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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

與最高法官前法官劉福聲合著25,限制上訴第三審範圍之研究,就第三審上訴之特 性有所闡述。89 年間,最高法院前庭長呂潮澤著有「我國刑事法律審制度之檢討」

26,就第三審法律審性質,及相關判例、實務見解加以探討。司法改革會議,原已 確定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審之修法方向,當時之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清遊(96 年 10 月 1 日榮任司法院大法官),亦就第二、三審上訴制度之改革,撰有「我國刑 事上訴制度之修法方向」一文,詳加闡述27。學者方面,王兆鵬教授,就法律審關 於判決發生違背憲法之瑕疵之論述28。林鈺雄教授所著「無影響於判決之程序瑕疵

-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之體系分析」,對於刑事訴訟法 380 條之適用,說明第三審 為「有限之救濟」,及瑕疵之情形與因果關聯29。 另有碩士論文,討論關於上訴審 之問題,及第三審撤銷發回之情形30

林大法官永謀等人就此問題作過部分探討,但因刑事訴訟法於 92 年間之修 正,採行交互詰問,證據法則方面納入傳聞法則31,關於法院調查證據職權亦多作 修正,且因訴訟構造規劃採行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或因法律修正或因刑事妥速審 判法之施行,本文期以相關文獻(研究)既有之成果為基礎,進一步作更寬廣及 深化之研究。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本文係以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為研究主軸,並以刑事審判實 務為中心。且基於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之性質,分析違背法令之類型,及目前實 務運作之情形,探討問題之癥結,尋求解決之方案,提出建議。至於將來最高 法院組織是否調整,併入司法院,即有關司法院是否審判機關化之問題,本文

25詳劉福聲、池啟明(池大法官係關於刑事部分之作者),限制上訴第三審範圍之研究,司法研究 年報第 17 輯第 8 篇,司法院秘書處,1997 年 6 月。

26呂潮澤,我國刑事法律審制度之檢討,最高法院 89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2000 年。

27詳參蔡清遊,我國刑事上訴制度之修法方向,頁 52-60。

28王兆鵬,法律審之上訴審理,臺灣本土法學雜誌,31 期,2002 年 2 月,頁 47-72。

29收錄於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編印,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一次學術研討會-祝賀洪庭長清江優遇,

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叢書(18),2010 年 4 月,頁 83-124。

30如:王參和,日本刑事控訴審構造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999 年 6 月。王易 鈞,刑事上訴制度之研究,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5 月。邱仁楹,從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狀況論刑事上訴制度之重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5 年 6 月。

翁慶珍,,,,刑事訴訟上訴審構造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6 月。

31關於證據法則在實務上之運用,詳參石木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法則-以審判實務為 中心,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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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於相關部分提及,但非本研究之重點。又本文既以我國刑事審判實務為中心,

關於外國相關法制及其實務運作情形,僅於相關之處加以說明或論述,並未專 章方式探討。至於目前司法院研議中「人民觀審制」之新措施,因與本研究尚 無直接影響,並不在討論之列。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研究途徑 研究途徑 研究途徑 研究途徑、 、 、方法及架構 、 方法及架構 方法及架構 方法及架構

第一第一第一第一項項項項 研究途徑研究途徑研究途徑研究途徑

本文係以我國刑事審判實務為中心,就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判決違背法令」

作研究,而研究途徑(Approach)係指有關研究者對於研究對象,如何進行研究。

本研究主要係經由實務角度切入,輔以學界之見解,以為選擇問題及相關資料之 參酌,並據以進行觀察、歸納或分析,予以理解、詮釋。

違背法令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從事有系統之探討,分析違背法令之類型。

參考目前學術研究成果學術研究成果法規範面,實務上如何認為上訴具備第三審 上訴理由,或雖指摘原判決違法,但與法律所定違背法令之情形,不相適合。所 指摘係事實問題抑法律問題,二者如何區分。原判決雖屬違背法令,但與判決結 果或判決本旨不生影響,是否得執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亦加探究分析,整理相關 爭點提出研究意見。

