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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概念界定

第三章 我國基本工資政策發展與內涵

第一節 研究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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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勞工最低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乃於 1956 年 6 月制定「基本工資暫行辦法」,

作為最低工資法施行前的過渡性質,使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時有所依循。雖然說基 本工資在此階段為過渡性質,但在保障勞工的本質與最低工資並無差異。亦即,

其已具有最低工資的實質功能,只是給付標準較低罷了(Ibid:8)。

(三)勞動基準法

1984 年 7 月 31 日「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該法第 21 條中之規定「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擬定後,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從此基本工資之訂定,乃取得合法之地位。而基於勞基法 之規定,行政院復於 1985 年 3 月核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以取代「基本工資 暫行辦法。」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936 年制訂的「最低工資法」並不因 1968 年頒布的

「基本工資暫行辦法」而失效,因此在制定「勞動基準法」時,有關基本工資部 分的規定到底應規定其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之標準引起爭議,

最後該法決定採取基本工資之標準。而由於立法院認為基本工資制度在配合勞基 法制定後狀況良好,乃於 1986 年 11 月 21 日正式通過廢止頒布「最低工資法」, 以避免法令本身之衝突並確立基本工資之法律地位。(Ibid:9-10)。

(四)立法沿革圖

下圖 3-1 是我國基本工資立法過程的沿革流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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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基本工資立法沿革

由作者自行繪製

1928 年

國際勞工大會通過「設立最低工資釐訂機構公約」。

1929 年

我國開始制定「最低工資法」。

1956 年 6 月

制定「基本工資暫行辦法」頒布實施。

198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

1985 年 3 月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取代「基本工資暫行辦法。」

1936 年 12 月 23 日

「最低工資法」完成立法程序頒布實施。

1986 年 11 月 21 日

正式通過廢止頒布「最低工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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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與功能

基本工資制定的目的在於解決勞資關係的衝突以及勞動階級長期低薪的問 題,希望國家介入並設定最低標準。理論上來說,勞動契約屬於債之契約及私法 契約,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以貫徹契約自由原則,然而,考量實務上勞工 在經濟上的弱勢地位,任其與資源雄厚的資方進行協商無異是「與虎謀皮」,因 此,為了避免此等的社會經濟情勢所造成的低薪資制定,政府必須透過公權力而 設定其最低標準。

我國憲法第 153 條為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乃克以國家強制執行法以保障之 義務,避免勞資之協商因地位之懸殊,使勞工遭受不平等之壓迫,影響其基本生 活的維持。勞基法即是基於此一目的而生,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其立法目 的在保障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而「基本工資」乃勞動契約中重要之勞動條件,

自應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因此,該法第 21 條即規定勞資雙方間議定之工資不 得低於基本工資 (陳慧敏,2008:34) 。

參、關於基本工資之爭論

基本工資議題的爭辯,由來已久。以下是支持與反對兩方的觀點:

一、支持方論點

基本工資之法律意涵,是為了不讓 19 世紀早期資本主義的「飢餓工資」再 現,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再生產,決定採取主動,介入原屬司法關係 之範疇,以公權力手段確立工資之最低數額,直接從經濟之面相保障勞動者的最 低生活之需求以及工作尊嚴。在另一方面,由於基本工資之訂定,很大一部分是 依據國家經濟發展狀況、物價指數,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等加以審酌,因 此,由這面向看來,基本工資的適時調整,無疑意味著勞工對經濟成果分享權利,

並且,使他們不致因為消費價格的調漲而削弱實質購買力,從而繼續發揮整合勞 動者融入資本主義生產體系的「體制或秩序」功能。因此,設定基本工資在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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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是具有正面意義的 (林佳和,2007:32) 。

二、反對方

反對基本工資政策的論者,多從經濟學分析的角度出發。依經濟學理論,當 勞動市場為完全競爭時,工資係由勞動供給與需求共同決定。而當政府訂定之價 格高於均衡工資的最低工資時,其干預手段造成了市場之扭曲,可能進而導致失 業問題以及廠商出走之可能。就國內研究文獻就基本工資對就業影響之分析,大 多結果皆是負面的,並且,主要影響於邊際勞工上,亦即生產力相對較為低落的 族群,如:中高齡、青年、女性等。而在國外,多年以來,許多經濟學者也認為 強制最低工資制度會降低就業(2001,李高朝,22-23)。

綜觀國內所持廢除基本工資論述之理由不外乎基本工資會帶來失業,形成對 弱勢勞工的就業之障礙並干擾勞動市場價格機能的健全運作,就此兩點,也有以 下不同的見解:

(一)對弱勢團體造成就業障礙

實施基本工資是否會降低邊際弱勢勞工之就業機會,是檢討基本工資存廢之 核心議題。根據新古典經濟理論,當政府所訂定基本工資高於市場工資,雇主為 求最大利潤必減少雇用量,而優先減少之對象正是勞務價值低於基本工資之邊際 弱勢勞工,因此,訂定基本工資是不利於邊際弱勢勞工就業的。雖然上述理論一 直被視為反基本工資者之圭臬,而且少數實證研究確實發現調升基本工資對青年 人、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有不利之影響,但更多研究結果卻顯示調升基本工資對各 勞工族群的就業皆無顯著影響。近年來,有些研究甚至發現提高基本工資對青少 年之就業不僅無害反而有利 (辛炳隆,2002:30) 。

(二)扭曲勞動市場

基本工資是否會干擾勞動市場價格機制的運作,可由市場工資是否出現向下 調整的僵固性來加以判斷。而根據主計處所公布的資料,近年來受到經濟不景氣 與失業人口大量增加之影響,國內薪資成長率已有下滑之現象,尤其是中南部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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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幾乎呈現負成長,顯示國內薪資並未如一般專家所言有向下僵固性。此外,目 前所採行的基本工資調整公式是將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與製造業平均勞動生 產力變動率列為調整因素。而這兩項變動率與經濟景氣有密切關係,當經濟不景 氣使消費者物價指數或勞動生產率下降時,基本工資隨之下降,因此,不至於發 生基本工資無法隨經濟衰退而向下調的整的問題(Ibid:29) 。

在另一方面,雖然這往往是抨擊者以經濟理論作為基點,然而,在 2006 年,

有 650 位經濟學家,包括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得主 Kenneth Arrow、Robert Solow,

以及 6 位美國經濟學會(AEA)的前任會長,共同聯署提出所謂的「提高最低工資」

之呼籲,他們的核心訴求是:『適當的提高聯邦及各州的最低薪資,將極為明顯 的改善低工資勞動者及其家庭生活,而不會產生批評者所警告的負面效果。』在 此呼籲中,650 位經濟學家算出,如果聯邦最低工資由 5.15 提高至 7.25 美元,

則全美將有 1490 萬勞工獲益,其中 26%的受益勞工是屬於育有子女者,意即將 有 730 萬的兒童獲益 (林佳和,200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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