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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從產業特⾊、產業活動角⾊、產業上下游關係與價值活動的探討,

逐步形成台灣流⾏⾳樂產業發展問題癥結,再經由訪談、觀察與⽂件分析等⽅

法,探討這些問題的可能發展。本研究架構如下圖1所⽰,研究流程如下圖2所

⽰:

圖 1 本研究架構 本研究繪製 流⾏⾳樂產業價值活動探討

數位⾳樂與著作權流通 演唱活動與藝⼈經紀

產業特⾊ 活動角⾊ 上下游關係

⽂獻探討

國內實況 經營條件 國外發展 訪談、觀察與⼆次資料蒐集

發展困境

發展機會 傳統⾳樂產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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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研究流程 本研究繪製

提出建議

產業觀察 資料蒐集

問題意識

研究問題

⽂獻探討

問題修正

擬定訪談題綱 選定訪談對象

訪談執⾏

訪談結果整理

⼆次資料蒐集

問題分析

形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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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獻探討

⽂化產品是⼀種非物質性的商品,對消費者來說,是美學與情感層⾯的滿

⾜,並不具有實⽤功能的⼯具性價值(Hirsch,1972︔陳秀惠,2001)。但隨 著經濟發展,⼈們在物質⽣活得到滿⾜之後,開始尋求精神層⾯的滿⾜,⽂化 產品的功能被逐漸彰顯,進⽽創造出⼀定的產值。其中又以流⾏⾳樂對消費者 的流⾏時尚與情感需求的反應特別快速,使得流⾏⾳樂在⽂化⼯業系統具有⼀

定地位。

流⾏⾳樂作為⼀種可被消費的⽂化活動,最早的交易⽅式莫過於街頭⾛唱,

並向圍觀的群眾收取不等額的賞⾦,印刷術的發明與歐洲樂譜出版制度的建⽴

則使⾳樂正式成為⼀種可複製販售的商品(Attali,1977)。隨著錄⾳技術與儲 存媒體的發明,⾳樂載體的製造規模令其被稱為「唱⽚⼯業」(李岳奇,

1996),⾳樂載體與錄⾳技術的發展也成為數⼗年來⾳樂產業發展的重⼼。

⾃1997年英國⼯黨政府提出「⽂化創意產業 」的概念後,各國政府與學界8 都對該類型產業的發展潛能寄予厚望。創意被視為國家競爭⼒的⼀部分

(Howkins,2002),智慧財產權更被視為是「創意經濟中的貨幣」。流⾏⾳

樂產業屬於廣泛運⽤著作權的產業,所能創造的產值也因⽽備受期待。

英國、韓國、⾹港都將「⾳樂」視為該國/地區⽂化創意產業的重要項⽬

之⼀,新加坡更將範圍聚焦至「流⾏⾳樂」,序論中所提及獲得國際投資的海 蝶集團,便是以新加坡為根據地所發展⽽成的多角化⾳樂集團。台灣雖然沒有 明確界定⾳樂產業的範疇與主管機關,但從經濟部、新聞局、⽂建會等相關業 務權責單位的政策宣⽰中,顯⽰流⾏⾳樂的相關價值活動在台灣的經濟發展政 策中,也具有⼀定的位置。⽽從主計處的相關⾏業分類來看,官⽅對於⾳樂產

根據Caves的闡述,「⽂化產業」或「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可解釋為「提供與⽂化、藝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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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價值相關之產品或服務」的產業(Caves,2000︔陳秀惠,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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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的活動內容認定,至少包括⾳樂的製作、錄製、出版、發⾏,以及⾳樂版權 交易等項⽬ 。 9

根據Firth(1992)對流⾏⾳樂的定義,流⾏⾳樂是少數⼤公司控制之下的 科技與商品過程所產出的流⾏唱⽚和商品,此⼀控制過程是仰賴這些⼤公司對 唱⽚產製配銷⽅法的控制,並以環繞在明星和明星表演的⽅式組織起來。陳耀

⽵、劉忠陽、鄭純如(2005)則定義流⾏⾳樂產業是以唱⽚公司為中⼼的產 業,分為上、中、下游,包括雷射唱⽚、錄⾳帶、唱⽚等出版與錄⾳服務,還 有作曲家、演奏家、出版商、通路商、⾏銷者、零售商、歌友會等。

