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國內法化之可行性 研究---以第五條為中心
Feasibility Study on the Domestical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 Centering on Article 5
陳淑雲 Shu-Yun Chen
指導教授:謝煜偉 博士
Advisor: Yu-Wei Hsieh, Ph.D.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January 2019
謝辭
從事檢察實務工作多年,深感理論與實務契合的理想與距離,在在反應出法律 是因應人類需求的產物。而我之所以起心動念重返校園修習法律課程,也是因為 工作上的需求。
在調法務部檢察司辦事期間,因為從事幕僚工作,常常需要針對法律時事、最 新議題或政策等,撰擬說明、對策措施或說帖等,更不時須研析有關法案,以便 提供正確有效的資訊予長官做及時、正確的判斷及作為。因而,有感於學海無涯,
因緣際會下重返校園充電。
在忙碌的工作之餘,重拾書本,雖然辛苦,但內心卻是飽滿而充實的。臺大碩 士班研習期間,我修習了多樣課程,舉凡刑罰學基本思維、泡沫經濟、營業秘密、
預算原理、財稅理論、政府採購爭議問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問題、沒收新 制之理解、國內外社區處遇法制及日文法學名著等,均因在課程中參與討論,及 撰寫有關報告,得到啟發,開闊了新視野及新視角,而有助於運用在工作的思辨 上。而謝煜偉老師、王能君老師及蔡英欣老師在日文法學名著課程的導讀及文本 的掌握,也讓我獲益匪淺。
而本論文的完成,尤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謝煜偉老師的鼓勵與指導,給予我許 多寶貴的意見,也感謝口試委員李茂生老師及許恒達老師所給予的指點,啟發良 多,在此謹對於老師們致力學術工作的熱忱及使命感,表示深深的敬意。另外,
也要感謝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對於後輩提攜之情,陳次長所贈其博士論文大 作,對於本論文之撰寫提供相當助力,使本論文之資料更豐富、論點更完整。
再者,本論文是擷取個人調法務部檢察司辦事期間工作經驗的報告,承蒙各位 師長之悉心指導,受益良多。也要感謝鼎力協助日文資料蒐集及文字校稿之葉耀 群檢察官,協助查詢資料之聶眾檢察官、蘇大慶檢察事務官及張芫睿科長。期間,
亦蒙劉怡婷檢察官協助校閱部分文字及提供寶貴意見,林彥均檢察官、曾揚嶺檢 察官於本論文口試時協助記錄及相關事務,在此一併致謝。
回顧過往,一路走來,從師長、同學、同事、朋友及其他人得到的幫助實在太 多了,無法一一列出,也不能只有「謝天」,千言萬語,謹以本論文代表我澎湃的 感謝及感恩。
感謝父母生我、育我,沒有您們,就沒有現在的我;也感謝先生的體貼及寶貝
女兒的貼心懂事,不須我操煩,讓我可以在假日無後顧之憂,埋首於論文資料的 閱讀及寫作,你們的支持與包容,是我堅持下去的最大精神支柱。沒有你們,就 無法完成這篇論文。
在謝辭的最後,我願將本論文獻給我親愛的家人及告慰我親愛的母親在天之 靈。
陳淑雲謹誌 2019 年 1 月
中文摘要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下稱本公約)乃時代之產物,其內容適時反 應了犯罪的潮流及控制犯罪的需求,其目的除了防止跨國有組織犯罪,也在打擊 該犯罪,並創設關於防止、偵查及追訴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國際法架構之整合性公 約。當全世界均面臨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嚴峻挑戰時,本公約滿足了如何有效打擊 及預防跨國有組織犯罪、對於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定義重新詮釋之需求,建構了控 制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國際法律機制,建立了國際合作之新制度,成為打擊跨國有 組織犯罪之圭臬。然而,國內卻觧少有介紹或討論本公約之意涵。
本文先簡要介紹本公約,以瞭解其所指跨國有組織犯罪之意涵、制定背景、立 法目的、相關規範及義務,並試以剖析本公約對國際社會之實質影響。再說明我 國推動本公約國內法化之過程及現狀,佐以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興革,以觀 察本公約國內法化之脈絡及軌跡。
而藉由日本推動本公約及新設共謀罪等經驗之考察,反芻日本問題對我國推動 本公約國內法化之意義,藉以討論我國面對之處境、本公約國內法化之方式及法 律整備問題。再就本公約第五條共謀罪規定,旁觸我國共謀共同正犯規定之理論 與實務,以得出日本共謀罪與共謀共同正犯之差異,回饋到本公約國內法化後之 衝擊的討論。
本文認為,條約締結法施行後,我國政府如仍欲推動加入本公約,即可依條約 締結法所規定之相關程序國內法化,已無另行討論國內法化方式之必要。而一旦 本公約國內法化,即面臨採取必要之立法或行政措施,踐履本公約之相關義務之 國內法律整備問題。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規定,雖與本公 約第 5 條參加罪之規定未盡一致,是否為與該參加罪一致之規定,而日本共謀罪 亦有處罰早期化問題,當以我國國情、社會期待可能性、法律制度基本原則及法 律為呼應人類需求之產物等思考的原點,審慎評估,以期在本公約要求及符合我 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下,尋得平衡點,而為立法政策之選擇。
關鍵詞: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國內法化、有組織犯罪集團、嚴重犯 罪、有組織結構之集團、控制犯罪、保障人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共謀罪、參 加罪、加入、一元論、二元論、條約締結法
Abstrac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UNTOC”), as the product of era, properly reflected the world’s needs for crime control as well as the current trends of crimes. UNTOC’s fundamental purposes include not only to comba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s, but also to create an integrated framework consisting of prevention,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n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s. While the world is overwhelmingly being challenged by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s, the UNTOC has become one of the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mechanism to control, to re-define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o create a new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However, there were few domestic literature introducing and/or discussing the meaning of UNTOC.
Here we firstly introduce the UNTOC – including its backgrounds, foundations, relevant articles and obligations – in order to offer an in-depth knowledge on the imp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urther, we would like observe the past and present status of the UNTOC’s domesticalization process with a focus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Organized Crime Prevention Act of Taiwan (“OCPA”) and the definition of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s of UNTOC.
Besides, in terms of our current situation of Taiwan’s legal framework and the methodology that Taiwan tries to adapt to, we would also like to further learn from Japan’s experience in promoting UNTOC and its experience of the legislation on conspiracy. With an focus on Article 5 of UNTOC and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accomplices in conspiracy, we try to discuss the possible impact on the UNTOC’s domesticalization in Taiwan, 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Japan’s and Taiwan’s experiences of the legislation regarding conspiracy and/or accomplice.
We therefore believe that, once enforcing the Treaty-Making Law of Taiwan (“TML”), the UNTOC could directly be domesticalized according to the TML procedures. Thus it is unnecessary to discuss any other possible means of domesticalization. Once the UNTOC’s domestic legislation is complete, relevant issues we would immediately be confronting are the legislative an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aiwan has to adapt to, and the obligation as well as domestic legal framework Taiwan has to abide by. While the OCPA’s definition of “organized crime participation” is not 100% compatible with the Article 5 of UNTOC. We therefore conclude that, we should evaluate the feasibility of implementing Article 5 of UNTOC, by elements including the expectation of the Taiwan society as a whole, the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s of our legal system, and the idea that the law should reflect the human needs. We should strive for a balance point between UNTOC’s requirements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our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offer a better option for the legislative policy.
