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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實為現今國家責無旁貸之當急任務。本文擬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第五百八十七號解釋之基礎案例事實為出發,參考相關學說與外國立 法例,從立法論與解釋論著手,探討建構親子法理念之發展趨勢、婚 生推定及否認制度之立法政策妥當性、否認子女之訴得放寬之限度何 在、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之本質與應用關係、法院以裁 判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與界限為何,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應如何配套 互動,方能建構因應身分本質解決人事紛爭之有效機制等相關問題,

冀求對婚生親子關係的形成與消滅之法制有整體的暸解,進一步釐清 因現行親子實體法與人事訴訟程序法制過於簡要或缺漏之處所引發之 爭議,除於現行法體制下尋求合理解釋外,並嘗試研擬修法建議,盼 能提供現行實務運作與將來修法之思考方向,為現行與日遽增之親子 關係紛爭尋求解決之道,全面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使當事人間能 儘速安定身分關係。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重心乃在探討婚生推定結果與真實血緣連絡相背反時,

相關法制度、學說理論與實務運作所提供之解決途徑是否妥適,能否 實現立法目的、保護法益與社會正義,全面解決人事紛爭並確立身分 法上權利義務。因此,本文擬藉助世界先進國家的親子立法思潮與法 制演變之觀察,探討我國婚生法制所欲保護之立法價值何在?其真實 血緣主義得以貫徹身分法制至何等程度?婚生推定違反血統真實時,

其推翻途徑有幾種可能方式?民法未賦與子女及生父否認權是否為立 法上之漏洞,法院得否以裁判填補之?實務上廣泛運用的確認親子關 係存否之訴,其訴訟制度本質為何?在程序上應如何與其他親子關係 訴訟配合?就本文研究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部分,將著重在此訴如 何因應學說上婚生推定的限制與擴張理論,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 存否之訴兩者間應如何劃分等問題,並附帶思考司法實務在處理我國

婚生親子關係紛爭事件程序上,血緣鑑定制度、當事人意思作用及公 權力適度介入之界線與法理依據何在?以上均為本文研究的範圍及重 點。

至於我國法制雖將親子關係分為婚生與非婚生二大類,但因涉及 篇幅,本文僅探討婚生子女形成與消滅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途徑,故非 婚生子女形成或消滅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途徑,諸如準正、任意認領、

強制認領、認領無效、撤銷認領及否認認領等制度,均不在本文討論 範圍內。再者,親子血緣關係不但得依現代科學技術解明,拜生物科 技之進步,人工體內受精、試管嬰兒、代理孕母等人工生殖技術所衍 生的複雜法律關係亦衝擊著傳統法體制,然而人工生殖的親子關係與 自然血緣的親子關係在法理論上有根本性的差異,故本文亦將之排除 在探討範圍外。而養親子關係事件非植基於自然血緣事實所發生,亦 非本文之探討對象。此外,在倡導無國界地球村之今日,優生主義與 跨國聯婚之結果,國際私法領域上複雜的身分問題亦伴隨而生。其涉 外事件訴訟之準據法,因法庭地法主義已漸為各國所不採用,相較屬 人法主義則又在國內少有探討,且大部分為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之範疇,故此部分亦非本文研究之所在。

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文將前述建構之研究議題分列六章探討,且為清楚呈現本文之 研究方向,擬將研究架構圖表化顯示如下:

【研究架構之內容】

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範圍與架構、方法與限制等。

第二章 婚生推定法制

本章擬從國際法學思潮發展情形,探討現代親子關係的法理念,

並觀察DNA鑑定技術之進步,在親子關係訴訟中扮演血緣真實解明之 關鍵角色,為各國親子關係法制趨於真實主義之立法建構帶來堅實論 據之影響性,進而檢討我國現行法制所依據之立法政策是否仍符合現

今社會民情與世界潮流、血統真實主義於身分關係中的貫徹程度、婚 生推定法制之範圍限制與擴張等問題,並重新思考傳統立法背景之法 價值判斷有無變遷修正之必要。

第三章 否認子女之訴

本章擬參考外國相類法制規定、我國學界及實務見解,比較分析 其優劣並考量與我國體制之差異,探討我國否認子女訴訟因應社會現 狀上,起訴要件是否過於嚴苛,進而不當限制人民經由司法程序確認 釐清事實真相之權利、放寬子女與生父提出婚生否認訴訟之可行性、

訴訟性質是否明確、法制規範與相關配套是否周全等問題,盼能為各 爭點尋求合理之解釋,周全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章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於我國實務上已沿用多年,然法制上卻無 明確之相關規範,致使此訴產生諸如訴訟性質、程序法理、與其他人 事訴訟類型之關係與區別、訴訟要件、判決效力與利害關係第三人之 程序保障等爭點,而我國學界與實務界對上述爭議見解分歧,長年來 尚無確切見解。本章擬參酌外國立法例與學說理論,試研擬確認親子 關係存否訴訟之全貌,盼能藉此解決現行相關爭議,並使我國民事訴 訟體系更趨完整與脈絡一貫。

第五章 婚生親子關係訴訟的實務現況與問題點

本文從大法官會議第五八七號解釋之基礎事實出發,蒐集近年相 類似之實務判決做歸納比較、分析批判,觀察我國通說及最高法院長 年維持否認夫或妻以外之第三人(包括子女、生父)任何形式的否認 訴權之見解,而下級法院判決卻普遍肯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或生父得 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代替否認子女之訴的矛盾現象。再從目前 實務運作之情形,對比我國現行法制設計的親子關係爭執體系中所呈 現的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形成與消滅途徑的法律構造,引導出婚生親子 關係訴訟上之問題點與適用法律窒礙難行之處,諸如婚生推定與否認 之訴現行法制的不合理、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的誤用與法制不明確

、訴訟上父性證明方法欠缺統一規範導致裁判不確定性等現象。

第六章 結論

本章就我國關於婚生推定、否認子女之現行實體法與程序法相關 法制做全盤性之檢討後,列舉出各法制中有所疏漏或規定欠妥之處,

並明文建構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之法制地位,從現今親子法之世界 潮流與社會需求中,重新思考傳統之立法價值,從健全婚生推定之思 考、緩和否認權之嚴格限制、建立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之規範及符 合親子身分本質之訴訟配套措施等面向,提出具體之修法建議,期使 親子關係訴訟之體系與法制能更加完備。

【研究架構圖表】(反白粗體字部分即為本文之研究重心)

親子法理念 起訴權人:夫或妻

保護價值 受婚生推定 → 否認訴訟 子女?生父?其他第三人?

何在? 起訴期間: 知悉子女出生時 起算一年內為之(合理?)

雙重婚生推定→確定其父之訴

法 親 婚生子女 婚生推定的限制 確認親子關係 律 子 不受婚生推定 婚生推定的擴張 不存在之訴

上 關 非婚生子女→認領子女、認領無效、撤銷認領、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的 係 虛偽戶籍登記 與表見父母 → 確認親子關係不成立之訴

與真實父母 → 確認親子關係成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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