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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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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皆有不同見解,而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迄今,即將邁入第10 個年頭,可惜未 能因2011 年的修法而定紛止爭,相反地,修法後更增添問題的棘手與難解。基 此,本文以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於實務判決上,亦有數起因本罪而遭起訴甚或判 決確定之個案,於此之際進行分析並探討,財產來源不明罪與我國憲法和法律 制度基本原則,是否適當?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與範圍

首先,本文採用文獻分析法,參考外國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例,並蒐集 國內外期刊文章、碩士論文、官方研究報告及參考書籍,探析本罪立法目的、

精神、規範重點等內容,簡要整理我國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的基本原理原則,

說明刑事法體系既有架構與規範,從而瞭解本罪的適法困境與問題癥結;再者,

綜整目前司法實務個案見解,比較與分析外國立法例、反貪腐公約規範及刑事 法基本原理原則等,歸納出各項法制扞格的問題,透過演繹法重新檢視財產來 源不明罪的妥適性,提出未來修法建議、方向或具體替代方案,裨益重構本罪 規範及政策內涵。

其次,本研究範圍於刑事體系架構下,檢視現行法是否違反貪腐公約第20 條立法目的及精神,從「國家憲法和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為前提,考量修正後 的犯罪主體範圍過於廣泛,未免本文討論失去焦點,擬將範圍限縮至涉犯貪污 罪之不法為主,其餘各款相關案例留待未來另行討論;至於外國法制部分首要 針對英國、香港及澳門等國家18,至於他國立法例已有許多文獻可供參考19

141 期,2007 年 2 月,頁 237-238;許恒達,貪污犯罪的刑法抗制,元照,初版,2016 年 5 月,頁177。

18 至於為何僅選擇討論香港、澳門法,主要係因我國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立法理由中有曾

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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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文探討重點將以反貪腐公約、香港、澳門法與我國法在制度架構 及法理原則之比較。再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的疑義與實務運作情形,分 析可能對應策略的利弊得失,並提出建議解決方法,具體解釋本罪之各項要素,

舉例而言,能否透過陽光法案中財產申報的預防措施,達到「先行政後刑罰」

之管制目的,畢竟刑法的惡害程度不容小覷,屬防止犯罪之最後手段的性質20。 退萬步言,貪腐犯罪最大的誘因還是在於不法利得,倘若能擴大行為人在不能 證明或交代財產來源不明之合法性時,即可將財產來源不明之財產擬制成不法 利得予以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最後則是結論。

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文各章架構茲概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本篇論文分別說明,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研究動機與目 的、研究方法與架構,破題式說明本文研究的主題與方向。

第二章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與實務運作」,本文係就財產來源 不明罪之立法沿革出發,探究本罪保護法益可能之目的,並就該罪責的構成要 件定義逐一說明,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等兩部分,並輔以學說對 刑事構成要件之定義加以介紹。接續,篩選我國實務判決確定案例,具有社會 重大矚目之貪污案件,如前行政院秘書長林○世涉貪案、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民事庭法官胡○彬涉貪案、前臺北市市議員賴○如涉貪案及前立法院秘書 長林○山涉貪案,整理出各審級判決書中,對於本罪立法意旨、構成要件之分 析與解釋,從而建構出的規範之主要見解,有助於推導出實務運用的現況,作 為本文的論述與比較基礎,裨利瞭解實務對於本罪適用程度。

19 參邱忠義,「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歷來修法之簡介,軍法專刊,第

56 卷 2 期,2010 年 8 月,頁 204-210;吳景欽,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入罪化的疑義,月旦法學 雜誌,第 164 期,2008 年 12 月,頁 51-76。

20 參甘添貴,刑法之謙抑思想,月旦法學雜誌,第 24 期,1997 年 5 月,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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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國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分析檢討」,從各國立法例開始介紹,包 括反貪腐公約、英國、香港及澳門,所採取不明財產入罪化之立法方式,進一 步延伸至我國憲法基本保障權利,以及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原則等範疇,涵蓋內 容為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例如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不自證己罪及無 罪推定原則,抑或舉證責任轉換問題等,參照學理相關研究文獻,對比實務見 解是否相容,同時聚焦在學說的批判與質疑,嘗試重新形塑出,本罪應有的法 制框架與定位。

第四章「財產來源不明罪研析對策」,本文歷經前兩章節的討論,對於財 產來源不明罪之性質,已具相當程度了解,故整理我國學說對於本罪的修法建 議與替代方案,具體檢討與建議,依序為廢除本罪、原貪污罪之截堵構成要件,

抑或擬制貪污所得之沒收及研擬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等對案,嘗試賦予本罪不 同的可能,以兼顧我國刑事法制與反貪政策的衡平,確實達到本罪立法目的與 效果,從而減緩學說對於本最適法性之批判與質疑。

第五章為「結論」,綜整前述各章節所討論的重點與心得,再一次重申本 罪的適用困境與問題,並針對學理上之衝突簡要概述,嘗試為本罪未來修法的 方向提出對案,抑或其他替代方案,提供立法者未來重新思考修法的可能之參 考,以確保我國刑事立法政策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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