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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節 結論

本研究嘗試將台灣流⾏⾳樂產業研究範疇從傳統唱⽚產銷活動拓展至「⾳

樂(及唱⽚)產銷活動」、「數位⾳樂與著作權流通」及「演唱活動與明星經 濟」三個⾯向,藉以描繪出數位技術造成商品變⾰之下,台灣流⾏⾳樂產業⾳

樂製作、著作權流通、演出活動與明星經紀等價值活動並⾏的產業樣貌。

台灣流⾏⾳樂產業因為數位科技盛⾏⽽⾯臨載體銷售劇減的衝擊,著作權 流通與明星價值運⽤對於產業營收的重要性也因⽽受到重視。然⽽「⾳樂創作」

與「明星載體(⼈)」,仍舊為流⾏⾳樂產業的價值核⼼,即便單⼀⾳樂事業 中各種價值活動的所佔比重,因⾳樂⼈個別品牌定位與特長的不同⽽有差別,

但透過資源整合及多元運⽤,為既有業者、創作者與表演者及產業從業⼈員爭 取到更好的經營條件、更⼤的揮灑舞台的發展趨勢正持續進⾏。擴⼤⾳樂的使

⽤效益與透過藝⼈取得的經濟收益,是台灣流⾏⾳樂產業⾯對⾳樂載體銷售衰 退與多元娛樂產業競合的⽣存之道。另⼀⽅⾯,從業⼈員也就著作權收益、演 出活動、⼤陸市場等經營議題,透露出產業轉型過程中對「數位⾳樂」、「著 作權授權」及「中國市場」過度樂觀的疑慮。

以下分別就台灣流⾏⾳樂產業的「發展趨勢」、「數位流通技術影響」、

「發展困境」、「未來展望」提出提出本研究之總結:

⼀、台灣流⾏⾳樂產業的發展趨勢

從價值流通的過程來看,⾳樂載體銷售的營收⼤幅減少,重要性已⼤不如 前,但基於以台灣地區在華語⾳樂市場居於領先的⾳樂流通位階,以及華語⾳

樂的流通限制,使得以擁有跨國發展的機會與豐厚的⾳樂製作資源的⼤型唱⽚

公司為核⼼的運作形態不致於崩潰,它們仍藉由掌握⾳樂製作與明星管理兩項 核⼼能⼒在流⾏⾳樂產業中具有權威地位。

尤其是數位浪潮之下,既有業者雖試圖創造新的⾳樂產銷模式,但載具銷 售的頹勢難以逆轉,著作權的各種授權收益也未能填補載體銷售短少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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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預⾒以表演者(明星品牌)為主體的展演活動與藝⼈經紀會成為台灣流⾏

⾳樂產業的經營重⼼。

演唱會是⾳樂產業以「⾳樂」跟「明星」相結合所呈現的體驗性商品。⼤

型演唱會基於舞台與視覺呈現的需求,具有前期資本投入⾨檻,但也因為⼈數 規模效益,會使演唱會成本隨演出場次增加⽽持續遞減,⽽收益誘⼈。

另外⼀⽅⾯,演唱會作為⼀種能同⼀時間接觸⼤量消費者的活動,其能接 觸的群眾數量使其成為另外⼀種商品,演唱會主辦單位以「藝⼈形象」與「票 房號召⼒」作為條件,爭取廣告主的贊助以換取在演唱會的⾏銷活動與現場進

⾏曝光,成為「注意⼒經濟」。

但⼤牌藝⼈⾃⾏成⽴⼯作室,或與在地經紀公司、經紀⼈簽約,顯⽰⼤型 公司的資本規模已非絕對優勢。能夠充分掌握在地市場、⼈脈並具有產業影響

⼒的資深經紀⼈或經紀公司,加上⾼知名度同樣具有籌資能⼒,在⾳樂產業中 所具有的非經濟上經營優勢,在未來將更為重要。

獨⽴⾳樂在⼤型國際唱⽚公司群聚的主流之外萌芽,於⼩眾市場與分眾市 場中各尋知⾳,跳脫規模經濟的規制,也能找到⾃給⾃⾜的⽣存⽅式。在此同 時,有別於⼯業化⽣產的多樣化的⾳樂內容,不僅豐富了台灣流⾏⾳樂的⼟壤,

