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裁判職能自我效能與工作表現關係之研究
第壹章 緒論
本章內容分為五節: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 研究目的;第三節 研究問 題;第四節 研究限制;第五節 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臺灣籃球運動再職業化的議題已開始蔓延,籃球再職業化是追求更高水準比賽的 目標,提供精彩刺 激 的 賽 事 , 提 升 球 賽 品 質 與 競 爭 力 , 這 些 是 體 育 署 2019臺 灣 籃 球 職 業 化 的 首 要 目 標 (李亦伸,2018) 。籃球比賽除了球員及教練可以決定比賽勝 負外,另外,不可預測影響比賽的因素包含球迷及裁判。而裁判是比賽的公正人士,也 是讓比賽精彩順利進行的關鍵人物。高等級的裁判經過重重關卡,經年累月的修鍊,才 能磨出最精準的判決。心理技能是裁判最容易忽略的因素,過去籃球裁判相關研究也以 心理技能方面偏多。逄海東 (2003) 表示籃球裁判執法受心理技能的影響與自信心、抗 壓力及專注力等內外在因素,易導致執法表現不佳,關鍵時刻易出錯。劉永紅與李可可 (2008) 認為影響籃球裁判臨場執法的心理素質依序為;情感與情緒、思維、意志、感覺、
知覺、注意和氣質等。在其他國內籃球裁判之研究,以針對裁判的專業職能發展、專業 養成、壓力來源、自我覺察、動機及執法滿意度等為主體 (逄海東,2003;王文忠,2008;
黃柏維,2011;簡貝伊,2012;屈生東,2012;徐駿輝,2014) 。然而籃球裁判研究 方面目前並沒有針對自我效能與工作表現進行研究。因為自我效能是個人從事一件事的 行為能力信念,也就是說完成一件事的信心知覺,是個人自我省思的重要核心因素,也 是決定後續的目標導向行為 (Bandura,1986) 。Lee、Lain 與 Chen (1999) 認為工作 表現可分為有利於組織工作發展的範疇的以外之行為,以及組織要求員工必須做到的範 疇內之工作職責和規範。所以從目前國內籃球裁判專業職能觀之,自我的能力信念及工 作表現非常值得我們探討。國內超級籃球聯賽 (SBL) 球隊教練在接受訪問時,有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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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輸球的因素歸究於裁判。裁判的誤判或漏判影響比賽結果,或是影響比賽可看性及精 彩度,裁判是邁向職業化一項重要變數。裁判專業能力必須有所效革新,裁判執法信心 應該再增強,自我效能是很好瞭解裁判自信心的評估方法,作為培養年輕裁判能力考核 之參考,精準無誤的吹判是每位裁判執法時最高標準,要達成標準前,先從認識自我效 能開始,此為研究動機之一。
自我效能(self-efficacy)被視為影響工作績效的關鍵重要變項,瞭解籃球裁判自 我效能之差異,有助發崛有潛力的裁判,助於裁判培養,明瞭裁判工作表現情形。畢竟,
高水準的比賽一定要具備高水準執法的籃球裁判,而裁判信心知覺的強弱,對於比賽及 培育裁判皆具有重大意義。相關籃球裁判之自我效能的研究不多,但與其相關的研究在 心理研究方面已有很大著墨。從裁判心理的研究中發現,優秀裁判在心理層面具備良好 的心理技能,其技能包括:「專注力」指在比賽中的注意力,能避免失誤及外在因素干 擾的能力 (Mahoney,1989) ;「低焦慮」指比賽前和比賽中不會因過緊張而影響表現 (Goldsmith & William,1992) ;「高度信心」指對自己的專業技能有高昂且穩定的信心 (Qrlick & Partington,1988) ;「人際溝通」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直接或間接進 行著語言與非語言的訊息傳遞過程 (鄭志富,1995) ;當然「專業態度」更是重要,牠 是透過認知、情感產生的一種看法與行動,並會有一致與持久性的表現 (鐘政憲,2007) 。 另外,裁判專注力是運用在臨場執法中不可輕忽的心理能力,漏判或誤吹常因為不專注 而導致的結果,對裁判專業能力及工作表現具有負面評價。然而,工作時高程度的信心,
對自己專業能力得予肯定,但是過度則會導致趾高氣昂,反而造成反效果。所以籃球裁 判除了外顯能力包含執法與比賽知識、判決技巧、搭配技巧與掌控技巧;還有潛在特質 包括自我概念方面的專業態度與敬業精神,以及強烈的參與動機 (闕麗鶯、謝文偉、林 安迪,2017)。從瞭解籃球裁判自我效能,作為工作表現的評估指標。
