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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1.4.1 研究範圍

本 研 究 調 查 分 析 範 圍 與 對 象 為 屏 東 縣 萬 巒 鄉 公 所 、 萬 巒 消 防 隊 、 赤 山 派 出 所 、 五 溝 社 區 。 藉 由 相 關 深 入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

1.4.2 研 究 限 制 :

依 據 上 述 研 究 方 法 及 管 控 , 本 研 究 結 果 尚 有 下 述 之 研 究 限 制 :

1、 推 動 社 區 之 限 制 :

由 於 台 灣 社 區 類 型 眾 多,故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區 域,是 以 社 區 遭 受 災 害 時,其 對 外 聯 繫 及 獲 得 援 助 易 斷 絕 之 社 區 為 主,因 此 本 研 究 無 法 涵 蓋 及 應 付 所 有 地 區 推 動 社 區 自 主 防 備 災 之 所 需 。

2、 個 案 研 究 之 限 制 :

本 研 究 其 受 訪 對 象,僅 針 對 屏 東 縣 五 溝 水 聚 落 居 民,並 未 針 對 台 灣 所 有 社 區 居 民 普 查,因 此 在 本 研 究 中 之 結 論,尚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所 有 社 區 居 民 之 需 求 。

3、 災 害 類 別 之 限 制 :

因 災 害 類 型 常 因 地 而 衍 生 不 同 防 救 災 機 制 , 故 本 研 究 之 災 害 類 別 設 定 為 受 過 火 災 、 地 震 、 水 災 、 颱 風 及 土 石 流 侵 害 之 社 區 , 但 對 於 某 些 特 殊 災 害,如 海 難、空 難 及 重 大 交 通 事 故,則 須 於 相 關 行 政 部 門 介 入 執 行 , 因 此 相 關 成 果 運 用 推 動 , 應 針 對 社 區 所 面 臨 災 害 的 不 同 性 , 作 適 切 之 修 正 。

第 五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流 程 在 確 定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後 , 藉 由 文 獻 回 顧 與 國 內 社 區 防 災 政 策 探 討 , 依 據 研 究 標 的 社 區 與 鄉 公 所 等 政 府 單 位 , 歸 納 研 究 議 題 , 再 透 過 專 家 訪 談 方 式 , 完 成 書 面 問 卷 設 計 ,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回 收 與 登 錄 編 碼 , 進 而 針 對 回 收 資 料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與 統 計 , 以 建 立 評 估 指 標 因 子 , 提 出 適 當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 有 關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1 所 示 :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第 二 章 、 文 獻 探 討

追 究 根 源 , 社 區 是 一 個 從 國 外 移 入 的 觀 念 , 然 其 實 質 內 涵 已 存 在 中 國

的 單 位 總 稱 , 依 規 模 與 職 稱 的 不 同 , 可 分 為 村 落 、 鄉 村 與 都 市 , 都 在 此 一

專 有 名 詞 , 後 來 也 被 用 於 行 政 事 務 上 以 及 日 常 生 活 中 ; 社 區 的 定 義 極 多 ,

緣 」 。 ( 林 振 春 , 1999 ) 也 就 是 因 為 社 區 之 關 係 主 要 來 自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結 合 , 所 以 其 組 成 的 基 礎 乃 以 個 人 的 地 位 、 職 業 、 生 活 方 式 為 主 , 而 居 住 為 輔 。

8、 Cl ark ( 1987) 認 為 :

「 社 區 」 是 有 一 群 人 居 住 ; 有 一 個 固 定 的 疆 界 , 可 畫 出 社 區 的 範 圍 ; 是 一 種 共 同 分 享 的 活 動 ; 由 一 群 密 切 的 人 群 所 組 成 , 並 具 有 社 區 認 同 感

( Clark, 1987) 。 也 就 是 說 社 區 除 了 地 理 疆 界 的 設 定 , 更 要 居 民 擁 有 共 同 意 識 才 能 結 合 起 來 。

9、 林 俊 、 沈 子 勝 、 鄧 子 正 ( 2003 ) :

「 社 區 」 係 指 「 經 鄉 ( 鎮 、 市 、 區 ) 社 區 主 管 機 關 劃 定 , 供 為 依 法 推 動 各 項 社 區 防 災 作 業 之 組 織 與 活 動 區 域 。

10、 依 據 「 社 區 發 展 綱 要 」 所 稱 社 區 :

