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旨在探討何謂鑑識會計專家的獨立性,以及提供民事訴訟支援性服務 之鑑識會計專家是否須獨立,全文共計六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之研究 動機、貢獻、研究問題及論文架構;第二章為文獻探討,說明不同職位獨立性探 討、鑑識會計專家進入法庭之程序、鑑識會計專家進入法庭之角色及鑑識會計專 家獨立性要求;第三章為案例分析,分析我國會計鑑定之判決書;第四章為研究 方法,提出本研究之文獻分析法、研究假說、變數定義、問卷設計及資料蒐集;
第五章為實證結果分析;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說明研究結論、建議、限制及對 未來研究之建議。本研究之論文架構如圖 1-1 所示:
圖 1-1 研究架構 第壹章 緒論
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研究問題、研究架構
第貳章 文獻探討
不同職位之獨立性、鑑識會計專家進入/離開法庭之程序、鑑識會計專家於 法庭上之角色、鑑識會計專家獨立性之要求
第參章 案例分析 判決書內容、原因分析
第伍章 資料分析
獨立性定義、敘述性統計分析、獨立樣本 t 檢定、相依樣本 t 檢定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研究結論、研究建議、研究限制、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第肆章 研究方法
研究假說、變數定義、資料蒐集、問卷設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不同職位之獨立性
本節先說明何謂獨立性及其意義,並指明獨立性與利益衝突之差異,再探討 若干種職務其職責與獨立性需求間之關聯,以及對該職務而言,何謂獨立性,應 被如何維持,透過比較不同職位獨立性,進而作成本研究對獨立性之定義。
本節所探討之若干種職務,有 12 種,包括:會計師、內部稽核人員、法令 遵循人員、獨立董事、法官、檢察官、政府審計人員、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公 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
一、獨立性(Independence)的意義
依 美 國 會 計 師 協 會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AICPA)之定義2,獨立性是一種心理狀態(the state of mind),使查核 人員於執行查核工作時能忠於其專業判斷而不受影響(without being affected by influences that compromise professional judgment),因此查核人員能正直行事,並 保持客觀及專業懷疑 (act with integrity and exercise objectivity and professional skepticism)。
易言之,所謂獨立性,於本研究中係指個人於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作成決 策時,不受他人干擾。一個人(A 君)是否獨立於另一個人(B 君)之外,其程 度可以不同,獨立性的強度,可由 A 君與 B 君之間的距離來衡量:當 A 君與 B 君之間的距離愈遠,則表示 A 君愈獨立於 B 君之外;反之,若 A 君與 B 君之間 的距離愈近,則表示 A 君愈不獨立於 B 君,A 君在做決策時,愈可能受利害關 係之影響。前述距離受二者間的關係(如親屬、上司、部屬等)、財務利益的連結 等因素而影響。
2 AICPA. 2017. AICPA Plain English Guide to Independence. p.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另一個在探討獨立性時,常伴隨而出的概念,為利益相衝突 (Conflict of Interest)。所謂利益相衝突,係指雙方在財務上(如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或 非財務上(如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等)的好處(advantage),產生不一 致或不相容的情況。不過,一個傷及獨立性的事件,例如,二者間有親屬關係,
不一定會造成雙方利益相衝突,但致雙方利益相衝突之情事若發生,則必影響獨 立性。
依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公報第十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規定,若 獨立性受有疑義,可能藉由消弭影響獨立性之因素至可接受之程度,然利益衝突 並無補救措施,須完全迴避。
二、不同職位之獨立性
一個負有職責之人,無論其係任職於公部門或私部門,其職責能否履行,常 涉其是否獨立,惟不同職務之人員獨立性之定義是否相同,尚待釐清,故本研究 分別列舉公部門及私部門之角色,先探討該等職責與獨立性需求間之關聯,再探 討對不同職務之獨立性內涵,以瞭解不同職務獨立性之異同。
本研究所列舉的 12 種角色,私部門有 4 個、公部門有 8 個;在私部門,可 分為公司之外部人員及內部人員,前者為會計師,後者則包括內部稽核人員、法 令遵循人員,以及獨立董事;在公部門,則有司法體系之法官及檢察官、監察體 系之監察委員及政府審計人員、考試體系之考試委員,以及行政體系之公平會委 員、中選會委員,以及金管會委員等。
(一) 職責與獨立性需求間之關聯 1. 會計師
會計師提供審計服務,判斷受查者財務報表是否根據適當準則編製、是否描 述事實,其目的,在強化財報使用者對財報的信心。
會計師提供審計服務,須具獨立性,係植基於代理理論。在經營權與所有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分離之情況下,股東委託管理者代為經營、管理。然而,管理者(代理人,agent)
可能因自利的意圖而作出不利股東(委託人,principal)的決策,股東也因此對 管理者產生不信任感。此時,管理者為使股東能相信其作出之聲明(assertion),會 聘請會計師,透過由會計師提供審計服務來表示意見,使財報之可被信任程度上 升,以解決代理問題。
