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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臺灣現代建築師譜系調查研究(1945-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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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博物館

戰後臺灣現代建築師譜系調查研究

(1945-1971)

成果報告書

NTM10810a】

(2)
(3)

目錄

第一章 研究界定 ... 1 第一節 前言……….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 ... 8 第四節 預期成果 ... 16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工具 ...17 第一節 譜系研究 ... 18 第二節 臺灣的戰後現代建築師 ... 19 第三節 譜系研究的工具 ... 28 第四節 研究方法 ... 30 第三章 研究分析與發現 ...39 第一節 建築法規 ... 41 第二節 建築教育 ... 59 第三節 臺灣的現代建築師 ... 64 第四章 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譜系 ...70 第一節 建築師做為一個新的身分 ... 71 第二節 建築師法規所形塑的建築師譜系 ... 76 第三節 建築師考試制度所形塑的譜系 ... 86 第四節 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隱性譜系 ... 90 第五節 建築師法的產生 ... 99 第五章 結論 ...101 第一節 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譜系 ... 101 第二節 研究限制 ... 105 第三節 後續研究 ... 106 參考書目 ...108 附錄一 期初審查意見綜理表 ...109 附錄二 期中審查意見綜理表 ... 115 附錄三 期末審查意見綜理表 ...121 附錄四 1953-1955 建築技師技副可考試及格名單 ...129 附錄五 各項建築師取得證照方式人數統計 ...135 附錄六 1971 年以前建築師公會會員名錄 ...185

(4)

4

圖目錄

圖 1:研究架構圖 ... 30 圖 2:《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制定之脈絡關係圖 ... 78 圖 3:戰後臺灣現代建築師制度發展歷程圖 ... 101 圖 4: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譜系關係圖 ... 103

表目錄

表 1:本研究文獻資料分類 ... 15 表 2:基礎資料登錄格式範例 ... 32 表 3:本研究已蒐集之相關資料 ... 36 表 4:日治時期臺灣建築法規一覽表 ... 44 表 5:中國民國建築法規一覽表 ... 53 表 6:1945 至 1967 年間臺灣省建築師人數統計 ... 66 表 7:1945 至 1967 年臺灣省各縣市建築師人數統計表 ... 67 表 8:1953 年特種考試舉行以前,臺灣省內已經聲請開業建築師 ... 78 表 9:《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中的建築師分類 ... 84 表 10:1959 年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理監事名單 ... 91

(5)

1

第一章

研究界定

第一節 前言

成書於北宋哲宗元符三年(西元 1100 年),由將作監

1

少監李誡

2

所寫的《營造法

式》

3

是中國史上第一本關於建築技術的專業著作,揭示「建築」作為一門專業技術

具有相當久遠的發展歷史,同時作者的身分職稱也清楚的標誌出當時已經有專職的

從業人員,甚至人數多到足以建立起大規模的職業組織與架構,使得政府必須成立專

門管理機構,明文發佈制式規範來作為工作依據。然而,儘管營建技術的演進歷史極

為長久,但「建築」作為具體指涉專業職能的時間卻是極為晚近的事情,甚至「建築

師」的職業身分也不過是百餘年前才開始出現在華人的社會文化之中。

史上第一個獲得普立茲克獎的華人建築師王澍強調以「非專業」身分自居,最重

要的原因就在於他對「建築」專業在新舊文化中的弔詭立場提出質疑,既然營建技術

具有極為悠久的歷史,那麼發展過程不過百餘年的「建築」究竟是如何強硬的橫空出

世,迅速建立起自身的專業範疇,

「建築師」又是如何與傳統建築中的「匠師」作出

明顯區隔,並在短時間內形塑出專業身分的形象與認同,甚至取代傳統匠師的專業地

位?

亞洲大約在十九世紀中期開始進入技術現代化的階段,各種與傳統有別的新式

觀念與技術不斷衝擊本土文化,現代化的第一步除了倣效以外,最主要就是藉由教育

訓練來培養各種新式技術人才,用以供應進行各種現代化改造運動的人力資源。大部

分接受新式教育或職業訓練的參與者,普遍著迷於瀰漫當時的社會中,明顯的進步與

改革的氛圍,另一方面卻也要面對傳統勢力排山倒海而來的挑戰,同時積極的想要在

已經相當穩定的既有架構中,努力掙得賴以生存的一席之地,因此接受新式教育訓練

的人才,大多都急欲證明自己與傳統有別。嚴格來說「營建」與「建築」之間的專業

1 將作監自秦代開始歷朝皆有設置,隸屬於少府,設有監、少監、左中右校與甄官等職,主要為負責 宮室宗廟等國家建築工程,同時也兼具管理官方匠戶等相關權責。 2 李誡為北宋時期著名建築家,任職將作監前後長達十三年,負責尚書省、朱雀門、太廟等重大工程, 1097 年奉旨重修《營造法式》,除建築專業以外,李誡對於書畫、地理學都頗有研究。 3 北宋元符三年(1100)由將作監少監李誡針對《元祐法式》加以增訂,於崇寧二年(1103)頒布發行,全 書分為目錄、看樣、釋名、各作制度、功限、料例、圖樣等章節共34 卷。是中國史上最早的官訂營 建工程著作。

(6)

2

區別,或者是「建築師」與「匠師」的身分差異並非是線性的因果關係,而是一種突

發的劇烈變動,甚至因為二次世界大戰的影響,在許多過程細節之處還來不及交待清

楚的情況下,就生硬的找到切入的破口,並且迅發展成今日所見的樣貌。

臺灣建築發展的軌跡,在

1895 年之前的清領時期與中國本土大致相同,儘管在

式樣以及語彙上,有其獨特的地域性色彩,但實質上營建體系及營造技術內容與傳統

中國如出一轍,臺灣一直到

1895 年割讓給日本進入殖民時期後才產生鮮明的差異。

由於受到明治維新以來的技術現代化影響,在日本的治理政策支配下,全面性的進行

社會改造運動,政府所主導的各項施政措施,開始與傳統產生強制性的分離,新式營

建技術與建築式樣迅速成為符合主流期待的標準。值得注意的是臺灣的現代化發展

並沒有因為終戰而停止,國民政府於

1949 年以後所帶來的各項舉措,儘管表面上仍

然維持現代化的基調,實際上是另一種截然不同的策略思維,這些因為不同的驅動力

而開展的現代化歷程在時間上雖然有其先後順序,但彼此間並非是線性式的因果關

係,而是一種不斷融合與再製的複雜形式。

臺灣近代以來的建築專業現代化過程中,受制於政經局勢數度更迭的宿命,融合

了許多不同的外來力量

4

,分別以深淺不一的力道產生影響,留下了數量頗豐且形式

多元的建築類型。目前相關的各種研究中,除了專業營建技術的討論之外,仍然是以

「建築式樣」作為研究主題者居多,主要是從美學與藝術的取徑作為切入點,或者是

以個別的建築師作為研究對象,探討其個人風格與設計理念為主。近年來隨著臺灣社

會對於文化資產的重視日益加溫,許多過往被忽略的建築作品重新被討論,但絕大多

數並未觸及「建築」與「建築師」兩者之間,在近代以來的社會環境中,自我形塑的

交互過程,而是把「建築師」視為是一種既成的結果,僅止於對個人的生命歷程與作

品進行研究。

以硬體上建築式樣的轉變為主題的研究,著眼於探討風格語彙、材料的應用與選

擇、或是技術工法等建築實務上的轉變與改良,但是從建築師的觀點出發所做的研

究,則是側重於透過直接或間接的資料,來論證設計者如何從形上的思考發展,將創

作意圖轉化為實際的設計手法。兩種不同的研究類型分別從裡外不同的取徑,試著理

解建築如何被設計出來,與各自所蘊含的深層意義。然而,建築的設計工作與風格式

樣之間的關係,並非單純是設計者智力工作後的成果,有其更為複雜的社會環境因素

交互作用,諸如國家政策、社會經濟條件、或是設計者自身的學術養成等更為細緻且

4 至少包含透過西方教會、美援時期、世界銀行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等各種外來力量。

