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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架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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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瞭解的是,以上所述「活的史料」本身可能有其侷限性,但仍期望藉由這些 訪談資料和回憶錄來彌補官方資料的不足,進而讓水利研究能夠呈現不同的面 貌。

第四節 研究架構安排

綜合以上探討,本論文架構將分為五章,各章節中各有整理與討論的主題脈

絡,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分別為緒論與結論外,第二章日治末期至戰後初期之水利 沿革中,試從日治末期最後一次組織變革切入,延伸至戰後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時 期為斷限,探討主管臺灣水利事業的臺灣總督府農商局耕地課、鑛工局土木課,

至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耕地科和改制後農田水利局等機關之組織沿 革、工作職掌業務與其所制定的政策。其次,從中說明歷經時代變革的成員,不 論是日治末期農商局耕地課及鑛工局土木課中的日本人與臺灣人,或是戰後初期 農林處耕地科與改組後農田水利局等水利機構中的外省籍成員與本省籍成員,其 各個時期的人事安排中所佔比例與流動情形。

第三章臺灣省水利局之組織沿革中,瞭解在處於組織與人事多變的時期,除

了接收臺灣總督府對臺灣近代化水利事業的推行外,更有隨著外省籍成員所帶來 的中國水利技術與專業知識,故為了明白中國對臺灣水利發展影響的另一致使源 頭,首先將簡述民國建立以來中國國內的水利機構情形。再者,從中國移植過來 的水利法及水利法施行細則條文中所規定,其清楚闡釋了有關中央水利主管機關

、省政府水利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水利主管機關等各層級機關其管理水利權限,

儘管水利法與水利法施行細則條文有過幾次修正,37但基本上該法律仍為制定管

37 國民政府於 1942 年 7 月 7 日公布水利法,1943 年 4 月 1 日施行,計有 71 條條文,而於 1943 年 3 月 22 日公布水利法施行細則,亦於同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計有 62 條。至 1960 年為止,

於 1955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過並公布水利法第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其中第三條修正了各 級水利主管機關組織的權限,而第三十八條修正為,如家用或私人土地挖塘鑿井等用水雖然免作 水權登記,但為了公共利益之考量,仍必須受一定限制與規範;其次,水利法施行細則的部分,

於 1944 年 9 月 16 日修正第 24 條,1955 年 4 月 19 日公布增訂條文 1 條為第 3 條,另修正原第 29 條並改為第 30 條,1959 年 7 月 1 日修正第 30 條。參考自〈制定「水利法」〉,《國民政府公報》, 渝:481(1942 年 7 月 8 日),頁 1-11;〈「水利法」定自民國 3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國民政 府公報》,渝:557(1943 年 3 月 31 日),頁 20;〈修正「水利法」第 3 條及第 38 條條文〉,《總 統府公報》,568 卷(1955 年 1 月 21 日),頁 1;〈呈據水利委員會呈請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條文准予備案由〉,《國民政府公報》,渝:713(1944 年 9 月 27 日),頁 9;〈令各縣市政 府(局)、各水利委員會為奉行政院令頒發「水利法施行細則」新增第 3 條條文及修正第 29 條條 文,轉希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夏:38(1955 年 5 月 16 日),頁 414、416;〈修正「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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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臺灣水利事業的主要位階法源,也為臺灣省水利局是省政府水利主管機關之地 位立下最根本的基礎,爾後再透過臺灣省水利局組織規程的幾經公布與修正,更 賦予了該局掌理全省水利工程建設事宜的依據。因此,在此種國家位階水利法及 地方省級的組織規程等法律之規範下,試從制度層面開始討論其自水利局成立至 1950 年代結束,該組織的設置沿革、職掌業務與人事任用法規,此外,再進一 步將該局職司責成所實際延伸出的水利開發管理成果作一基本的整理,審酌法律 與現實環境的差異與否或作適時更動的情形,藉此一窺水利局對於參與臺灣水利 事業的角色定位。

第四章臺灣省水利局的人事變化中,搜集自水利局成立至 1960 年為止的成

員名單,擬先整理包括性別、省籍與各職別間比例等項目的分布情形,藉由數據 量化之顯示來分析戰後該期間水利局的任用概況。接著探討數據比例下的人事安 排,實際上將是由哪些成員參與有關臺灣全省防洪、灌溉排水等水利建設事業,

以扮演配合國家意志推行水利政策理念,或是傳達協調人民對水利用欲望企圖的 角色?此外,必須進一步瞭解的是,被寄予重責的這些主管成員,其所掌握的學 經歷資源素質與工作活動實況,乃為著實影響著水利局該機關的專業功能及效用 程度。故最後將整體探究曾任職於此段時期的主管成員,其學經歷背景的來源情 況與特色。38

在戰後為了復原戰爭所受到的破壞並於後建立起復興基地,制度、產業和建

設等一切都必須進入正軌,好順利接收並進而鞏固臺灣政治經濟環境,尤其與民 眾關係最深的水資源利用,如何恢復戰前水利建設和增進水利事業水準,乃不論 為本省籍菁英或是外省籍菁英皆急需好好思考的切身之事。就兩個同樣歷經時代 變革的族群而言,一為外省籍成員,初到臺灣明明與接收地或復興地不相熟悉,

卻又從事著與臺灣本土人民自身關係重要的水利事業,其次為原任職於日治時期 水利機關的本省籍成員,其是否能夠延續下來或有新增補的機會,一同克服並解 決所賴以維生的水利事業,其在在都考驗著戰後初期臺灣組織與人事複雜多變的

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條文〉,《總統府公報》,3577 號(1959 年 7 月 1 日),頁 2;陳鴻圖,《臺 灣水利史》,頁 303-305。

38 本論文第四章第一節有關性別及省籍數據的整理中,由於所蒐集的各年度資料狀況有所不 同,故會有僅有主管名單或是全體成員名單的各職別數據差異。另外,在第二節探討實際學經 歷的部分,主要是以主管層級的成員當作樣本,其除了因為資料侷限性相對於其他職別來說較 小外,更重要的是這些主管成員就職別責任上,擁有了對水利局一定程度的主導權,因此選擇 之。詳細情形請參考本論文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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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之道。簡言之,本論文將聚焦於戰後歷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耕地 科、農田水利局與臺灣省水利局成立至 1960 年為止,任職於該機關的職員為範 圍,人事是否因為政權的轉移而有所變動,一來探討戰後水利幹部成員的延續與 斷裂情形為何,二來進一步瞭解任職於戰後該水利機關中的水利主管,他們在日 治時期或是中國大陸來臺前的學經歷等資源掌握,是否名副其實進而擁有參與管 理臺灣水利事業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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