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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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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臺灣乃自詡為民主法治國家,長期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範圍囊括國際兩公 約人權、貿易、醫療及防制犯罪等諸多議題,惟若要具體實踐順利運行,仍須 仰賴政府充分發揮行政效能,以期透過行政指導與立法規範建構一套公平、公 正的制度,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得以永續。通常國家於民主發展的過程中,

總有少數公職人員禁不起誘惑,衍生貪污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國家行政效能與 經濟,斲傷人民對行政與司法之信賴,是以,反貪腐始終是世界各國關注的議 題,並致力於建構一套健全之反貪政策及法制規範,確保廉能政府得以維持。

貪腐行為猶如一顆毒瘤,除具高度隱匿不易察覺等特性外,更演變成組織 性貪腐共犯結構,從事跨國性的犯罪行為,故2003 年 10 月 31 日聯合國組織開 始重視,認為貪腐問題的嚴重性,影響的層面不容小覷,同年決議通過「防制 貪瀆國際聯合條約」,正式為反貪腐行動揭開序幕 1。近年來,我國積極參與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英文簡稱 APEC)所舉 辦國際組織會議 2,共同為防制反貪腐工作而努力,並針對引渡、司法互助與 執法等領域推動合作。回溯至2001 年,APEC 部長會議宣言以「APEC 貿易便 捷化原則(APEC Principles on Trade Facilitation)」為題,主張以「透明

(transparency)」作為核心原則,從而達到經濟成長及金融穩定之效,更可增 進政府行政的效能與重拾公眾對政府的信心,遂於2002 年完成首部〈APEC 透

1 參陳運財計畫主持、林志潔共同主持,防制貪瀆犯罪修法動向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2009 年 10 月,頁 1。

2 2011 年 3 月正式升格為常設之 APEC 反貪污及透明化工作小組(Anti-Corruption and Transpa-rency Working Group, ACTWG)。

明化執行標準領袖聲明〉,其中針對透明化標準(Transparency Standards)提出一 般性原則(general principles)與特殊性原則(specific principles)3

引發國際間一股反貪腐改革的趨勢,有鑑於此,聯合國大會為使打擊貪腐 更具成效,認應建構完善之國際法制,裨益各會員國於立法時供作參考,故聯 合國大會於2000 年 12 月成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設委員會;2003 年 10 月 31 日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以下簡稱「反貪腐公約」),該公約 目前簽署國(Signatories)計 140 個;締約國(Parties)186 個 4,為全球簽署會員國 最多,影響力最大的一項反貪腐公約,內容共計八章 71 條,其目的在指導各 c.moj.gov.tw/media/57848/6831547763.pdf?mediaDL=true,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14 日。

4 參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網站,https://www.unodc.org/unodc/en/corrup tion/uncac.html,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14 日。

5 參見法務部網站,「立法院今(104 年 5 月 5 日)日三讀審議通過『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反貪 腐公約案』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 趨勢及國際法制接軌,以有效預防和根除貪腐」,https://www.moj.gov.tw/cp-21-51011-4cbbd-00- 1.html,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20 日。

6 參法務部廉政署網站,https://www.aac.moj.gov.tw/6398/6436/6438/,最後瀏覽日:2019 6 月 14 日。

7 臺灣大紀元,「財產來源不明罪 藍委倡追溯」,http://www.epochtimes.com/b5/8/8/31/- n2246902.htm,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20 日。

8 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 20 條原文內容:「Article 20( Illicit enrichment) Subject to its constitution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ts legal system,each State Party shall consider adopting such legislative and other measures as may be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s a criminal offence, when committed intentionally,illicit enrichment, that is,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assets of a public official that he or she cannot reasonably explain in relation to his or her lawful income.」;聯合國毒 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網站,https://www.unodc.org/unodc/en/corruption-/uncac.html,最 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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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協下之立法模式,對於預防、打擊貪污及澄清吏治等目的,絕非是現階段解 決「貪腐行為」的終南捷徑9

果不其然,本罪自增訂施行2 年後,實務上未曾有引用告訴或判決確定的 案例,遂遭外界質疑本罪起訴門檻過高形同具文,抑或是刑度太低毫無實益等 評價10。是以,立法院旋於2011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第 6 條之 1 部分規定:「公 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 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 度以下之罰金: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 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三、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五、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七、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九、包庇他人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 犯之罪。」