(7)

3

長遠的影響。

由於日治時期日本政府並沒有建立「建築師」的專業制度

5

,真正界定「建築師

6

」身分的相關規定,是隨著國民政府於

1945 年領臺以後才引入臺灣,而且就算在中

國時期也因為戰爭的關係,相關制度僅略具規模就旋即沿用於相對陌生的臺灣。國民

政府初期是以「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作為治理的最高權責機構,但實際上長官公署是

將臺灣視為特別行政區,因此初期並沒有在臺灣施行建築師制度的打算,主要都以中

國指派建築師來臺負責業務,

1947 年「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

後,開始依照規定施行各項政策,隔年即公布「臺灣省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

,為臺

灣實行建築師制度的起點,但礙於臺灣在戰前並沒有相關制度,期間經歷過數次修

訂,才於

1971 年正式頒佈「建築師法」作為管理法源依據。然而臺灣的建築專業發

展受到許多不同來源的力量影響,各種不同系統所養成的專業人才,在戰後突然都被

冠以「建築師」的身分,容易讓人忽略背後所具有的時代意義,甚至形成淺碟化的誤

解,因此透過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譜系調查研究,最重要的目標在於梳理出臺灣建

築現代化的脈絡,並建立起完整的研究架構。

漢寶德在《我國當前建築之自覺運動》

(漢寶德, 1962)一文中,曾經提及:

由於舊的士大夫階級的藝術出世的理想尚未消失,古老的正統建築之外,詩情畫

意的建築理想仍然存在,且無可諱言的,他們經由此一自許的境界,認為所謂建築師

者類皆俗人,充其量不過工程人員。

這種感慨在早期的《建築師雜誌》

的文章可以看見,當時社會氛圍上普遍認為

「建築師」的工作是「畫圖仔」或是「代書」

,但弔詭的是國民政府首任營建司長哈

雄文卻認為各地政府工務局、工程師與建築師,理應視為是營造產業中的領導人,具

體點出建築人自我理解的專業身分,與社會大眾所認知的形象,存在著相當巨大的落

差。之所以會形成這種這種同床異夢現象的原因相當複雜,除了傳統文化中士人重藝

輕技陳習之外,最主要還是與近代以來臺灣與中國受到戰爭影響的動盪局勢有關,此

外,日本受到東京大地震影響以後,開始逐漸產生的「建築非藝術論」觀點,也透過

留日的臺灣學生傳回國內,強調技術的重要性,而非形上藝術與創作理想的實踐,諸

5 1930 年起東京與京都分別制定《建築代願人》制度,,臺灣於 1936 年後施行《都市計畫令》之後, 因為執行業務上的需要,於1938 年以臺北州令第 20 號發布《建築代願人規則》,為戰前臺灣除了總 督府的技術官僚之外,唯一明文規定的建築專業身分。 6 國民政府於 1947 制定技師法,建築技師屬於工業技師範疇。

(8)

4

如此類複雜且具有脈絡性的社會因素,影響著戰後臺灣建築師專業身分的型塑,進而

影響譜系關係的形成。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臺灣藝術史研究學會」於

2016 年中,由廖新田理事長撰文,發表名為《用真

正的作為疼惜在地美學實踐—臺灣藝術史研究學會對文化部的期待》

7

的公開聲明,

呼籲文化部:「重視本土藝術發展的價值,從文化安全與文化例外

8

的角度,將臺灣藝

術重新定位為我國藝術發展藍圖中的核心,並且將此精神納入未來的文化基本法。」

其中「文化例外」的觀念提示臺灣長期以來,因為治理政權多次更迭,進而喪失民族

文化與國家意識主體性的窘境。因此,在聲明文中也提到,為了對治此一困境必須

「擴大產官學合作,全面盤點與研究臺灣藝術資源,為臺灣藝術價值、風格美學尋找

自我定位」

文化部長鄭麗君隨後在「民間文化政策行動論壇」

9

中提到:

「文化是一個國家的

根,應該紮紮實實從土地裡長出來,面對臺灣文化與歷史記憶的斷裂,藝術史將是文

化保存與歷史感重建的核心,臺灣應該改變過去關於國史的概念,從藝術、生活、社

會、技術等面向,由下而上重新建構這塊土地的歷史記憶」

。並於

2017 年舉辦的「共

再生的記憶:重建臺灣藝術史學術研討會暨論壇」中,再次強調:

「每一個地方的藝

術史都是獨一無二的,透過推動建構的臺灣藝術史的建構,和全球的當代、多元議題

接軌,進而尋求臺灣與國際間藝術之間的記憶連結。」

從相關的論述中可以發現「重建臺灣藝術史」計畫的目標,在於跳脫從國家視野

的單一角度,詮釋被過度扁平化的臺灣藝術史的窠臼。藉由更多資料的盤點與研究,

重新還原臺灣藝術史的多元樣貌,並且從中找出臺灣文化的獨特性格與主體意識。因

7 全文刊登於2016 年 6 月 10 日蘋果日報。 8 文化例外最早在 1990 年代左右的關貿總協定談判中,法國政府為了確保本國文化不被外來文化侵 襲的一種政策,法國文化部長 Aurélie Filippetti 在 2013 年曾發表專文《法國——直面自由市場堅持 “文化例外”的先鋒》中,再次強調:「一個國傢具備在世界上展現自身特色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我 們不能在盲目的市場法則中拋棄文化、迷失自己。」並且認為:「文化的多樣性顯示了文化自身的價值。 如同生態系統的繁盛體現在物種的多樣性上,文化繁榮也有賴於文化多樣性的發展。」 9 2016 年 6 月由臺灣文化政策協研究學會、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等二十八個民間團體所共同發起的文 化會議,邀請新任文化部長鄭麗君出席,針對文化基本法、文化政策等相關問題提出回應。

(9)

5

此誠如「臺灣藝術史研究學會」所呼籲的,必須要進行全面性的基礎資料的蒐集與資

源進行盤點工作,厚實研究的基礎,才能從當代的多元觀點中,重新發現臺灣文化獨

特之處,找回臺灣文化認同。

「建築」作為一種落實社會需求的專業技術,在造型語彙與形式比例的美感創造

上,同樣需要藝術的滋潤與啟發,

「建築」是「藝術」實踐的一種特殊形式,

「建築史」

必然也屬於「藝術史」的一環。然而在臺灣的建築教育中,長期以來卻只有「西洋建

築史」與「中國建築史」之分,

「臺灣建築史」是相當晚近才逐漸形成的課程,而且

側重於日治時期與傳統漢人建築,就課程內容的嚴謹性與完整性都明顯不足。這種缺

乏從臺灣在地觀點為出發點的課程規劃,肇因於長期以來缺乏臺灣主體意識的史觀

所造成。

近代以來,我們對於歷史時間的度量同樣受到現代化的思潮影響,誠如漢寶德在

《最近的過去》(王俊雄、徐明松, 2008)一文中提到:

在過去,我們總把歷史視為遙遠的過去所發生的故事。建築史上所留下來的作品

如果不是供我們學習、欣賞的經典之作,至少是代表一個時代風格,可供我們憑吊、

感喟的史蹟。這種歷史觀在上世紀的末葉已經逐漸改變,歷史已被體認為昨日的記憶

了。

歷史生成與消失的速度同樣快得令人措手不及,歷史不再是充滿距離感的仰視,

而是一種直接針對現下生活紋理作脈絡性的完整理解。臺灣長期以來缺乏連貫性且

在地化的歷史建構,各種論述普遍具有明顯的失根感,甚至缺乏脈絡性的研究,以至

於許多觀點都過於片段與偏頗,因此從當代開始藉由切確的各種史料進行深入研究,

進而產出系統性的知識架構,是極為重要的工作目標。

本研究計畫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建立譜系研究的方法,梳理出戰後現代建築師的

基本體質與脈絡關係。但對於「現代建築師」一詞指涉「現代」與「非現代」建築師

的定義,在時間斷代上的區分,是否如

Charles Jencks 在《Modern Movements in

Architecture》(Jencks, 1973)裡所定義那樣,是緣起自 1920 年代後陸續產生的設計運

動下的產物仍有待商榷。然而,

「現代建築」單純就字面上的意義所示,是以現代化

的建築技術所建構出來的專業領域,因此所謂的「現代化技術」

,必然與西方社會在

法國大革命與工業革命之後,在制度、技術與經濟等方面的發展,開始產生與過往完

全不同的時代有關,因此具體而言,本研究計畫中所指涉的「現代」的定義,是以從

1870 年前後開始進入機器取代人力,且生產技術大幅成長影響,造成社會制度與金

(10)

