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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界定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次發展,進而從「建築作品」與「社會影響力」等更細微的角度切入。

臺灣戰後現代建築之所以具有如此豐富的式樣,除了是經歷過不同政權治理後 的結果,更重要的是隨著這些政治力量所進入臺灣的現代化運動,透過建築師的設計 所共同呈現的文化樣貌,但由於這些不同背景的建築設計者被通稱為「建築師」 ,因 此很容易就忽略了在建築技術養成的過程中,不同的學校、文化、甚至是國籍所扮演 的決定性因素,這些內化於設計者思想之內的影響力,才是實際上建構出臺灣戰後現 代建築多樣化的重要因素。透過譜系研究的方式,找出隱含在「建築師」名稱底下的 脈絡與架構,是本研究計畫最主要的課題與目的。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計畫的研究範圍分為「時間」與「空間」兩部分, 「時間」的範圍以 1945 年二戰結束為起點,至 1971 年臺灣退出聯合國,並且公佈施行建築師法為研究計畫 的時間範圍。但此時間斷代的限制不包含對於研究對象因果性的時間記錄,諸如出生 於戰前,但執業於戰後者,或是在戰後出生,但是在 1971 年後仍然執業者,當然為 本研究計畫的研究對象,因此在「時間」的研究範圍儘管具有明確的邊界,但仍然有 其彈性的可變動性。

本研究計畫的「空間」範圍,則以現行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轄有領土內,以臺澎 金馬地區為主要空間界定範圍。但不論是海外僑民或是外籍人士,只要在研究計畫的 時間範圍內,以上述空間範圍為主要執業區域者,例如陳其寬與張照寬,或是具有建 築專業能力的外籍傳教者,仍然屬於本研究計畫的研究對象。另外,在日治時期的時 間範圍內,臺灣當時與日本是屬於同一個政治體制之內,同樣的,當時的滿州也因為 屬於日本領土,而定義成國內的關係,但在當時的情況下,中國與臺灣儘管在文化與 血緣上有深厚的關聯,但在國際身分的區分上則是明確的國際關係。

本研究屬於實證型研究,因此相當仰賴各種文獻資料的蒐集與整理,再加以進行

分析比對,是極為重要的基礎工作,但由於本研究計畫所涉及的相關研究對象數量龐

大,而且資料種類與性質極為複雜,必須要有清楚的研究步驟,才能有效的產出研究

成果。本研究計畫主要研究工作包含下列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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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礎資料整理

(一)法規與公會

本研究計畫的研究研究時間範圍鎖定在 1945 年 1971 年之間,主要原因在於 1945 年臺灣脫離日本殖民統治回歸國民政府,因此開始引進與日治時期截然不同的建築 技術體系,其中最重要的變革在於「建築師」的專業角色出現。但由於中國在此時同 樣受到戰爭的影響,對於現代建築師與建築專業體系的發展,仍然處於嘗試性的摸索 階段,當這種過度時期的臨時性成果,卻迅速的被移植到完全陌生的臺灣時,旋即造 成當時建築界不小的抗拒與衝突,因此國民政府在 1949 年遷臺之後,逐步修正建築 法規等相關內容,對於「建築師」執掌的權利義務逐漸有更明確的規範。

「法規」是政府明確授予「建築師」權利的重要基礎,透過國家機制所認可並且 合法授權之後, 「建築師」始能依據自身的專業能力,依法執行相關的專門業務,因 此所謂的「合法身分」必然是要符合政府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則,這些相關規定明文定 義出建築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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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築師之間的差別,因此法規的內容明確的定義了政府機關 對於「建築師」應具有的專業技術與能力的期待,同時也是建築師除了專業技術以外,

開展職業生涯最重要的依據。

臺灣在日治時期最早的建築法規,應該是頒布於明治 29 年(1896)的《臺北縣家 屋建築規則」 (臺灣總督府,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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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法案名稱即可發現,此一法案適用地區 只侷限在臺北縣地區,隨後總督府的英國籍工程衛生顧問技師巴爾頓

16

所提出《模範 家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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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施行範圍同樣侷限在當時在臺日人所居住的範圍或是北臺灣為 主,這兩部法案重點是環境衛生,建築規範只是作為有效達成公衛品質的方法而已。