Keywor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domesticalization, Organized criminal group, Serious crime, Structured group, crime control, human right protection, Organized Crimes Prevention Act, conspiracy, criminal association, accession, monism, dualism, Treaty-Making Law.
簡目
第一章 序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 ... 8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 9
第二章 我國推動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國內法化之過程與現狀 ... 13
第一節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 13
第二節 我國推動本公約國內法化之程序 ... 30
第三章 日本經驗之考察 ... 49
第一節 推動本公約之過程 ... 49
第二節 新設共謀罪之爭論 ... 56
第四章 日本問題對我國之意義 ... 95
第一節 我國面對之問題 ... 95
第二節 本公約第五條與我國國內法之規定 ... 135
第三節 共謀共同正犯與共謀罪之差異 ... 179
第四節 本公約國內法化後之衝擊 ... 196
第五章 代結論---立法建議 ... 201
第一節 回到思考的原點 ... 201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展望 ... 206
參考文獻 ... 207
詳目
第一章 序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 ... 8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 9
第一項 研究方法 ... 9
第二項 論文架構 ... 10
第二章 我國推動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國內法化之過程與現狀 ... 13
第一節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 13
第一項 背景緣由 ... 13
第一款 跨國有組織犯罪之意涵 ... 13
第二款 本公約之制定背景 ... 15
第二項 主要內容與評析 ... 19
第一款 立法目的 ... 20
第二款 貫穿本公約之規定及義務 ... 20
第一目 公約之實施 ... 20
第二目 用詞定義 ... 21
第三目 適用範圍 ... 22
第四目 保護主義 ... 23
第三款 實體刑法規範 ... 23
第一目 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行為之刑事定罪 ... 23
第二目 洗錢行為之刑事定罪 ... 25
第三目 貪腐行為之刑事定罪 ... 26
第四目 妨害司法之刑事定罪 ... 27
第四款 為確保有效定罪之程序規範 ... 27
第五款 打擊及預防之行政措施 ... 27
第六款 加強司法協助等國際合作 ... 27
第七款 生效、修正及爭端解決方式 ... 27
第三項 對國際社會之實質影響 ... 28
第一款 控制犯罪 ... 28
第二款 保障人權 ... 29
第二節 我國推動本公約國內法化之程序 ... 30
第一項 本公約之國內法化 ... 30
第一款 國內法化之方式 ... 30
第二款 國內法化之歷程 ... 31
第三款 國內法化之現狀 ... 34
第二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興革 ... 38
第一款 組織犯罪之緣起及歷史沿革 ... 38
第二款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制定與影響 ... 40
第三款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修正與影響 ... 42
第三節 小結 ... 47
第三章 日本經驗之考察 ... 49
第一節 推動本公約之過程 ... 49
第二節 新設共謀罪之爭論 ... 56
第一項 新設共謀罪之提案 ... 57
第二項 新設共謀罪在國會外的爭論 ... 65
第一款 肯定說 ... 68
第二款 否定說 ... 71
第三款 折衷說 ... 93
第四章 日本問題對我國之意義 ... 95
第一節 我國面對之問題 ... 95
第一項 公約之國內法效力 ... 98
第一款 一元論 ... 99
第二款 二元論 ... 100
第三款 小結 ... 102
第二項 本公約國內法化之可能法制規範 ... 105
第一款 憲法規定 ... 105
第二款 制定專法 ... 106
第三款 於各別法律中明定 ... 108
第四款 大法官解釋 ... 116
第五款 制定施行法 ... 122
第六款 條約締結法施行後 ... 129
第三項 小結 ... 132
第二節 本公約第五條與我國國內法之規定 ... 135
第一項 共謀共同正犯之實務與理論 ... 137
第一款 日本共謀共同正犯概念 ... 137
第一目 實務見解之演進 ... 137
第二目 學說見解 ... 142
第二款 我國共謀共同正犯概念 ... 152
第一目 實務見解之演進 ... 152
第二目 學說見解之討論 ... 157
第三目 法條依據 ... 172
第二項 小結 ... 178
第三節 共謀共同正犯與共謀罪之差異 ... 179
第一項 共謀之意義 ... 179
第一款 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 ... 179
第一目 學說 ... 180
第二目 實務 ... 182
第二款 共謀罪 ... 185
第一目 法令依據 ... 185
第二目 構成要件 ... 186
第三目 共謀之意義 ... 194
第二項 小結 ... 195
第四節 本公約國內法化後之衝擊 ... 196
第五章 代結論---立法建議 ... 201
第一節 回到思考的原點 ... 201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展望 ... 206
參考文獻 ... 207
第一章 序論
在人們一般的經驗中,犯罪是現代生活中的重要事實。對多數人…犯罪已不再 是一種反常或出乎意料的特殊事件。相反地,犯罪的威脅已經成為現代人意識中 例行的一部分,一種隨時擺在心裡的可能性。犯罪幾乎就像道路交通---另一種成 為現代生活常態的危險---那樣,已成為必須例行評估與管理的一種日常風險。(引 自 David Garland 著,周盈成譯,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頁 144)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犯罪是一種全球性的現象。人類社會在科技的高度發展下,人與人的交往日益 方便,資訊的傳播也日益簡便與迅速,在此同時,經濟的全球化,人類不得不思 考並體認到世界各國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關係更為緊密,世界各國儼然已成為 命運共同體,而為地球村之一員。而在經濟全球化與交通通訊之高度發展下,也 為犯罪提供了更多的便利,除犯罪的手法不斷推陳出新,犯罪也不再侷限於固有 的國家或傳統犯罪領域內,跨國有組織犯罪1更是蓬勃發展,犯罪無國界已日趨常 態。尤其,貪腐、經濟、毒品、人口販運、洗錢,甚至詐欺、組織等犯罪,更有 朝向跨國性、專業化的趨勢。跨國有組織犯罪不同於一般犯罪,在其勢不可擋的 情況下,各國通力合作共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避免成為犯罪之避風港,已是 全球化時代的重要命題,作為地球村一員的我國,自亦無從置身度外。
近年常發生之恐怖組織在各國之犯罪行為、重大貪瀆、經濟犯罪結合洗錢犯罪 行為,而我國之特有產物詐欺集團不僅詐騙、洗錢手法不斷翻新,隨著科技之發 展,與時俱進,機房之設置、話務、水房、車手等更已跨越國界,外銷世界各國,
其成員間之分工愈來愈縝密,已是現代有組織犯罪偵防上的一大挑戰,故非結合 各國之能量,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無以畢其功於一役,例如肯亞詐騙案2、馬來 西亞詐騙案3,已可見在無有效司法互助之情形下,更無從進行有效之司法追訴、
1 此之有組織犯罪並非僅指傳統組織犯罪,詳見後述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說明。
2 肯亞案 5 台人凌晨突遣遭送大陸 4 點半專機飛走,聯合新聞網,2016 年 8 月 8 日記者胡宥心/報 導,https://video.udn.com/news/538629,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 7日。
3 馬來西亞詐騙案 涉詐欺重嫌 18 人全押了,TVBS 新聞網,2016 年 4 月 21 日記者呂振成台中報
審判、定罪及執行。再近期發生震撼全國之一銀 ATM 盜領案,係國際盜領集團有 組織犯罪在國內犯案之首例4,益可見跨國有組織犯罪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益已無所 不在。而跨國有組織犯罪既非在單一國家內之犯罪,其除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外,
也涉及有關國家之法律、司法、行政等制度層面問題,如何避免因其間之差異,
而造成犯罪天堂或避風港產生,實為共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最重要課題。因 之,建立廣泛、有效的國際共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合作機制或平台,乃因運 而生。
