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研究之方法及資料基礎
第二節 研究步驟
本文統計之基礎,係以司法院法學資料庫檢索系統所公布之裁判為範圍:最 高法院自一九九六年起、高等法院自一九九八年起、地方法院自一九九七年 起,至二〇一七年一二月三十一日止,該資料庫內所收錄之醫療民事判決。全 文檢索語詞為「醫療水準」以及「醫療常規」;再就此範圍內之判決逐筆檢視實 際判決內容,扣除與廣義醫療行為84無關而非屬醫療判決者,例如交通事故案 件、保險理賠案件、贈與契約案件、雇傭關係案件、國家賠償等案件,僅留下 醫療糾紛案件85。
第二節 研究步驟
為了瞭解實務上除了考量「醫療常規」外,實際上亦會審酌哪些情形,可從 兩個途徑探知:1. 從醫方勝訴面,挑選出醫方處置雖被鑑定報告認為有不當之
84 在醫療過程中之醫療行為,又可分為廣義醫療行為及狹義之醫療行為。廣義醫療行為係與醫 學知識和技能有關,會產生衛生上危害的行為(像是調配藥劑、臨床護理行為);狹義醫療
行為,則是指與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有關之行為(像是醫師診斷、治療行為)。沈冠伶,前揭 註 51,頁 5-7。
85 在 2012 年 12 月 18 日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 3 條第一款定義「醫療糾紛」:「指病人認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應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負 責所生爭議」;而同條第二款所謂之「醫療事故」,指「醫療行為與病人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 之結果,有因果關係或因果關係難以排除之情事」。
處,但最後仍獲得勝訴結果之判決,從中分析法院歸責之理由。2. 從醫方敗訴 面,挑選出醫方處置被鑑定報告認為無不當之處,但最後仍獲得敗訴之結果,
從中分析法院歸責之理由(圖三)。本文從醫方敗訴之途徑著手分析,目的係為 找出「醫療常規」以外之法院其他考量以達到損害預防效果(醫方若知悉這些 考量,即可提早注意預防,便能避免同樣之損害再次發生);另一目的係探討這 些歸責醫方之理由是否合理公平,是否較「醫療常規」標準更能妥適分配醫療 風險於醫病雙方之間。
本文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醫療糾紛涉訟案件進行分析,步驟如 下:(1)從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事實審法院)86之判決中,挑選出全文內有
86 高等法院係指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共六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係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共二十二個地方法院。
圖三 法院不採鑑定報告之研究途徑
「醫療水準」字詞之判決,(2)再從中挑選出醫方敗訴判決;(3)接著從醫方 敗訴判決中,挑選出鑑定報告認為醫方處置「符合醫療常規」或「難謂有疏 失」或「無不當之處」等利於醫方之內容,而法院仍認為醫方應對病家負民事 損害賠償之判決。由於同一案件中可能存有多份鑑定報告,只要一份鑑定報告 中有認為醫方處置有不當、疏失之內容87或全部鑑定報告均係中性描述而無利 於醫方之內容88,均非本文研究對象。因為中性描述內容,法院有其解釋空 間,法院可往利於醫方之方向解釋,亦可向不利於醫方之方向解釋,而本文研 究目的係,探知當鑑定報告均利於醫方但法院仍歸責之理由。(4)從以上步驟 挑選出之判決進行內容分析(圖四)。
圖四 分析步驟
87 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度醫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本案有三份鑑定報告,第一份鑑 定報告認為醫方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且病方損害與醫方處置無因果關係(利於醫方之內 容);第二份鑑定報告認為醫方處置有未盡注意之部分(不利於醫方之內容),但難以確認未 盡注意部分是否與病人損害有關;第三份鑑定報告認為病方損害與醫方處置有因果關係,法 院據此而作出醫方敗訴之判決。
88 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醫上更(二)字第 2 號民事判決。本案有三份鑑定報告,第 一份鑑定報告表示,因為資料有限,無法判斷醫方處置是否有疏失;第二三份鑑定報告內容 則係描述病人受傷與死亡之醫學原因,並未表示醫方處置是否有疏失(中性描述),但因醫 方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法院因此作出醫方敗訴之判決。
為了得知實務上對於過失認定所採取之注意義務標準,係以「醫療常規」或
「醫療水準」何者為多?本文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醫療糾紛涉訟案 件進行分析步驟如下:(1)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之判決中,以
「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字詞作為全文檢索,來初步推測目前實務上採用 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