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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在文檔中 目 錄 第一章 (頁 35-45)

本主題探討採用問卷調查法,依據文獻探討形成自編之問卷為調 查工具,蒐集職業重建專業督導對於督導職能重要性之看法與所具備 督導職能的程度,並調查受督者對於提供服務所需各項能力之受督需 求與各項受督需求受到督導的程度。依研究目的,以下分節說明研究 設計、研究對象、研究工具、研究步驟與預期效益。

第一節、研究設計

由文獻探討可知,督導行為是督導者與受督者共同努力的歷程,

兩者間所建立之同盟關係亦關乎了督導實務及專業服務之提升;為確 保督導行為之「使能」與「確保」兩個重要內涵,此次探討將由督導 者之督導職能,以及受督者需求兩個面向來作探討。

本次探討針對督導者對於督導職能的重要程度與具備程度,亦同 時探討受督者在受督的需求程度與滿足程度之情形,最後將比較督導 者與受督者的調查結果間所呈現的差別。為達研究目的,本研究採用 問卷調查的方式收集所需資料,於進行統計分析初步結果後,續邀請 實務工作者,召開督導者與受督者焦點團體各一場,以融入實務工作 者之觀點,發掘現行督導實務上可改進之處,作為督導職能發展之建 議。

第二節、研究對象 一、問卷調查對象

本研究以目前本轄區現職督導者以及受督導者進行問卷調查,母 群體為北基宜花金馬轄區內職業重建專業人員,為符合本研究目的,

其填寫督導者與受督者問卷之資格與調查情形如下所述:

督導者須符合以下條件:1、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人員遴 用標準,具備督導資格,並有從事督導工作之實務經驗的專業督導;2、

前項所述實務經驗係指曾經實際擔任職業重建服務中之就業服務、職 業輔導評量、職業重建個案管理督導職務至少一年,且一年內至少提 供四次督導服務(三個月一次)。而針對實務上現職同時有督導者與受 督者身分者,為避免其觀點重複出現而影響調查結果,則優先列於督 導者問卷調查。

本轄區內符合研究調查條件專業督導總計 47 位,此次調查回收 35 位,回收率約為 75%;督導者基本資料如表 3-2-1,其中女性 18 位、

男性 16 位、其他 1 位;最高學歷為高中者 1 位、學士(副學士)24 位、碩士 9 位、博士 1 位。專業領域為「社會工作」者 15 位、「職能 治療」1 位、「復健諮商」5 位、「心理或輔導相關」14 位、以及「其他」

7 位。督導資格具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者 16 位、「就業服務員」

29 位、以及「職業輔導評量員」10 位。擔任督導形式,僅擔任內督者

18 位、僅擔任外督者 10 位、內外督導皆擔任者有 7 位。

擔任督導之專業類型,擔任單一專業類型者 27 位、跨兩種專業類 型者 6 位、跨三種專業類型者 2 位。平均擔任督導年資為 9 年 1 個月;

職業重建服務專業總年資平均為 15 年 6 個月。

表 3-2-1

受訪督導者背景資料摘要表

變項

n=35

百分比%

性別

18 51.43%

16 45.71%

其他 1 2.86%

最高學歷

高中 1 2.86%

學士(副學士) 24 68.57%

碩士 9 27.71%

博士 1 2.86%

擔任督導形式

僅擔任內督 18 51.43%

僅擔任外督 10 28.57%

內外督導皆擔任 7 20%

擔任專業之類型

單一類型 27 77.14%

跨兩種類型 6 17.14%

跨三種類型 2 5.72%

受督者須符合以下條件:1、具備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人員遴 用標準中,各種專業人員資格,如: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職業輔導 評量員、就業服務員職務之專業人員,並有實際接受督導經驗者;2、

前項所述受督經驗指的是實際接受合格之職業重建專業督導者之督導 至少一年,且一年內接受至少四次(三個月一次)督導,故縣市評鑑、

訪視輔導、專案督考等類型,其雖未必僅針對行政管理事項進行督導,

但因多屬於單次性質以及缺乏督導同盟關係,故未包含於此次專業督 導經驗之調查範圍。

本轄區符合研究調查條件之職重專業人員總計約 210 位,實際回 收 135 位,回收率約為 64%;受督者基本資料如表 3-2-2,其中女性 95 位、男性 39 位、其他 1 位;最高學歷為學士(副學士)123 位、碩士 12 位。專業領域為「社會工作」者 62 位、「職能治療」4 位、「物理治 療」1 位、「特殊教育」9 位、「復健諮商」6 位、「勞工關係」5 位、「人 力資源」3 位、以及「心理或輔導相關」49 位、「其他」11 位。現職擔 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者 35 位、「就業服務員」94 位、以及「職 業輔導評量員」6 位。

目前接受督導形式,僅有內督者 44 位、僅有外督者 35 位、兩者 都有 46 位、遺漏值 10 位。服務單位所在縣市,臺北市 69 位、新北市 39 位、基隆市 8 位、宜蘭縣 10 位、花蓮縣 8 位、以及金門 1 位。