也反映著社會(族群)脈動,同時刺激著消費者的⾳樂品味。⽽其中的⼀部分,

在歷經淬鍊之後,或有機會晉升為新的「品牌」,成為主流市場的潮流領導者

⾳樂⼯作者與業者不論是想擴⼤影響⼒或爭取更多的經濟收益,都須⾯對 本地市場規模的侷限,進⽽跨出臺灣到外部市場。其中又以語⾔⽂化相通、經 濟與消費⼒成長快速的⼤陸地區最受到重視。

⼆、數位流通技術對⾳樂產業的影響

就⾳樂使⽤的角度來看,消費者對於「擁有」⾳樂的觀念已逐漸被打破,

由於付費下載受台灣消費者⽂化影響⽽未能盛⾏,⽬前僅限於電信加值服務,

也因此,串流⾳樂應會在未來成為台灣數位⾳樂的主流。

就⾳樂流通的角度來看,數位化與網路科技影⽤對⾳樂產業影響甚鉅,數 位化降低了⾳樂製作的⾨檻,網路普及化則改變過去⾼度集中的唱⽚發⾏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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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樂作品得以廣泛流傳交換,但也因為競爭者眾,⽽容易被淹沒在過多的資 訊與通道之中,數位⾳樂平台成為⾳樂流通的重要中介角⾊。

除了商業採購決定了資料庫的內容之外,⾳樂選擇及推薦機制的程式設計、

⾏銷活動等因素也會決定哪些歌曲被呈給消費者選擇或被動收聽。也就是說,

多數的聽眾/消費者所接觸的⾳樂,仍舊受到種種過濾篩選,⽽數位⾳樂平台 的中介守⾨⼈角⾊,其實與過去唱⽚公司、娛樂媒體的功能並無太⼤不同。

數位⾳樂的廣泛運⽤,使得「載體銷售」的重要性不再,「⾳樂流通」的 概念也因此更為多樣化,流⾏⾳樂產業之所以對⾳樂的數位化流通寄與厚望,

在於數位化的⾳樂下載、播放、使⽤,均可明確計次量化,理論上可使⾳樂的 使⽤與收益均「合法化」及「合理化」。但從廣播、電視產業作業與著作權授 權流程的數位化程度不⾜與著作權授權機制的各種爭議,都影響了台灣⾳樂著 作權授權市場的發展進程。

由於著作權授權產值規模太⼩,台灣流⾏⾳樂產業透過各種展演與藝⼈經 紀活動,獲得更⾼的收益,以⽀持⾳樂創作製作⼯作的運作模式已然成形。這 也顯⽰,以⼈為核⼼的「展演活動」與「明星經濟」短期之內仍無法被「數位 化」取代,也因此成為數位時代流⾏⾳樂產業數的重要營收⽀柱。

三、台灣流⾏⾳樂產業的發展困境

(⼀)市場規模問題:

流⾏⾳樂的永續發展靠的是市場規模,⼈⼜規模太⼩,不僅在載具市場萎 縮時重創唱⽚產業,也是台灣演唱會內需市場先天條件的缺憾。為了滿⾜規模 經濟攤提製作成本的需求,台灣的⾳樂展演活動勢必會比美、⽇、中等⾳樂市 場要更仰賴外部市場。以五⽉天從2007到2009年的巡迴演唱會來看,⼤陸地區 均佔了近⼀半場次,台灣場次則不到五分之⼀。⽽蔡琴的「不了情⽼歌演唱 會」⼤陸加上⾹港地區的場次已超過全部場次的⼀半,台灣場次只佔五分之

⼀,就不難看出,不論流⾏巨星或經典歌⼿,都已把眼光放諸海外,其中⼤陸 地區的比重之⾼,凸顯出我們對⼤陸市場的⾼依存度。(詳⾒表41)

(2009~尚未結束) 2 5場(⾹港1場、台灣5場、中國11場、澳洲2 場、⽇本1場、新加坡2場、美國3場)

蔡琴 不了情經典⽼歌演唱會 20場(中國10場、加拿⼤2場、新加坡1場、美 國1場、⾹港2場、台灣4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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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對於現⾏著作權授權制度可能造成重⼤衝擊,因為包裹授權的機制下,