6

融經濟都與傳統截然不同的新時代。

然而對於臺灣,或是整個廣義的中華文化所涵蓋的範圍,甚至粗淺的把原住民文

化也包含進來看,

「建築師」所指涉的都是一個全新的「職業身分」

,因此,就臺灣的

實際狀況來說,

「現代建築師」所意指的,應是相對於以傳統營建技術為主的「匠師」

換言之,所謂的「現代建築師」的定義指的是以現代化建築技術為主的開業建築師

10

因此本研究計畫所研究的「現代建築師」並非是以「現代主義」為設計風格的建築師,

而是在

19 世紀末期以來,從事現代化建築技術為主的建築師。

臺灣最慢在清代末期就已經開始進入建築技術現代化的探索階段,隨後日本政

府引進新式建築教育制度,成為臺灣培養專業人才的主力方式,但日治時期臺灣並沒

有所謂的《建築法》

11

可以徵引,用以作為明確定義建築師的身分權限與業務範圍的

基礎,這種窘境一直要等到

1949 年

12

以後,由國民政府帶來相關的法令後才有具體

規範,但就當時而言,混雜了各種不同學經歷與專業養成訓練,且具有建築技術能力

的人,都被統稱為「建築師」

儘管臺灣在

1945 年之後就已經有「建築師」之名,但實際上是屬於「工業技師」

的範疇之下,以「技師法」作為管理依據,由於當時社會經濟局勢尚未穩定,且對於

取得建築師資格的相關辦法、資格審核等問題都還相當不明確,因此針對建築師所應

有的身分定義,以及相關權限及權責,都處於時常變動的狀態。對於政府機關來說,

戰後初期首要任務在於能夠迅速進行恢復建設,新舊介面的整合並非是首要考量,加

上戰後詭譎多變的政經局勢發展,以及美援時期的外國專業顧問等各種因素,臺灣的

建築發展走向一個新的境界,並逐漸發展成今日所見的樣貌。

臺灣在

1971 年頒布《建築師法》後,從此不再使用「建築技師」的職稱,並沿

用至今日,隨後「建築技師公會」也改組為「建築師公會」

,但實際上從

1945 年以

後,在相關的建築法規之中,儘管實質上是「建築技師」的身分,但在相關條文之中

仍慣常以「建築師」

13

稱之,這種名實不符的微妙落差造成大部分人以為,臺灣的建

10 由於政府於1945 年後不斷透過修法來具體定義與規範建築師的專業身分以及業務內容,因此本研 究計畫仍以具有執照之開業建築師為討論對象。 11 日治時期的建築法規主要是為了配合都市計劃法令而制定,並非是獨立的法案。 12 國民政府於1945 年成立行政長官公署,負責臺灣與南海地區接收工作,屬於臨時性的特殊機關, 因此並未完整落實既有的各項法令與政策,一直要到1947 年臺灣省政府成立後,才逐漸步上軌道。 13 1938 年版的《建築法》內容為例,第一章總則第四條中載明:「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應以依法 登記之建築科或土木工程科工業技師技副為限…」,就具體證明當時儘管有建築師之名,但實質上仍

(11)

7

築師發展在戰後開始,就持續以脈絡化系統性的發展至今日,進而忽略在《建築師法》

頒布之前,臺灣的建築專業人才在業界長期發展的過程,其實是多方角力競合後的結

果,因此無法以更為精準的視角來理解臺灣戰後現代建築的發展,甚至更進一步影響

了營建管理事務的運作,許多戰後初期的建築物在沒有建築師簽證的狀況下,依然能

取得建照施工,或者是建築師只淪為蓋章借牌的工具等亂象。

1971 年以前,所謂的「建築師」實際上是「建築技師」,由於國民政府在南京

時期,隨著中國第一代的留學生陸續學成歸國,開始建構建築師制度的形制,但當時

的社會氛圍對於此一全新的身分,與傳統的匠師或是土木工程的專業分野仍然陌生,

因此政府當局是草率的就以「工業技師」的領域加以涵蓋,但這樣的措施實際上與當

時的建築人所期待的不盡相同,而受限於戰爭的影響,這種對於建築師身分同床異夢

的窘境並未得到解決。弔詭的是國民政府於

1949 年來臺以後,並未進一步的審視建

築師歸屬於工業技師範疇底下是否合適,因此就算逐年修正相關細則,但在

1971 年

以前,臺灣對於建築師的職業身分與專業技術內容,仍然是似是而非的理解,這也造

成臺灣戰後初期建築專業水準落差頗大的主因。

因此

1971 年開始制定《建築師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臺灣終於開始從在地的

觀點,實際從臺灣的社會環境來檢討建築師制度,建築師不再被粗暴的歸類為工業技

師的範疇,而是從自身的專業與理想作為出發點,建立起更為完整的專業體系。此外

隨著時代的演進,在

1971 年以前臺灣建築界混亂的發展狀況,卻會因為「建築技師」

之實,被簡稱為「建築師」之名的窘境,而被直接聯想為與

1971 年後開始施行的建

築師制度,有連續性的發展關係,這種陰錯陽差的發展脈絡,實際上是極需要徹底釐

清的研究課題。

另一方面,因為建築師制度的產生,必須領有建築執照者始能稱為「建築師」

但對於部分具有專業能力,卻無法取得建築師資格者,亦即可能是透過師徒制或受限

於學歷等因素,以至於始終無法應試而成為建築師的人,若因其不具有資格就不予以

研究與討論,將會造成臺灣戰後現代建築研究中極為重大的缺失,因此,從「建築作

品」與「社會影響力」進行研究,就成為一個可以具體討論,或是評判一個建築師的

重要指標。然而以本研究計畫所欲處理的規模與架構,在此階段最重要的任務,在於

先從臺灣戰後龐雜的建築師群中,梳理出基礎的架構,以利後續的研究可以依此而漸

然是技師的身分,是一種名實不符的狀況。

(12)

8

次發展,進而從「建築作品」與「社會影響力」等更細微的角度切入。

臺灣戰後現代建築之所以具有如此豐富的式樣,除了是經歷過不同政權治理後

的結果,更重要的是隨著這些政治力量所進入臺灣的現代化運動,透過建築師的設計

所共同呈現的文化樣貌,但由於這些不同背景的建築設計者被通稱為「建築師」

,因

此很容易就忽略了在建築技術養成的過程中,不同的學校、文化、甚至是國籍所扮演

的決定性因素,這些內化於設計者思想之內的影響力,才是實際上建構出臺灣戰後現

代建築多樣化的重要因素。透過譜系研究的方式,找出隱含在「建築師」名稱底下的

脈絡與架構,是本研究計畫最主要的課題與目的。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計畫的研究範圍分為「時間」與「空間」兩部分,

「時間」的範圍以

1945

年二戰結束為起點,至

1971 年臺灣退出聯合國,並且公佈施行建築師法為研究計畫

的時間範圍。但此時間斷代的限制不包含對於研究對象因果性的時間記錄,諸如出生

於戰前,但執業於戰後者,或是在戰後出生,但是在

1971 年後仍然執業者,當然為

本研究計畫的研究對象,因此在「時間」的研究範圍儘管具有明確的邊界,但仍然有

其彈性的可變動性。

本研究計畫的「空間」範圍,則以現行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轄有領土內,以臺澎

金馬地區為主要空間界定範圍。但不論是海外僑民或是外籍人士,只要在研究計畫的

時間範圍內,以上述空間範圍為主要執業區域者,例如陳其寬與張照寬,或是具有建

築專業能力的外籍傳教者,仍然屬於本研究計畫的研究對象。另外,在日治時期的時

間範圍內,臺灣當時與日本是屬於同一個政治體制之內,同樣的,當時的滿州也因為

屬於日本領土,而定義成國內的關係,但在當時的情況下,中國與臺灣儘管在文化與

血緣上有深厚的關聯,但在國際身分的區分上則是明確的國際關係。

本研究屬於實證型研究,因此相當仰賴各種文獻資料的蒐集與整理,再加以進行

分析比對,是極為重要的基礎工作,但由於本研究計畫所涉及的相關研究對象數量龐

大,而且資料種類與性質極為複雜,必須要有清楚的研究步驟,才能有效的產出研究

成果。本研究計畫主要研究工作包含下列四項:

(13)

9

一、基礎資料整理

(一)法規與公會

本研究計畫的研究研究時間範圍鎖定在

1945 年 1971 年之間,主要原因在於 1945

年臺灣脫離日本殖民統治回歸國民政府,因此開始引進與日治時期截然不同的建築

技術體系,其中最重要的變革在於「建築師」的專業角色出現。但由於中國在此時同

樣受到戰爭的影響,對於現代建築師與建築專業體系的發展,仍然處於嘗試性的摸索

階段,當這種過度時期的臨時性成果,卻迅速的被移植到完全陌生的臺灣時,旋即造

成當時建築界不小的抗拒與衝突,因此國民政府在

1949 年遷臺之後,逐步修正建築

法規等相關內容,對於「建築師」執掌的權利義務逐漸有更明確的規範。

「法規」是政府明確授予「建築師」權利的重要基礎,透過國家機制所認可並且

合法授權之後,

「建築師」始能依據自身的專業能力,依法執行相關的專門業務,因

此所謂的「合法身分」必然是要符合政府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則,這些相關規定明文定

義出建築技術人員

14

與建築師之間的差別,因此法規的內容明確的定義了政府機關

對於「建築師」應具有的專業技術與能力的期待,同時也是建築師除了專業技術以外,

開展職業生涯最重要的依據。

臺灣在日治時期最早的建築法規,應該是頒布於明治

29 年(1896)的《臺北縣家

屋建築規則」

(臺灣總督府, 1896)

15

,但根據法案名稱即可發現,此一法案適用地區

只侷限在臺北縣地區,隨後總督府的英國籍工程衛生顧問技師巴爾頓

16

所提出《模範

家屋意見書》

17

,法令施行範圍同樣侷限在當時在臺日人所居住的範圍或是北臺灣為

主,這兩部法案重點是環境衛生,建築規範只是作為有效達成公衛品質的方法而已。

14 在此建築技術人員所指為具有建築專業能力,但未具有建築師資格者。 15 《臺北縣家屋建築規則》於1896 年 11 月 25 日公布,共有七條條文。該法令中明確規定建築行為 申報的權責機關為警察官署,要求必須檢附相關圖面進行申報,但相關圖說內容格式並沒有具文載明。 16 William Burton 為英國蘇格蘭愛丁堡人,於 1886 年受聘為日本內務省衛生局顧問,1896 年在後藤 新平的薦舉下,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延聘巴爾頓與其學生濱野彌四郎來臺擔任衛生工程顧問技師,於 同年七月提出《衛生工事調查報告書》,期中包含建築家屋規範章節。 17 巴爾頓主要是針對臺灣的風土氣候提出建議,認為臺灣理想的家居型態應以日本家屋為樣本,,並 輔以歐洲風格的日臺西洋折衷樣式,此提案受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接受,影響到日治時期官方宿舍的建 築設計。

(14)

10

從明治

32 年(1899)制定的《家屋建築規則》

1819

,以及隔年更為詳細的《臺灣家屋建

築規則施行細則》

20

開始,一直到

1936 年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

21

,才真正開始遍

及全島。

另一方面國民政府最早在

1938 年制定《建築法》,並經歷過 1944 年第一次修正

且增列條文,隨著國民政府於

1949 年遷移來臺後沿用施行,但因為產生諸多問題與

反對聲浪,所以於

1971 年又再度修法,同年更進一步制定《建築師法》並沿用至今。

從相關法令的發展歷程來看,最早的《建築法》絕非是針對臺灣的社會環境所制定,

且與日治時期的法令有相當大程度的不同,但由於戰後的首要任務在於動員恢復,因

此在未經因地制宜修正的狀況下,陰錯陽差地一直沿用到

1971 年,才首度在國外專

家顧問的協助下,全面性的檢討與修法。再者本階段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重點,在於臺

灣經歷了「美援時期」

,來自國外的技術顧問對於臺灣現代化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建

築專業也受到相當大程度的衝擊與變革。

因此,針對臺灣建築法規進行脈絡性的理解,有助於理解臺灣從開始現代化歷程

之後,對於「建築師」的身分認同,以及權利義務的要求與規範,是隨著不同的政治

階段與社會力量轉變,這些不同的期望與要求決定「誰可以當建築師?」

;抑或是更

為廣泛的「誰是建築師?」的基本命題。

國民政府

1947 年就明文規定建築技師必須依法

22

籌組公會

23

,而且未加入公會

者得以懲處

24

,因此工會成員名單是提供當時建築師名錄的最好方法,但根據實際調

18 相較於《臺北縣家屋建築規則》與《巴爾頓模範家屋建議書》都只以臺北縣或是廣義的日本人在臺 居住地提出建議與規範,《臺灣家屋規則》是日治時期總督府所頒佈第一個施行全臺的建築法規。 19 《臺灣家屋規則》共有八條條文,主要都為行政條文,再次確立採取建築申報許可制,並明確規範 送審圖面必須包含位置與面積、設計圖與大樣圖、平立剖與結構圖與其她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圖說。 20 臺灣總督府於1900 年以府令第八十一號公布,共 12 條條文,後經 1906、1907、1928 與 1923 年四 度修改,其中以1907 年增列為 25 條條文的修改幅度最大,最主要原因在於鼠疫與瘧疾傳染的病情加 重,因此在環境衛生方面提出預防措施,其餘相關法規與《臺灣家屋規則》相差不大。

21 日本本土於1919 年參考英國於 1909 年公布的「Housing, Town Planning Act」,頒布「都市計畫令」 與「市街地建築法」兩部法令,此後經歷過多次修法研議,1936 年因為覺得臺灣時機已經成熟,於是 也跟進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應於1937 年四月開始全面實施。 22 1947 年公布的《技師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執行業務之技師,應加入其執行業務所在地之技師 公會」。 23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於1948 年發文各縣市,稱奉國民政府社會部公函指示,要求臺灣成立建築技師 公會,因此由羅阿章、林慶豐與李松蒲等人發起,依照《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規定辦理,於1950 年成立公會。 24 臺灣省政府於1951 年發文臺灣省建築技師公會,轉達內政部指示::「執行業務之技師如不依技師法 第十七條之規定加入其執行業務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警告限期加入公會,警告無效

(15)

11

查資料結果顯示,並非所有取得資格的建築師都有加入公會,而且技師的生老病死也

會影響其在公會資格的長短,甚至當時許多資料更新程度不一,造成建築師公會的名

單並不能夠完全百分之百的確認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總貌,但至少根據公會的相

關資料,是可以有效建立起各地建築師動態,以及組織架構等各種基礎資料。

臺灣從戰後初期開始就明文規定,建築師必須通過基本的能力檢測,始能取得相

關資格認證,因此考試檢定制度已經施行多年,理論上所有通過考試的建築人才都具

有充任建築師的資格,但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也有許多人是取得建築師資格後並沒有

