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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筆者在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習期間,因同時擔任高雄地方 法院家事法庭之法官助理,故而有幸在實務運作與理論研究中相互受 益。在家事法庭工作的一年七個月內,筆者協助直屬法官研究家事案 件中部分疑難爭議時,發現隨著時代迅速變遷、人際關係擴展、男女 互動頻繁、性禁忌與觀念的解放,未婚生子、離婚、再婚、婚外情通 姦生子等事件在現代社會屢見不鮮。例如近日新光創辦人吳火獅私生 女風暴,陳麗如、陳子婷母女持台大醫院的 DNA 鑑定證明書透過媒 體表明希望認祖歸宗;辜振甫婚外情疑雲,鄧香妹、張怡華母女與辜 振甫遺族相互放話,欲以 DNA 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名模李珊珊指控 贊泰集團少東邱偉倫始亂終棄,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及給付扶養 費訴訟。此類身分紛爭透過傳播媒體鬧得沸沸揚揚,而一般民眾之家 庭糾紛亦不遑多讓,使得否認子女訴訟與確認親子關係訴訟與日遽增

1,其中,著名之生父攜女跳天橋事件2,乃筆者直屬股別受理之案件,

此案造成社會廣泛議論,背後衍生之法律問題亦讓筆者與直屬法官研 討甚久,最後更直接引發了本文之研究動機。

隨著時代價值變遷、風俗民情異動,過去親子法立足於家本位或 親本位的想法漸已不合時宜,婚姻神聖不可侵犯及家庭和平為先的價 值觀也逐漸的衰退,取而代之的是福利國家親子法對弱勢的未成年子

1 相關數據參見附件三。

2 本事件起因於阮姓生父與有夫之婦通姦生女,事後生母雖與丈夫離婚,並與阮姓生父同居共 同撫養幼女,然而該子女受胎期間乃於生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但法定父母均未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否認子女訴訟,致使系爭子女確定為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阮姓生父為解決此一法律上 親子關係與自然血統關係互異,導致女兒已屆就學年齡卻無法申報戶口之困境,遂向高雄地 方法院提起確認父女關係存在之訴(九十年親字第一一八號),並蒙承辦股法官以 DNA 鑑定結 果為據,判決原告勝訴。然而,阮姓生父持此確定判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卻遭戶政 人員以判決違法為由拒絕登記,導致阮姓生父攜女於民國 92 年 4 月 11 日前往台北新光三越 站前跳天橋自殺,遭警消人員制伏送醫後,又數度割腕自殺,向社會控訴法制度的不合理。

參見自由時報,92 年 4 月 12 日,第十版;聯合報,92 年 4 月 12 日,第 A8 版。

女最佳利益之追求。再者,隨著科學及醫學的飛躍發展,過去堅守身 分關係安定性而犧牲真實性之法制設計業已流於僵化,無法因應個案 中複雜的人倫事實,亦背離人民之法感情與社會期待。況且,現代家 庭紛爭事件所涉及之層面,不僅限於生父、子女、法律上夫與妻間之 個人私事,尚涉及社會公益與人倫秩序,現行法制度設計或學理解釋 是否足以妥善解決此一名實不符之親子關係所造成的普遍社會問題,

抑或基於過去法理念所制訂的法律制度已無法徹底解決家事紛爭,逼 使受法制度不合理侵害卻無處救濟之人民,須訴諸社會、媒體以求心 中正義,甚至可能導致未成年子女淪為父母愛慾糾葛中的犧牲品,因 缺乏健全家庭的關懷與照護,形成人格乖張、憤世嫉俗之反社會現 象,未來可能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或犯罪事件,此點頗值得立法者深 思、檢討。前開生父攜女跳天橋自殺事件所直接引爆的問題,即於婚 生推定與血統真實衝突之情形,嚴格的否認子女制度是否已無法達成 原始立法目的?目前實務運作與理論發展是否有合理之解套方法?現 行婚生法制有無改弦易轍的必要?立法上應如何設計更符合親子身分 特質之訴訟制度?以俾利系爭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能受到更完整的保 障,進而落實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國際法律思潮。以上議題均為筆 者所好奇並欲探尋之處,此即本文最初之研究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親屬法乃專為規範自然人間親屬身分之發生、消滅與親屬間權利 義務關係之法律。因身分行為具有濃厚之人倫性,故身分之發生、存 續及消滅原則上須尊重當事人之人格及其自主意願,惟身分關係發生 後所衍生的身分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因涉及人倫秩序與身分生活關係 外延之第三人權益,具有強烈公益性,故不許當事人合意或自行任意 變更。因此,為避免當事人完全私法自治可能造成整體家庭組織與社 會結構產生弊端,且福利國家有保護弱勢族群(例如未成年子女)權 益之責任,近代先進國家多透過立法方式或引進司法、行政機關許可 或監督機制,冀望透過公權力介入,依一定之公示方式達到預防或解 決人事糾紛與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之目的。