14 在此建築技術人員所指為具有建築專業能力,但未具有建築師資格者。

15 《臺北縣家屋建築規則》於1896 年 11 月 25 日公布,共有七條條文。該法令中明確規定建築行為 申報的權責機關為警察官署,要求必須檢附相關圖面進行申報,但相關圖說內容格式並沒有具文載明。

16 William Burton 為英國蘇格蘭愛丁堡人,於 1886 年受聘為日本內務省衛生局顧問,1896 年在後藤 新平的薦舉下,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延聘巴爾頓與其學生濱野彌四郎來臺擔任衛生工程顧問技師,於 同年七月提出《衛生工事調查報告書》,期中包含建築家屋規範章節。

17 巴爾頓主要是針對臺灣的風土氣候提出建議,認為臺灣理想的家居型態應以日本家屋為樣本,,並 輔以歐洲風格的日臺西洋折衷樣式,此提案受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接受,影響到日治時期官方宿舍的建 築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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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治 32 年(1899)制定的《家屋建築規則》

1819

,以及隔年更為詳細的《臺灣家屋建 築規則施行細則》

20

開始,一直到 1936 年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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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真正開始遍 及全島。

另一方面國民政府最早在 1938 年制定《建築法》,並經歷過 1944 年第一次修正 且增列條文,隨著國民政府於 1949 年遷移來臺後沿用施行,但因為產生諸多問題與 反對聲浪,所以於 1971 年又再度修法,同年更進一步制定《建築師法》並沿用至今。

從相關法令的發展歷程來看,最早的《建築法》絕非是針對臺灣的社會環境所制定,

且與日治時期的法令有相當大程度的不同,但由於戰後的首要任務在於動員恢復,因 此在未經因地制宜修正的狀況下,陰錯陽差地一直沿用到 1971 年,才首度在國外專 家顧問的協助下,全面性的檢討與修法。再者本階段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重點,在於臺 灣經歷了「美援時期」 ,來自國外的技術顧問對於臺灣現代化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建 築專業也受到相當大程度的衝擊與變革。

因此,針對臺灣建築法規進行脈絡性的理解,有助於理解臺灣從開始現代化歷程 之後,對於「建築師」的身分認同,以及權利義務的要求與規範,是隨著不同的政治 階段與社會力量轉變,這些不同的期望與要求決定「誰可以當建築師?」 ;抑或是更 為廣泛的「誰是建築師?」的基本命題。

國民政府 1947 年就明文規定建築技師必須依法

22

籌組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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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未加入公會 者得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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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會成員名單是提供當時建築師名錄的最好方法,但根據實際調

18 相較於《臺北縣家屋建築規則》與《巴爾頓模範家屋建議書》都只以臺北縣或是廣義的日本人在臺 居住地提出建議與規範,《臺灣家屋規則》是日治時期總督府所頒佈第一個施行全臺的建築法規。

19 《臺灣家屋規則》共有八條條文,主要都為行政條文,再次確立採取建築申報許可制,並明確規範 送審圖面必須包含位置與面積、設計圖與大樣圖、平立剖與結構圖與其她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圖說。

20 臺灣總督府於1900 年以府令第八十一號公布,共 12 條條文,後經 1906、1907、1928 與 1923 年四 度修改,其中以1907 年增列為 25 條條文的修改幅度最大,最主要原因在於鼠疫與瘧疾傳染的病情加 重,因此在環境衛生方面提出預防措施,其餘相關法規與《臺灣家屋規則》相差不大。

21 日本本土於1919 年參考英國於 1909 年公布的「Housing, Town Planning Act」,頒布「都市計畫令」

與「市街地建築法」兩部法令,此後經歷過多次修法研議,1936 年因為覺得臺灣時機已經成熟,於是 也跟進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應於1937 年四月開始全面實施。

22 1947 年公布的《技師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執行業務之技師,應加入其執行業務所在地之技師 公會」。

23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於1948 年發文各縣市,稱奉國民政府社會部公函指示,要求臺灣成立建築技師 公會,因此由羅阿章、林慶豐與李松蒲等人發起,依照《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規定辦理,於1950 年成立公會。