實務上,兩個國家或兩個以上國家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多數係以簽訂條約、協 定或批准公約之方式為之。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包括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 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中美友好通商 航海條約等5;與多國有相關協定,例如臺美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定、中 華民國政府與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中華 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情資交換合作協定、中華民國政府 與所羅門群島政府間漁業合作協定等6。至公約部分,則因聯合國大會在 1971 年 10 月 25 日通過第 2758 號決議案,使我國失去出席聯合國組織之代表權,7無法再參 加聯合國之活動,致數 10 年來我國皆未能簽署或加入聯合國有關公約,其他公約,
亦僅能以與個別國家換文或換函方式加入,例如中華民國與大韓民國間適用「貨 品暫准通關證公約」換文、中美外交官領事官等用品相互免稅辦法換文、中美關 於美國一九四八年援華法案之換文、中美互免海空運所得稅換函等,或以中華台 北之名稱與個別國家簽訂,例如以在 WTO 的名稱「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簡
導,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650260,最後瀏覽日2019年1月7日。
4 一銀 ATM 詐領案 俄羅斯籍主嫌西班牙落網,自由時報,2018 年 3 月 26 日,記者王定傳/新北 報導,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77268,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 7 日。
5 中華民國外交部全球資訊網/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http://no06.mofa.gov.tw/mofatreatys/Result.aspx?tysubject_c=&tysubject_e=&tysubject_o=&tycountry _c=&tycountry_e=&tyeffectivedate=&tyeffectivedateE=&tysigneddate=&tysigneddateE=&start=Y&tykey word=%u689d%u7d04&Order=Signing,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 7
6 中華民國外交部全球資訊網/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http://no06.mofa.gov.tw/mofatreatys/Result.aspx?tysubject_c=&tysubject_e=&tysubject_o=&tycountry _c=&tycountry_e=&tyeffectivedate=&tyeffectivedateE=&tysigneddate=&tysigneddateE=&start=Y&tykey word=%e5%8d%94%e5%ae%9a&Order=Signing,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7 姜皇池,台灣與聯合國:歷史糾結與法理分析(上),法學叢刊,第 163 期,1996 年 7 月,頁 88。
稱中華台北)與新加坡洽簽經濟合作協議;8在履行打擊犯罪及國際合作之國際義 務方面,則分別於 2002 年 3 月 26 日與美國簽訂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 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2010 年 4 月 12 日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2013 年 4 月 19 日與菲律賓簽 訂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2013 年 7 月 24 日與南非簽訂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 司法互助協議、92013 年 11 月 6 日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關於移交受刑 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10、2016 年間與英國簽訂臺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 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
人
協議11。其間,我國政府在越愈艱困之國際 地位下,仍為不自外於國際社會,提升國際合作之機會,努力展現接軌國際之決 心,除於 2003 年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12外,為因應我國現實國際處8 中華民國外交部全球資訊網/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http://no06.mofa.gov.tw/mofatreatys/Result.aspx?tysubject_c=&tysubject_e=&tysubject_o=&tycountry _c=&tycountry_e=&tyeffectivedate=&tyeffectivedateE=&tysigneddate=&tysigneddateE=&start=Y&tykey word=%u516c%u7d04&Order=Signing,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9 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務部簡介/重大政策/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國際司法互助/法源(含國際公約、
條約協定及國內法規),https://www.moj.gov.tw/lp-149-001.html,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10 中華民國外交部/新聞中心/最新消息,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8742DCE7A2A28761&s=4465AB9E62964F40,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11 我國與英國分別於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臺北及同年 5 月 3 日在倫敦由兩國主管機關代表完成異地 簽署,並於英方簽署當日正式生效,中華民國外交部/新聞中心/最新消息,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8742DCE7A2A28761&s=4465AB9E62964F40,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12 中華民國外交部全球資訊網/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http://no06.mofa.gov.tw/mofatreatys/Result.aspx?tysubject_c=&tysubject_e=&tysubject_o=&tycountry_c=&tyc ountry_e=&tyeffectivedate=&tyeffectivedateE=&tysigneddate=&tysigneddateE=&start=Y&tykeyword=%e5%8 5%ac%e7%b4%84&Order=Signingsje,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為 有 效 控 制 菸 害 所 造 成 的 全 球 性 健 康 、 社 會 、 經 濟 與 環 境 等 問 題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於 2003 年 5 月 第 56 屆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通 過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菸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簡 稱 WHO FCTC)」。 該 公 約 全 文 38 條 , 其 宗 旨 在 於 促 進 各 國 認 知 菸 草 對 健 康
境,仍賡續以訂定施行法之方式將公約國內法化,積極推動加入聯合國相關重要 公約, 例如 2007 年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簡稱 CEDAW)13,2009 年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下稱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簡稱兩公約)14。並於 2010 年 10 月 26 日,由行
的 危 害 , 並 要 求 締 約 方 應 透 過 有 效 的 立 法 、 實 施 、 行 政 及 其 他 措 施 , 積 極 推 動 菸 害 防 制 相 關 工 作 , 該 公 約 業 於 2005 年 2 月 27 日 正 式 生 效 。 我 國 業 於 2005 年 3 月 30 日 獲 總 統 批 准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菸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 並 頒 發 加 入 書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網 站 /法 規 輯 要 ,
http://www.hpa.gov.tw/BHPNet/web/rule/LawShow.aspx?No=200803110001,最 後 瀏 覽 日 2019 年 1 月 7 日 。
