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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臺灣的水利設施在日治時期以前,大多以民間的力量來完成許多工程,並且 設立了許多與水利相關的私人組織,儘管於荷治、鄭氏與清代等時期,其官方即 有介入水圳事業的案例,但大體上仍以高度自治的慣習為主要處理原則。但直到 日本統治臺灣後,為有效率地成就日本殖民母國所推行的「農業臺灣」政策,施 行了農業生產灌溉排水職業,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又整理埤圳與組織水利團 體,並且更進一步掌握與水相關的建設工事,如開發防洪、水力、工業用水與自 來水等其它現代土木水利技術工程,漸漸將此種水利開發與管理方式納為總督府 官府高度介入的水利事業。到了戰後,由於受到戰爭末期工程建設連年破壞與災 害的影響,故初期對臺灣的水利事業目標,基本上是以水利設施的修復與水利機 構的接收復員為首要任務,爾後政府為謀求進一步的經濟發展,也制定了相關水 利建設、法規與組織的政策。
本文將從日治末期開始切入,延伸至戰後 1950 年代為斷限,探究兩代同樣 為臺灣官方水利機關沿革與人事安排,其中尤以 1947 年 7 月 1 日成立的臺灣省 水利局為筆者著重之部分。首先,整理出臺灣總督府農商局耕地課、鑛工局土木 課,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耕地科、農田水利局與改制後臺灣省政府水 利局等機關內主管全臺灣諸如橋梁、河川、水道與農田水利事項的工作業務,與 其所制定的政策。其次,就人事部分而論,一來整理出日治末期日本人所掌控的 農商局耕地課及鑛工局土木課機關中,臺灣人在該機構的任職概況及所佔整體成 員比例,二來,到了戰後初期的農林處耕地科、農田水利局與改制後臺灣省水利 局機構中,外省籍成員與本省籍成員是否因為政權的轉移而有所變動,除了探討 戰後水利成員中的人事延續與斷裂情況為何外,更進一步瞭解服務於戰後該水利 機關中的水利主管職員,其在戰前或是來臺前的學經歷概況,是否有著合乎參與 管理臺灣水利事業的正當性。
臺灣總督府內主管水利事業的單位,在日治時期中的最後一次改制前,主要 由土木相關部門所掌管,例如一開始的臨時土木部,歷經民政部土木局、臨時工 事部、內務局土木課一直到國土局土木課等機構,而到了 1943 年成立了農商局 與鑛工局,將主管水利組合、埤圳設施、灌溉排水、河川治理、防汛搶險與上下 水道等水利事項各劃歸由該兩局底下的耕地課及土木課所管理,至此,臺灣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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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中主管水利事業的機關架構基本上維持到戰爭結束。
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主管農田水利行政業務的農林處耕地科,接收 原臺灣總督府農商局耕地課事務,於後陸續派員分赴各縣督導縣耕地課及全省 38 個水利組合,搶修災害工程、督促徵收水租事宜,並且又與縣耕地課負責遴 選當地知名人士為水利組合長或理事長。1947 年 1 月 1 日將農林處耕地科擴充 編制,改為農林處農田水利局,基本上該機關掌管事項與農林處耕地科時期的業 務並無不同,仍然接管前農林處耕地科各項業務。1947 年 7 月 1 日成立臺灣省 水利局,除接管前農田水利局的農田水利業務外,並將公共工程局防洪部分劃歸 於之,由其統合掌理有關防洪、灌溉、排水、水政、勘測規劃與水利團體監督輔 導等事項。
儘管戰後主管水利單位自成立終至整個 1950 年代,經歷了多次改組歸併與
人員編制更動等變化,但從不斷修正的組織法規中可以瞭解,其掌管臺灣全省水 利事業的原則性目的始終相同。另外,關於人事制度方面,因該期間的內部組織 有所擴充或裁併,其關於稱號、職員任用方法與成員人數等條文內容也隨著業務 需要等適應現實環境理由而有所變化,然而不論如何,透過耕地科、農田水利局、
臺灣省水利局與所屬機構中其人事所處理的業務內容來瞭解,大致都可以分為一 般行政事務處理及專業技術兩部分,基本上,除了水利局時期,多了防洪相關的 業務外,其餘各所執掌的事務項目並沒有太大的更動。就實際工程建設及行政業 務而論,耕地科與農田水利局,基本上實行著灌溉排水的政策,尤其改制後的臺 灣省水利局至 1960 年為止,除了持續著該局的水利業務外,並配合著政府實行 的兩期經濟建設計劃,進行臺灣水利工程建設的推展,簡言之,水利事業除了須 顧及民生飲水、糧食增產、電力蓄養等農業工業用水外,還要防止天然侵襲所產 生的水旱災,致使種種灌溉、排水、防洪、給水與發電等開發的政策就得以應時 而生。雖然,按照科層體制規範與牽涉專業技術知識因素,有些水利相關工程技 術與行政業務並非由臺灣省水利局等水利主管機構直接辦理或能夠責成處理解 決,但該機構仍為扮演著在旁監督、指導或配合的角色,與其他部門機關相互配 合聯繫處理相關事務,共同討論研究及執行水利政策方針,期以獲得最大的成果。