親子關係為基礎的身分關係,而基於親子身分附隨衍生之各種權 利義務關係並具有向將來發生變更流動的複雜特性,故法律上親子關 係之形成與消滅乃屬重要之公益事項,其身分關係如何確立之法制度 設計自有立法者權衡保護法益與價值衝突的政策考量。觀諸身分法近 年來修法動向及立法意旨可知,男女平等、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調合家庭和平及身分關係安定性,均為我國身分法的上位指導原 則。然而,法律規範應適時反映時空人文之變化並引導社會秩序之形 成,故親子關係法制對上開法益之追求程度與保護比重,亦應隨時因 應社會現狀與立法因素之變遷檢討改善、與時俱進,方為符合人民法 感情與社會正義之優良法制。

我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之法制於民國十九年初訂之時,因基因科 技尚未發達,立法者遂著重於父母子女之法律關係安定性上,而並未 考量到基因科技與時日進,現今 DNA 科學鑑定已可高準確度證明真 實血緣之事實,並確立當事人間親子身分關係,使法律上親子關係與 自然親子關係合致更趨於真實。再者,男女交往型態日趨複雜、子女 權利主體意識抬頭,使得弱勢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較婚姻與家庭體制更 受到現代法學思潮的重視。因此,吾人從實務裁判例與社會事件中可 窺知,植基於過往社會價值所制訂並適用至今之現行親子法規範,顯 難因應現代複雜的親子關係爭端,並出現無法反應真實身分關係,與 社會現實生活脫序,且有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有悖於各國親屬 法制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潮流。是以,立法者當重新思考親子 關係之立法政策妥當性,在尊重真實血緣之前提下,探尋法制度下當 事人意思作用可選擇之程度範圍,重新建制符合社會情理與生活現狀 之法規範秩序,避免不合時宜之親子法繼續強逼人民維持名實不符之 法律關係,徒增家庭紛爭與社會問題。

綜上,為求有效解決當事人間親子關係糾紛,使身分法律關係與 生活事實關係合致,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遏止社會秩序之亂源,

如何於現行親子關係訴訟中尋求紛爭解決之道,或如何修法因應現實 需求、重新調整法益價值之追求順位與比重,方能達成子女最佳利益

之照顧、維護個人尊嚴與婚姻隱私、保障家庭和諧與人際和平等目 的,實為現今國家責無旁貸之當急任務。本文擬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第五百八十七號解釋之基礎案例事實為出發,參考相關學說與外國立 法例,從立法論與解釋論著手,探討建構親子法理念之發展趨勢、婚 生推定及否認制度之立法政策妥當性、否認子女之訴得放寬之限度何 在、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之本質與應用關係、法院以裁 判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與界限為何,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應如何配套 互動,方能建構因應身分本質解決人事紛爭之有效機制等相關問題,

冀求對婚生親子關係的形成與消滅之法制有整體的暸解,進一步釐清 因現行親子實體法與人事訴訟程序法制過於簡要或缺漏之處所引發之 爭議,除於現行法體制下尋求合理解釋外,並嘗試研擬修法建議,盼 能提供現行實務運作與將來修法之思考方向,為現行與日遽增之親子 關係紛爭尋求解決之道,全面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使當事人間能 儘速安定身分關係。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重心乃在探討婚生推定結果與真實血緣連絡相背反時,

相關法制度、學說理論與實務運作所提供之解決途徑是否妥適,能否 實現立法目的、保護法益與社會正義,全面解決人事紛爭並確立身分 法上權利義務。因此,本文擬藉助世界先進國家的親子立法思潮與法 制演變之觀察,探討我國婚生法制所欲保護之立法價值何在?其真實 血緣主義得以貫徹身分法制至何等程度?婚生推定違反血統真實時,

其推翻途徑有幾種可能方式?民法未賦與子女及生父否認權是否為立 法上之漏洞,法院得否以裁判填補之?實務上廣泛運用的確認親子關 係存否之訴,其訴訟制度本質為何?在程序上應如何與其他親子關係

其推翻途徑有幾種可能方式?民法未賦與子女及生父否認權是否為立 法上之漏洞,法院得否以裁判填補之?實務上廣泛運用的確認親子關 係存否之訴,其訴訟制度本質為何?在程序上應如何與其他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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