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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研究動機 、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廿一世紀的社會多元、複雜,充滿變動與挑戰(廖春文,1995)。面對 政治民主、經濟富裕及資訊快速傳播,教育也需要不斷求新求變以符應時 代潮流。過去十多年來,台灣社會變動劇烈,教育也興起巨大波瀾,在國 民教育部分,教師法、師資培育法、教育基本法的制定,國民教育法修訂,

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一再衝擊原本靜態保守的校園,教育生態產生相當 大的質變。尤其家長的角色、地位,參與教育的權利、義務受到新興起的 消費意識的影響,備受重視,家長參與已是校園裡一股重要的影響力量。

誠如林明地(1996)說的,教育改革如果忽略家庭與社區這項重大資源,

教育改革註定失敗(林明地,1996)。彭森明(2001)在ㄧ場新世紀教育 改革座談研討會中提到,美國當前教育改革的趨勢相當重視家長的參與,

他們要求父母重視家庭教育,加強學校與家長聯繫,提供父母教育資訊。

家長是學校教育最密切的夥伴,她們有權替孩子選擇最好的教育方式與內 容。教育部於八十四年二月提出的「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中,注意到家 長參與的問題,並提出「結合家長力量,善用社會資源,彰顯教育功能」

直被漠視,各項教育改革及政策論辯過程也缺乏強而有利的家長團體參 與,替家長發 聲,這是相當不公平、不合理。究其原因,除了傳統的國 民小學教育,都是由政府來主導,政府提供什麼樣的教育,受教者就必須 接受什麼樣的教育外(吳清山,1998),部分教育人員總認為辦教育是學校 的事,家長只要配合及協助即可。而家長團體尤其各學校家長會沒有凝聚 共識,發揮組織應有的功能,以及家長會成員缺乏參與教育事務專業的能 力及參與時間的限制也是重要原因。家長會是學校教育的共同夥伴,更是 學校經營發展的重要關鍵因素之一,學校與家長會之關係合則兩利,具有 相輔相成的功能。配合多元社會潮流之發展,在家長會方面,家長會應發 揮功能,做好溝通並建立良好形象,以引導熱心關注教育的家長能參與家 長會活動(林水木,2003)。

現行台灣地區各縣市家長會設置辦法大都根據民國八十五年臺灣省議 會通過的設置辦法制定,各級學校根據縣市政府頒布的設置辦法制定該校

「家長會設置辦法」。依各縣市現行辦法,各校可自訂適當的組織章程,自 行選任幹部,秘書由會長聘免。家長委員會議由家長會長召開,並擔任主 席。家長會的財務獨立,自行管理財務,家長會費由全體家長平均分攤。

家長會採用民主的程序來組成,先由每一個班級組織「班級家長會」,產生

「班級家長代表」,此家長代表即為全校的家長會員代表。然後,由會員代 表大會選出「家長委員」,再從家長委員中選出常務委員、副會長及會長,

過程民主,跟以往由學校內定完全不同。若依據現行家長會辦法運作,可 以發揮許多的功能,諸如義工隊、愛心服務工作、交通導護、校園安全管 理、班級級務處理、輔導活動等人力支援;也可以支援學校財力、物力,

充實學校教學設備,以補政府經費之不足。台中市於民國八十九年頒布「台 中市各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台中縣也於當年頒布「台中縣公私立 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推動新制家長會。每年縣市政府教育局要

求各校家長會依據設置辦法必須於九月底前改選完畢,並提報會議記錄及 新任家長代表及委員會名單。自民國八十九年台中縣市發佈家長會設置辦 法以來,陸續有幾次修正。到底目前台中縣市各校家長會設置的概況如何?

是否依頒布的新制辦法設置及運作運作?實有必要進行了解。這是本研究 動機之ㄧ。

廿一世紀是講求團隊合作的時代,學校教育團隊成員除了教育行政人 員、教師,必須包括家長會。教育是家庭與學校共同的責任,教育要進步,

家長一定要熱心參與。許多國內外研究報告也肯定學校與家庭兩者密切合 作,有助於兒童與校在各方面的健全發展(任秀媚,1985;林水木,2003;

林明地,1996;周新富,1998;歐陽誾,1989) 。林天祐(2000)發現許多實 証研究均支持家長在提升學校教育效能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家長愈參與學校 教育活動,子女的學習成就愈高(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 1986)。林明地(1997)指出,教育改革一而再的未能達成預期的成效,根本 的問題出在常忽略了家長對孩子學習內容的參與。郭明科(1997)研究發現 家長會運作績效良好會給學校帶來一些正面影響,如提高學校效能,增進家 長對學校的信任感與滿足感,鼓舞家長自我成長與發展,豐富教師的教學資 源,增進學生的學業成就。國外先進國家的學校家長會也有一個共同的現 象,那就是家長對參與學校的教育意願非常高,因為他們認為:「參與」是 他們的權利,也是他們的義務,家長與學校人員形成共同經營的狀況,學校 教育在彼此互動良好之下,教育的品質當然是越來越進步了(胡火燈,1998)。

目前家長會有不少重要的法定任務,像民國 88 年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 條學校校務會議採代表制,設有家長代表席次,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家長會 代表也有法定的任務來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

家長會選派代表一名,出席學校教評會,參與學校教師新聘、續聘、解聘 的工作。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各校必須成立一個 「課程發展委員會」,

內含家長代表。教育基本法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教育的主體是學生,家長 有教育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 容、與參與學校教育之權力。新頒布的家長會設置辦法也規定家長會必須 派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類似學生申訴委員會等會議。最近教育部依據教 育基本法特別發佈「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辦法規定家長得 參與班級或學校教育事務,其參與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從上述頒佈的各項法令規定,我們可以發 現家長會已不像以往只是學校支援的角色,它更進一步擔負起學校行政決 策與參與教育事務實質的權利。凡此種種都顯示家長在學校教育的各個環 節中,發揮了教育合夥人的功能,家長會的角色更從資源的提供者變成決 策參與者(林文虎,1996) 。家長會的角色、功能既然那麼重要,到底目前 台中縣市各校家長會組織運作現況如何?是否發揮應有的功能,實有必要 加以瞭解,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二。而家長會在推展組織活動時,可能因為 內部或外部因素,產生不少問題,與原先期待的似乎有相當大差距,家長 會組織運作過程到底碰到那些困境?本研究亟欲瞭解,此為動機之三。對 於目前各校家長會面臨的困境到底有何解決之道?此乃本研究動機之四。

貳 貳 貳

貳、 、 、研究目的 、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 :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目的有如下五項:

ㄧ、了解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設置情況。

二、分析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運作的現況。

三、探討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運作面臨的困境。

四、探討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運作的改進之道。

五、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供相關單位及團體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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