選擇開業,因此,這些在專業實務上的人才流動的狀況,其實也反應出戰後建築業發

展的脈絡。

(二)考試制度

由於日治時期並沒有明確的「建築師」

25

的職業類別,建築設計者除了必要美學

設計能力之外,大多數專業技能更與土木營建有相當大的重疊,況且戰後初期臺灣當

時社會環境百廢待舉,對於戰後初期的專業需求,土木專業實際上是遠大於建築專

業,但整體而言建築師人數也是相當匱乏,因此當臺灣開始施行所謂的「建築師」制

度,如何讓臺灣的建築人才也能充任建築師成為首要任務。如果根據源自於國民政府

在南京時期所制定的律令,除了少數在日治時期曾經有留學經驗的天之驕子以外,絕

大多數在臺灣接受教育的人,都受限於臺灣戰前沒有建築高等教育的困境,而無法成

為建築師。

1948 年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26

開放技師登記,規定大專學歷以上三年工作經驗,

或是高職學歷以上十二年工作經驗者,可登記成為建築技師,但因為大部分臺灣人無

法提出日治時期的工作紀錄,因此幾乎是全軍覆沒。隨後

1948 年 依法頒布「臺灣省

建築師管理補充辦法」

,施行「暫代技師」與「暫代技副」

,依照不同資格授予甲、臨

甲、臨乙三種臨時開業證照,但放寬規定後仍然無助於改善建築人才的缺口,因此在

時,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處分內容分為有限期與永久停業兩種。 25 日本原本將「Architecture」一詞翻譯為「造家」,伊東忠太在 1894 年於《建築雜誌》上倡言將「造 家」改為「建築」,因此1897 年起,原本成立於 1894 年的「造家學會」改名為「建築學會」,1898 年 帝國大學工科大學造家學科改名為建築學科,但一直沒有建築師的稱謂。 26 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下設 9 處、9 委員會、4 局、4 試驗所、2 研究所、3 館、2 團等機構,其中「工礦處」為之前身,屬於省府一級機關,負責掌理臺灣省的工業、 商業、礦業、中小企業輔導、技術行業行政、都市與區域計畫行政、建築管理、手工業輔導推廣、零 售市場及攤販管理等業務,1999 年建設廳裁撤,營建業務併入內政部。

(16)

12

1950 年恢復國家考試之後,特別在 1953 年起連續三年舉行「臺灣省建築技師技副考

試考試」

,規定只要甲種實業學校畢業八年,乙種實業學校畢業十年以上者就具有考

試資格。當時許多非建築科班畢業者,也參與考試並取得資格。

1956 年起政府取消臨甲與臨乙資格,只區分甲、乙兩種不同等級的建築師資格,

並且逐漸修正考試條例,從此考試制度沿用至

1971 年「建築師法」專法頒布之後,

才又有重大變革。從考試制度演變的歷程來看,最重要的關鍵點在於應考資格的認

定,儘管考試制度具有判定能力的意圖,但在最初的應考資格限制下,就已經進行第

一波的篩選,這個關鍵性的因素成為決定「誰能成為建築師」的第一道門檻。此外根

據相關資料顯示,通過考試的建築人才不見得會開業,建築科系畢業生也並非所有人

都積極參與考試,因此透過這些資料的研究顯示出另一個根本的提問:

「誰想成為建

築師?」

除了依照「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所進行的試驗之外,

《考試法》的規定中允

許符合特定條件的人,得以透過「檢覈」的方式免試取得建築師資格,另外土木專業

的人才,也可報考建築師考試,這種看似單一實際上卻相當多元的取材方式,讓臺灣

戰後的現代建築師成分極為複雜,

考試制度有效的篩選出哪些人具有建築師資格,但卻無法確定那些無法通過考

試標準的人,是否就是不具有專業能力,事實上根據戰後初期的臺灣建築前輩訪談紀

錄中,許多人都提及對於陌生的國語以及考試科目的內容感到困擾,此外也因為日治

時期的教育制度無法提供完整的訓練,許多臺灣人完成基本學業後就進入業界工作,

以近似師徒制的養成方式中習得建築專業能力,但這種不具有學歷,卻有專業能力的

特殊狀況,始終無法順利進入臺灣建築專業領域的範圍之內,形成臺灣戰後現代建築

研究中,一個亟需加以研究的模糊地帶。

(三)教育養成

1912 年臺灣總督府頒布訓令第百五十三號《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規則》,於臺

北廳大加蚋堡大安庄成立「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

27

,是臺灣現

代化建築教育的起點,隨後設立專收日人的「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

28

,並將原本的

27 工業講習所設立之初,明定招收14 至 20 歲公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臺灣人,修業期限三年, 設有土木建築、機械、電工、應用化學、家具與金屬細工六科。 28 由於當時日本政府實施教育隔離政策,因此日本人無法就讀工業講習所,因此於1918 年另外設立

(17)

13

「工業講習所」升格為「公立臺北工業學校」

2930

,更於

1938 年起全臺各地陸續增設

臺中、臺南、嘉義等工業學校,規模大多為四年制以上的甲種實業學校,此外還有二

至三年至的工業或商工專修學校,以及一年制的工業技術養成所

31

,民間陸續興辦像

是私立臺灣商工等學校

32

,同樣也都設有建築科。

受到日治後期太平洋戰爭戰事吃緊的影響,除了對於工業人才的需求量大幅度

增加,也需要較為高階的建築技術人員,因此廢止原本臺南高等商業學校,另成立

「臺南高等工業學校」

33

,學制為兩年三學期制,

1940 年起增設建築科,並於 1944

年改制為「臺南工業專門校」

,此為戰前臺灣建築教育體制中唯一的最高學府,但受

1945 年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戰敗的影響,該校在戰前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建築科學

生完成學業畢業。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於

1946 年將「臺南工業專門學校」改名為

「臺灣省立臺南工業專科學校」

,同年底升格為「臺灣省立工學院」

,最後於

1956 年

改制為「臺灣省立成功大學」

戰後初期臺灣的建築教育大抵是在日治時期的基礎上發展,

1950 年後開始陸續

有東海大學、中原大學、淡江大學、逢甲大學與文化大學等私立學校創立並設有建築

系,多由當時隨國民政府來臺的中國籍建築人才擔任教師,同時

1955 年政府相關單

位在美援顧問與專家的指導下,引進美國「單位行業訓練制」

34

與「行業單位教學法」

專收日籍子弟的「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 29 1917 年臺灣總督府頒布《臺灣公立實業學校規則》將「總督府工業講習所」改制為「公立臺北工業 學校」,是臺灣最早的工業實業學校。 30 1921 年因為中等實業學校收歸州廳管轄,因此「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改名為「臺北州立臺北第一 工業學校」,「公立臺北工業學校」改為「臺北州立臺北第二工業學校」,兩校於1922 年「新臺灣教育 令」頒布後,施行日臺共學,因此於隔年合併為「臺北州立臺北工業學校」設有五年制本科生(二年預 科、三年本科)與三年制專修生,分科內容與前維持不變。 31 1919 年臺灣總督府於州立臺北工業學校始設工業技術練習生養成所,公學校或小學校學歷,採夜 間部教學,由於可以半工半讀,時間又具有彈性,因此很受臺灣人歡迎,戰後各地工業技術養成所大 多併入高工(職)體系中。 32 由「東洋協會臺灣支部」於 1917 年向臺灣總督府申請成立,名為「東洋協會臺灣支部附屬私立臺 灣商工學校」,是臺灣人在日治時期最早得以入學的實業學校,1939 年起為響應「南進政策」,另外創 立「開南商業學校」與「開南工業學校」兩所甲等實業學校,「開」、「南」兩字即為「開發南進工商人 才」之意。 33 1927 年臺灣總督府評議會招開,諮詢案中已有倡建高等工業學校之議,1931 年因敕令第二號公布, 確立臺南高等工業學校設立,於一月15 日以府令第一號頒定學校規則,並且發布人事命令,首任校 長為原本擔任總督府文教局學務課課長若槻道隆出任。 34 美國於1917 年提出「Smith—Hughes Act」作為美國職業教育基本法案,逐漸發展至 1940 年代左 右,更進一步強調必須針對學生畢業後進入某一行業所需要的知識與技能給予明確的教育訓練,提供 能夠應付專業市場中各行業所必備的就業知識,讓學生畢業後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就能投入業界穩定發

(18)