13 中 華 民 國 外 交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條 約 協 定 查 詢 系 統 , http://no06.mofa.gov.tw/mofatreatys/Result.aspx?tysubject_c=&tysubject_e=&tysubject_o=&tycountry _c=&tycountry_e=&tyeffectivedate=&tyeffectivedateE=&tysigneddate=&tysigneddateE=&start=Y&tykey word=%e5%85%ac%e7%b4%84&Order=Signingsje,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1979 年聯合國大會 通過 CEDAW,並在 1981 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 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
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 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 189 個國家簽署加入。CEDAW 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 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 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 年 7 月 8 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 年 1 月 5 日議決,2 月 9 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為明定 CEDAW 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 2010 年 5 月 18 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 年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 總統 6 月 8 日公布,自 2012(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專 區 , http://www.gec.ey.gov.tw/Content_List.aspx?n=F4D8BA36729E056D,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14 中華民國外交部全球資訊網/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http://no06.mofa.gov.tw/mofatreatys/Result.aspx?tysubject_c=&tysubject_e=&tysubject_o=&tycountry_c=&tyc ountry_e=&tyeffectivedate=&tyeffectivedateE=&tysigneddate=&tysigneddateE=&start=Y&tykeyword=%e5%8 5%ac%e7%b4%84&Order=Signingsje,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係國際上 最重要之人權公約,我國早在 1967 年 10 月 5 日即經簽署,後因我國於 60 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
致 40 多年來皆未批准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及國際人權地位,融入國際 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行政院經審慎評估後即積極推動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批准
政院召集「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推動方式、時程及主協辦機關彙整表」審查會,
作成項審查結論,即 1、本案彙整表所列各國際公約之審查意見如附核定本。2、
本案彙整表所列各國際公約之主協辦機關應依審查後之方式及時程積極推動。3、
外交部應儘速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並於 1 個月內報院審查。4、本案彙整表 所列各國際公約,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進度,並適時提報。152012 年 7 月 2 日,法務部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召開「研商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內 國法化相關事宜」會議,就「為積極推動重要國際公約內國法化,2012 年 6 月 8 日總統指示,請法務部洽相關機關研議,於『條約締結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
尋求其他有效內國法化方式,以積極辦理『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推動方式、時 程及主協辦機關彙整表』乙案之可能性」事項進行討論,作成 3 項會議結論:(一)
請各部會密切注意外交部繼續推動中之「條約締結法草案」立法進度,俾利本案 之推展。(二)在「條約締結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請本案列管的 12 個國際 公約之主辦機關先再檢視現行法規及研擬中之法規草案等是否已符合各該國際公 約相對應條文,或依我國國情、環境等因素,無法符合各該國際公約要求之困難 等,將之作成對照表,於會後 1 個月內送法務部彙整,俾於下次會議前提供與會 學者專家審酌,再提出具體建議。(三)請與會機關將今日與會學者專家所提供
案。在行政院之積極推動下,立法院於 2009 年 3 月 31 日完成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兩公約施 行法於 2009 年 12 月 10 日,法務部/兩公約重要推動成果/兩公約重大推動績效,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43317&CtUnit=13923&BaseDSD=7&mp=200,最後瀏覽 日 2019 年 1 月7 日。
15 依該次審查會結論,共列管 12 項國際公約,包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 頓公約,CITES)、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關於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維也 納領事關係公約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 機構地位原則(巴黎原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聯 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及懲治販運人口(特 別是婦女和兒童)補充議定書、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按即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聯合國禁止化學 武器公約。詳見行政院 99 年 11 月 16 日院臺法字第 0990060069A 號函附「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 推動方式、時程及主協辦機關彙整表」(核定本)及前開彙整表審查會議紀錄,頁 1。
之意見深入研究思考,並納為積極完成推動本案之具體作為16。同年 8 月 31 日,法 務部再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召開「研商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相 關事宜」第 2 次會議,就「在『條約締結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請本案列管 的 12 個國際公約之主辦機關先再檢視現行法規及研擬中之法規草案等是否已符合 各該國際公約相對應條文,或依我國國情、環境等因素,無法符合各該國際公約 要求之困難等,將之作成對照表,於會後 1 個月內送法務部彙整,俾於下次會議 前提供與會學者專家審酌,再提出具體建議。故本次會議係依據前揭會議結論,
就各國際公約之主辦機關所檢送之對照表,提請與會學者專家審酌。」事項進行 討論,達成 4 項會議共識:(一)相關部會應先邀請專家學者逐一檢視國內法規 是否符合公約之規定,並選擇所欲採取之內國法化方式(1.制定施行法來推動公 約。2.配合條約締結法來推動公約。3.於相關國內法中明定。4.制定專法等方式。)
經檢視後認為公約有推動之必要時,即將公約送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如認為無 須推動公約時,亦應說明不推動之理由報行政院。(二)對於公約相關實質內容,
主辦機關經審慎考量後,認為確實存有困難,在國內於中長期無法做到時,在將 公約報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時,應將該公約相關條項標示保留,惟須說明保留之 理由。(三)法務部只在程序上協助公約推動,不作公約實質內容審查,故請各 相關部會將公約所對應主管之國內法規逐一檢討修正後,依法務部設計的表格填 載公約之推動時程、內國法化方式及具體作為,原則上於 1 個月內送法務部彙整 後陳報行政院核定。(四)有關「巴黎原則」部分,無關公約之簽署、批准的問 題,而係應研議於國內推動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以符合「巴黎原則」,俾與國際 接軌,故此部分非本案公約推動之議題,將報請行政院解除列管,並建議以另案 推動之17。
筆者於 2012 年 9 月間,奉調法務部檢察司擔任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即受指 派 負 責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下稱本公約)國內法化推動事宜,之後,並多次
16 詳見法務部 101 年 7 月 9 日法制字第 10102114940 號函附「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相關 事宜會議紀錄」,頁 1。