職業重建專業人員年資分層為二個區間,1 年以上未滿 5 年 65 位 及 5 年以上 70 位,平均年資為 6 年。

表 3-2-2

受訪受督者背景資料摘要表

變項

n=135

百分比%

性別

95 70.37%

39 28.89%

其他 1 0.74%

最高學歷

學士(副學士) 123 91.11%

碩士 12 8.89%

現職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35 69.63%

就業服務員 94 25.93%

職業輔導評量員 6 4.44%

接受督導形式

僅有內督 44 32.59%

僅有外督 35 25.93%

兩者都有 46 34.07%

遺漏值 10 7.41%

服務單位所在縣市

臺北市 69 51.11%

新北市 39 28.89%

基隆市 8 5.93%

宜蘭縣 10 7.4%

花蓮縣 8 5.93%

金門縣 1 0.74%

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5 年 65 48.15%

5 年以上 70 51.85%

二、焦點團體參與者

根據統計結果,研究團隊由此次填寫過問卷之督導者及受督者中,

邀請參與焦點團體,邀請後共計有督導者八位、受督者十位參與,分 別召開督導者及受督者焦點團體。

八位督導者中,督導形式擔任內督者 4 位、外督者 3 位、內外督皆 有 1 位,督導專業類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3 位就業服務 4 位、職業輔 導評量 1 位,請見表 3-2-3。

表 3-2-3

督導者焦點團體成員背景資料摘要表

督導者 督導形式 督導專業類型

督導者 A 外督 就業服務

督導者 B 內督、外督 就業服務

督導者 C 內督 就業服務

督導者 D 內督 職業輔導評量

督導者 E 外督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督導者 F 外督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督導者 G 內督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督導者 H 內督 就業服務

十位受督者中,現職為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5 位、就業服務員 4 位、

職業輔導評量員 1 位,年資分佈為 1 年 10 月到 10 年 8 月不等,請見 表 3-2-4。

表 3-2-4

受督者焦點團體成員背景資料摘要表

受督者 單位縣市 現職 年資

受督者 A 臺北市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6 年 受督者 B 臺北市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2 年 受督者 C 臺北市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1 年 10 月

表 3-2-4

受督者焦點團體成員背景資料摘要表(續)

受督者 單位縣市 現職 年資

受督者 D 新北市 就業服務員 7 年 3 月

受督者 E 新北市 就業服務員 4 年 9 月

受督者 F 臺北市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10 年 8 月 受督者 G 新北市 職業輔導評量員 9 年 8 月 受督者 H 宜蘭市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7 年 3 月

受督者 I 宜蘭市 就業服務員 3 年 2 月

受督者 J 臺北市 就業服務員 2 年

第三節、研究工具

本次主題探討採調查研究法,使用自編問卷作為調查工具。依據 文獻探討內容進行研究工具編纂,且依據兩種研究對象,提供督導職 能與受督者需求探討問卷-督導版(如附件一),以及督導職能與受督者 需求探討問卷-受督者版(如附件二)作為資料搜集工具。考慮職業重 建人員不同專業的差異性,問卷搜集內容包括研究對象現職、工作地 等背景資料,以做為後續分析之依據。

焦點團體之題綱,係由督導者與受督者所填寫之問卷調查回收之 資料,經後續分析後分別擬訂焦點團體討論題綱-督導者版(如附件 四),以及焦點團體討論題綱-受督者版(如附件五),透過與督導者及 受督者討論,以將調查發現透過實務職業重建人員之觀點進行聚焦。

第四節、研究步驟

本次主題探討透過自編之問卷,以調查督導對於各職能領域重要 性與具備度之看法,並同時調查受督者之觀點,以了解目前職業重建

領域督導過程中,督導業務實際執行面與需求面之符合程度,以回應 研究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進度表如表 3-4-1,詳細流程如後:

一、問卷設計:

1、 擬定問卷初稿兩份:由本中心根據初步文獻分析與現行職業重建 服務督導專業訓練與繼續教育課程之分析,彙整職業重建專業督 導者所應具備之督導職能知識領域,編製督導者與受督者調查問 卷之初稿。

2、 書面審查:於期初審查,將問卷初稿及設計由委員審查,並依據 建議進行後續修改,以確保問卷內容能回應研究目的。

3、 問卷預試:依據委員建議完成第一次問卷修改後,針對督導者與 受督者進行預試,以確認問卷之題目敘述與答題者之理解的差 距,同時根據答題者回饋再次修改問卷之語句用詞,提高問卷之 信度。

4、 完成問卷定稿:依據前項審查及預試結果修正,經由審查委員審 查確認後,完成問卷定稿。

二、問卷調查:

首先,本中心透過公文檢送實體問卷,向各受調查單位說明本次 調查目的與調查方式,並透過電子郵件通知各對象,邀請其回覆問卷,

並提供多種回覆管道,催收時除由縣市承辦窗口協助提醒外,研究團

隊並致電拜訪,以提高回覆率。

三、結果分析:

1、 資料處理:檢視所回收問卷,將問卷填答者背景資料以及各督導 職能反應逐一編碼建檔,資料彙整後研究團隊依據研究問題與目 的,進行資料檢核,確認缺漏值、極端值是否影響研究分析,俟 剔除不合格之問卷資料後,進行後續統計。

2、 統計分析:

(1)敘述性統計:

A. 將填答結果進行背景變項與現行督導模式統計,以對於轄區內 各縣市之督導生態有一概括性瞭解。

B. 對於督導職能重要程度與具備程度,依據各督導職能與各領域 向度進行描述性統計。

C. 對於受督者的受督需求與滿足程度,依據各督導職能與各領域 向度進行描述性統計。

(2)統計考驗:

A. 督導者在督導職能重要程度與具備程度間差異。

B. 受督者在督導需求與滿足程度間之差異。

四、專家會議:邀請專家針對統計方法、初步研究結果、及焦點團體 討論題綱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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