14

指定當時八所省立工業教育學校施行,從此臺灣的建築教育徹底的現代化。

根據當時的師資陣容來看,臺灣在戰後的建築教育並不全然仰賴來臺的中國籍

建築人才,許多在戰前曾經留學日本的臺灣人,或在戰前就已經在學校內任教者,在

戰後大多仍扮演重要的教學指導角色,甚至不少中國籍的建築人才也都是留日背景

出身,因此,儘管臺灣現代化建築教育的建立受到美援影響頗大,但這些透過學術所

傳承的譜系脈絡,仍然會影響臺灣建築實務與設計思考的進行,甚至可以說臺灣戰後

現代建築的發展,其實是處於一種多方力量相互競合的狀況下,不斷的衝突與融合後

逐漸找到新的方向,並非全然是單一思考邏輯的發展樣貌。

戰前就已經接受建築教育的臺灣人,在戰後成為建築實務的第一線人才,來自中

國大陸隨國民政府來臺的建築人才,此時也同樣肩負起復原建設的重責大任。不同的

脈絡軌跡彼此之間的磨合,遇到了因為美援而開始的新式建築專業的改變,這些戰後

頻繁出現的建築專業發展的歧異點,在戰後短短的幾十年中,就迅速的被框限在名為

「建築師」的限制底下競合。學校作為培養建築人才的搖籃,其實是另一個主要譜系

的創造環境,透過師資自身的學術訓練背景,或是學校傳統以來的學術個性,都有可

能訓練出不同個性與思考模式的新一代建築人,因此,臺灣戰後的建築教育勢必是本

研究的主要重點之一。

透過上述三個不同領域的資料蒐集,最重要的目的在於累積足夠的基礎資料,可

以建立起提問的基礎,而這些經由資料所呈現出來的問題,往往反應出研究計畫最核

心的關鍵議題,有助於更加具體化本研究計畫的問題意識。

二、文獻調查比對

由於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相關資料仍然相當四散,大部分有明確資料的僅集

中在幾位較具知名度,而且有重要代表性作品的建築師,雖然他們對於當代社會的影

響力不在話下,但為了學術研究的客觀性與完整性,避免以偏概全的狀況產生,本研

究計畫仍致力於追求資料的完整性,而非以少數代替全體的局部視野。然而本研究計

畫所涉及的相關人物數量相當龐大,最重要的核心議題在於回答

:「誰是臺灣戰後現

代建築師」

,因此透過文獻資料的審閱,是本研究計畫的基礎工作。相關文獻資料可

展。

(19)

15

分為以下四類

35

1:本研究文獻資料分類

資料類別

資料來源

資料內容

官方登記資料

內政部、考試院、經濟部、

中研院

建築師登記、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

記、建築師考試榜單

建築師公會存

有資料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中華民

國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

師公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會員名錄資料

報章雜誌資料

政府機關、發行雜誌社

考銓月刊、臺灣建築、建築師雜誌、

百葉窗、境與象

建築教育相關 各建築教育科系

畢業紀念冊、學生名錄、課程表、

教師資料

三、資料整理與建檔

依據文獻收集與分析的結果,調查整理並建立起資料總表,及個案資料表,並製

作歷史事件發展年表,以利資料判讀與分析。

四、研究分析

透過前述各項的研究方法與工具,綜合各種文獻資料所呈現的結果,梳理出更為

明確的研究議題,並藉由更深入的研究與分析,來完成本研究計畫成果。

35 此處僅作說明,詳細資料內容詳列於第三章。

(20)

16

第四節 預期成果

本研究計畫預期成果如以下三點

一、建立起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譜系調查的研究基礎與初步成果。

二、建立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基礎資料資料庫。

三、延伸可能研究方向與課題。

(21)

17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工具

本章探討本譜系調查研究計畫研究方法、研究工具與實際執行時之發現。

本研究計劃最主要的目標,在於透過研究工作的進行,盡可能蒐集相關資料來梳

理出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譜系脈絡。臺灣早在八零年代左右,就已經有許多有志之

士提出呼籲,必須針對臺灣戰後現代建築進行研究,但長期以來都是以小規模的方式

分頭進行,研究重點也大多鎖定在幾位較具知名度的建築師,諸如王大閎、修澤蘭等

人,甚至有所謂重北輕南的狀況,例如像是陳仁和、呂阿玉等人,一直要到晚近才開

始受到重視

36

嚴格來說,臺灣最慢在日治時期開始就已經大規模進入建築現代化的階段,不論

是建築形式、營建技術、材料工法、專業教育等,都已經開啟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儘

管傳統工匠體系與傳統建築仍然持續運作,但社會上已經廣泛的以新式的現代建築

為主流。這樣的發展態勢並未受到太平洋戰爭結束的影響,國民政府於

1949 年正式

遷臺之後,帶來在南京時期就已略具規模的現代建築體系,大量隨之來臺的中國籍建

築人才,在此一時期進入臺灣的營建體系,這種近似裡應外合的拉力,再次帶動臺灣

的現代建築發展走一個新的方向。

「美援時期」

37

是影響臺灣建築現代化另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受到當時國際情

勢佈局的考量,美國與國際友邦開始對臺灣展開一系列援助的活動,藉由執行一系列

的建設工程,從體質上徹底改變臺灣在專業技術上的能力,這與過往透過留學生所輾

轉傳遞的現代性知識,是更為全面的直接接觸。美援的影響不單只是提供工作機會,

還包含技術轉移與教育培訓等各種基礎訓練,這種源自歐美而開展的建築現代化經

驗,徹底奠定了臺灣近代以來的建築發展模式,同時也影響了

1971 年《建築師法》

36 2007 年起國立臺灣博物館委託中華民國都市設計學會,開始執行《二次戰後臺灣經典建築設計圖 說徵集研究計畫》迄今,是目前近代以來臺灣最具規模的戰後現代建築資料徵集計畫。

37 1948 年美國國會通過「援外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中美雙方在南京簽訂「中美經濟援助雙 邊協定」,開始對中華民國提供貸款,協助經濟建設等工作事項,1949 年美援會也隨著國民政府來臺, 受到隔年韓戰影響,杜魯門提出「第四點計畫」作為對應,為了遏制共產主義的擴張,與開發中國家 的支持,通過「共同安全法」來整合既有的「經濟合作法」、「國際開發法」等相關法案,再度積極執 行美援計畫,由臺美雙方合聘「美國懷特工程顧問公司(J. G. White Engineering Co.)」擔任審查,委派 經理狄寶賽(V. S. Beausset)來臺擔任計畫負責人,開始進入美援時期,一直持續到 1962 年因為臺灣的 經濟發展已經穩定,不再適用防衛性質的資助計畫,於是美國國會通過「國際開發及和平安全法」, 取代院有的「共同安全法」,美國政府將美援改以提供貸款為主的方式,最後在1965 年 7 月宣布終止 美援。

(22)

18

專法的制定,以及建築法歷次修改的前因。

每一個不同時期的社會需求或是政策意志,都是無形驅策建築實務發展,或是形

塑專業技術最重要的推力,臺灣在

1945 年起短時間內頻繁的經歷過各種不同階段的

改造,每一波的聲浪都來的既快又猛,不斷變動的狀態下臺灣始終來不及回頭檢視每

一個階段的起承轉合,甚至還將整個戰後視為是一個穩定且逐漸成長的發展過程,以

至於忽略各種錯綜複雜的力量彼此交互作用的事實。因此,本研究計畫以當下的狀態

為出發點,透過資料的回溯與研究來建立起脈絡清晰的譜系架構。

第一節 譜系研究

「譜系」一詞在中文的語境中的定義較為模糊,單就字面上的使用方法來看,

「譜系」與「系譜」似乎都具有相似的意義,在英文的字義上則有

”Genealogy”

”Lineage”等不同單字,但根據語源學辭典的紀錄,「Genealogy」一詞最早從希臘文

的「γενεαλογία」而來,其定義為「the making of a pedigree from generation or descent」,

而「

Lineage」的定義則為「Line of descent」。兩個詞的意義同樣指涉「家族史」或是

「族譜」的意涵,在界定上與中文有同樣難以掌握的困境。

本研究計畫所使用的「譜系」一詞,與傅柯的「系譜學」

38

所指涉的哲學概念並

不相同,本研究中所謂的「譜系」的定義,近似於英國國立家族史中心(Society of

Genealogists)

39

的定義

:「Establishment of a Pedigree by extracting evidence, from valid

sources, of how one generation is connected to the next. (In essence, this means the

disciplin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valid family tree)」。在人類學的研究領域中,由 A. R.