目前就已知的實際人事安排情形而論,可以瞭解到臺灣人不管任職於臺灣總 督府內的農商局耕地課或鑛工局土木課,皆為全體中的少數,分別約為 17%與 14%,且從事的大多為囑託、雇與工手等較低階職位,但儘管其餘大多數都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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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低階職位,臺灣人於這些職位中所佔比例仍居少數。另外,筆者嘗試將日治末 期臺灣職員與戰後任職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作個對照,就已知的成員資料 中可以發現該兩個時期有很明顯的延續比例。
至戰後初期接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農林處耕地科、農田水利局與臺灣 省水利局時期,就整體人事安排看來,首先為性別比例方面,男性成員皆居重要 地位,至少直至 1949 年臺灣省水利局時期開始,才有了較明確的女性成員任職 於該機構。而儘管有女性成員任職,這些女性職員所擔任的職務大多仍偏屬處理 一般行政事務的低階職別職位,當然必須明白的是有此情形的產生,可能是因為 有大環境下女性教育受限與科系選擇傳統的緣由所致之。其次,在省籍方面,由 於耕地科時期與農田水利局時期兩者僅有主管名單,故首先以此相比的話,可以 整理出外省籍成員由 24%(耕地科時期)成長至 58%(農田水利局時期),相對 地本省籍主管就由原本的 76%(耕地科時期)降為 42%(農田水利局時期),而 到了臺灣省水利局成立至 1960 年為止時期,除了整理出各年度的省籍比例皆頗 為穩固之情形外,關於各職別的省籍比例,基本上,外省籍成員所擔任的職別大 多為主管層級,而本省籍成員主要以非主管級職員部分的所佔比例為多數。
再者,有關人事安排中的學經歷概況,由於有資料上的侷限與主導代表性等 因素,僅選擇了各個水利機構時期間擔任主管層級、或工程司與各工程處工程師 等成員來作為分析的對象。首先就目前已知的學歷資料顯示,當中在各本國接受 教育的學歷程度,外省籍成員部分,除了耕地科時期外,主要都以大學高等教育 出身者為主,如中國國內的中央大學、交通大學、武漢大學及浙江大學等,而本 省籍成員主要畢業於偏屬中等實業教育的職業學校,像是臺北工業學校與臺灣商 工學校等均是。其次,亦有一群成員選擇負笈海外留學深造,以人數比例來看,
本省籍成員較外省籍成員留學比例較高,且選擇留學的地區,雖然兩者都以赴日 者為多數,但外省籍成員對於留學地區的選擇較為多元。對此造成以上這般明顯 的學歷差異,必須瞭解當時中國與臺灣雖然同樣都有著對近代化技術與知識的培 育需求,但臺灣卻因為在日治時期受於殖民教育政策所影響,使得本省籍成員於 本國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確實較外省籍成員來得低,並且因為受教機會的限制與 殖民母國文化語言便利等因素,致使本省籍成員比外省籍成員選擇赴笈海外深造 的意願更高,且多數選擇日本一地。就研讀科系方面,以修習土木水利相關為主,
其次為法政經濟類,由於水利局所職掌的業務事項中,本身就可粗略分為技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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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業務管理兩大項目,故以學歷背景對照成員職務類別,就可清楚了解出身於 土木水利科系的成員,乃以技術人員自居,而職務為行政管理方面的成員,其出 身主要是法政經濟科系,或者為出身於日治時期臺灣的公學校、中學校、師範學 校,以及中國本土的師範、中學與軍事學校等各種學校者。
至於經歷的部分,各個水利機關的主管層級職員大多具有戰前或來臺前從事 職務的經驗,其中多數更具有豐富的土木水利經歷,隨著各個水利機關時期其主 管名單與資料的愈加補充,其具有的土木水利與行政等相關經歷也隨之豐富多樣
,整體看來,耕地科時期由於外省籍成員仍為少數,且其任職單位較為分散,故 該時期明顯地以本省籍成員任職的臺灣總督府內務局土木課、國土局土木課和農 商局耕地課等機關為最多。而農田水利局時期,又以外省籍成員任職的福建省水
,整體看來,耕地科時期由於外省籍成員仍為少數,且其任職單位較為分散,故 該時期明顯地以本省籍成員任職的臺灣總督府內務局土木課、國土局土木課和農 商局耕地課等機關為最多。而農田水利局時期,又以外省籍成員任職的福建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