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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裁判誤判心理因素與因應策略

第壹章 緒論

本章內容分為五節: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 研究目的;第三節 研究問 題;第四節 研究限制;第五節 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籃球運動自 1891 年開始發展自今已有一百多年,它是一種空間與地面雙線抗爭性 的活動,不但豐富有對抗性、拼鬥性、集體性的團體性活動,而且更具有健身性、娛樂 性、趣味性及觀賞性之個人性活動之雙動性質 (孫民治,1998) 。在台灣,籃球運動是 一項非常普及的運動,約有266萬人參與 (陳鴻雁,2000)。張少熙 (2004) 以大專及高、

國中生實際參與休閒運動狀況調查研究發現,青少年至青年時期所希望參與的休閒運動,

籃球排名居首。以上可知,籃球在國內受喜愛的程度,無論在觀賞的籃球比賽或參與籃 球運動都有一定的人數。舉凡北部地區各運動中心的籃球賽以及地方性的聯盟比賽,乃 至於教育部舉辦的國高中聯賽和大專聯賽,甚至國內水準最高的超級籃球聯賽(Super Basketball League, SBL),充分顯示國內籃球運動的蓬勃發展。而籃球比賽本身又有很高 的變化性及自由性,是一種快速移動和競爭激烈的活動,身體的碰撞與接觸隨時在發生,

而是否有犯規或違例的動作,有賴於裁判的判決。因此,籃球比賽的主角雖然是球員,

但籃球裁判是使比賽能順利進行的關鍵人物。一位好的籃球裁判不但要具備良好的體能 及高度的專注力,也要隨時對球場上發生的狀況來做出最迅速且正確的判決(蔡鳳純,

2011)。而影響裁判的技術方面,在心理層面中壓力是及其重要的因素 (張芳文、張弓 弘,2008)。此外,還必須面對球場上教練、球迷和觀眾的質疑與不滿。由此可知,籃 球裁判的壓力不亞於教練或球員。

在過去國內外在裁判心理的相關研究也發現,優秀的運動員或裁判員在心理方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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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的要素,最主要是具備良好的心理技能,包括:「專注力」指在比賽中的注意力,

能避免失誤及外在因素干擾的能力 (Mahoney,1989);「低焦慮」指比賽前和比賽中不 會因過緊張而影響表現 (Goldsmith & William,1992);「高度信心」指對自己的運動技 能有高昂且穩定的信心 (Qrlick & Partington,1988);「人際溝通」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 上的人,直接或間接進行著語言與非語言的訊息傳遞過程 (鄭志富,1995);「專業態 度」指一個人對一專業學門產生一定的認同感,且透過認知、情感產生的一種看法與行 動,並會有一致與持久性的表現 (鐘政憲,2007)。而陳進發 (2002a) 指出裁判是運動 競賽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擔任比賽規則的代言人,執行仲裁的工作,在其擔任執法的過 程當中,經常受到相當程度的心理壓力,但大部分有關壓力的研究均著重在教練或選手 的身上,裁判是被忽視的參賽者。裁判員的心理素質是直接影響其體能狀態和吹判水準 發揮的重要保證。因此,在一場高強度且雙方實力接近的比賽中,優秀的籃球裁判除了 有良好的體能跟嫻熟的規則外,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對籃球裁判而言,是決定關鍵比賽 是否能順利完成與否的最大要素。

國內以運動為研究主題的焦點大都放在選手及教練身上(馮麗花,2004;謝艾萍,

2007;陳怡婷,2011)。國內運動的研究當中,僅有部份以裁判為議題(逄海東,2003;

楊紀瑜,2005;劉永紅、李可可,2008)。而逄海東 (2003) 以 109 位國家級籃球裁 判為對象,進行籃球裁判員心理技能之研究,研究結果發現,裁判心理技能的重要性與 自信心、抗壓力、專注力有顯著差異。劉永紅與李可可 (2008) 對38名國家級裁判研究 也指出,影響籃球裁判員臨場執法的心理素質依次為情感與情緒、思維、意志、感覺、