Radcliff-Brown

40

等人類學家,針對英屬非洲殖民地研究進行研究後,提出「世系群

38 傅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的系譜學所採用的英文用字為(genealogy),約在 70 年代左右逐漸 取代考古學(archaeology),成為其後其思想上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但由於傅柯所謂的考古學或是系譜 學的概念,與一般普遍的認知有所不同,有其極為個人的特殊定義與內容,因此,本研究計畫所採用 的系譜學的定義與傅柯所建立的知識系統並不相關。 39 位於英國成立於 1911 年的教育慈善機構,主要以研究家族史為主,並在倫敦設有專業圖書館,目 前是除了北美地區以外最大的專業譜系研究機構,目前共一萬多名會員。 40 原名 Alfed Brown,英國重要人類學家,「結構功能論」的創始者,認為所有的社會都可以細分為許 多部份,也就是所謂的社會的功能,彼此間為了適應環境、文化等,會產生相互矛盾卻不衝突的狀況, 不同的系統間保有相當程度的一致性,進而避免彼此間的衝突。

(23)

19

(lineage)」

41

的概念,意即具有清楚的承嗣關係

(demonstrated descent)的群體,每一個

人都必然會屬於一個聽定的世系群,世系群更會因為譜系中各種規模與深度的交互

關係,形成複數的世系群,不同的世系群之間可以透過交流進行排斥或同盟,進而建

立起結構與制度等各種關係。

現已蒐集到的建築相關研究資料中顯示,雖已有部分的研究使用「譜系」作為研

究方法的成果,但如果深究其內容與邏輯,可以清楚發現大多是將「譜系」視為一種

「派系」的概念,亦即將具有相同師承關係的群體視為同一必然的「譜系」

,這類觀

念最常用來講述傳統營建體系中,師出同門的工匠所組成的匠班,或是分布在更廣大

的地理範圍中,具有師徒傳承的專業技術人際網絡。這種在單一條件下所聚合的群

體,其所呈現出來的架構關係,實際上比較接近特定「世系群」的定義,需要更進一

步研究不同「世系群」之間的互動關係。

儘管「譜系」作為研究方法最主要是應用在家族史的領域,但運用在戰後臺灣現

代建築師的研究也具有高度適用性,關鍵點在於將具有相同的條件者,例如同樣的專

業訓練、同樣的籍貫、都曾待過同一間事務所者視為「同一個世系群」

,不同的「世

系群」彼此會因為結盟或疏離的聚散作用下,在不同深度的「譜系關係」中找到自己

的位置,甚至還會因為不同的因素改變規模大小與從屬關係,是一個極為動態並且複

雜的立體結構。因此,本研究計畫最重要的目標,在於透過各種可靠的資料,來確立

出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各個世系群,進而研究這些世系群之間,在其所生活以及發

展的區域範圍中,所共同建構出來名為「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譜系」關係。

第二節 臺灣的戰後現代建築師

王俊雄與徐明松在《粗曠與詩意:臺灣戰後第一代建築》

(王俊雄、徐明松, 2008)

中,將臺灣戰後第一代建築師分為三類:

一、中國出生,在中國或海外受教育後來臺的建築師

41 世系群(Lineage group)的概念主要由 A. R.Radcliffe-Brown 為首的英國社會人學家,在 30 年代左右, 針對英屬非洲殖民地研究所提出,主要著墨於不同的家族透過婚姻或承嗣的關係,去分辨該家族為父 系、母系、雙系或並系,並藉此來更一步理解各家族間的結合與分離等社會關係間的互動。

(24)

20

二、外國建築師

三、臺灣出生,在日本受建築教育的建築師。

但實際上應該還有在臺灣出生,並且在臺灣受建築教育,透過臨時技師登記或是

檢覈等方式成為建築師,或是在臺灣出生,但是在滿州國接受建築教育,以及非建築

本科教育出身,但因為制度規範不嚴格,而取得建築師資格者等多種不同性質的項

目。這樣的分類方式的確有效的區分出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的「譜系」

,但缺乏更深

入的研究與分析。另一方面,這種較為宏觀的分類原則也清楚地呈現出臺灣近代以

來,迅速經歷過不同政治力量治理後的結果。

臺灣的建築師制度是隨著國民政府來臺以後才引入,而國民政府於

1971 年才頒

布「建築師法」

,在此之前的時間裡,儘管設有相關的身分認定方法,與考試檢核制

度,但建築師其實是一個具有模糊定義的「職稱」

,因此在戰後臺灣現代建築師的譜

系架構下,應該更進一步的從相關資料中建立起不同的「現代建築師世系群」

,藉由

梳理出更細微的群體樣貌,以及彼此間的相互作用關係,才能真正完整的建構出臺灣

戰後現代建築的譜系關係,而這些更細微的世系群至少應包含:

一、籍貫

臺灣從

1895 年脫離中國的清朝政府統治,成為日本第一個海外殖民地,一直要

1945 年才因為太平洋戰爭結束回歸,此時中國已經變成是中華民國政府治理的新

時代,看似回歸的歷史發展其實蘊含了許多時代的細節。清代時期臺灣除了原住民以

外,漢人主要為漳泉移民兼有客籍,大抵上是以中國南方文化所涵蓋的區域居多。日

治時期的殖民統治儘管歸屬於陌生的外國,但社會主體仍然維持以前清時期的人口

結構為主,因此相較之下

1949 年國民政府遷臺之後,中國各省民眾大量來臺,對於

臺灣社會環境的衝擊,就顯得相當巨大。

太平洋戰爭對於中國本土的影響同樣深刻,大量的中國人被迫一起前往陌生的

小島,空間的壓縮使得不同地方文化差異比想像中更為強烈,還年輕的國民政府受到

戰爭的影響,許多還在摸索嘗試的各項作為與計畫幾乎停擺,因此,就算

1949 年後

國民政府正式遷臺時,臺灣迎來的絕對不會是一個已經完善且運作良好的政府,而是

充滿各種力量衝突與磨合,只能從戰後百廢待舉的復原工作中,奮力摸索前行的詭譎

局勢。這種生硬被接合在一起的社會發展,長期以來卻始終沒有被深入理解,而是簡

化為「本省人/外省人」之間的差異。

(25)

21

單就所謂的「外省人」來說,在來到臺灣之前,他們在中國時的狀態與能力就有

很大的落差,有些人已經完成學業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工作經驗,有些人是傳統教育出

身但因為人力缺口的壓力而充任職缺,還有人是剛畢業只做過基礎工作,甚至是書念

到一半就被迫跟著來臺。由於戰後臺灣復員工程的人力資源極度缺乏,國民政府也有

安置來臺人員生活的壓力,因此各種具有不同能力的「外省人」

,就迅速進入各級單

位中任職,造成戰後臺灣產生明顯專業人才流動的現象,此外,不同的族群內部,也

會為了爭取較好的工作經驗,進而產生小規模的人力競爭,同樣也是值得留意的現

象。

另一方面,

「本省人」的群體裡又太忽略了「地域性」因素的影響,普遍認為臺

灣因為幅地不大,所以發展理應相當均質,這種過度化繁為簡的盲點,長期以來讓臺

灣的研究有不同程度淺層化的困境,單就以建築師的執業類型來看,臺灣南北不同地

區的城鄉發展樣貌,就已經具有極為明顯的差異,可惜的是這些變異的現象,卻甚少

被視為是影響研究結果的重要資料,甚至大多數觀點都是以「臺北」為中心來論述,

這種過度集中的單一視野,造成臺灣許多重要的研究資料不斷成為遺珠之憾。

國民政府在

1945 年後將中國的建築技師制度引進臺灣,受迫於復原工作人力資

源短缺的壓力,面臨極為巨大的窘境,一方面苦於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投入,另一方