從上述各種流⾏⾳樂的界定與產業運作可發現,唱⽚公司將詞曲創作經過

⾳樂製作過程,結合歌⼿的演繹,把⾳樂創作由單純的⽂化創意轉變為各種可 以販售的「⾳樂商品」,並在唱⽚產銷模式中,扮演流⾏⾳樂產業的資源整合 者。

傳播科技發展與經濟活動複雜化的推波助瀾下,⾳樂商品的形態越來越多 樣化,除了唱⽚、演唱會之外,著作權隨著⾳樂流通⽅式的增加,產⽣更多價 值。此外,相較於台灣電影產業積弱不振之下,⾳樂產業不僅集中⼤量的優秀 創意⼈才,也匯集了所有娛樂圈的資源(⿈舒駿,2006),隨著媒體與⾏銷廣 告市場的發達,歌⼿在⼤量的⾳樂流通與媒體曝光過程中成為「偶像」、「明 星」,變成另外⼀種可被消費的商品標的。消費者不只消費⾳樂載體,也消費 這些以明星為訴求的商品標的。唱⽚公司透過掌握著作權與明星,操作其流通、

創造⾦錢價值,⽽在流⾏⾳樂產業中扮演重要角⾊。數位化發展雖然使⾳樂載 具(CD)的重要性逐漸消失,但唱⽚公司藉由長久以來對明星與著作權的控 制,持續在改變後的⾳樂產業中佔有重要地位。

2006年以前,我國唯⼀相關的產業界定就是主計處⾏業別分類的「有聲出版業」,由於此⼀界定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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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實況有所差距,因此主計處在2006年將「有聲出版業」變更為「聲⾳錄製及⾳樂出版業」,其定義 為「凡從事聲⾳錄製及⾳樂出版之⾏業均屬之,如原創有聲母⽚(如磁帶、CD)之製作、擁有版權 並向批發商、零售商或直接對⼤眾發⾏有聲產品。同時從事有聲產品製作及發⾏或僅從事其中⼀項活 動,以及在錄⾳室或其他地⽅從事聲⾳錄製服務,包括廣播節⽬預錄帶(非現場播出)之製作及廣播 節⽬發⾏,亦歸入本類。」。此⼀界定雖然涵蓋聲⾳的錄製、出版、發⾏,與⾳樂製作和⾳樂版權交 易、但因為未排除其他有聲出版品,亦未對⾳樂與廣播加以區分,所以並不適合直接作為⾳樂產業的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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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節即是希望透過⾳樂產業的特性,產業鏈關係與價值流動過程中各 種角⾊所扮演功能的探討,逐步聚焦本研究後續將探討的產業發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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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創作主題由菁英式的「⽂以載道」轉向關注⼈們的⽇常⽣活,流⾏⾳樂描 寫的是這個時代當下的⽣活瑣事,成為聽歌者的⼼靈寄託與情緒出⼜,其中又 以李宗盛的作品為表徵(張璐詩,2005)。在經濟蓬勃發展、各類型服務業迅 速發展的同時,讓聽歌者感同身受的流⾏⾳樂正好成為新興娛樂事業的發展⼟

壤,源⾃⽇本的卡拉OK在台灣變身KTV發揚光⼤,「K歌」也因⽽成為華語流

⾏⾳樂的⼀種重要⾳樂型態。

隨著娛樂產業全球化,加上媒體數量的暴增,台灣的流⾏⾳樂在⼆⼗世紀 之後開始速食化。有⼈批評唱⽚業者為了滿⾜現代⽣活的步調,⽽仰賴過去的

⾳樂創作公式,以創意拼貼⽅式快速⼤量⽣產,過去流⾏⾳樂所包含的⼈⽂思 維、社會脈動逐漸被淡化。但也有不同意⾒者認為,雖然時代不同,讓⾳樂產 製著重商業價值,但會被⾳樂消費者接受的仍舊是能夠產⽣內⼼共鳴的作品(姚 謙,2009)。這也意味著,不論⾳樂商品與市場如何變遷,能否反映社會、得 到聽歌者的認同,仍是決定流⾏⾳樂能否繼續存在的重要關鍵。

