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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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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有:歷史研究法、理論研究法、比較研究法、歸 納研究法、實例舉證法等。以國際航空旅客運送之相關公約、議定書及協 定等之歷史發展演繹加以介紹,以了解國際上對於航空運送人與旅客間之 法律關係處理之規範,並佐以實務上歷來發生之案例和判決加以說明、分 析,以期獲致理論與實務其相同與相異之看法和處理方式,同時並就航空 運送契約及航空運送人之責任為基礎理論之分析,以作為本文論述航空運 送人及旅客相互之權利義務分析,及航空運送人損害賠償責任之種類、範 圍的基礎,復介紹我國之法規與現行之作法,以和上述之國際公約及處理 方式互為印證、比較。同時,就目前實務上較常發生之班機延遲、機位超 賣及行李毀損、遺失等情況,以專章介紹,以深入了解所介紹之法規的適 用情況和實務的處理倩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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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航空旅客運送契約

第一節 前言

航空公司規劃飛航路線,載送旅客至目的地,而收取運費,依我國民 法第 622 條規定:「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 人。」可知,航空公司係立於運送人之地位,以運送旅客為目的而營業,

航空公司與旅客間所成立之法律關係為運送契約。而在我國現行法制中尚 有民用航空法等特別法用以規範航空業者與乘客間之權利義務,各法規間 之適用關係及範圍如何?此外,國際航空運送由於其所涉及者尚有國際公 約等因素,不同於國內運送及一般陸路運送,具有其特殊性,對於航空事 業之發展及旅客權益之保障等問題之影響,均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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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航空運送人與旅客之法律關係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為適應環境之需要,固承認各種可容許之風 險,惟該等風險之製造者,並非即可不負擔民、刑事責任。航空科技之發 展固為日新月異,但仍無法排除其發生損害之可能性,故於損害發生時,

應由何人負如何之責任,即須加以探討。

在航空運送之法律關係中,航空公司為運送人,其機上乘客自為民法 第 654 條以下所規範之旅客,而已向航空公司訂妥機位、開立機票,卻尚 未登機或因故不能登機之人,是否已和航空公司成立運送契約?是否亦受 上開規定「旅客」之規範?其間之權利、義務為何?而航空運送之旅客是 否為消費者保護法中之消費者?

第一項 航空運送契約為諾成契約

第一款 旅客運送契約須交付運送憑證始成立生效?

諾成契約是一俟雙方當事人達成意思合致,隨即產生債之關係之契 約,與其相對者為除了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意思合致外,還必須以實際交 付契約標的物為要件,債之關係始能成立之要物契約。諾成契約其成立無 須以契約客體的實際交付為要件,其生效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取得一致為 要件,雙方之意思表示一經合致隨即發生契約上之法律關係,此種契約之 成立不受第三人或其他因素之干預或影響。航空旅客運送契約一般以雙方 當事人就運送契約之各個要素,諸如運送客體(旅客)、目的地、運送路 線、時間等之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運送憑證(機票)僅係證明運 送契約存在之客觀證據,憑證之交付並非運送契約之生效要件。在我國的 中華航空公司「國際航線旅客及行李運送條款」1中之第三章第三條第一節 3.1.1 中即記載有「機票是航空公司與機票上所載姓名的旅客之間運送契約 的表見證據」之表示。

雖因於航空運送契約之要約與承諾階段,旅客通常須向運送人支付運 費,並在給付運費後方取得運送憑證,似乎於運送契約之成立,須以交付 運費、取得憑證之「物」的交付為要件,故於貨物運送契約有認為係要物

1 參附件一。

日以後已廢止不用的「動力車運送規則」(Kraftverkehrsordnung fuer den Gueterfernverkehr mit Kraftfahrzeygen,簡稱 KVO)第 15 條第 1 項雖規定「運送契約因運送人收受貨物及託運單 (Frachtbrief)而成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無視於法條的明文規定,向來堅持託運單的交付僅有 明效力,非成立要件,而不採取要物契約(Realvertrag)說。學者間對此亦多有爭論,不管如何,

所有爭論均已隨 KVO 被廢除而煙消雲散;德國舊鐵路運送規則((Eisenbahn-Verkehrsordnung ,EVO http://bundesrecht.juris.de/evo/BJNR206630938.html)第 61 條第 1 項((該規則第 37 條至第 96 條已 經刪除)即作上述規定,而學者間則一致採要物契約說。會有此一結論,應與鐵路在各國幾乎都 是屬於公共運送人(common carrier)有很大關係。至於何謂「公共運送人」英國學者所上的定義 為「公共運送人即為對一般公眾公開做運送貨物之表示者」,參閱 Kahn-Freund The law of carriage by inland transport, 4. ed., p. 196, 1965; Glass/Cashmore, The law of carriage of goods, p. 12, 1989. Ridley 的著作中亦列出五項公共運送人與私運送人(private carrier)之不同點,詳請參閱 Ridley, The law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land, sea and air, 6. ed., 1982.而德國 1998 年 7 月 1 日以後施 行的現行商法「運送」一節及國際公路運送公約(CMR)雖沒有明文規定運送契約之成立要件,