面卻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因此對於建築師資格認證的各種爭議層出不窮,儘管國民

政府最後決定以考試制度作為填補人力缺口的主要工具,但根據當時眾多前輩建築

師的回憶,都一再提及對於考試科目中,非建築專業科目的內容全然陌生,以至於無

法通過考試的檢測進而取得建築師的資格

42

。這種實際上的發展落差,不能草率的解

讀為省籍情結的對立所產生的結果,而是有其更為脈絡性的時代因素所造成,因此

「省籍」是影響臺灣戰後現代建築師譜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學歷

對於清代以來中國與臺灣所開展的建築現代化運動中,最重要的變革在於各項

專業教育制度的確立,新式學校的創立徹底改變了傳統以來的人才培育方式。尤其是

1894 年的「甲午戰爭」無疑是最關鍵的轉捩點,中國儘管當時還在清朝統治的情勢

42 根據臺灣省政府 1953 年 2 月 28 日發布的府建土字第 1950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臺灣省建築技師技 副考試應考須知》公文中所示,不論是建築技師或技副的應考科目,除了建築設計、結構學等專業科 目之外,尚包含「國父遺教」與「本國歷史地理」兩科,對於當時的臺籍建築人來說,是極為陌生的 兩個科目,此外,根據本研究計畫的調查訪問,許多前輩建築師均反映當時對於中文的讀寫能力不足, 也是另一個主要困擾臺籍建築人應考的重要因素。

(26)

22

之下,卻也開始出現「實業救國」

43

的聲浪,進而有設立新式學堂的措施,另一方面

因為馬關條約割讓的臺灣,更在此之後就進入日治時期,展開更為全面且積極的現代

化建設。

儘管在

1896 年中國就已經有將原本「金陵同文館」

44

改制為「江南儲才學堂」

45

之舉,但真正進入新式教育落實的階段,仍然要等到

1900 年「庚子事變」之後,

清朝政府開始正視現代化的迫切性與必要性,於

1904 年頒布《奏定學堂章程》,確立

實業教育的地位,催生「江南高等實業學堂」

46

的設立,隨後於

1911 年設立的「江

蘇公立蘇州工業專科學校」

47

成為中國境內最早具有建築科系的學校。幾乎同一時間

臺灣總督府於

1912 年頒布訓令第百五十三號《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規則》,於臺

北廳大加蚋堡大安庄成立「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

48

,隨後再另

外設立「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

,並將原本的「工業講習所」升格為「臺灣公立臺北

工業學校」

,此為臺灣建築教育之起點,

1938 年以後於臺中、臺南、嘉義等地,陸續

增設工業學校,也都設有建築科系。

嚴格來說,臺灣與中國的建築教育現代化的起點幾乎同步,幾乎也都以「實業教

育」訓練為主,但兩地之間最大的差別在於,中國在

1927 年左右開始陸續創立大學

等級的建築高等教育科系,而臺灣卻要到

1931 年才發布敕令第二號確立設置意願,

並於隔年公布府令第一號頒定學制,發布人事命令正式設立臺南高等工業學校,建築

系則要等到

1940 年才設立,是臺灣在戰前唯一的建築高等教育科系,其餘的學校甚

至要等到

1953 年之後才陸續創設,在這一來一往十餘年的時間差之中,造成戰後臺

43 中國在清末已經開始實業救國的言論,甲午戰爭之後清末著名的經濟學家在《續富國策》中提出 「今後中國的存亡興廢,皆以勤工」之說而成為主流,受到政府中開明官僚、地主與商人大力支持, 辛亥革命為了推翻帝制也大力支持實業救國的論述,強調興辦民族工業為勢在必行的重要工程。 44 清政府在鴉片戰爭失利後,開始推展洋務運動,於1862 由恭親王奕訢在英國駐華公使的協助下, 請聖公會的英籍傳教士擔任教師,設立京師同文館,作為培養通譯人才與辦理洋務的人才,隨後南京 也於1883 年創立金陵同文館。 45 江南儲才學堂由湖廣總督張之洞創辦,招收學員120 人,分外交、農政、工藝、商務四類。於 1903 年改制為「江南高等學堂」。 46 受到庚子事變的影響,清政府於 1901 年頒布「興學詔」,並於 1904 年頒行「奏定學堂章程」,兩江 總督魏光燾在江南高等學堂的基礎上創立「江南高等實業學堂」,設農、工、商、況四科,學額120 人。 47 1911 年創立的中等工業學堂,1912 年與江蘇鐵路學堂合併為「江蘇省立第二工業學校」,1923 年升 格改制為「江蘇公立蘇州工業專門學校」,1927 年與「江蘇省立第一工業學校」併入第四中山大學工 學院,1932 年再度獨立復校為「江蘇省立蘇州工業學校」。1937 年受到中日戰爭的影響,隔年遷校上 海,1946 年才又返回蘇州,定名為「蘇州工業專科學校」,最後 1956 年撤校。 48 成立於1912 年,招收 14-20 歲具有公學校學歷的臺灣人子弟,修業期限三年,設有機械、電工、土 木建築、家具、應用化學、金屬細工六科。

(27)

23

灣大學建築系的師資來源,形成中國籍與臺籍留日兩個明顯的系統,而中國籍的建築

師資中又可以分為在本土受教育,以及曾經出國留學者,這些不同的學術養成系統,

在臺灣戰後初期透過政府的安置,而進入各個大學的建築系中,成為培養建築人才的

重要力量。

臺灣戰前受過建築高等教育訓練的人,幾乎都以留日為主,部分留學滿州新京等

地者,但主體上都屬於日本教育體系,中國則較為複雜,留學歐美與留日者都有,但

留學日本的時間點早於留學歐美,此外還有本土自行培育的學生接棒,這些不同學術

背景的建築教育者,是構成臺灣戰後建築教育的第一線人員。看似應該壁壘分明的不

同省籍的派系之間,卻有可能因為同為留日經歷,所以因為學緣關係而友好,同樣是

外省籍也都留美者,卻有可能因為教育理念不同而不相往來,再加上戰前臺灣的建築

高等教育發展時間較晚,因此在當時教學上的互動與交流狀況,是相當值得深入研究

的議題。

此外,

1950 年代中後期開始的美援計畫,以及後來 UHDC

49

來臺時期,這些源

自國外專業者在臺灣的工作過程中,曾經也對臺灣的建築教育體系有過深入的貢獻,

尤其是工職教育系統的制度建立,一改日治時期以來只以培養基層勞動人力的目標,

轉化為具有更積極意識的中高階專業人才培訓,而且受益於美援時期的各項建設,臺

灣社會逐漸積極與國際接軌,對於國際的想像與認識,不再只侷限日本,這種社會型

態與氛圍改變的歷程,讓許多學子逐漸轉以美國為主要留學地,無形中更加深化臺灣

現代建築的程度。

美援時期是戰後臺灣的社會體質改造最關鍵的時期,許多現代化制度都因為各

項重要建設工程而落實,但是在此一階段與建築有關的各項政策,實質上是為了厚實

基層實力而開展的舉措,真正對於臺灣建築教育有較為積極且通盤的規劃,仍然要以

UHDC 時期為主,當時受邀來臺負責相關業務的國外專家,徹底地檢視臺灣當時的

社會環境,提出完整的研究成果報告書,影響臺灣近代的建築教育與建築制度甚鉅,

也因為此後不同的教育目標與方向,決定臺灣建築專業與戰後延續日治時期的慣習

分道揚鑣的重要關鍵。

49 聯合國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為解決國際間開發中國家發展的問題,於第九屆大會通過「聯合國擴大 技術協助計畫」,進行相關技術協助,對開發中國家提供經濟、社會與技術需求的各種計畫申請。國 民政府因此與聯合國簽屬「中華民國政府與聯合國特別基金間關於特別基金申請之協定」,於1963 年 成立「國際經濟合作委員會」執行相關業務,其中於1966 年經合會下設「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 委員會都市建設及住宅小組(U.H.D.C)」。

數據

圖   1:研究架構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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