主要修正重點整理如次,第一,將較具爭議的犯罪主體從「被告」用語,

修正為「犯下列各罪嫌的公務員」;而罪名適用範圍也擴張到與貪污罪以外無 直接關係之刑事罪責,第二「不明財產」的認定基礎,從原有規定以「涉嫌犯

9 參許恒達,貪污犯罪的刑法抗制,元照,2016 年 5 月,頁 175。

10 自由時報,「財產來源不明罪 施行 2 年沒起訴半件」,http://news.ltn.com.tw/news- /politics/paper/468649,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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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 合所得總額」改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之個案認定標準;第三,把刑責從3 年提高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1。長期以來,

貪腐(corruption)是影響整體國家競爭力發展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程度,更是衡 量全球各國貪腐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以下簡稱為「CPI」)

的重要性指標,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以下簡稱為「TI」)

臺灣總會(另稱臺灣透明組織,TI-Taiwan)公布 2017 年全球各國 CPI,以滿分 100 代表高度清廉的國家,在全球180 個納入評比的國家和地區中,臺灣分數為 63 分是近年來我國所獲得的最高分;排名29 名更是自 2003 年以來的新高,但在 東亞各國方面,我國與新加坡(84 分,第 6 名)、香港(77 分,第 13 名)及 日本(73 分,第 20 名)仍有一段差距12

綜合上述,本文以為,反貪腐公約著重於促進、便利及支援預防與打擊貪 腐等面向,爰建立一套完善的反貪污制度,應包含行政與刑事立法,並且強化 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方能杜絕貪腐風氣再度盛行。反觀,我國反貪體系雖已 制定陽光法案,然貪腐弊端仍未見有絕跡的徵象,基於社會穩定與輿論風向,

立法者一改刑事法制傳統,參採英美普通法規範或解釋 13,立法制定財產來源 不明罪,是否真如立法意旨所稱,成為預防及截堵貪污犯罪的利器,且符合我 國刑事法制與原理原則,容有近一步分析與討論的空間。

11 參許恒達,貪污犯罪的刑法抗制,元照,2016 年 5 月,頁 244-245。

12 參臺灣透明組織 2018 年 2 月 2 日之本會消息,https://www.tict.org.tw/2018022201/,最 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 20 日。

13 參許恒達,國際法規範與刑事立法:兼評近期刑事法修訂動向,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

叢,第46 卷特刊,2017 年 11 月,頁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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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研究目的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對刑事法具有歷史性的意義,所涉及的影響層面 相當廣泛,從憲法基本權利保護,衍生至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原理原則等,

均有爭議與衝突,大膽挑戰我國刑事立法的底線,本文以為,暫且不論本罪的 立法背景與理由,欲杜絕貪腐風氣與行為,必須從建構完善、透明的管制與申 報規範制度著手,而非採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不治本之立法策略,最終

「自食惡果」造成刑事法體系難以相容;舉例而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 定,司法機關於偵訊前,應先告知被告所擁有的權利及義務,係為確保被告於 訴訟程序中之地位,可自由供述或保持緘默,然對比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構 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顯與前述規定背道而馳,爰將使被告陷入具 有高度不確定的訊問環境中,造成自我意識混亂可能,易言之,可預見的結果 將會是被告主張行使緘默權,卻遭到本罪刑罰予以處罰的窘境,導致被告地位 保障如風中殘燭般不堪一擊,恐嚴重侵蝕我國訴追正當程序之規範目的及原理 原則,真可謂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更遑論本罪能否實際達成反貪腐效益。

是以,本罪立法脈絡的初探,可回溯至反貪腐公約的條約規範,係仿效「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立法模式制定而成14,兩大公約對於當前國家治理與經濟發 展扮演舉足輕重的腳色,有助於法制規範更臻完善。首先,我國反貪腐施行法 第1 條規定,為實施西元 2003 年聯合國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 反貪腐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 透明與課責制度,特制定本法,藉以致力於國際反貪腐趨勢及法制接軌,積極

14 參考法務部網站,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p-1088-32063-491c6-200.html,最 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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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公約所揭示之各項規範 15,方能善盡國際社會公民之責,並邁向與國際法 制的接軌。

至於施行法如何適用我國現行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可見同法第 3 條第 1

至於施行法如何適用我國現行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可見同法第 3 條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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