17 詳見法務部 101 年 9 月 17 日法制字第 10102120950 號函附「研商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
奉派參與上開法務部就列管公約之「研商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相關事 宜 」 會 議 , 又 適 逢 參 與法 務 部廉政 署 推動聯 合 國反貪 腐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下稱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之相關過程,對於國際公 約國內法化之過程有所了解,也開始思考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議題在國內之推動方 式及可能遭遇之相關問題。而為實施聯合國 2006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立法院於 2014 年 8 月 1 日通 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同年 8 月 20 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施行法 第 1 2 條規定,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起施行18。2015 年 5 月 5 日立法院通過「我國 擬加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案」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19,該施行法經 總統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施行20。
至於作為世界上第一項針對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全球性公約,確立通過促 進國際合作,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宗旨,而為各國開展打擊 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合作提供有力工具及法律基礎之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 約(下稱本公約),我國雖早已意識到其重要性並積極推動將之國內法化方式加入
,江前行政院長宜樺甚於 2014 年 6 月 19 日行政院會表示,臺灣作為國際社會的一 員,應該積極爭取加入各項多邊國際公約,主動參與國際社會,不過因為我國處 境特殊,直接簽署或加入多邊國際公約有其困難度,雖然我國分別於 2007 年及 2009
相關事宜第 2 次會議紀錄」。
18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 2014 年 8 月 1 日第 2 次臨時會第 2 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 103 卷第 50 期,頁 11-96,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
http://lci.ly.gov.tw/LyLCEW/lcivCommQry.action#pageName_searchResult=11,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 7 日。
19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完成三讀,立法院第 8 屆第 7 會期 2015 年 5 月 5 日第 10 次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第 104 卷第 35 期,頁 171-289,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
http://lci.ly.gov.tw/LyLCEW/lcivCommQry.action#pageName_searchResult=1,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全球資訊網/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http://no06.mofa.gov.tw/mofatreatys/Result.aspx?tysubject_c=&tysubject_e=&tysubject_o=&tycountry _c=&tycountry_e=&tyeffectivedate=&tyeffectivedateE=&tysigneddate=&tysigneddateE=&start=Y&tykey word=%e5%85%ac%e7%b4%84&Order=Signingsje,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20 植根法律網,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50070019200-1040520,
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年先後批准加入「消除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即 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即兩公約),但是仍有許多國際公約,例 如「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尚待積極爭取 加入;並進一步表示,總統曾指示我國為了主動參與國際社會,應積極參與各項 多邊國際條約,並將人權、環保、海洋等公約精神納入國內有關機關法令及措施 中,以使政府施政與國際主流規範接軌21。但本公約推動加入案兩度送立法院後,
至今仍未審議通過22。
而日本於 2000 年簽署本公約,但始終未完成批准、加入等程序,而係在其國 內引起熱議,尤以本公約第 5 條所涉及之共謀罪立法之整備問題尤甚,2015 年安 倍政府又重提共謀罪入法問題,爰在日本國內又揭起了正反二面討論熱潮。2017 年 6 月 15 日,日本國會在輿論的反對聲浪下,通過組織犯罪之共謀罪。反觀我國 在推動本公約國內化的過程中,並未有相關的討論,而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 有參與犯罪組織罪之規定,是否等同於本公約第 5 條之參加罪,即我國是否亦有 新設共謀罪問題存在,除對於本公約之內容及精神須有某程度了解外,更需要進 一步詳究本公約第 5 條之定義,同時,共謀罪之共謀與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其 定義及適用範圍是否相同,有加以釐清之必要,爰亦有就我國及日本有關共謀共 同正犯之理論、立法例與實務運作現況,加以探究之必要,再佐以日本共謀罪立 法現況之比較,嘗試提出立法建議,以期整備國內立法,推進本公約之國內法化
,落實本公約精神,厥為本文之目的。
第二節 問題意識
本公約與上述 CEDAW、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反貪腐公約,原均係 政府積極推動國內法化之公約,且均定調以訂定施行法之方式,加以國內法化,
並已有相關施行法草案,已如前述。惟 CEDAW、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 反貪腐公約及其施行法草案陸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均已公布施行。但本公約
21 江揆:積極爭取加入並參與國際社會,中央網路報,2014-06-19 18:15:20,閻光濤/報導,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8&docid=102801653,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22 先後分別係以訂定施行法及依條約締結法規定方式國內法化,詳後述有關本公約在我國之推動過 程。
(含施行法草案)經行政院 2014 年 11 月 27 日第 3426 次會議通過將本公約中譯本 及英文本、施行法草案(含總說明)送立法院審議23後,卻因屆期不續審而退回行 政院24。期間,條約締結法於 2015 年 7 月 1 日公布施行,本公約推動加入之國內法 化方式已有所不同,已無庸再另行制定施行法。嗣再經行政院 2016 年 9 月 8 日第 3514 次會議通過將本公約中譯本及英文本送立法院審議25,除展現我國打擊跨國有 組織犯罪決心外,惟條約或公約僅是規範簽約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公約之內容 或精神之落實,尚須透過國內主管機關配合檢討各項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如何整備國內各項法令、行政措施,以符合本公約 之內容及精神,而期與國際間跨國打擊犯罪之趨勢相結合,則為更務實之課題。
而在本公約第 5 條之定義下,我國及日本有關共謀共同正犯之理論、立法例與實 務,是否已符合該條之精神,日本有關共謀罪立法論上之爭論,是否足堪我國在 推動本公約國內法化之餘,作為我國國內有關法令整備之借鏡,值堪玩味。
以上介紹有關本文之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其問題取向將影響本文所採取之研 究方法及安排之論文架構,請詳見下述。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為爬梳上開內容及脈絡,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採用文獻回顧法、比較研究法 及歸納演繹法。就文獻回顧法而言,主要係蒐集我國國內、日本及境外大陸地區 等學者專家論著、機關(構)之委託研究報告、國內外論文、官方之會議資料、
法律及公約等,再佐以國內外期刋、論文,分析摘取與本論文研究內容有關之部 分,以構築本論文。就比較研究法而言,乃係先探討本公約在我國國內法化之推