知覺、注意和氣質。楊紀瑜 (2005) 對 150 位籃球裁判進行壓力來源的研究,結果發 現:「做出錯誤判決」為壓力最大項目,後援會不理性、耽誤正職工作、交通飲食、球 賽層級、身體狀況不佳、搶哨常等都是裁判感受較大的壓力。年輕、等級較低、年資淺 的籃球裁判,在不同壓力來源因素上,高於其他組的裁判。國外學者 Anshel與 Weinberg (1996) 以美、澳籃球裁判為對象的研究發現很多籃球裁判的因應策略傾向使用問題取向 比情緒取向多,而不同的籃球裁判對於壓力的因應方式有所不同,且也會因文化而有差 異。Kaissidis -Rodafinos等人 (1997) 的研究也發現澳洲的籃球裁判面臨比賽中的壓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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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常使用避開的因應策略。他們認為壓力強度與趨向的反應為正相關、與避開的反應為 負相關。對壓力情境的評估及掌控性、因應策略的選擇,也存在個別差異。

由以上可知,要成為優秀的籃球裁判員與具備良好的心理因素息息相關,而優秀的 籃球裁判更須具備高度自信心、抗壓力及專注力,才能減少場上的誤判的發生,在籃球 裁判面對壓力的因應策略會因情境特性或文化差異而有所不同,而國內也較少這類型的 研究,因此有必要對籃球裁判在心理因素誤判的因應策略上做探討。

過去在籃球裁判的研究多數以量表或問卷調查方式,且著重在籃球裁判的壓力來源,

其優點是能在短時間內蒐集大量的研究資料,並有助資料的比較與統計分析,有廣泛性 與普遍性的研究結果,以簡潔和經濟的方式呈現 (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高薰芳、

林盈助、王向葵,2002;黃瑞琴,2002),但是裁判對誤判的因應是一種動態的歷程,

使用量表的研究多半只能探討個體面對單一事件時的因應歷程,瞭解個人在因應過程中 較常使用的因應策略,並不能對因應的歷程有一個完整的瞭解。由於量化研究已將參與 者受限於預先設定的反應類型中,因而無法澄清個人的主觀經驗、認知與想法。相反的,

質性研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誠如:張宏亮 (1993) 提到質性研究較能觀察入微,發 覺新的探索主題,並能深入瞭解受試者的態度、看法。因此,許多學者於完成研究後,

深感量化研究之不足,而紛紛建議在未來研究上使用質性研究 (呂君榮,2000)。而質 性研究中訪談方式分為非正式訪談與正式訪談。非正式訪談較不具系統化和綜合性,資 料組織和分析可能會相當困難。正式訪談如結構式的訪談法 (structured interview) 在訪 問前,對訪問內容與進行程序,均經預先備妥,事先設計好打算要問的一系列的問題,

訪問時逐題進行,受訪者口語回答,訪談對於特殊個人和環境所具的彈性極小。而半結 構式訪談法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除具備合理的客觀性及系統性之外,並允許參與 者充分反應自己的經驗,訪談內容細節可容許訪談者視情形而作彈性處理 (張春興,

1995)。因而可獲得較豐富、詳盡的資料,使研究的結果與發現更具有價值性。因此,

本研究將以質性研究中的半結構式訪談進行資料蒐集,以期深入暸解每位裁判誤判的心 理因素及因應的策略為何?並根據研究結果提供相關單位及從事籃球裁判人士,瞭解優 秀籃球裁判誤判心理因素及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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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籃球發展要進步,除了球員素質的影響外,教練與裁判亦是兩大關鍵 (陳榮章,

1997),裁判的養成如同球員或教練的培養,需要參加講習或實戰經驗提昇吹判能力。

研究者參與籃球賽事十餘年,也執法過國內籃球重大比賽,藉由本研究,希望了解優秀 籃球裁判誤判時的心理因素與因應策略,依此做成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籃球裁判誤判的種類。

二、探討造成籃球裁判誤判的心理因素。

三、找出誤判後心理因素的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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