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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資優教育白皮書》(教育部,2008a)中提及:「音樂資優教育的目標乃提供 適性均等的學習機會,使音樂資優學生的需求能受到重視與滿足。」國際音樂教 育學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Music Education)也指出:「所有的兒童都應接受 音樂教育,音樂教育應該是平衡的、全方位的、先進的,而且是為了提供每一個 學生的特殊音樂需求所設計,其中也包含有特殊音樂性向的兒童。」(引自陳曉嫻,

2005)追溯臺灣音樂資賦優異教育的發展,始於 1960 年代教育部為陳必先1首開先 例開放出國留學,並依此特例擬定《藝術科目資賦優異學生申請出國辦法》,先後 共計有 462位音樂資賦優異學生依此辦法出國深造。1970 年代,鑒於音樂專業人才 之培訓應向下紮根,開始於各縣市中小學校設置「音樂實驗班」,有系統地培育音 樂資賦優異的中小學生,開啟國內音樂資賦優異教育的發展。1984 年與 1987 年教 育部分別頒布《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將原僅屬實驗性質的音 樂班設置計畫正式納入特殊教育體系,並正名為「音樂資賦優異班」;1998 年頒行

《藝術教育法》,將音樂資優教育納入「學校專業藝術教育」體系之中,原有「音 樂資賦優異班」也改稱為「音樂才能班」,並提供一貫制的學習環境,期望全面提 昇國內的藝術教育水準。

1 陳必先於 1950 年出生於臺北市,擁有絕對音感的她,自幼即嶄露優異的音樂天賦。1960 年獲得 德國科隆音樂院的入學許可,在國內尚無資賦優異培育制度的年代,在一群音樂教授的呼籲及爭 取下,終於獲得教育部特准出國深造,音樂資賦優異中小學生留學之門自此開啟。(徐麗紗,2008)

2 自 1962 年教育部頒布起至 1973 年廢止此法止,先後經甄試合格出國者共計 46 人(黃揚婷,2007)。

鑑於環境與時間變遷,全國各縣市迅速成立音樂班的現象難免有浮濫之疑 慮,在臺灣升學主義掛帥的情況下,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執行產生與升 學掛勾之現象,例如:變相資優班的成立。為了提升特殊教育之教育品質、保障 特殊需求學生之受教權益,因應社會發展趨勢(教育部,2009a),2009 年立法院 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新法規定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將採分 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以避免原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 特殊教育班辦理,有變相資優班之嫌(聯合報,2009)。此法案的通過立即在藝術 教育界引起軒然大波,教師、學生、家長與相關行政單位在面臨藝術才能班可能 轉型的衝擊之餘,同時也省思臺灣專業藝術教育的發展及未來趨勢。教育部在社 會輿論的壓力與教育推展的需求下,仍維持原有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並為因 應立法院附帶決議「請教育部於特殊教育法公布後六個月內,修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解決非資優藝術才能班與資優藝術才能班問 題」,修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配合《特殊教育法》刪除 有關資賦優異之文字,並增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構藝術才能班總量管控機 制:核准國民中、小學設立當年度藝術才能班,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中、

小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為限,經專業評估教育資源分配而有增班之必要時,不 得超過該直轄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之 1.5%,

並得視實際需要對藝術才能班實施進行評鑑,未達標準者應予以督促改進並追蹤 輔導,以增進藝術才能班之教學品質(教育部,2010a)。

研究者認為落實評鑑工作是改善目前藝術才能教育的當務之急,依《特殊教 育法施行細則》(2003)的規定,至少每兩年對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藝術才能班之績效,針對行政組織、師資與研究、課程與教學、輔導與服務進 行評鑑。研究者認為教育的核心是學生,瞭解學生的學習需求,可以幫助教師瞭 解課程的缺失而加以改善,目前評鑑的項目多以學校行政及教師的角度為主軸,

較少參考學生的意見。Rife、Shnek、Lauby&Lapidus(2001)指出,學生與教師 對於學習的目標與態度具差異性,而學生學習滿意度對學習極其重要,可提供培

育學生積極發展所需的內在動機,學習滿意度可視為對學習活動的一種評鑑方式 或層面(蕭安成,1998),而透過學生的學習滿意度,能夠瞭解學生的學習是否獲 得滿足,亦可作為衡量學習成果的指標,同時也是激發學生學習動機並作為評估 教學成效的標準(林秀真,2009)。目前國內關於藝術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滿意度的 研究有相當的數量,但研究對象多集中於美術類與舞蹈類的學生,音樂類的資料 卻非常缺乏。

雲林縣自 1986 年成立第一所國小音樂班起,目前已有一所國小音樂班,三所 國中音樂班及一所高中音樂班,二十多年來各校認真辦學,積極推廣藝術教育,

為社區注入藝術生命。研究者任教於雲林縣藝術才能音樂班近十年,曾經歷數次 音樂班評鑑,囿於時間與人力之限制,現行評鑑方式以訪視書面資料為主,而以 行政績效角度著眼的評鑑報告也著重於各項紀錄的建檔工作是否確實執行,對於 雲林縣各教育單位是否能提供滿足學生學習需求的音樂資優教育尚待評估。隨著 以學生為主的教育理念日漸普及,順應學習者的需求與特質施行教育,才是有效 能的教學。因此,本研究希望能從學生的角度,探討學生學習滿意度,藉以提供 日後各校檢視自我,強化發展特色,以改進雲林縣藝術才能音樂班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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