23 行政院 2014 年 11 月 27 日第 3426 次會議討論事項二、三決議,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行政院會議,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F2A6F26A44C68AC&sms=FF87AB3AC4507DE3&s=07B2F4 FE35013815,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2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
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25 行政院 2016 年 9 月 10 日第 3514 次會議討論事項三決議,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行政院會議,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F2A6F26A44C68AC&sms=FF87AB3AC4507DE3&s=5EB810 82D4DD300B,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12 月 31日。
動過程、方式,其精神落實於我國國內法之情形,再就本公約在日本國內法化及 實踐情形,進行比較研究,接著就我國與日本共謀共同正犯概念進行比較研究,
以釐清共謀共同正犯與本公約第 5 條及日本共謀罪之差異。至於歸納演繹法,則 是針對國內有關本公約國內法化之法制、共謀共同正犯與共謀罪之差異,歸納其 觀點,綜合比較參酌日本推動本公約之經驗及法制整備需求,以釐清我國推動本 公約國內法化宜採行或可以採納之方向,及其法制規範面之需求,尤其本公約精 神或規範內容,如全部移植到國內,或是本公約第 5 條落實到國內,是否會發生 窒礙難行之處?藉以演繹分析其可能發展及利弊,進而嘗試提出修法建議。
第二項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五章,首章為序論,介紹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二到四章依序「我國推動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國內法化之過程與現 狀」、「日本經驗之考察」、「日本問題對我國之意義」及「立法建議(代結論)」。
在本文第二章會先以本公約作為引子,先大致勾勒出本公約之背景緣由、跨國 有組織犯罪之意涵及本公約之制定背景藍圖,建構出較立體的圖象後,再接著針 對本公約之主要內容,分別就立法目的、貫穿本公約之規定及義務(包含公約之 實施、用詞定義、適用範圍及保護主義)、實體刑法規範、為確保有效定罪之程序 規範、打擊及預防之行政措施、加強司法協助等國際合作、生效、修正及爭端解 決方式及本公約對國際社會之實質影響,作一初步的鳥瞰,並參照本公約實施立 法指南為相關內容之評析。繼而就我國推動本公約國內法化之過程加以說明,此 部分主要以本公約之國內法化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興革二部分加以說明。就本 公約之國內法化部分,又可分為本公約國內法化之方式、歷程及現狀加以分析;
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興革部分,則分別以組織犯罪之緣起及歷史沿革、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之制定與影響及其參酌本公約內容之修正與影響說明之。這些有關我 國推動本公約整體面之描繪,有助於瞭解我國組織犯罪定義之演進及與本公約有 組織犯罪集團、嚴重犯罪等定義之落差,也能初探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背景,
與本文第三章日本經驗之考察可相類比,並用以鋪陳本文第四章日本問題對我國 之意義及第五章立法建議(代結論)。章末小結立法政策之考量點,提出新的思考 方向。
接著於第三章中,透過藉由日本推動本公約之過程、新設共謀罪之爭論(包
含新設共謀罪之提案、新設共謀罪在國會外的爭論)之經緯,以考察日本有關共 謀罪立法過程、各草案及「組織犯罪處罰及犯罪收益規制法等部分修正案」(即「組 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 案」,下稱組織犯罪處罰法部分修正案)新設共謀罪內容,試著自日本政府、實務 界、學界及律師界各專家學者之觀點,歸納分析出肯定說、否定說及折衷說,以 梳理出日本組織犯罪處罰法新設共謀罪立法之脈絡,進而掌握日本問題對我國之 意義。
本文第四章乃係承接第三章對日本經驗之考察後,回過頭來面對我國有關本公 約國內法化及法律整備問題。我國與日本之國際處境不同,面對加入本公約的問 題自然不會一樣,尤以我國自 1971 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之後,已無法再參加聯合 國之活動,致始終未能批准本公約。但是,即使我國國際處境特殊,亦無從自外 於國際社會,仍有善盡作為國際社會成員責任之義務,而為展現我國打擊跨國有 組織犯罪之決心,接軌現行全球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趨勢及國際法制,以期有效 地預防及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乃有推動加入本公約之議。是我國面對的是如何 有效推動加入本公約?國內法是否已整備?是否有為上述日本共謀罪立法之必 要?爰於本章先說明我國面對之問題,再就公約之國內法效加以探討,論及一元 論及二元論之看法,再就本公約國內法化之可能法制規範加以討論,包括憲法規 定、制定專法、於各別法律中明定、大法官解釋、制定施行法、依條約締結法規 定為之,並分析其優劣,並提出建議國內法化方式。再來,就是討論本公約第 5 條與我國國內法規定之關係,即日本之共謀罪與我國之共謀共同正犯是否相同,
乃有必要探討共謀共同正犯之理論與實務。而共謀共同正犯之概念既源於日本,
乃從日本之共謀共同正犯談起,論及其實務見解之演進、學說見解,再就我國之 共謀共同正犯之實務見解演進、學說見解、法條依據等加以討論,接著分析共謀 共同正犯與共謀罪之差異,分別由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共謀罪之法令依據、構 成要件及共謀之意義加以比較,文末得出二者之差異性,進而闡述本公約國內法 化後之衝擊可能面向。
第五章以重回推動加入本公約之方式及法律整備之需求作為代結論。在肯認 共謀罪尚有討論空間、我國已有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前提下,本文試圖提出立法政 策之選擇點,重新回到我國國情、社會期待可能性、法律制度基本原則及法律為
呼應人類需求之產物等思考的原點,而為本文作結。
第二章 我國推動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國內法化之過程與現狀
有組織犯罪作為一種特殊形式之共同犯罪,直接危害國家政治穩定、人民安 全及經濟社會發展,日益猖獗之有組織犯罪愈演愈烈,因其特有之組織結構、犯 罪方式以及對社會之危害,此種犯罪之能量絕非自然人個人犯罪之簡單相加,其 有著單獨犯罪不可比擬之破壞力,尤其是跨國有組織犯罪已對世界各國及國際社 會安全與發展構成嚴重威脅。是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將有組織犯罪列 為世界三大犯罪災難之一;跨國有組織犯罪亦被公認為犯罪最高形態,被列為世 界三大災難之一26。特別是在全球化加速的背景下,跨國有組織犯罪正呈現不斷成 長、日趨複雜,甚至能量爆炸的態勢。為結合各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能量,
以有效控制、突圍跨國有組織犯罪,2000 年 11 月 15 日聯合國大會(下稱大會)
第 55 屆第 62 次全體會議通過了本公約。本公約以全球化之視角,提出了跨國有組 織犯罪的新定義,及控制該犯罪之新理念、新視野與新策略。以下乃就本公約之 背景緣由、主要內容與評析及對國際社會之影響加以論述。
第一節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第一項 背景緣由
本公約的產生與跨國有組織犯罪在世界各地急劇增加密不可分。冷戰結束後,
隨著國際社會政治的和緩、經濟與科技的發展,跨國有組織犯罪正以前所未有的 速度發展,從北美到南美,從西歐至東歐,從亞洲至大洋洲及非洲,全世界均面 臨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嚴重挑戰27。如何有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議題乃因運而 生,且對於跨國有組織犯罪之意涵也有了新的詮釋。
第一款 跨國有組織犯罪之意涵
26 莫洪憲主編,皮勇、蘇彩霞、陳曉華、周婭、趙軍、胡隽、莫洪憲撰稿,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 有組織犯罪公約》對我國的影響,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年 3 月第 1 版,序言頁 1;吳爽,
我國有組織犯罪研究綜述(1994-2007)(上),江蘇警官學院學報,第 24 卷第 2 期,2009 年 3 月,頁 113。
27 莫洪憲主編,同註 25,序言頁 1。
有組織犯罪之定義,學理上爭論相當多,但均多將有組織犯罪與犯罪組織混為 一談,而造成概念上不易釐清。實際上,犯罪組織有別於有組織犯罪,犯罪組織 所實施之犯罪,方稱為有組織犯罪。28其中較完整之定義應屬於 1994 年間,聯合 國會員國在義大利那不勒斯所發表防制有組織犯罪世界宣言中,對有組織犯罪所 給予之定義。所謂「有組織犯罪」,係「為從事犯罪活動組成集團組織,其首領得 以對本集團進行一套控制關係,而使用暴力、恐嚇或行賄收買等手段,以牟利或 控制地盤或市場;為發展犯罪活動或向合法企業滲透,而利用非法收益進行洗錢;
具有擴大新活動領域至本國邊界外之潛在可能性,且能與其他有組織跨國犯罪集 團合作。」29惟在本公約正式簽署生效前,有組織犯罪此一概念在世界上仍無一個 精確、統一、得到普遍接受與公認之定義。至跨國有組織犯罪,不同時期亦有不 同之意涵,茲敘述如下:20 世紀之 1950 至 1960 年代,國際社會被區分為社會主義 及資本主義兩大陣營,由於意識型態之差異,不同陣營間人民流動比較困難,跨國有 組織犯罪成員之流動,亦大多侷限於同一陣營之國家間,其犯罪活動亦集中於傳統犯 罪,如賭博、媒介賣淫、重利、走私煙酒、勒索財物、販賣軍火等領域内,在此時 期,主要係由家族式之犯罪組織掌控一切。1970年代,世界局勢發生重大變化,政 治對立局勢趨向緩和,兩大陣營對立的格局被逐漸打破,有組織犯罪集團跨越不同陣 營國家從事犯罪活動日益活躍。1980年代中、後期,隨著前蘇聯解體、東歐各國政體 劇變,連帶發生政府無力掌控政經情勢、社會極度動盪、經濟倒退、民族矛盾加劇,