24 臺灣省政府於1951 年發文臺灣省建築技師公會,轉達內政部指示::「執行業務之技師如不依技師法 第十七條之規定加入其執行業務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警告限期加入公會,警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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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資料結果顯示,並非所有取得資格的建築師都有加入公會,而且技師的生老病死也 會影響其在公會資格的長短,甚至當時許多資料更新程度不一,造成建築師公會的名 單並不能夠完全百分之百的確認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總貌,但至少根據公會的相 關資料,是可以有效建立起各地建築師動態,以及組織架構等各種基礎資料。

臺灣從戰後初期開始就明文規定,建築師必須通過基本的能力檢測,始能取得相 關資格認證,因此考試檢定制度已經施行多年,理論上所有通過考試的建築人才都具 有充任建築師的資格,但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也有許多人是取得建築師資格後並沒有 選擇開業,因此,這些在專業實務上的人才流動的狀況,其實也反應出戰後建築業發 展的脈絡。

(二)考試制度

由於日治時期並沒有明確的「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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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職業類別,建築設計者除了必要美學 設計能力之外,大多數專業技能更與土木營建有相當大的重疊,況且戰後初期臺灣當 時社會環境百廢待舉,對於戰後初期的專業需求,土木專業實際上是遠大於建築專 業,但整體而言建築師人數也是相當匱乏,因此當臺灣開始施行所謂的「建築師」制 度,如何讓臺灣的建築人才也能充任建築師成為首要任務。如果根據源自於國民政府 在南京時期所制定的律令,除了少數在日治時期曾經有留學經驗的天之驕子以外,絕 大多數在臺灣接受教育的人,都受限於臺灣戰前沒有建築高等教育的困境,而無法成 為建築師。

1948 年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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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技師登記,規定大專學歷以上三年工作經驗,

或是高職學歷以上十二年工作經驗者,可登記成為建築技師,但因為大部分臺灣人無 法提出日治時期的工作紀錄,因此幾乎是全軍覆沒。隨後 1948 年 依法頒布「臺灣省 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 ,施行「暫代技師」與「暫代技副」 ,依照不同資格授予甲、臨 甲、臨乙三種臨時開業證照,但放寬規定後仍然無助於改善建築人才的缺口,因此在

時,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處分內容分為有限期與永久停業兩種。

25 日本原本將「Architecture」一詞翻譯為「造家」,伊東忠太在 1894 年於《建築雜誌》上倡言將「造 家」改為「建築」,因此1897 年起,原本成立於 1894 年的「造家學會」改名為「建築學會」,1898 年 帝國大學工科大學造家學科改名為建築學科,但一直沒有建築師的稱謂。

26 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下設 9 處、9 委員會、4 局、4 試驗所、2 研究所、3 館、2 團等機構,其中「工礦處」為之前身,屬於省府一級機關,負責掌理臺灣省的工業、

商業、礦業、中小企業輔導、技術行業行政、都市與區域計畫行政、建築管理、手工業輔導推廣、零 售市場及攤販管理等業務,1999 年建設廳裁撤,營建業務併入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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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年恢復國家考試之後,特別在 1953 年起連續三年舉行「臺灣省建築技師技副考 試考試」 ,規定只要甲種實業學校畢業八年,乙種實業學校畢業十年以上者就具有考 試資格。當時許多非建築科班畢業者,也參與考試並取得資格。

1956 年起政府取消臨甲與臨乙資格,只區分甲、乙兩種不同等級的建築師資格,

並且逐漸修正考試條例,從此考試制度沿用至 1971 年「建築師法」專法頒布之後,

才又有重大變革。從考試制度演變的歷程來看,最重要的關鍵點在於應考資格的認 定,儘管考試制度具有判定能力的意圖,但在最初的應考資格限制下,就已經進行第 一波的篩選,這個關鍵性的因素成為決定「誰能成為建築師」的第一道門檻。此外根 據相關資料顯示,通過考試的建築人才不見得會開業,建築科系畢業生也並非所有人 都積極參與考試,因此透過這些資料的研究顯示出另一個根本的提問: 「誰想成為建 築師?」

除了依照「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所進行的試驗之外, 《考試法》的規定中允 許符合特定條件的人,得以透過「檢覈」的方式免試取得建築師資格,另外土木專業 的人才,也可報考建築師考試,這種看似單一實際上卻相當多元的取材方式,讓臺灣 戰後的現代建築師成分極為複雜,