固定的數位⾳樂通路訂閱費⽤,被分配給不斷增加的⼤量⾳樂作品與眾多提供 者,每⼈能分到的份額勢必有限。

⾯對有機會全⾯核實的⾳樂播放/收聽⽅式,唯有按實際播出次數或點播 率分配授權權利⾦,取代包裹授權「⼈⼈有獎」的授權⽅式,才能使著作權的 收益得以確實分配,並建⽴仲團收取權利⾦的正當性。

⽽長久以來仲團多⽅設⽴機制使利⽤⼈因「授權不⾜」、「錯誤授權」⽽

觸法的問題,也需要透過仲團整併或設⽴單⼀授權窗⼜來解決,不論是哪⼀種

⽅案,都需要政府公權⼒介入處理。

(四)境外市場接軌問題

市場規模是決定產業規模的關鍵要素,流⾏⾳樂產業亦同,由於台灣本地 市場經濟規模太⼩,使台灣流⾏⾳樂產業必須拓展外埠市場。

雖然⾳樂產業與娛樂產業已經全球化,但華語流⾏⾳樂仍是⼀個區域性產 業,跨⾜歐美市場⽽有所斬獲的獨⽴⾳樂與非流⾏⾳樂⼯作者終究還是少數。

有從業⼈員以為,這不代表台灣流⾏⽂化不需要或不應該跨出華⽂市場,⽽是

⼀種激勵,為了和歐、美、⽇、韓等流⾏⽂化同場較勁,台灣流⾏⾳樂作品素 質必須再⾃我提升。然⽽也有⽂化先天差異的觀點,認為⽬前歐美流⾏⽂化有 其發展脈絡,台灣與其⼀昧仿效不如挖掘⾃身特⾊。這顯⽰台灣⾳樂產業要跨

⾜海外,必須定確先⾃身定位,才能設定⽬標,⽽不至於海外過⽔⽩忙⼀場。

除了美加、⽇本、東南亞等華僑密集地區之外,語⾔⽂化背景相同、經濟 迅速發展、民眾消費⼒快速成長的中國⼤陸成為重要市場是必然結果,但因為 當地政府對於「⽂化」的集權控制政策、對「著作權」的保護機制不全,以及 台灣流⾏⾳樂品牌⼒的不⾜,使得⼤陸與其他海外市場的收益並不如預期。

關於跨國著作權保護⽅⾯,業者和從業⼈員曾指出,雖然台灣MUST已加 入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照理應可透過CISAC收取其他會員國的台灣流⾏⾳

樂著作權使⽤權利⾦,但不論是中國獨特的著作權改製授權制度,還是非華語 國家的著作權授權查核的語⾔(⽂字)障礙,都嚴重侵害了台灣的流⾏⾳樂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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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權的權益。⽽不論是哪⼀個市場,都有賴政府機關協助,爭取至少符合「互 惠」待遇的著作權保障。

台灣流⾏⾳樂產業因本地市場腹地發展有限,已經多年未能培養出風靡⼤

陸的新興⾳樂勢⼒,⾯對兩岸流⾏⾳樂市場優勢差距逐漸縮⼩,台灣的流⾏⾳

樂產業已⾯臨是否只能在製作與企劃上為⼈作嫁,⽽台灣市場將被⼤陸明星與 流⾏⽂化「逆向輸入」的危機。

(五)展演活動經營條件有待改善

⾳樂展演活動是台灣流⾏⾳樂產業極具發展潛⼒的⼀環,也是產業營收極 為重要的⼀部分,但對有意經營的業者來說「硬體設施」及「管理規範」是兩

⼤發展阻礙。

中⼤型場館部分,有理想場地不敷使⽤的困擾,部分場地因未將⾳樂展演

⽤途納入原始設計,以致場地未能滿⾜演出需要,甚至影響演出品質。⼩型⾳

樂展演場館⽅⾯,則由於我國未針對⾳樂展演場館設⽴專⾨規範,以致⾳樂展 演場地的設置及管理,在法規適⽤上經常與權責主管機關發⽣歧⾒,加上展演 場地在住商混合環境中經營容易被視為鄰避設施,導致業者經營不易,因此⼀

直有數量不⾜的困擾。

展演設施對於流⾏⾳樂⼯作者的養成甚為重要,不論幕前幕後的⼯作者,

都需要透過⼤⼩舞台的⼀次次歷練,才有機會成為閃亮的明星,或是點⽯成⾦

都需要透過⼤⼩舞台的⼀次次歷練,才有機會成為閃亮的明星,或是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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