致使跨國有組織犯罪集團數量劇增30。1990 年代起,世界朝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和
28 「犯罪組織」 (Criminal Organization)之重點在於組織及其結構,及其成員間之關係,「犯罪」乃 在表明該組織之屬性,屬於靜態性質;至「組織犯罪」 (Organized Crime)則係指該組織所實施之犯 罪,屬於一種獨特的犯罪類型與現象,以有別於個體犯罪,其重點在於該犯罪行為及其造成之後果,
而非組織之本身,屬於動態性質,兩者概念有別,詳見麥流芳,個體與集團犯罪,巨流圖書,1991 年 7 月 1 版,頁 145-146;李建廣,我國組織犯罪實體面及其偵查策略之探討,刑事政策與犯罪研 究論文集(4)6,頁 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
https://www.tpi.moj.gov.tw/ct.asp?xItem=339323&ctNode=35593&mp=302,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29 蘇南桓,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實用權益,永然文化,1997 年 11 月初版,頁 12-13;李建廣,同 註 28,頁 3。
30 趙永琛,關於跨國有組織犯罪的若干理論問題,政法論壇第 6 期,2000 年 6 月,頁 89-90。
平發展成為人類社會的主軸,經濟全球化使世界各國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關係日趨 密切,交通和通訊技術的高度發達更使世界真正邁向「地球村」的境界。然而與此同 時,經濟全球化與交通、通訊的發達也為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又隨著人類社會進入 21 世紀後,經濟的持續蓬勃及科技的日新月異,跨國有組織犯 罪亦展現新的意涵:一、犯罪主體的跨國流動性日趨自由化。全球經濟共同體的發展,
使生產要素、人才、資本在世界上自由流動、調度,也使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隱藏於正 常之國際交流與社會活動中成為可能。跨國有犯罪組織運用便利的交通設施與開放的 入出境政策,大肆跨國、跨區域流竄作案,並利用各國法律制度之不同,自一國逃竄 至另一國,以逃避法律制裁。二、犯罪行為之國際分工愈加細緻化,通訊技術之高度 發展及全球經濟共同體之緊密關係,為有組織犯罪之跨國分工提供了強大助力。三、
犯罪所得之跨國轉移方式愈加複雜與現代化。任何一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從事犯罪之最 終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巨額之不法利得,因此,漂白「黑錢」即「洗錢」,俾非法利得 合法化,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最重要活動之一,故有組織犯罪集團自是千方百計地利用 現代國際金融手續跨國轉移資金,以掩飾其非法利得。四、作案手段的智慧化。網際 網路使犯罪份子可以自遠端操控各種非法行為,交通工具的發達也使人不再侷限於國 境或地域。有組織犯罪集團憑藉其雄厚之財力,利用尖端通訊設備、發達之交通工具 及先進之武器裝備,進行跨國犯罪,對抗各國之偵查機關,更易於逃避監管。五、有 組織犯罪集團與國際恐怖主義、各國民族分裂主義相互交織ー體化。近年來,國際恐 怖主義組織大量地從事跨國犯罪活動,如劫持民航機、挾持人質、爆破公共建築物、隨 機放置汽車炸彈等等。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已成為目前一種特殊之跨國有組織犯罪。31六、
本公約之跨國有組織犯罪與傳統組織犯罪之定義不同,至此跨國有組織犯罪也有了精 確、統一,且得到普遍接受與公認之定義(詳如後述)。
第二款 本公約之制定背景
跨國有組織犯罪是一種現代經濟犯罪,與傳統型犯罪迴異,是經濟全球化與科技 發展後之負面結果,其破壞各國社會、經濟環境和損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程度超 過傳統型犯罪。就個人而言,跨國有組織犯罪直接侵犯有關國家之人民利益,不僅影 響人民生活質量,尚造成人身傷害乃至生命之喪失,直接危及人民之人權與基本自
31 莫洪憲主編,同註 26,序言頁 1;莊俊仁,我國組織犯罪防制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法律系 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8 年 6 月,頁 73-74。
由。就國家而言,跨國有組織犯罪直接侵犯有關國家之國家利益,無視於國家主權尊 嚴,其犯罪行為更導致社會、經濟及政治基本結構不穩定和腐敗,其跨國之活動影響 國家間之正常關係。就國際社會而言,跨國有組織犯罪於危害相關國家社會、經濟環 境之同時,直接影響了國際社會之整體政治進步及社會、經濟發展之進程,對國際社 會之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破壞了國際公共秩序,損害了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32因 此,跨國有組織犯罪成為各國共同關注之議題。
跨國有組織犯罪既嚴重威脅國際社會安全、經濟發展及人類生命、財產,加強國 際合作是有效打擊及防制此類犯罪之主軸,且具有重大意義。有鑑於此,國際社會必 須制定一部綜合性之國際刑法公約作為各國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法 律框架。33而聯合國亦意識到在紓困貧窮與饑餓、促進國際合作及發展、保障人權及 提升人類生活品質等問題上,其有機會居於領導地位,獲取國際合作,而為免日益惡 化之跨國有組織犯罪,威脅其所欲達成之上開目標,聯合國乃掌握建構國際秩序及躍 上領導地位之機會,經由長期努力,聯合國大會終於制定了本公約,茲將其制定過程 敘述如下:34
一、 自 1975 年在聯合國每 5 年舉辦 1 次之第 5 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 開始,跨國有組織犯罪及其相關問題在每屆大會上都被提出討論及分析。該第 5 屆會議側重在國內及國際層面之有組織犯罪、白領犯罪與貪污等經濟犯罪問題的 討論,認為經濟犯罪比傳統型犯罪對社會及國家經濟造成更嚴重之威脅。1980 年 第 6 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議程之一為「犯罪與權力濫用:超越法律 範圍之犯罪和罪犯」,對有組織犯罪之國際性認識補充了新的要素。1985 年,米蘭 第 7 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重點研究了跨國有組織犯罪問題,與會代 表在討論「從發展的角度看犯罪與犯罪預防的新形勢---未來的挑戰」議題時,提出 特別令人關注的是世界許多地區有組織犯罪的日益增加,跨國有組織犯罪正在大 肆利用各國法律上的差異所造成的漏洞而逃脫法律的制裁,因此必須加強國際合
32 廖敏文,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基石,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4 年第 1 期,頁 92-93。
33 廖敏文,同註 32,頁 94。
34 孟維德,跨國犯罪,五南,4 版 1 刷,2017 年 9 月,頁 28-29;廖敏文,同註 32,頁 94-95;張 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批准問題論綱,中國司法大視野,第 10 期,2003 年 10 月,
頁 4;莫洪憲主編,同註 26,頁 7-13;另參見本公約前言。
作,並通過「米蘭行動計畫」,呼籲各國加強合作,努力控制毒品等各類有組織犯 罪之蔓延;1988 年,在維也納舉行之高階外交代表大會通過了「聯合國禁止非法 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該公約成為強化打擊國際毒品犯罪領域之國際合 作的有效法律工具。而為了國家及國際社會能有效打擊有組織犯罪及恐怖主義犯 罪活動,1990 年第 8 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主題:為 21 世紀展開預防 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國際合作,銘記維持和平、自由和正義以作為發展國際合 作之必要條件。大會探討了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方面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之各 種可能性與方法,根據大會建議,聯合國在加強國際合作方面邁出了實質性的一 步。
二、 1990 年 12 月 14 日第 45 屆聯合國大會(下稱大會)通過第 108 號(45/108)決議:
1991 年 11 月 21 日至 23 日,在法國凡爾賽舉行關於「制定有效之聯合國預防犯罪 和刑事司法方案」之部長級會議。根據 1991 年 12 月 18 日第 46 屆大會通過第 152 號(46/152)決議,通過「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原則聲明和行動綱領」, 包括建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該委員會致力促進會員國高層官員間協調 與合作,以積極防制及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並於 1992 年將防制及打擊跨國有組 織犯罪確認為該委員會之主要工作項目。1994 年 11 月,在義大利那不勒斯舉行關 於跨國有組織犯罪世界部長級會議,計有 142 個國家、超過 2000 名政府高層代表 與會,一致通過了「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及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全球行動方案」,強 調國際社會需要形成 1 個普遍接受之關於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概念作為根據,以便 國家對策更加協調一致和國際合作更加有效,亦強調雙邊和多邊合作以便更有效 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要求預防犯罪與刑事司法委員會審議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公約之可行性,而防止與控制犯罪所得之洗錢和使用被認為是國際努力之基本要 素,大會於同年 12 月審核通過該文件。此為第 1 次提出了關於擬訂 1 項打擊跨國 有組織犯罪的國際法律文書之構想。