係 指 經 鄉 ( 鎮 、 市 、 區 ) 社 區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劃 定 , 供 為 依 法 設 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推 動 社 區 發 展 供 作 之 組 織 與 活 動 區 域 。 而 其 社 區 之 劃 定 , 以 歷 史 關 係 、 文 化 背 景 、 地 緣 關 係 、 人 口 分 佈 、 生 態 特 性 、 資 源 狀 況 、 住 宅 型 態 、 農 、 漁 、 工 、 礦 、 商 業 之 發 展 及 居 民 之 認 同 、 興 趣 及 共 同 需 求 等 因 素 為 依 據 。

第 二 節 「 社 區 防 災 」 及 「 防 災 社 區 」 之 意 義 與 構 成

2.2.1 社 區 防 災

對 於 「 社 區 防 災 」 的 定 義 , 各 方 有 多 種 詮 釋 : 1、 FEM A (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

認 為 社 區 防 災 主 要 是 協 助 社 區 減 輕 災 害 或 保 護 社 區 , 包 括 居 民 , 各 項 組 織、 商 業、 公 共 設 施 和 讓 經 濟 能 穩 定 成 長,儘 可 能 在 天 災 來 臨 時 能 有 效

預 防 之 。

「 社 區 防 災 」 是 以 當 地 居 民 為 基 礎 的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 平 時 訓 練 及 積 極

對 於 「 防 災 社 區 」 的 定 義 , 各 方 有 多 種 詮 釋 , 條 列 如 下 :

「 防 災 社 區 」 並 不 能 侷 限 於 災 時 的 應 變 及 救 援 , 因 為 有 完 善 之 災 前 防 備 及 準 備 工 作 , 才 能 更 有 效 減 少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 故 社 區 防 救 災 工 作 是 需 要 由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意 識 下 組 成 推 動 , 從 平 時 便 依 序 做 整 備 減 災 工 作 , 按 時 擬 定 相 關 防 救 災 工 作 進 行 演 練 , 如 此 長 期 經 營 下 , 社 區 才 能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

6、 李 宗 勳 ( 2005 ) :

「 防 災 社 區 」 居 民 透 過 組 訓 或 教 育 , 將 「 利 他 精 神 」 轉 化 為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積 極 參 與,滿 足 了 對 生 活 品 質 提 高 的 期 待,更 形 成 了 休 戚 與 共 的 社 區 意 識 , 借 公 民 智 能 的 催 化 運 用 , 提 昇 公 民 的 經 濟 生 計 與 生 活 安 全 。

7、 孫 志 鴻 等 ( 2007 ) :

社 區 民 眾 為 主 體 , 建 構 一 個 較 不 會 發 生 災 害 , 或 是 萬 一 發 生 災 害 時 耐 得 起 災 害 的 考 驗 , 將 災 害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 進 而 迅 速 重 建 , 能 夠 永 續 經 營 的 社 區 。

8、 林 建 宏 ( 2007 ) :

所 謂 「 防 災 社 區 」 , 除 了 包 括 「 社 區 營 造 」 的 意 涵 外 , 尚 須 考 量 社 區 災 害 風 險 因 子 、 社 區 脆 弱 度 與 回 復 力 等 。 因 此 , 山 坡 地 防 災 社 區 組 織 並 非 定 型 化 之 組 織 , 乃 是 可 以 調 整 、 可 以 成 長 、 可 以 永 續 發 展 之 組 織 。

2.2.3 「 防 災 社 區 」 構 成 之 條 件

依 據 美 國 聯 邦 緊 急 災 變 管 理 署 對 於 「 防 災 社 區 」 所 下 之 構 成 條 件 , 認 為 「 防 災 社 區 」 是 需 要 長 期 以 社 區 為 主 體 ( community-based approach) 在 社 區 內 行 使 減 災 之 工 作 , 因 此 防 災 社 區 在 多 項 天 然 災 發 生 前 , 便 需 做 好 預 防 災 害 的 步 驟 、 方 法 , 以 降 低 社 區 受 災 性 。

此 外 , 美 國 聯 邦 緊 急 災 變 管 理 署 還 認 為 「 防 災 社 區 」 構 成 後 , 還 要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發 揮 下 列 幾 點 功 效 , 才 是 所 謂 之 防 災 社 區7

