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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資料處理 資料處理 資料處理 資料處理

調查的問卷收回後,將有效問卷編碼,鍵入電腦以便進一步分析資料,

並使用 SPSS 10.0 版統計套裝軟體程式進行統計分析。以下將所選用之統 計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一、 採用「次數分配與百分比」:據以了解目前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家長會 組織運作的概況。

二、 採用「卡方考驗」:檢驗不同背景變項的填答者,對家長會組織運作 情況及相關問題的看法是否有顯著差異。

三、 在開放填答部分:先檢視全部填答情形後,刪除語義不明及填答不完 全者,再將填答內容加以整理、分類、歸納,以條列式說明。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表 4-1(續)

項目 次數 有效百分比(%)

聘請家長會顧問的主要目的 聘請家長會顧問的主要目的 聘請家長會顧問的主要目的 聘請家長會顧問的主要目的

提供財力支援 189 27.8

提供學校的教育諮詢 178 26.1

傳承家長會的發展經 108 15.9

提供人力支援 89 13.1

沒有聘請 57 8.4

顧問為榮譽職銜 54 7.9

其他 6 .9

總和 681 100.0

根據「台中市各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及「台中縣公私立中小 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中小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 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 出席家長公推一 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 設立班級家長會是現制家長會設置辦 法非常重要的事項,從表4-2顯示:有高達94%的學校均依「台中縣市公私 立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立班級學生家長會,未按規定設置者 不到5%,顯示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在家長會設置上絕大多數均依「台中縣市 公私立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這部分與陳富傑(2004)

研究屏東縣、洪淑慧(2002)研究彰化縣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運作有關依 規定設置班級家長會的比率僅有75%及70%差距不小。這可能受到不同調 查的時間及不同區域特性的影響,也意味這幾年各縣市在推動設立班級家 長會越來見成效。

至於家長委員人數方面,在 30 人以上者佔 56.3%,29 人以下者佔 43.7%;

有 74.3%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學校家長委員人數符合規定,17.6%的受訪者認 為學校家長委員人數並不符合規定,8.1%受訪者不知道。依據「台中市公 私立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 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二人

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二人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二人 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二人。」。」。」。」

「台中縣公立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

「「「「家長會設委員會家長會設委員會家長會設委員會,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班級。但班級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每增加每增加每增加每增加 二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二班得增置委員一人二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二班得增置委員一人。。。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每學年改選一次每學年改選一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特特特特 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其人數不計入第一項委員人數其人數不計入第一項委員人數其人數不計入第一項委員人數其人數不計入第一項委員人數。。。。」」」」

研究者將回收的 119 份學校校長填答的有效問卷,依省轄市(台中市)

與非省轄市(台中縣)分開,再依學校規模與選答的家長委員人數對照設 置辦法,發現大部分學校家長委員人數都是以上限設置,而且超額設置的 學校占 24.3%,比例不小。此項結果與洪淑慧的調查結果相符,但與陳富 傑的調查結果不同。是否與彰化縣鄰近台中縣市,同是中部地區有關?

在貴校聘請家長會顧問之主要目的上,「提供財力支援」及「提供學校 的教育諮詢」所佔比例最高,分別佔 27.8%及 26.1%,「傳承家長會的發展 經驗」及「提供人力支援」也分別佔 15.9%及 13.1%;但也約有 8.4%的學 校並未聘請家長會顧問。此點與洪淑慧(2002)的調查略有不同,該調查 學校聘顧問的目的依序為「提供學校的教育諮詢」、「提供財力支援」、「傳 承家長會的發展經驗」,也與陳富傑(2004)調查屏東縣家長會聘用顧問目 的依序為「提供財力支援」、「傳承家長會的發展經驗」、「提供人力支援」

略有不同,不過有個共同點是學校聘顧問的目的「提供財力支援」都是排 第一,究其原因,應與傳統上學校聘請顧問大都以經濟考量有關,學校經 費長期處於匱乏狀態,家長會為支援學校經費,廣闢財源,聘請顧問主要 的目的在「提供財力支援」是可以理解的。

表 4-2 「家長委員產生方式」之複選題次數分配表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1)由家長代表大會推選委員 382 56

(2)由班級學生帶回選票圈選後推選 227 33.2 (3)學校發通知徵求自願者 134 19.6 (4)採推選、自選並行 287 41.9 (5)由校長遴選 18 2.6 (6)學校先協調出會長再由會長選委員 63 9.2 (7)其他 7 1

