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壹、政策建議
都市發展與公共工程的建設是政府的任務,然都會區人口密集,土地取得不易,
諸如此類的用地取得事件將會成為政府施政能力的考驗。尤其地方財政普遍困窘,加 上民意高漲,使得政府用地取得也許無法比照新竹市打通八米瓶頸巷道政策執行方式 辦理。但溝通協商過程之柔性處理,避免抗爭之活動,減少社會成本之付出,仍是值 得讚許的。
有關土地徵收時之公益、私益衡量機制,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乃至憲 法第十五條所定『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於是關於此點,如何強化 改進,以建構足以確保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是為重大課題,且為急務。」
為了都市發展公共用地取得,雖然經歷了冗長的政策過程,但期間的立場表達、
利益交換、妥協與配合都是需要時間進行充分討論,表面上看起來雖然不合乎效率,
但政策結果卻是圓滿的。因為少了可能發生的抗爭衝突,對於可能造成的社會成本大 幅降低,更重要的是,累積更多的社會資本,建立互信、互賴的夥伴關係。
在此提出本研究的相關建議如下:
一、都市計畫之全面檢討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雖然明定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但由於都市計劃有相 關法令規範,一般民眾無法透徹了解且一旦劃定後,如非具體重大的事證否則很難改 變,然而政府卻因財政困窘,經歷二、三十年都尚未徵收的情形時有所聞,對於民眾 權益之保障實為一大敗筆。這種普遍存在的情形,實則需要有關單位全面檢討。
二、政府應更重視老舊市區的更新,確保民眾權益
都市計畫道路因財政困窘無法徵收,除了損及民眾權益外,讓民眾更不能等待的
對自身居家環境安全的保障。政府除了將都市發展的重心放在精華地帶,帶動地方經 濟繁榮,更應該將舊市區更新列為施政主軸上,否則舊市區的狹小巷弄一旦發生意 外,公共安全也受到威脅。
三、效率及效能的省思、代表性、回應性的重視
公共行政學在管理技術方面,一直在追求的目標是求得最大效率、經濟與效能,
希望在最少的時間、最低的成本與最大的政策產出與效果。然而這種理性思維往往忽 略了政策利害關係人因為在規劃過程及執行階段無法表達意見,所可能採行的抗爭手 段,這些抗爭手段所造成的社會成本與其影響,遠超過決策過程中所節省的成本。
在一個多元的社會,公共政策必須能夠適時的反應民眾的需求,以回應時勢與社 會變遷的需要,並忠實的呈現社會個群體的利益需求,以免造成社會公益與公民利益 不政當的分配。政策網絡中所有相關的社群成員表達意見,並給予體制上的協助,每 個成員都能有機會公平的呈現與表達他門對政策的看法與意見,並透過協商將各個社 群所關心的議題納入談判的過程與結果,充分的回應相關成員的需要。
四、柔性治理、人文關懷創造多贏
政府應避免以強制說服政策關係人,每個人的生長環境不同,認知也不同,所以 其所認定的價值與利益亦不盡相同,因此政府在規劃與執行一項政策時,不應該忽視 政策利害關係人心理的感受與期待,建立良好的夥伴關係才能共同達成政策目標。
五、繼續徵收工程受益費
所謂的工程受益費,就是指政府為了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價值、便利交 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興建的各項水路工程時(如橋樑、溝渠、道路等),針對其工 程受益範圍內的土地建物、車輛船舶等所收取的費用。
工程受益費的計算方式相當多,有按不同受益等級課徵不同比例的費用;或按受益 線與受益面來課徵。工程受益費課徵的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所需費用的 80%,但民國 76 年底刪除 35﹪的下限規定後,也就是說,即使有工程,因無徵收下 限之規範,也不一定要徵收工程受益費。
目前在地方縣市工程受益費幾乎是處停徵狀態,然因工程受益費的課徵對象是公
六、加速推動土地重劃或整體開發
土地重劃是一項都市開發的工具,但若與美國的整體開發做比較,目前的土地重 劃功能則還有待加強。以美國的整體開發而言,除有土地細分(即土地重劃)的功能 外,尚具有社區整體環境塑造的功能。有些開發案的開發者甚至扮演經營者的角色,
除長期持有該社區的部分產權外,同時負責經營該區以及整體維護管理之工作。因 此,須有龐大的資金,始足支應整體的規劃與分期進行。
而國內的土地重劃,僅就土地重新規劃利用,並未考慮到開發地區的空間品質之 塑造。因此,若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較為發達,資金較為充裕的情況下,則可考慮整 體開發之推動。至於公共設施經費之負擔,則由開發者、地主、購屋者、或房屋使用 者共同分擔,以符合公平原則,不但可提升區域之都市發展與生活品質,亦可增加該 區之經濟附加價值。
貳、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完成後發現尚有很多方向可做研究,以下幾點建議可做為未來研究方向參
考:
一、蒐集其他地方政府對於打通瓶頸巷道政策的看法及作法,與新竹市打通瓶頸巷道 政策之理念及作法做比對,以期歸納出兼顧地方財政、資源以及地方建設之最佳 模式,以供未來的地方政府參考。
二、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方式為主作質性研究,如後續可嘗試以量化研究方式,對此 119 件個案作全面性研究分析,將可對目前質性研究分析所得之結論作多方面客 觀之印證。
參、研究限制 一、質性分析的限制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方法分析,針對網絡的行動者進行互動分析,相較於量化研究 方法,儘管質性研究的分析方式能夠更貼近與瞭解行動者的互動過程與關係,但是本 研究無法展現出各個行動者的互動頻率,以及其行動者之間的核心與邊陲關係,因而 被視為本研究限制之一。
二、受訪者的限制
由於本研究所研究之個案數高達 119 件,但限於人力、時間的不足,本研究無法 一一就其個別之背景完整呈現,只能以大略的分類方式歸納,同時僅挑選四個案作深 入的訪談,因此可能無法充分代表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再者,由於本研究個案發生已有一段時間,故當地民眾或相關公部門組織對於參 與過程的記憶上或有遺漏,對於某些較敏感的話題亦不願作答,因此,研究者只能藉 由相關會議紀錄與參與觀察來補足受訪者記憶遺漏或不願受訪、回答的限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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