1、 讓 災 害 所 造 成 傷 亡 情 況 降 至 最 低 。

2、 當 公 部 門 進 入 災 區 , 能 順 力 協 助 社 區 救 援 而 不 受 阻 礙 。

3、 社 區 本 身 亦 能 夠 在 無 公 部 門 協 助 下 , 獨 立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管 理 。 4、 災 後 社 區 能 夠 依 照 災 前 復 建 或 是 由 災 前 所 共 同 規 劃 模 式 進 行 重 建 。 5、 災 後 社 區 經 濟 能 力 復 建 能 夠 迅 速 恢 復 活 動 。

6、 災 後 社 區 復 建 或 重 建 , 能 夠 在 未 來 數 年 負 起 災 害 應 變 管 理 責 任 , 且 社 區 不 再 重 蹈 覆 轍 相 同 之 災 害 損 失 。

防 災 不 僅 僅 是 已 經 有 災 害 經 驗 的 社 區 所 要 注 意 , 尚 未 有 災 害 經 驗 的 社 區 更 是 重 要 , 因 為 突 發 的 狀 況 更 令 人 措 手 不 及 , 因 此 每 一 個 社 區 都 要 做 好 平 時 的 防 災 動 作 , 所 以 首 先 必 須 了 解 若 要 形 成 防 災 社 區 必 須 要 有 哪 一 條 件 , 以 及 要 配 合 的 有 形 或 是 無 形 資 源 等 。 鄧 子 正 ﹝ 2002 ﹞ 指 出 , 防 災 社 區 並 不 能 侷 限 於 災 時 的 應 變 及 救 援 , 必 須 包 括 完 善 之 災 前 防 備 及 準 備 工 作 , 而 社 區 防 救 災 工 作 需 要 由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意 識 下 組 成 推 動 , 從 平 時 便 依 序 做 整 備 減 災 工 作 , 按 時 擬 定 相 關 防 救 災 工 作 進 行 演 練 , 在 長 期 經 營 下 , 社 區 能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 其 對 於 防 災 社 區 構 成 要 素 之 概 念 如 圖 2-1所 示 。

7 FEMA Introduction to Mitigation Independent Study Course 1998

防災社區

設 施 設 備 、 居 民 屬 性 、 社 區 組 織 與 行 動 、 社 區 意 識 、 災 害 與 防 救 意 識 、 防 救 災 學 習 與 能 力 、 政 府 資 源 及 民 間 資 源 等 十 大 項 之 要 素10

圖 2-2、 「 防 災 社 區 」 之 構 成

第 三 節 「 防 災 社 區 」 之 特 性 與 功 能

2.3.1 防 災 社 區 之 特 性 :

陳 亮 全 、 劉 怡 君 、 陳 海 立 ( 2006): 社 區 內 每 一 個 人 都 希 望 居 住 在 一 個 安 全 、 舒 適 的 環 境 中 , 而 防 災 社 區 的 目 標 就 是 要 建 立 一 個 「 安 全 無 慮 」 的 社 區 。 簡 單 來 說 , 防 災 社 區 應 該 要 具 備 了 下 列 三 個 特 性 :

1. 有 能 力 降 低 災 害 發 生 的 機 會 。

2. 能 夠 承 受 災 害 的 衝 擊 、 降 低 災 害 損 失 。

3. 可 以 在 災 後 迅 速 復 原 重 建 , 並 且 持 續 地 發 展 。

也 就 是 說,一 個 有 能 力 凝 聚 社 區 意 識、強 而 有 力 且 能 自 主 施 行 從 災 前 、

10 鄧 子 正 、 沈 子 勝 , 2003,「 民間與社區防救災教育之建立與推動分析」 。

災 時 到 災 後 各 項 防 救 作 為 的 社 區 就 可 以 被 稱 為 防 災 社 區 。 同 時 , 社 區 組 織

FEMA 認 為 防 災 社 區 可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達 成 下 列 數 點 功 能 :

前 預 警 及 避 難 之 目 的 。

( 2)、 如 災 害 發 生 , 能 夠 依 照 既 定 組 織 及 事 前 演 練 模 式 展 開 相 關 互 助 互 救 之 工 作 , 爭 取 更 長 之 防 救 災 功 效 。

3、 災 後 的 復 原 重 建

( 1)、 利 用 社 區 防 救 災 編 組 系 統 , 有 效 安 排 分 配 受 災 居 民 相 關 復 建 工 作 及 維 生 能 力 , 並 能 符 合 地 區 及 居 民 需 求 , 建 立 一 抗 災 社 區 。