從表4-2顯示,各校家長委員產生方式則很少由校長遴選適當人選,

僅佔1.6%,最主要的方式則以「由家長代表大會推選家長委員」、「採推選、

自選並行的方式」及「由班級學生帶回選票,請家長私下圈選代表,再採 推選方式」等三種,其所佔百分比分別為34.2%、25.7%及20.3%。依台 中縣及臺中市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家長委員產生的方式為各班級成立班 級家長會,推選出班級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於代表大會中選出家長委 員組成家長委員會,再由家長委員選出常務委員及會長、副會長。從表4-3 顯示台中縣市家長委員產生方式並未完全依規定推選,依規定產生的僅佔 三成四,與設置辦法的差距非常大。究其原因可能大家還是無法適應新辦 法民主選舉的方式,新辦法立意良好,但空有理想不符校園與社區生態。

以目前各校家長會普遍存在的問題有家長普遍工作忙碌缺乏參與意願,家 長不夠熱心不願參與家長會,家長委員遴選傾向於經濟能力不錯或與家長 會長有關係的人,要按照實施辦法來推選真的有困難,礙於現實,只好採 用一些折衷的方式。這些折衷方式雖與法不符,卻是最符合各校實際狀況。

研究者比較張明侃、洪淑慧與陳富傑的研究,發現桃園縣、彰化縣、

屏東縣也都有極高比率沒有按照設置辦法推選家長委員,因此台灣省政府 頒布的新制辦法是否要更務實的加以修改,委員產生的方式是否因地制宜 兼採各種模式,值得有關單位重視。

二二二

二、、、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家長、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家長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家長代表台中縣市國民小學家長代表代表代表與學校與學校與學校代表與學校代表代表代表對家長會設置現況之比較分析對家長會設置現況之比較分析對家長會設置現況之比較分析 對家長會設置現況之比較分析 (一)家長代表與學校代表之比較

若針對家長代表與學校代表進行比較分析,結果如表 4-3 到表 4-9 所 示。

表 4-3 受測樣本對「家長委員產生方式」之複選題分析

表 4-4(續)

題目 家長委員 學校人員 全部樣本 卡方值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聘請家長會顧問的主要目的 聘請家長會顧問的主要目的聘請家長會顧問的主要目的

聘請家長會顧問的主要目的

沒有聘請 32 9.8 25 7.1 57 8.4 提供學校的

教育諮詢 102 31.2 76 21.5 178 26.1 提供人力

支援 56 17.1 33 9.3 89 13.1

提供財力

支援 85 26.0 104 29.4 189 27.8

傳承家長會

的發展經驗 33 10.1 75 21.2 108 15.9 顧問為榮

譽職銜 14 4.3 40 11.3 54 7.9

其他 5 1.5 1 .3 6 .9

χ2=43.03***

*p<.05 **p<.01 ***p<.001

表 4-4 顯示,在「是否依法規設立班級家長會」此題中,家長代表與學 校代表均有 90%以上受測者認為該校是依設置辦法來設立班級家長會。唯學 校代表認為該校依規定行事者更高於家長代表。若進一步進行卡方檢定,

其結果顯示「是否依法規設立班級家長會」(χ2=7.902*)達顯著水準。

在「家長委員人數」方面,兩者看法差異不大,誤差均在 5%以內。進 一步進行卡方檢定,其結果顯示未達顯著差異(χ2=1.873)。

至於「家長委員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方面,家長代表與學校代表均有 70%以上認為符合規定,但在不符合規定之選項上兩者差異則較大,家長代 表有 24.8%認為不符合規定,不知道者僅佔 3.1%,而學校代表僅 11%認為不 符合規定,但卻有 12.4%選擇「不知道」。進一步進行卡方檢定,其結果顯 示(χ2= 36.05***)達非常顯著水準。就此選項,家長代表與學校代表看法並 不一致,學校代表似乎語多保留。

在「聘請家長會顧問的主要目的」此題上,家長代表回答「提供學校 的教育諮詢」、「提供財力支援」及「提供人力支援」等三個項目比例最高,

分別佔 31.2%、26.0%及 17.1%,而學校代表則以「提供財力支援」、「提

供學校的教育諮詢」及「傳承家長會的發展經驗」等比例最高,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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