考試制度有效的篩選出哪些人具有建築師資格,但卻無法確定那些無法通過考 試標準的人,是否就是不具有專業能力,事實上根據戰後初期的臺灣建築前輩訪談紀 錄中,許多人都提及對於陌生的國語以及考試科目的內容感到困擾,此外也因為日治 時期的教育制度無法提供完整的訓練,許多臺灣人完成基本學業後就進入業界工作,

以近似師徒制的養成方式中習得建築專業能力,但這種不具有學歷,卻有專業能力的 特殊狀況,始終無法順利進入臺灣建築專業領域的範圍之內,形成臺灣戰後現代建築 研究中,一個亟需加以研究的模糊地帶。

(三)教育養成

1912 年臺灣總督府頒布訓令第百五十三號《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規則》,於臺 北廳大加蚋堡大安庄成立「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

27

,是臺灣現 代化建築教育的起點,隨後設立專收日人的「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

28

,並將原本的

27 工業講習所設立之初,明定招收14 至 20 歲公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臺灣人,修業期限三年,

設有土木建築、機械、電工、應用化學、家具與金屬細工六科。

28 由於當時日本政府實施教育隔離政策,因此日本人無法就讀工業講習所,因此於1918 年另外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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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講習所」升格為「公立臺北工業學校」

2930

,更於 1938 年起全臺各地陸續增設 臺中、臺南、嘉義等工業學校,規模大多為四年制以上的甲種實業學校,此外還有二 至三年至的工業或商工專修學校,以及一年制的工業技術養成所

31

,民間陸續興辦像 是私立臺灣商工等學校

32

,同樣也都設有建築科。

受到日治後期太平洋戰爭戰事吃緊的影響,除了對於工業人才的需求量大幅度 增加,也需要較為高階的建築技術人員,因此廢止原本臺南高等商業學校,另成立

「臺南高等工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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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為兩年三學期制, 1940 年起增設建築科,並於 1944 年改制為「臺南工業專門校」 ,此為戰前臺灣建築教育體制中唯一的最高學府,但受 到 1945 年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戰敗的影響,該校在戰前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建築科學 生完成學業畢業。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於 1946 年將「臺南工業專門學校」改名為

「臺灣省立臺南工業專科學校」 ,同年底升格為「臺灣省立工學院」 ,最後於 1956 年 改制為「臺灣省立成功大學」 。

戰後初期臺灣的建築教育大抵是在日治時期的基礎上發展, 1950 年後開始陸續 有東海大學、中原大學、淡江大學、逢甲大學與文化大學等私立學校創立並設有建築 系,多由當時隨國民政府來臺的中國籍建築人才擔任教師,同時 1955 年政府相關單 位在美援顧問與專家的指導下,引進美國「單位行業訓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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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業單位教學法」 ,

專收日籍子弟的「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

29 1917 年臺灣總督府頒布《臺灣公立實業學校規則》將「總督府工業講習所」改制為「公立臺北工業 學校」,是臺灣最早的工業實業學校。

30 1921 年因為中等實業學校收歸州廳管轄,因此「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改名為「臺北州立臺北第一 工業學校」,「公立臺北工業學校」改為「臺北州立臺北第二工業學校」,兩校於1922 年「新臺灣教育 令」頒布後,施行日臺共學,因此於隔年合併為「臺北州立臺北工業學校」設有五年制本科生(二年預 科、三年本科)與三年制專修生,分科內容與前維持不變。

31 1919 年臺灣總督府於州立臺北工業學校始設工業技術練習生養成所,公學校或小學校學歷,採夜 間部教學,由於可以半工半讀,時間又具有彈性,因此很受臺灣人歡迎,戰後各地工業技術養成所大 多併入高工(職)體系中。

32 由「東洋協會臺灣支部」於 1917 年向臺灣總督府申請成立,名為「東洋協會臺灣支部附屬私立臺 灣商工學校」,是臺灣人在日治時期最早得以入學的實業學校,1939 年起為響應「南進政策」,另外創 立「開南商業學校」與「開南工業學校」兩所甲等實業學校,「開」、「南」兩字即為「開發南進工商人 才」之意。