( 2) 、 災 後 重 建 應 盡 量 以 社 區 居 民 為 主 導 , 聽 取 相 關 社 區 居 民 經 驗 , 於 以 規 劃 設 計 , 並 有 效 發 揮 地 方 特 色 及 文 化 。

第 四 節 國 內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模 式

台 灣 自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發 生 百 年 罕 見 的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起 , 進 行 各 項 防 災 相 關 工 作 , 累 積 了 相 當 豐 富 的 經 驗 與 成 果 慢 慢 發 展 出 一 套 適 合 台 灣 特 性 與 民 情 之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模 式 。

2.4.1 政 策 依 據 :

1 、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四 章 災 害 預 防 部 分 第 2 2 條 第 9 項 規 定 : 為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或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 各 級 政 府 應 依 權 責 實 施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 民 間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織 之 成 立 及 其 活 動 之 促 進 、 輔 導 、 協 助 及 獎 勵 。

2 、 行 政 院 94 年 4 月 1 4 日 院 臺 文 字 第 0940014390 號 「 台 灣 健 康 社 區 六 星 計 畫 推 動 方 案 」 列 出 的 六 大 推 動 面 向 中 , 在 「 社 區 治 安 」 面 向 部 分 將 落 實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列 為 三 項 推 動 策 略 中 的 一 項 。

3 、 行 政 院 災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94 年 12 月 1 日 災 防 整 字 第 0949970180 號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推 動 防 災 示 範 社 區 三 年 工 作 計 畫 」 。

4、 內 政 部 遴 選 101 年 度 防 災 社 區 實 施 計 畫 : 計 畫 依 據 :

(1)、 前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94 年 12 月 1 日 災 防 整 字 第 0949970180

支 援 面 向 :

3.採 用 不 同 方 法 推 動 社 區 防 災 學 習 。

(1)、 啟 發 步 驟 :

2.4.4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的 現 況 :

檢 視 國 內 防 災 社 區 之 推 動 概 況 得 知 , 目 前 協 助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之 專 業 人 才 不 足 、 推 動 單 位 間 缺 乏 推 動 共 識 , 且 在 執 行 相 關 作 業 時 亦 欠 缺 協 調 與 整 合 ; 再 者 , 因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的 政 策 與 機 制 尚 未 明 確 , 致 使 後 續 推 動 作 業 面 臨 了 不 少 瓶 頸 。 上 述 諸 多 因 素 皆 使 得 國 內 目 前 防 災 社 區 的 推 動 作 業 呈 現 難 以 突 破 之 困 境 , 有 鑑 於 此 ,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研 究 就 顯 的 相 當 重 要 ; 尤 其 調 查 過 去 防 災 社 區 之 推 動 成 效 , 探 討 實 務 執 行 上 的 諸 項 課 題 , 最 後 歸 納 出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 藉 以 修 正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模 式 , 以 達 成 提 升 防 災 社 區 整 體 作 業 效 能 之 目 標 ( 李 龍 潭 , 2010) 。

另 根 據 陳 亮 全 老 師 於 ( 防 災 社 區 的 推 動 ) 一 文 中 最 後 的 結 論 : 圖2-3 國內防災社區實作推動流程圖

資料來源:李龍潭(2010)

1、 現 階 段 社 區 民 眾 尚 普 遍 缺 乏 危 機 意 識 , 甚 至 不 願 面 對 災 害 , 加 上 災 害 防 救 的 學 習 、 努 力 不 具 立 即 成 果 , 以 致 參 與 意 願 低 , 也 因 此 對 災 害 及 其 防 救 的 想 像 貧 乏 、 認 知 淺 薄 。

2、 整 體 而 言 , 台 灣 的 社 區 防 災 在 現 階 段 仍 須 更 積 極 的 投 入 。 無 論 在 觀 念 的 推 動 , 相 關 知 識 技 術 的 開 發 與 學 習 、 人 員 的 培 訓 、 組 織 的 建 立 等 ,

2、 整 體 而 言 , 台 灣 的 社 區 防 災 在 現 階 段 仍 須 更 積 極 的 投 入 。 無 論 在 觀 念 的 推 動 , 相 關 知 識 技 術 的 開 發 與 學 習 、 人 員 的 培 訓 、 組 織 的 建 立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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