學⽣樂團、獨⽴⾳樂⼯作者的興起,與台灣各⼤⾳樂季的盛況,正反映出

⾳樂消費者從以⼤量複製為主的主流商業市場,轉向獨⽴⾳樂圈尋找⾳樂感動 與認同。以從校園中崛起的盧廣仲為例,其創作元素圍繞早餐店、學⽣戀情、

考試、圖書館,平實反應校園⽣活,反⽽使與其他⾳樂創作產⽣差異,⽽深受 年輕⾳樂消費者的⽀持。

三、依賴⼤規模⾏銷策略、⾳樂類型化與明星品牌識別系統

學者Frith(1992)指出流⾏⾳樂產業與其他⽂化產業相同,皆試圖理性管 理兩個極為不理性的元素—創作與品味(talent and taste)。創作不只是詞曲的 創作,⾳樂產品的製作過程中,作詞、作曲家的創作,藉由藝⼈演唱或⾳樂演 奏家詮譯出⾳樂創作⼈所要傳達的意念,同時專業錄⾳製作⼈、錄⾳室將創作 作品錄製出來,再透過各種形式的⾳樂傳輸⽅式把⾳樂流傳出去,這⼀連串的

⾳樂製作過程包括了各種形態的創作,也仰賴各種專業⼈才的創意投入,才⾜

以完成,這樣的商品⽣產特性,使⼈才密集成為⾳樂產業產製的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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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則是偏好的另⼀種說法,不論⾳樂創作者,或⾳樂消費者,都有其⾳

樂偏好,但不論消費者或創作者的品味都難以掌握。

尤其流⾏⾳樂作為⼀種時尚性產業,產品⽣命週期短(Vogel,1994),再 加上⾳樂屬於「體驗產品」,必須經過消費者的親身體驗,才能知覺到產品價 值(邱⼦寧,2005),因此唱⽚公司必須快速⽣產,以提供源源不絕的⾳樂產 品,但同時又必須仰賴有效的宣傳策略,並建⽴⾳樂產品的品牌知名度與產品 品質信賴感,來降低消費者的不確定⼼理因素,提⾼消費意願,也因此,流⾏

⾳樂的宣傳⾏為在產業運作中⼀直相當重要。

⾳樂產業現在所慣⽤的宣傳策略發展⾃於1930年代,當時唱⽚產業不僅因 為1920年代末期開始的經濟⼤蕭條,⽽使產業結構成為寡佔型態,同時又必須

⾯對廣播提供消費者更經濟的⾳樂欣賞⽅式,對唱⽚銷售所產⽣的衝擊。在激 烈的價格競爭中,Decca公司以⼤量積極性的廣告宣傳策略,成功轉移消費者對 唱⽚價格的注意,也使⾳樂產業⾃此開始重視促銷與宣傳策略。⼤規模的廣告 宣傳策略,加速⼩型業者陸續消失,各唱⽚公司為了獲得更⾼的競爭優勢,開 始培養「明星」作為創造偏好與需求的⼯具。

為了更有效的降低消費者對⾳樂商品需求的不確定性,唱⽚公司逐漸發展 出以名字為基礎(name-based)的「明星系統」與以型式為基礎(form-based)

的「⾳樂風格 」,以強化消費者觀念,並透過品牌聯想與建⽴品牌資產的⽅10 式,降低新⾳樂產品被市場接受的不確定性(Ryan,1991︔ 陳秀惠,2001︔徐 雅娟,2002)。但隨著明星系統的成熟,唱⽚⼯業最重要的商品也從歌曲、唱

⽚轉變成具有銷售保證的表演者、詞曲作者或製作團隊(Frith,1992︔Negus,

1992)。

然⽽,再受歡迎的明星終有⾼峰期過去的⼀天,但明星的⾼額簽約⾦與相 對優渥的版權條件,都會讓唱⽚公司的投資回收壓⼒倍增(Hull,1988)。因 此唱⽚公司也會推出聲⾳、形象、作品風格的模仿商品,並⼤量產製與培養新

在此所指的「⾳樂風格」也被稱為「⾳樂類型」,現今較主要的流⾏⾳樂風格包括︔Rock、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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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Hop、Metal、Countr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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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 ,以降低對既有明星系統的依賴程度(Burnett,1996︔周昭平,1998︔11 Hull,1998︔Negus,1992)。

⼀直以來,⾳樂產業遵循著這樣的營運模式:以20%暢銷作品的收益,⽀

持整個公司的營運,並⽀持其他80%未必能賺錢(或未獲市場青睞)的作品的 製作、發⾏、宣傳成本 (Don Cusic,1996)。這充分反映出⼀個⾳樂產品推出

持整個公司的營運,並⽀持其他80%未必能賺錢(或未獲市場青睞)的作品的 製作、發⾏、宣傳成本 (Don Cusic,1996)。這充分反映出⼀個⾳樂產品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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