33 1927 年臺灣總督府評議會招開,諮詢案中已有倡建高等工業學校之議,1931 年因敕令第二號公布,

確立臺南高等工業學校設立,於一月15 日以府令第一號頒定學校規則,並且發布人事命令,首任校 長為原本擔任總督府文教局學務課課長若槻道隆出任。

34 美國於1917 年提出「Smith—Hughes Act」作為美國職業教育基本法案,逐漸發展至 1940 年代左 右,更進一步強調必須針對學生畢業後進入某一行業所需要的知識與技能給予明確的教育訓練,提供 能夠應付專業市場中各行業所必備的就業知識,讓學生畢業後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就能投入業界穩定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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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當時八所省立工業教育學校施行,從此臺灣的建築教育徹底的現代化。

根據當時的師資陣容來看,臺灣在戰後的建築教育並不全然仰賴來臺的中國籍 建築人才,許多在戰前曾經留學日本的臺灣人,或在戰前就已經在學校內任教者,在 戰後大多仍扮演重要的教學指導角色,甚至不少中國籍的建築人才也都是留日背景 出身,因此,儘管臺灣現代化建築教育的建立受到美援影響頗大,但這些透過學術所 傳承的譜系脈絡,仍然會影響臺灣建築實務與設計思考的進行,甚至可以說臺灣戰後 現代建築的發展,其實是處於一種多方力量相互競合的狀況下,不斷的衝突與融合後 逐漸找到新的方向,並非全然是單一思考邏輯的發展樣貌。

戰前就已經接受建築教育的臺灣人,在戰後成為建築實務的第一線人才,來自中 國大陸隨國民政府來臺的建築人才,此時也同樣肩負起復原建設的重責大任。不同的 脈絡軌跡彼此之間的磨合,遇到了因為美援而開始的新式建築專業的改變,這些戰後 頻繁出現的建築專業發展的歧異點,在戰後短短的幾十年中,就迅速的被框限在名為

「建築師」的限制底下競合。學校作為培養建築人才的搖籃,其實是另一個主要譜系 的創造環境,透過師資自身的學術訓練背景,或是學校傳統以來的學術個性,都有可 能訓練出不同個性與思考模式的新一代建築人,因此,臺灣戰後的建築教育勢必是本 研究的主要重點之一。

透過上述三個不同領域的資料蒐集,最重要的目的在於累積足夠的基礎資料,可 以建立起提問的基礎,而這些經由資料所呈現出來的問題,往往反應出研究計畫最核 心的關鍵議題,有助於更加具體化本研究計畫的問題意識。

二、文獻調查比對

由於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相關資料仍然相當四散,大部分有明確資料的僅集 中在幾位較具知名度,而且有重要代表性作品的建築師,雖然他們對於當代社會的影 響力不在話下,但為了學術研究的客觀性與完整性,避免以偏概全的狀況產生,本研 究計畫仍致力於追求資料的完整性,而非以少數代替全體的局部視野。然而本研究計 畫所涉及的相關人物數量相當龐大,最重要的核心議題在於回答 :「誰是臺灣戰後現 代建築師」 ,因此透過文獻資料的審閱,是本研究計畫的基礎工作。相關文獻資料可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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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以下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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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本研究文獻資料分類

資料類別 資料來源 資料內容

官方登記資料 內政部、考試院、經濟部、

中研院

建築師登記、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 記、建築師考試榜單

建築師公會存 有資料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中華民 國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 師公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會員名錄資料

報章雜誌資料 政府機關、發行雜誌社 考銓月刊、臺灣建築、建築師雜誌、

百葉窗、境與象

建築教育相關 各建築教育科系 畢業紀念冊、學生名錄、課程表、

教師資料

三、資料整理與建檔

依據文獻收集與分析的結果,調查整理並建立起資料總表,及個案資料表,並製 作歷史事件發展年表,以利資料判讀與分析。

四、研究分析

透過前述各項的研究方法與工具,綜合各種文獻資料所呈現的結果,梳理出更為 明確的研究議題,並藉由更深入的研究與分析,來完成本研究計畫成果。

35 此處僅作說明,詳細資料內容詳列於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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