三、透過上開那不勒斯宣言及行動方案,全球愈來愈多國家關注打擊跨國有組織 犯罪議題。1995 年聯合國成立 50 週年慶典中,美國 Bill Clinton 力促聯合國加 強各國合作以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共同發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宣言。1996 年 12 月,波蘭總統在第 51 屆大會上發言,倡議聯合國擬訂 1 項木打擊跨國有 組織犯罪的公約,並向大會提交了公約草案。該倡議得到廣泛支持;第 51 屆
大會並通過第 191 號(51/191)決議即「聯合國反對國際商業交易中之貪污賄 賂行為宣言」,要求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審查包括通過有法律拘束力之 國際文件在內的進一步實施該宣言的途徑,以促進將國際商業貿易中之貪污賄 賂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波蘭政府於 1998 年 2 月 2 日至 6 日在華沙主辦依 1997 年 12 月 12 日第 52 屆大會第 85 號(52/85)決議設立之閉會期間不限成員名額 政府間專家團體會議,擬訂可能之打擊有組織跨國犯罪之全面性國際公約初 稿。1998 年 5 月,第 7 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通過決議,阿根廷 政府於 1998 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4 日在布宜諾斯艾利斯主辦特設委員會非正式 籌備會議,嗣該第 7 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決議於同年 12 月 9 日經第 53 屆大會核可,大會並通過第 111 號(53/111)決議,指出有必要迅速 著手擬訂 1 項關於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公約,並決定設立 1 個開放不限名額 之政府間特設委員會(下稱特委會),以擬訂 1 項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全面 性國際公約,同時討論酌情擬訂處理販運婦女與兒童問題、打擊非法製造與販 運槍枝及其零部件、彈藥問題以及包括在海上非法販運與運送移民問題之各項 國際文書。自 1999 年 1 月起,該特委會召開第 1 次會議,開始公約之起草及 談判工作。1999 年 12 月 17 日第 54 屆大會第 126 號(54/126)決議,請上開特 設委員會,續依 1998 年 12 月 9 日第 53 屆第 111 號(53/111)與第 53 屆第 114 號(53/114)決議進行工作,加緊努力,爭取於 2000 年完成該項工作。1999 年 12 月 17 日第 54 屆大會第 129 號(54/129)決議,接受義大利政府提出在巴 勒摩主辦高層政治簽署會議,以簽署本公約(又稱巴勒摩公約35)及其各項議 定書之提議,並請秘書長於 2000 年千禧年大會結束前,為此次會議安排長達 1 週之期間。
四、2000 年 3 月 20 日至 21 日,泰國在曼谷主辦加強能力建構之打擊跨國有組織 犯罪問題亞太部長級研討會。2000 年 11 月 15 日本公約暨「關於預防、禁止和 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及「關於打擊陸、海、空 偷運移民的補充議定書」2 個議定書經大會第 55 屆第 62 次全體會議決議通過。
2000 年 12 月 12 日至 15 日,依據上開 1999 年 12 月 17 日第 54 屆大會第 129 號(54/129)決議,本公約在義大利巴勒摩舉行之高層政治簽署會議上開放簽
35 本公約因在義大利巴勒摩簽署,故大會在第 55/25 號決議中將該公約簡稱為巴勒摩公約。
署,同時開放上開 2 個議定書之簽署。2003 年 9 月 29 日,世界上第 1 個針對 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全面性國際刑法公約即本公約正式生效,至此,國際社會終 於形成了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所必須之法律框架。
由本公約之制定過程可知,誠如大會第 55/25 號決議:國際社會深切關注與有 組織犯罪活動有關之消極經濟和社會影響,並注意到跨國有組織犯罪與恐怖主義 犯罪之間日趨密切的聯繫,深信亟需在國家、區域與國際各層級加強合作,以更 有效地預防及打擊此類活動。決心讓那些從事跨國有組織犯罪之人無藏身之處,
無論他們在什麼地方犯罪都要對其犯罪行為予以起訴,並在國際各層級展開合 作。因此,本公約第 1 條便開宗明義說明公約的宗旨是促進合作,以便更有效地 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原則、精神和內容滲透於本公約之全部,
本公約為締約國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中進行國際合作和司法互助提供了原則及 指導,成為打擊跨國有織組犯罪之有效工具。而本公約係各主權國家談判協商之 結果,每個國家以享有國家主權為前提參與了本公約之制定過程,因而本公約受 到國際社會之普遍歡迎及接受,在開放簽署當天就有 120 餘個國家簽署,幾乎所有 重要國家均簽署,簽署速度之快創下聯合國史上絕無僅有之紀錄,也看到參與國 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方面之高度共識與努力,足見本公約宣示了對於打擊跨國 有組織犯罪之全面性決心。36
第二項 主要內容與評析
本公約於上述 1998 年大會決議後開始起草,於 2000 年 11 月 15 日經大會第 55 屆第 62 次全體會議決議通過,應自第 40 份批准書、接受書、同意書或加入書 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後第 90 日起生效,自 2000 年 12 月 12 日至 15 日在義大利 巴勒摩開放供各國簽署,隨後直至 2002 年 12 月 12 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各 國簽署,37本公約已於 2003 年 9 月 29 日生效,迄今,已有 147 個國家簽署,迄 2017 年 12 月底為止,已共有 187 個締約方(含 186 個締約國與 1 個區域經濟整合組織 歐洲聯盟)38,已超過聯合國總會員國數 193 個39之 96%強,可謂本公約所建立之全
36 廖敏文,同註 32,頁 95。
37 參見本公約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8 條第 1 項。
38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CHAPTER XVIII PENAL MATTERS/1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球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架構,已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
本公約共有 41 條,其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法制 和政策,並促進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內容涵括有組 織犯罪集團、嚴重犯罪、有組織結構之集團等定義、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預防、情 資交換、定罪與法制、被判刑人移交、被害人及證人保護、國際合作、不法資產 之追回,以及落實本公約之執行機制等,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打擊跨國有組 織犯罪議題。以下有關本公約40內容之評析,主要參照本公約實施立法指南41為之。
第一款 立法目的
本公約之立法目的,於第 1 條明定:本公約之宗旨為促進合作,以便更有效預 防及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第二款 貫穿本公約之規定及義務
為採取有效之立法及實施措施,以落實公約之精神及目的,必須清楚了解本公 約之一般性規定及要求。
第一目 公約之實施
本公約之實施方式,於本公約第 34 條規定:
1.各締約國均應依其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採取必要之措施,包括立法及行政措 施,以切實履行其依本公約所承擔之義務。
2.各締約國均應在本國法律中將依本公約第 5 條、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所定 之犯罪規定為犯罪,而不論其是否如本公約第 3 條第 1 項所述具有跨國性或是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VIII-12&chapter=18&clang=_e n,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39 聯合國/會員國的增長/1945 年至今,
http://www.un.org/zh/sections/member-states/growth-united-nations-membership-1945-present/index .html#2000-Present,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7 日。
40 有關本公約之正體版,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版本為準。
41 本公約及其議定書實施立法指南,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條約事務司,
https://www.unodc.org/tldb/pdf/Chinese-organised-crime-guide.pdf,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 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