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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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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流程

一、研究範圍

(一)研究對象部份

在研究對象方面,以現役軍官,級職為少校、中校及上校為基礎,其「薪餉」是源 自於擔任志願役軍人的勞務對價。

(二)軍人所得部分

對於軍人所得的內容分析範圍,本文以「現役軍人之薪餉」為研究標的,當事人的 智慧財產、著作、發明等特殊性的個人收益,即使用於軍事和國防用途,亦不在本研究 的討論範圍,對於個人休假時間與軍職無關的收入,軍職收入以外的軍人個人所得,更 不在本研究的討論範圍。此外,其個人或家庭成員的薪資、利息、有價證券、財產收益、

農作物營收、市場投資利潤、套利、租賃等收入,亦不列入本文研究範圍。

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依據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志願役軍人課稅後留任意願為主題,針對有關制定 與取消軍人薪資免稅政策之相關文獻,進行探討後建立研究架構,並依循研究架構設計 調查問卷,之後隨即進行問卷預試(前測),透過項目分析、因素分析與信度分析等,

考驗研究工具的效度與信度,修訂編製成正式問卷,回收後即進行資料分析、探討與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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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最後提出研究結論和建議事項等,研究流程(如圖 1 所示)分述如下:

(一)確定研究主題

首先針對研究者個人工作基本相關問題,依研究對象與範圍,評估研究主題之可行 性與研究價值,確立研究方法,擬定研究計畫。

(二)相關文獻探討與整理

針對研究主題欲探討問題,廣泛蒐集與主題相關之國內、外理論及文獻,包括專書、

期刊、法令及政府相關文件、量表和研究方法等,進一步整理與分析,作為本研究之參 考依據。

(三)建立研究架構

確定研究主題,並經文獻探討與整理,綜合歸納出研究重點,從而建立研究架構,

並提出研究假設。

(四)擬定研究假設

依據研究架構,確定研究對象與研究變項,以調查問卷作為研究工具,包括選用量 表、問卷內容以及資料的分析方法,並提出虛無假設,以志願役軍官個人背景變項與環 境變項為自變項,留任意願為依變項,分別探討其中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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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卷設計、預試、修正及正式調查

依據研究對象特性及相關變項之衡量工具,進行問卷製作、預試等前置作業,完成 後即實施問卷調查,回收後即加以登錄,並實行項目分析、效度及信度檢測,修正完成 後,即正式實施問卷調查作業,回收整理後,隨即進行資料統計與分析。

(六)資料統計與分析

將回收問卷進行編碼後輸入統計軟體做資料分析,本研究採用 SPSS for Windows

17.0 版電腦統計套裝軟體程式進行資料分析、判讀,並提出相關研究數據。

(七)結論與建議

依據相關資料統計分析結果進行檢定與假設驗證,並將研究發現作出結論以及提出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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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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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重要名詞解釋

本研究為使研究內容清晰、詞意明確,避免語意混淆不清,將本文中所使用之重要 詞彙,界定如下:

一、志願役軍人

本研究所稱之志願役軍人,是指有別於「徵兵制」的義務役軍人,亦即指符合條件 之人民志願投入軍隊,以軍人做為職業,也就是「募兵制」所指之志願服役者,其自願 加入軍隊的原因眾多,可以是基於愛國、宗教意識、報酬或是興趣等。

二、薪資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薪資所得之定義:凡公、教、軍、警、公 司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 為雇主之目的,在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 者,及依第 4 條規定免稅項目,不在此限(國防部主計局,2011)。

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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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於特定的社會目的,透過國家稅制上的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納稅義務 人減輕租稅義務的利益,這種減免措施通稱為租稅優惠(陳昭華,2000),租稅優惠是 一種理論上政府可以徵收的賦稅,但決定不予課徵的減免措施,舊政府的預算觀點,它 通常以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s)的型態出現,形成對廣闊稅基侵蝕的效應(張四明,

2002)。

綜上所述,本研究所界定之志願役軍人即是符合條件之人民志願投入軍隊,並以軍 人為其職業;其薪資所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其 101 年以前之 薪資所得因國家基於特定的社會目的,給予不予課徵的減免措施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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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四節,分別說明軍人免稅政策之源起與演進,軍人恢復課稅歷程之探討、

