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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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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價差委託機制,此機制主要功能有2個,1是便利交易人到期轉倉,

契約到期前,交易人不需要再分別以兩張單式委託,去平倉近月並建 立遠月部位,直接以1張跨月價差委託即可完成轉倉;2是提供交易人 直接以跨月價差委託單反應各月份價格看法,基於以上之發展及背景 試圖在更複雜之選擇權市場研究推出當日有效策略交易撮合處理機 制之相關做法及配套措施。

第二節、研究目的

一、提供交易人直接反應各月份合約價格關係的管道,促 進市場活絡

期貨選擇權為現貨之衍生性商品,有到期日之限 制,依到期日之不同,有遠、近月契約。依據持有成 本理論及市場

對未來之預期,各月份之選擇權契約間存在一 定之價格關係。策略委託將可提供交易人利用此種委託單直 接向市場反應對各月份契約間之價格看法,當此價格關係失 衡時,交易人可根據對任兩月份合約間各種組合之預期,透 過策略委託單,同時買進低估之合約月份並賣出高估之合約 月份或進行同步買入相同價格之不同月份合約,導正各月份 契約之價格關係,進而增加較遠月契約市場之流動性,促進 市場活絡。

二、滿足本國選擇權市場交易人的策略交易需求,增加交 易誘因

依前文所述,本國選擇權市場之交易特性,交易量集中 於近月契約。特別是對中長線交易人(如外資)或法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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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受限於本國選擇權市場交易量特別集中於近月合約之 現象,倘若對未來之市場行情有特定看法,在遠月份契約流 動性較為不足的情況下,並不直接交易較遠月份之選擇權契 約,而以交易近月份合約、到期再轉倉之模式取代。因而指 數期貨商品於每月到期日前1至5個交易日,市場即會出現轉 倉交易之需求。然而由於缺乏策略委託之功能,交易人於到 期日前欲進行轉倉交易時,須分為兩筆委託,以人工看盤之 方式將到期月份契約平倉同時建立次近月部位,但可能面臨 極大價格及部位風險。例如:在以單式委託單,個別執行轉 倉交易時,將到期月份合約平倉後,次近月份契約因市場價 格變動或已不符原先設定之價差,而面臨次近月份合約之部 位尚未建立之風險,須於是否更改較差價格以建立部位之價 格風險或堅持價格但可能無法建立部位之部位風險兩者中作 一抉擇;抑或是先建立次近月契約後,近月到期月份契約市 場價格不符原先設定價差之現象,同樣面臨價格風險及部位 風險。

故倘若能建置同一商品之策略委託功能,交易人將可利 用策略委託於同一商品不同月份間同時一買一賣之功能,將 到期月份合約平倉的同時建立次近月份合約的部位,不僅可 滿足交易人之轉倉需求,降低轉倉風險,在轉倉便利無虞下,

亦可增加交易人參與本國期貨市場之交易誘因。

三、符合市場需求及國際作法

本國市場普遍接獲本國期貨商及外資期貨商反映於近月 合約到期時,換月轉倉交易之需求及轉倉之價格、部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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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策略委託機制下,亦建議本國期貨市場建立策略委託功 能。預計在本國建置策略委託機制後,不僅可符合市場需求,

更可與國際交易制度接軌,提升國際化程度,進一步刺激市 場活絡,促進交易量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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