治。而此套 山地施政方針若從國民黨政府過往對邊疆民族的施政來看,應會嘗試 施行,因為國民黨政府過往雖常因政權存續、擴張勢力的政治考量,
以及實力不足的情形下,難以將其民族觀實踐於邊疆民族地區,但是 國民黨政府仍做出諸多嘗試,試圖使其民族觀得以實踐。
二戰結束後,盟軍將臺灣及澎湖的受降權交給國民黨政府,但國 民黨政府事前並不清楚接收時間與負責接收的國家,亦未擬定軍事占 領計畫,造成接收機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倉促成立,先前培育 的接收人才亦在忙亂中向臺灣集結,甚至有一部分學員為配合接收而 提前畢業。隨著接收人員陸續抵臺,1945 年 11 月 1 日行政長官公署 在「維持」的原則下,由警務單位負責理蕃機構的接收,但對地方蕃 務接收人員的職務、職級與人數安排上,未有劃一的標準。1945 年 12 月 30 日臺灣接管完成,各縣市政府成立,山地業務亦轉由民政處 主導。民政處於 1946 年 1 月 12 日召開高山族施政研究會,確定山地 將以國民黨政府的民族觀為施政方針,同時確立扶助、同化與地方自 治三項施政準則。在扶助方面,諸如醫療所與合作社之設立、原住民 教育之推行等,日後更提出山地行政特殊化與山地交通管制等措施,
但此種特殊化政策,待山地發展追上平地時將隨之取消;同化方面,
例如指導、改良原住民之住所與風俗習慣等,日後更將山地原住民納 入中華民族的論述中,將高山族改稱為山地同胞;地方自治方面,將 籌設鄉村公所,遴選鄉村長並培訓鄉村工作人員,日後高山族施政考 察團更對全臺山地進行考察,為山地鄉村之劃設做好準備。
國民黨政府在劃設山地鄉村時,多受日治時期行政區劃之影響,
但亦有自我之考量與規劃。日治時期蕃地蕃社由警察機關管理,並歸 郡、廳直轄。國民黨政府接收臺灣後,將郡、廳改為區署,蕃地蕃社 則無明確規劃而暫依舊法,由警察掌管諸多山地事務,待高山族施政 研究會後,民政處方要求各縣籌設山地鄉鎮村里。依照臺東縣之例,
民政處僅要求縣府編組山地鄉村,但最初並無完整的計劃。一方面民 政處未有專設山地鄉之規劃,待臺東縣府將山地編組為村里、並劃歸 附近鄉鎮後,臺東縣府發現過往編組不利施政,方建議專設山地鄉 村,促成特別行政區山地鄉的出現。當時山地與蕃地之範圍大致重 合,但有少數特例,部分特例在數月後修正如過往,部分特例則維持 原樣;另一方面則是民政處未規劃各縣山地鄉村數,臺東縣府最初多 依駐在所轄區將山地編列為三十二村,後民政處因財政考量,要求臺 東縣府縮減山地村的數量,使得山地區域僅剩二十三村,但村域仍受 駐在所轄區之影響。
為管理山地地區,省縣鄉村四級均有主責山地的行政單位。省縣 二級最初分由民政處第一科與民政局(科)地方自治課兼掌山地行 政,後因山地業務繁忙而將山地行政機構擴編,同時為增加行政效率 而將事權集中,將山地民政、教育與建設等業務歸由一單位主管,造 成山地行政朝向一元化發展。一元化得以成形,除了現實考量外,施 政者的想法亦為因素之一。二二八事件後,陳儀瞭解山地秩序不穩,
須集中事權以加強施政,並藉此扶植、保護原住民,達到籠絡之目的。
但是陳誠來臺擔任臺灣省主席後,因不認同山地有特殊化之必要,而 指示山地各相關業務應由各相關單位掌理;同時地方縣府亦認為,一 元化使山地與平地產生隔閡而不利同化;再加上一元化所需的經費與 人才均有所缺乏,所以山地朝向一般化發展。鄉村級的行政機構為山 地鄉村公所,其與省縣二級略有不同。鄉村二級最初為一元化行政,
山地鄉村公所含括教育與衛生單位,但日後亦走向一般化,鄉村公所 組織不再含括其他單位,鄉村公所人員亦不再兼任其他單位之職。可 見省縣鄉三級均曾採山地行政一元化,日後亦皆轉為一般化,其中省 級單位最早完成,縣級機構次之,鄉村公所則最慢。
為實踐地方自治,山地本應如平地般,分由鄉民代表與村民大會
選舉出鄉村長,但因山地行政與民意機關在籌組時遭逢困難,使得選 舉日程延宕,造成首屆山地鄉長均由縣府委派,首屆山地村長則部分 官派、部分民選。但無論是官派或民選,首任山地鄉村長多沿用日治 時期素有威望的原住民,即部族之領導者,例如傳統部落頭目、青年 團幹部或自助會正副會長。後隨著時間推移,部分地區的傳統權力結 構漸被打破,一黨專政的國民黨又於 1949 年開始逐步滲透山地,使 山地鄉村長多具國民黨籍。
藉由本研究可知國民黨政府為接收山地,曾做過相關研究與調 查,亦曾培訓相關接收與治理人才,並以國民黨政府民族觀擬定接收 計畫,其後該民族觀更成為山地施政方針。在國民黨政府的山地施政 上,與日治理蕃政策密不可分,其呈現方式有以下數種。其一,受到 國民黨政府的肯定而繼續推行的日治理蕃政策,例如發展山地各項產 業、培育山地農業人才與獎勵定耕之施行等。其二,受到國民黨政府 批判而進行修正的日治理蕃政策,例如,日治時期係以警務體系主導 山地業務,戰後雖以警察單位負責接收,但接收完成後,即改由民政 機關主掌山地,並推行地方自治。其三,部分雖在名稱或形式上與日 治不同,但仍受日治之影響。以行政區劃為例,戰後山地之範圍與日 治蕃地大略相同,山地村域又多承襲自日治駐在所轄區。即使是修正 後的措施上,亦受日治之影響。以山地行政機構為例,戰後初期如日 治時期般傾向特殊化治理,但隨時間推移,山地行政轉為一般化。又 如山地鄉村長之身分,首屆鄉村長多由頭目、青年團幹部與自助會正 副會長擔任,其中青年團幹部為臺灣總督府培育之人才,而自助會亦 為臺灣總督府籌組之機關,可見戰後首任山地鄉村長仍受日治時期之 影響。
徵引文獻
一、史料文獻
(一)、 檔案
「36 年度山地鄉各機構編制表電發並飭調整案」(1947 年 01 月 25 日 至 1947 年 02 月 17 日),〈各縣山地鄉村各機構編制〉,《臺灣
「36 年度山地鄉各機構編制表電發並飭調整案」(1947 年 01 月 25 日 至 1947 年 02 月 17 日),〈各縣山地鄉村各機構編制〉,《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