但學者則一致採諾成契約說。

3 李淑明,債法各論,第 205~206 頁,元照出版社,2005 年 2 月。

4 王澤鑑,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第 138 頁,200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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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後,運送人向旅客交付運送憑證,其意義僅在確認雙方當事 人間相應的法律關係之客觀存在,並為旅客此後行使諸項契約權 利提供便利而已。

四、 一般而言,在要物契約中,所謂的「物」指的是契約標的物,而 該標的物屬於契約客體的範疇。在航空旅客運送契約中,契約的 標的物是旅客本身,而運費的給付尚難認係契約的標的,而應是 運送勞務的對價,與要物契約的概念有所不同。此觀我國民法第 622 條規定:「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 費之人。」將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稱之,即可認運送 契約之標的物為「物品或旅客」,亦即旅客運送契約之運送標的 物為旅客本身,而非運費。且運送契約之客體係物品或旅客,此 所稱之物品,必限於動產,因不動產性質上無法移動,無體財產 亦同。至於旅客,解釋上當然限於自然人,而不及於法人,又運 送人既以運送為營業,必受有報酬,運費之收取即為運送之報 酬。5質言之,因運送契約之本質係將標的物運送至契約約定之目 的地,要無可能將運費之給付認係運送契約客體之餘地。

五、 在航空運送之實務上,以旅客向航空公司訂位、購買機票後,即 以劃、訂位之規範及實務上之習慣和機票上所載之約款規範雙方 之權利義務關係,諸如訂位之確認、機票之使用期間、退票之約 定條件等事項,均已在雙方間發生法律關係的拘束力,故應認航 空公司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係諾成契約,非自取得運送憑證之時 始成立運送契約。否則航空旅客運送契約於旅客支付運費而未取 得運送憑證之時,將因運送契約尚未成立,而無法定雙方之權利 義務,同時將可能使運送人以延遲交付運送憑證而規避超額訂位 之責任。

六、 此外,隨著電子通訊產業及網際網路之發達,航空公司多已將傳 統之實體機票改為無實體的電子機票(electronic ticketing)形式,旅 客不必再取得運送人所印發之運送憑證,僅需憑藉其網路訂位紀

5 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中),第 403 頁,200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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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即可辦理登機手續。1999 年的蒙特婁公約即將電子機票出票辦 法納入規範,而大部分的國際航空公司亦跟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2008 年 6 月的宣告將傳統機票改為電子機票形式。此一方 式不但可減除紙張的浪費,有利於環境保護、降低運送人之營運 成本;同時,對於傳統基於運送憑證之交付始成立運送契約之要 物性見解,亦即是一最大反證。6

第二款 旅客運送憑證票券之意義

一、運送憑證係指於航空運送中,用以確立乘客、託運人、收貨人與運送 人及其代理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文件,即象徵運送契約本身之存 在,在形式上為契約存在之證明。而在旅客航空運送契約中即包括了 航空公司交予乘客之機票(或稱客票)、行李票。

二、由以上之敘述可知,在航空實務上將旅客運送及行李運送採取了分離 的書面,即航空公司分別交予了乘客機票及行李票,由此可推知旅客 運送和行李運送為分別的二個契約,而由於法律並無禁止之規定,實 務上常將旅客客票與該旅客之行李票合而為一,以簡化運送憑證及其 辦理手續,以節省人力、物力、時間。因此,亦可說廣義的運送契約 包括了乘客運送契約及行李運送契約。7具體而言,航空旅客運送及行 李運送契約,在形式上,一般由旅客客票及行李票、行李牌、逾重行 李票、運送人旅客運價規則中的相關部分、運送人的旅客一般運送條 件、運送人公諸於眾的其他旅客運送規章、國際條約或國內法規定的 契約條款、各運送人依法達成的特別協議,以及可以作為相反的證據 取代旅客客票及行李票部分內容的其他書面憑據等組成。

6 關於電子機票之使用詳情,可參 www.goto.com.tw/eweb_goto/TKT/Airlines/MH/B2C 及 www.evaair.com/html/b2c/Chinese/tips/Ticketing/E-ticket。

7參閱附件一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航線旅客及行李運送條款」第 1 條 定義:"機票"是 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開發的「機票及行李票」或電子機票文件,其中包括契約條款及注意 事項以及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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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李運送和逾重行李運送二者之別僅為是否另行收取運費之不同8, 前者因旅客運送契約之成立,而在旅客運送契約的運費中即已包含了

而行李運送和逾重行李運送二者之別僅為是否另行收取運費之不同8, 前者因旅客運送契約之成立,而在旅客運送契約的運費中即已包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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