會計師執行審計服務,係提供廣泛潛在之報表使用者高度或中度但非絕對之 確信。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 2 條規定:「執 行審計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盡專業 上應有之注意」。獨立性實為會計師專業的基石,亦為會計師保持公正客觀的重 要條件,若會計師喪失獨立性,則其對欲提供確信之資訊所出具之意見,將不具 公信力而難有功效。AICPA 於 2017 年發布之《Plain English Guide to Independence》
中指出,獨立性是一種心理狀態,使查核人員於執行查核工作時能忠於其專業判 斷而不受影響,因此查核人員能正直行事並保持客觀及專業懷疑;此外,須避免 造成已知攸關資訊的第三方做出查核團隊違背正直、客觀及專業懷疑的結論。前 者 為 心 態 上 (independence of mind) 之 獨 立 ; 後 者 為 形 式 上 (independence in appearance)之獨立。
我國《職業道德規範》第十號明定獨立性可能受到自我利益、辯護、熟悉度、
脅迫及自我評估之影響。自我利益係指經由審計客戶獲取財務利益,或因其他利 害關係而與審計客戶發生利益上之衝突。辯護係指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成為審計客 戶立場或意見之辯護者,導致其客觀性受到質疑。熟悉度係指會計師因與審計客 戶、董監事、經理人有密切關係,使得會計師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過度關注或同 情審計客戶之利益。脅迫係指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承受或感受到來自審計客戶之恫 嚇,使其無法保持客觀性及澄清專業上之懷疑。自我評估係指會計師執行非審計 服務案件所出具之報告或所作之判斷,於執行財務資訊之查核或核閱過程中作為 查核結論之重要依據;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曾擔任審計客戶之董監事,或擔任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接並有重大影響該審計案件之職務。《職業道德規範》第十號於附錄中列示會損 及獨立性的非審計服務,包括:記帳服務、評價服務、稅務服務、內部稽核服務、
短期人員派遣服務、招募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理財服務。上述影響獨立性情 形,事務所及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應考量所執行之工作內容獨立性之影響為何,並 建立可消除影響獨立性或使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之措施,如未採取任何措施或所 採用之措施無法有效消弭對獨立性之影響或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會計師應拒絕 執行該審計案件,以維持其獨立性。
除了《職業道德規範》第十號對於會計師應具獨立性之要求,依據《審計準 則公報》第四十六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第 68 條之規定,對於上市(櫃)公 司財務報表之查核案件,主辦會計師應於一定期間(通常不超過七年)後輪調,且 至少須間隔一定期間(通常不短於二年)方得回任。此外,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 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給付簽證會計師、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 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 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 公費金額及原因;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 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2. 內部稽核人員
依內部稽核人員協會(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簡稱 IIA)於 2017 年 發布之國際執業架構(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Practices Framework,簡稱 IPPF)中,
對內部稽核之定義,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及諮詢活動,用以增加價值及改善 一個組織的營運。它協助一個組織透過一個系統化的方法,評估及改善風險管理、
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以達成組織的目標。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內控處理準則》)第 10 條指明,內部稽核之目的在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以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 部控制制度之依據。內部稽核人員係由任職公司選任。
IIA 發布之 IPPF(2017)中指明,內部稽核人員之責任為:以不偏不倚的態度 (unbiased manner)執行其職責,不受任何威脅。因此,為了確保內部稽核制度能 有效運作不被受查單位干擾,內部稽核人員必須具備獨立性。
IIA 的《國際內部稽核執業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Internal Auditing,簡稱 ISPPIA)要求內部稽核人員應獨立於受查者之 外。獨立性係透過內部稽核人員在組織中的地位而達成,組織中的地位與該組織
IIA 的《國際內部稽核執業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Internal Auditing,簡稱 ISPPIA)要求內部稽核人員應獨立於受查者之 外。獨立性係透過內部稽核人員在組織中的地位而達成,組織中的地位與該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