第二第二第二第二項項項項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研究方法

法律學是社會科學之一環,有別於自然科學係以實證方法以印證理論之正確 或可行性,社會科學有其研究之方法。本文除有關法規面部分之論述外,試圖從 實務資料、案例,歷來相關研究文獻加以歸納分析,而獲致研究之目的。本研究 運用之主要方法有:(一)案例分析法:關於違背法令類型,舉出實務相關判決,

作個案之分析,期從案例中探討最高法院認定判決違背法令,所為判斷之參考標 準。(二)文獻探討法:蒐集專書、期刊、論文等相關文獻,作一系統性之整理、

分析,探討其理論依據,所採見解,在既有之研究基礎上,強化廣度,並作進一 步探究,期使本問題之研究更加透澈,而有助於實務及理論之運用。(三)統計分 析法:運用司法院現有之統計資料,就有關本研究之相關事項,其呈現之情形,

能有效供作實證研究參考之準據。(四)比較研究法:外國相關法制及實務運作之 情形,值得我國借鏡之處,亦於相關之處加以說明或論述,酌予比較分析。

第三第三第三第三項項項項 研究架構研究架構研究架構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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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擬先探討我國第三審上訴之構造及其特色,復就違背法令部分,由法制面 與實務面加以研究,其架構如次:

圖 1 本研究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緒論首先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問題之所在,

並就文獻回顧釐定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其途徑等項。第二章探討我國審級制度 之構造及第三審之特色,就審級制度之設計,三級三審制之實務運作如何形塑金 字塔型審級構造。事實審與法律審之意義,及其區別,復就我國第三審之特色上 訴之案件、上訴理由之限制、職權調查事項等範圍均與第二審有所不同。刑事妥 速審判法之部分條文業已施行,該法第 8 條限制檢察官、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之權,其第 9 條規定符合該條情形,採取嚴格法律審,並排除原刑事訴訟法關於 上訴第三審若干規定之適用,亦值研討其對於現行第三審上訴之影響。第三章則

違背法令 違背法令 違背法令 違背法令

法制面 實務面

憲法層次 法律層次 命令層次 其他法則 程序違法 實體違法

違憲疑義

對判決結果之影響

停止審判聲請解釋

僅撤銷

駁回 撤銷發回(交)

撤銷改判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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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位階之觀點考察判決違背法令,首先說明法位階之意涵依序就憲法、法律、

命令等層次及其他法則,暨關於法院審理案件時就違憲疑義之處理等加以研究。

第四章就違背法令作類型化之分析,闡述違背法令之意義及違背法令之類型。第 五章探討第三審之實務流程,並就其裁判情形之研析,以瞭解實務之現況,俾提 出改進意見。第六章針對實務法規及功能之檢討與因應,實務與法制二個面向加 以檢討。第七章結論,總結本論文在實務、法制方面之研究發現,提出改進意見 及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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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我國審級制度之構造及第三審之特色 我國審級制度之構造及第三審之特色 我國審級制度之構造及第三審之特色 我國審級制度之構造及第三審之特色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前言 前言 前言 前言

我國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第一審負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 法律之職權,第二審因採覆審制,就上訴部分重為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並適用法 律,而非以上訴意旨指摘之事項為限,縱上訴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

亦應將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並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例外於原判決有刑事 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始得以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第三審法院定位為法律審,然因原則上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 基礎,如遇第二審判決事實認定尚欠明瞭,或因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判決理由欠 備、矛盾,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者,無從自為判決。

依上說明,第三審訴訟之審理,與第二審上訴,有所不同,在我國之審級構 造下,第三審法院有何特色,而有別第一、二審之處,自有探討說明之必要。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審級制度之設計 審級制度之設計 審級制度之設計 審級制度之設計

第一第一第一第一項項項項 概說概說概說概說

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本文研究範圍限於刑事訴訟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人民如係犯罪之被害人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自 訴人之身分立於原告之地位32。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 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即應就自訴之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中被告係 當事人之一方,亦係接受審判之對象,其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 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 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 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393 號、第 396 號、第 418 號、第 442 號解釋闡釋甚明33,此 據司法院釋字第 512 號解釋理由書詳加論述34

3292 年修正刑事訴訟第 319 條第 2 項,自訴之提起,須委任律師行之。

33釋字第 393 號解釋認:行政法院 76 年判字第 1451 號判例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

33釋字第 393 號解釋認:行政法院 76 年判字第 1451 號判例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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