以軍人恢復課稅相關文獻之分析,及留任意願之意涵及相關理論,作為問卷設計及研究 結果討論之重要依據,分述如下。

第一節 軍人免稅政策之源起

政策執行足以決定公共政策的成功與失敗,如果期望政策成功,就必須建立完美的 執行(perfect implementation);包爾指出:現實世界中可能沒有所謂的「完美」,完美的 政策執行不是一種烏托邦,就是一種夢饜;從這個意義而言,政策執行的失敗似乎是無 法避免的;儘管如此,我們不妨可以將完美的政策執行是為一種學習的標竿,朝著這個 標竿努力,就可以提高執行的效果(李允傑、丘昌泰,2003)。

事實上,有關我國軍人薪資所得免稅政策之制度,源自於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考 量當時軍人的待遇甚為菲薄,遂於民國 3 年制定所得稅條例時,採取「分類所得稅度」,

給予薪資所得偏低者免稅優惠,爾後再逐步修訂法規章;現綜整軍人薪資所得免稅之立 法沿革(方志恆,2011),如表 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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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軍人薪資免稅立法沿革彙整表

項 次

時間 (民國)

法 條 內 容

1 3 年

訂定所得稅暫行條例中明文規定「軍官從軍中所得之俸給」與「教 員的薪給」免納所得稅,是為我國「軍教免稅」政策的開始。

2 25 年

修訂所得稅暫行條例內容,再增列「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

規定。

3 44 年

首次推行所得稅採取「分類所得稅制度」,給予薪資所得偏低者免 稅之優惠,並基於照顧軍人福利,擴大免稅範圍,遂將軍人薪餉納入免 納所得稅部分修正,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現役軍人之薪餉免 納所得稅」。

4 49 年

制訂所得稅法「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中,第十三條規定:「現 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

附記:現行軍人薪餉所得免稅作法,係按民國 99 年 6 月 1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50571 號令修正公佈施行。

資料來源:筆者參考方志恆(2011)資料並綜合整理。

民國 38 年政府播遷來台,基於國防戰備需求,大陸遷台之軍人必須在台灣地區長 期服役,由於財政拮据,國家以微薄的薪資和恩給制的配給福利措施等較低的財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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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維持龐大的軍事力量,致使當時軍人生活極為清苦,待遇較之公教人員亦顯偏低。

在這個時期中,軍人的薪資俸額不足以維持其家庭生計需求,因此,軍人家庭須仰 賴政府的實物配給、眷舍配住、軍眷醫療及各項津貼補助,方能維持家庭與眷屬的基本 生計,此種艱困的時代背景造就軍人免稅的歷史環境(韓敬富,2003)。

其次,採取租稅優惠誘因策略,將軍人之薪資所得直接免稅,究其原因,實為政府 對軍人另一種形式的補償與鼓勵。

第二節 軍人恢復課稅歷程之探討

民國 79 年,時任財政部長的王建煊首度提出「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構想,引 起朝野高度關切,當時財政部及依第二次賦稅改革委員會所提之建議,提出所得稅法修 正案送行政院審議,但因反彈聲浪過大以及適逢國代選舉活動之際,執政黨基於勝選壓 力考量而擱置該項提議。

民國 82 年,財政部賦稅署再度提案取消軍教薪資免稅優惠,擴大所得稅稅基,將 所得金額調高現行每人每年 5 萬 2 千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行政院同意財政部所 提,先取消中小學教師免稅優惠,進一步再取消軍人免稅;取消免稅的同時,將待遇調 整一併考量。本研究參考相關資料(韓敬富,2003;方志恆,2011)並依按時間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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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陳列如次:

表 2-2 軍人恢復課稅議題彙整表

項 次

時間 民國

議 題 內 容

1 84 年

行政院院會通過「85 年度重要計畫」,為加速推動修正法案完成 立法程序,提出具體推動方案,包括取消軍教免稅優惠同時給予專案 加薪,增加稅收全部回饋給納稅義務人,軍教課稅以「分期分階段」

實施,以減少對軍教人員的衝擊。

2 85 年

民選總統李登輝發表就職演說時,提出「兩稅合一」的新主張。

行政院為配合兩稅合一制的實施,彌補損失的稅收,將與擴大稅基、

取消軍教免稅、提高營業稅等做整體考量,同時國發會議達成 87 年底 前軍教恢復課稅之共識。

3 86 年

財政部為推行兩稅合一制,同時也為貫徹「國發會」的決議事項,

決定於 86 年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恢復軍教課稅,計畫 自 88 年起實施。惟同年 6 月取消軍教免稅案遭擱置。

4 87 年

國防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均接受先調整薪資,後取消免稅方 案作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一旦取消軍教免稅優惠,為照顧薪資

國防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均接受先調整薪資,後取消免稅方 案作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一旦取消軍教免稅優惠,為照顧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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