根據社會學習論 (social learning theory) 倡導者Bandura (1977) 提出的自我效能 (self-efficacy)理論,認為個人的效能不是被動的特質,而是自我系統與環境、動機及自 我控制機制(self-regulatory mechanism),是一種個人能力與成就等因素交互作用的一種 狀態,而自我效能即指個人對從事某項工作或表現所具有的能力,以及對工作或行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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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達到的一種程度。所以自我效能即在評估個人完成某項工作所具有的能力與信心 (Taylor & Betz, 1983) 。個體的自我效能與其工作表現息息相關,Bandura 和 Wood
(1989) 的研究實證,高度自我效能的個體通常會發揮最大的潛力來執行工作,因而 有較佳的工作表現。籃球裁判在瞬息萬變的比賽中,將自己在籃球上執法能力充滿發揮,
對於球賽的張力及強度是有影響力的。籃球裁判非常需要經驗累積,除了專業素養外,
就是高檔次比賽的經驗,經過賽後的反省以及賽前提醒改善,自我增強規則知識,增進 專業職能,自我信念的提升,工作表現的完美。因此,籃球裁判自我效能是否對其工作 表現有顯著的關聯性?國內相關實證研究仍有不足,實有必要進行實證資料深入探討分 析,此乃本研究動機之二。
籃球裁判工作表現與其專業能力、態度、專注、溝通與自信心有極大的關聯,一 場高強度且實力接近的比賽中,優秀的籃球裁判能有效掌握比賽狀況,立即運用規則處 理狀況,在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及抗壓能力的基礎建構環境中,能在關鍵比賽能順利完 成工作任務,是身為一位裁判重要的條件。籃球裁判專業能力的提升,可透過激勵自我 對話的訓練,降低裁判執法時的焦慮及壓力,提升裁判執法表現,增強參與動機及認知 (謝文偉,2016) 。陳進發 (2002) 指出裁判是運動競賽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擔任比賽規 則的代言人,執行仲裁的工作,在其擔任執法的過程當中,經常受到相當程度的心理壓 力,但大部分有關壓力的研究均著重在教練或選手的身上,裁判是被忽視的參賽者。此 外,國外學者Anshel與Weinberg (1996) 以美、澳籃球裁判為研究對象發現很多籃球裁判 執法時傾向因應策略,較少會意氣用事情緒反應,而不同的籃球裁判對於壓力的因應方 式有所不同。裁判心理素質直接影響體能狀況及判決水準,間接影響執法工作表現。裁 判心理抗壓方面相當重要,不僅影響裁判的技術,也影響執法的公平 (張芳文、張弓弘,
2008)。所以籃球裁判應保持全場比賽一致性的判決,針對球員犯規或違例的動作,進 行適當的判罰,減少受外在因素影響之情緒判決。過去籃球比賽裁判判決後不能改判,
現在拜科技之賜,已有電視輔助判決,規則不斷更新,裁判職能也應提升,裁判更要覺 醒。培養籃球裁判良好的專業行為,才有更強有力的裁判團隊,要求自我效能的提升,
強調工作表現。因此,透過本研究期能瞭解籃球裁判背景變項之自我效能及工作表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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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進而獲得更多籃球裁判相關資訊,將來可提供籃協或職業籃球協會作為裁判培育 及管理等課程安排及增能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近代國際籃球總會(FIBA)的發展越來越向職業化靠攏,不論是賽程規劃或是工作人 員安排,皆具有職業賽的水準,尤其是世界杯資格賽,有主客場制度,顯得更為熱情沸 騰。籃球比賽精彩及流暢之影響因素,除了球員素質外;還有教練戰術之執行與裁判執 法精確等。而籃球裁判在球場上執法時能準確判斷、運用規則及掌控球員行為,平時經 驗之累積及紮實的訓練至關重要。但是臨場執法不免受到不同的壓力,影響工作表現,
也會因為個人自我效能從心理層面影響工作表現。因此,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籃球裁 判執法之自我效能與工作表現相關情形,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不同背景籃球裁判自我效能之差異。
二、探討不同背景籃球裁判工作表現之差異。
三、探討籃球裁判自我效能與工作表現之相關性。
四、探討籃球裁判自我效能與工作表現之預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