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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公民投票法的剖析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關全國政治、經濟等重大發展,實在不可不慎,尤其是憲 法、法律的創制、複決對於國家命脈更顯的特別重要,且法令為國家制度的根源,

需要由全國過半數以上之人民參與投票,並獲得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 可成行,但若重大公共政策與建設則可考慮向下修正;如在地方,配合當地民情 做適度門檻的調整,方可行之。且就未投票者的觀點而言,雖說並非反對該案,

但展現出該議案對於投票者還未有「足夠之意願」去投票,亦即認為議題對自己 仍未具有重要性,如同三二O 防衛性公民投票,雖說是目前臺灣人民皆可接受 的政策,但這也是「既定政策」,無非以公民投票尋求人民的「背書」,其必要性 自然大打折扣。在此筆者建議全國性議題門檻的向下修正仍需要考量議案的性 質,如涉及國家之法令,則需過半數之投票門檻,其他可視情況為之,並非為了 加速推動法案,因而草率行事,造成國家負面影響。

三、重行提出公民投票之限制

行政院公投法修正案「刪除三年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公投之限制」的立 意是為了保障人民發動公民投票的自主性,但卻在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 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這方面並沒有多做說明,筆者認為涉及事項固然影響國家甚鉅。但八年的時間似 乎過長,必須加以縮短,且若在地方性的建設中,必然有其迫切性,方可依先前 地方上的提案、連署採「因地制宜」的方式,交由地方政府規範之,以便達其時 效性,促成地方的民生發展。若在全國性質則因耗費甚鉅,影響頗具深遠,必須 要有一定時間之限制,促使議案重新規劃與設計,方能達到最佳之成效。

四、公民投票的提案與連署應該由繁化簡

就以核四公投促進會發動核四公投為例,連署的花費除了需要花費新台幣六 千萬至八千萬元,加上需要連署人的身份證影本,除了使手續繁雜化外,更使有 意連署但又不願身分曝光的民眾望之卻步。筆者先前曾建議師法美國各州連署方 式,連署人僅需認定為該州居民,並填寫簡單的資料(如姓名、學歷等),或採

取網路連署的方式進行,由民眾登入連署網頁後後直接在家進行連署。各團體或 個人可以在網路上討論議題和提出倡議或提案,該提案可能成為一項循環,藉由 一項網路請願過程,註冊的選民可以藉由電子方式簽署一項請願和通過其他的請 願,或是連署其他人所發起的請願。任何請願得到足夠的連署符合某項法律制定 的門檻後,可以向適當的立法或行政機關提案,因涉及隱私的保障,更能激發中 間族群對於議案的表態,也可提升人民參與公共議題的興趣。

伍、重視少數族群之權益

公民投票所代表的精神就是樣讓每個人能真正參與政治,爭取自身應得權 益,我國目前雖然在原住民政治參與的地位極力提昇,但其他方面仍有些許差 距,因此若公民投票法能再增加由原住民自行推動之公民投票,相信能彌補之間 的不平衡。就上述各版本所涉及的原住民公民投票,林濁水版在第三、十七條提 到,規範較為粗略,但黃爾璇版的規定卻頗為詳盡,由定義至連署、審查甚至是 公民投票行使之標的都規定的十分詳盡,實可作為往後在增列我國公民投票法的 一環。

規範原住民公民投票法亦然顧及到少數族群之權益,但筆者認為目前實施原 住民公民投票卻仍有以下問題存在:首先目前的台灣原住民大略分為十族,各族 的風俗、民情依地理分布位置有相當的差距,倘若要推動公民投票,必定要以「族」

為單位,但黃爾璇版的公民投票法卻將其劃歸中央辦理,亦即有意將其擴及至全 國性的公民投票,屆時投票率必定十分低落,也無法位單一族群爭取權益;再者 依黃爾璇版第一章總則,第六條,全國性與原住民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 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中央政府並不了結當地民情,況公文往返與審查上或許 會產生偏誤的情形下,原住民推動公民投票自然不易。筆者認為我國若要推動原 住民公民投票,最好劃歸由縣、市政府與選舉委員會或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做把 關辦理,除收地利、時效之便,因地方政府機關較為瞭解區域內原住民之習俗,

審查必能更為切合實際與針對議案所造成的影響做出評判,保護弱勢或少數之權

益,亦可達成當初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美意。

六、公民投票法的本末倒置

先前第伍章第二、三節對此也有過論述,基本上「公投制憲」這種情形在世 界各國已經十分常見,但其所要求的門檻更高於一般的法律案與公共事務議題,

原因是憲法為一國之母法,具有最高性與基礎性,所有的法律、命令必須都要依 照憲法的規範而行,因此制定上不可不慎。但目前該修正案卻貿然將憲法的創制 納入未來公民投票修法的方向,無視憲法並沒有相關規定而隨意立法,此舉也引 起政、學兩界頗多的爭議。

人民能夠使用公民投票的方式來制定憲法確實對我國人權提升有著大幅度 拓展,但立法者卻忽略制定任何法源都需要有憲法作為基礎。目前我國憲法的增 修之權仍掌握在立法院之手,對於經由人民制憲或修憲仍無相關規定,所以只有 先經由修憲一途,將憲法創制、複決之權劃歸人民之手,此修正案才具有繼續審 議、思量的價值,否則將是空談。

所有通過立法院的法案、條文都是政黨競爭下的產物,公民投票法自然也不 例外,從民國九十二年底正式由立法院出爐,到如今各政黨對於其中的條文仍有 許多的爭議與歧見,從公投覆議案乃至近來公投修正案都可見到各黨對於公民投 票法訴求的一面,有些雖然涉及政黨利益(如刪除立法院提案權,轉由行政院執 行),但多數卻是期望將台灣人民主權能夠藉由這部法案再做擴張。畢竟台灣公 民投票理念的推動並非一朝一夕,相較而言法令也將會配合環境時勢再做修補,

在此也期望未來台灣人民能擁有一部極為完善的公民投票法,透過良善程序與制 度的運作,完整表達出台灣人民的需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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