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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為爬梳上開內容及脈絡,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採用文獻回顧法、比較研究法 及歸納演繹法。就文獻回顧法而言,主要係蒐集我國國內、日本及境外大陸地區 等學者專家論著、機關(構)之委託研究報告、國內外論文、官方之會議資料、

法律及公約等,再佐以國內外期刋、論文,分析摘取與本論文研究內容有關之部 分,以構築本論文。就比較研究法而言,乃係先探討本公約在我國國內法化之推

23 行政院 2014 年 11 月 27 日第 3426 次會議討論事項二、三決議,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行政院會議,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F2A6F26A44C68AC&sms=FF87AB3AC4507DE3&s=07B2F4 FE35013815,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2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

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25 行政院 2016 年 9 月 10 日第 3514 次會議討論事項三決議,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行政院會議,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F2A6F26A44C68AC&sms=FF87AB3AC4507DE3&s=5EB810 82D4DD300B,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12 月 31日。

動過程、方式,其精神落實於我國國內法之情形,再就本公約在日本國內法化及 實踐情形,進行比較研究,接著就我國與日本共謀共同正犯概念進行比較研究,

以釐清共謀共同正犯與本公約第 5 條及日本共謀罪之差異。至於歸納演繹法,則 是針對國內有關本公約國內法化之法制、共謀共同正犯與共謀罪之差異,歸納其 觀點,綜合比較參酌日本推動本公約之經驗及法制整備需求,以釐清我國推動本 公約國內法化宜採行或可以採納之方向,及其法制規範面之需求,尤其本公約精 神或規範內容,如全部移植到國內,或是本公約第 5 條落實到國內,是否會發生 窒礙難行之處?藉以演繹分析其可能發展及利弊,進而嘗試提出修法建議。

第二項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五章,首章為序論,介紹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二到四章依序「我國推動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國內法化之過程與現 狀」、「日本經驗之考察」、「日本問題對我國之意義」及「立法建議(代結論)」。

在本文第二章會先以本公約作為引子,先大致勾勒出本公約之背景緣由、跨國 有組織犯罪之意涵及本公約之制定背景藍圖,建構出較立體的圖象後,再接著針 對本公約之主要內容,分別就立法目的、貫穿本公約之規定及義務(包含公約之 實施、用詞定義、適用範圍及保護主義)、實體刑法規範、為確保有效定罪之程序 規範、打擊及預防之行政措施、加強司法協助等國際合作、生效、修正及爭端解 決方式及本公約對國際社會之實質影響,作一初步的鳥瞰,並參照本公約實施立 法指南為相關內容之評析。繼而就我國推動本公約國內法化之過程加以說明,此 部分主要以本公約之國內法化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興革二部分加以說明。就本 公約之國內法化部分,又可分為本公約國內法化之方式、歷程及現狀加以分析;

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興革部分,則分別以組織犯罪之緣起及歷史沿革、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之制定與影響及其參酌本公約內容之修正與影響說明之。這些有關我 國推動本公約整體面之描繪,有助於瞭解我國組織犯罪定義之演進及與本公約有 組織犯罪集團、嚴重犯罪等定義之落差,也能初探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背景,

與本文第三章日本經驗之考察可相類比,並用以鋪陳本文第四章日本問題對我國 之意義及第五章立法建議(代結論)。章末小結立法政策之考量點,提出新的思考 方向。

接著於第三章中,透過藉由日本推動本公約之過程、新設共謀罪之爭論(包

含新設共謀罪之提案、新設共謀罪在國會外的爭論)之經緯,以考察日本有關共 謀罪立法過程、各草案及「組織犯罪處罰及犯罪收益規制法等部分修正案」(即「組 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 案」,下稱組織犯罪處罰法部分修正案)新設共謀罪內容,試著自日本政府、實務 界、學界及律師界各專家學者之觀點,歸納分析出肯定說、否定說及折衷說,以 梳理出日本組織犯罪處罰法新設共謀罪立法之脈絡,進而掌握日本問題對我國之 意義。

本文第四章乃係承接第三章對日本經驗之考察後,回過頭來面對我國有關本公 約國內法化及法律整備問題。我國與日本之國際處境不同,面對加入本公約的問 題自然不會一樣,尤以我國自 1971 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之後,已無法再參加聯合 國之活動,致始終未能批准本公約。但是,即使我國國際處境特殊,亦無從自外 於國際社會,仍有善盡作為國際社會成員責任之義務,而為展現我國打擊跨國有 組織犯罪之決心,接軌現行全球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趨勢及國際法制,以期有效 地預防及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乃有推動加入本公約之議。是我國面對的是如何 有效推動加入本公約?國內法是否已整備?是否有為上述日本共謀罪立法之必 要?爰於本章先說明我國面對之問題,再就公約之國內法效加以探討,論及一元 論及二元論之看法,再就本公約國內法化之可能法制規範加以討論,包括憲法規 定、制定專法、於各別法律中明定、大法官解釋、制定施行法、依條約締結法規 定為之,並分析其優劣,並提出建議國內法化方式。再來,就是討論本公約第 5 條與我國國內法規定之關係,即日本之共謀罪與我國之共謀共同正犯是否相同,

乃有必要探討共謀共同正犯之理論與實務。而共謀共同正犯之概念既源於日本,

乃從日本之共謀共同正犯談起,論及其實務見解之演進、學說見解,再就我國之 共謀共同正犯之實務見解演進、學說見解、法條依據等加以討論,接著分析共謀 共同正犯與共謀罪之差異,分別由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共謀罪之法令依據、構 成要件及共謀之意義加以比較,文末得出二者之差異性,進而闡述本公約國內法 化後之衝擊可能面向。

第五章以重回推動加入本公約之方式及法律整備之需求作為代結論。在肯認 共謀罪尚有討論空間、我國已有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前提下,本文試圖提出立法政 策之選擇點,重新回到我國國情、社會期待可能性、法律制度基本原則及法律為

呼應人類需求之產物等思考的原點,而為本文作結。

第二章 我國推動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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