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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現代都會區建築物逐漸朝向高大化之趨勢,表 1-1 為台灣地區 16 層以上建築物統計表。已興建完成之高雄市東帝士 85 國際廣場(Tuntex Sky Tower, 348m) 、 台 中 市 世 華 國 際 大 樓 (Shr-Hwa International Tower, 175m)、台北市 101 大樓(Taipei 101, 509m)等建築,或是即將 於民國 102 年完成之台北雙子星大樓,均為著名之高層建築物,在國際 間亦為眾人所知曉。未來如果萬一發生火災意外事故,將造成極為嚴重 之人員傷亡與財物損失。

由於高層建築物興建成本極為高昂,而基於社會責任與保護建築不 受火害影響之考量,興建者對消防法規相關規定亦願意遵循,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事實上,興建者亦深深體會到防災安全的重要性,對於相關 軟硬體配套措施十分注重,深恐一旦發生災害事故,興建多年之建築物 將毀於一旦夕。

但對於排煙系統與避難性統之規劃設計,仍大多以一般居室設計規 範加以要求,並未考量其特殊性,台北 101 大樓即為典型之代表。顯示 目前消防法規仍有部分需考量評估之處。

高層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其影響層面將非常廣,更由於建築 物內人員眾多,任何之避難計畫均需與排煙計畫進行結合,不可單獨、

分別規劃之,此為目前國際間之消防安全趨勢B-1

近年來,雖允許採用簡單的性能式設計(Route B),根據性能式法 令規定,導入性能評價法,進行建築物安全性確認,然相關探討亦僅針 對新建築,對於既有建築,「排煙系統」與「避難系統」幾乎是各自獨 立規劃、無任何關聯性。

B-1 BOMA International, BOMA’s Guide to Security and Emergency Planning, 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 (BOMA) International, USA, 2000.

回顧過去台灣近五年來高樓層建築物火災案例,顯示火災事故從未 曾停止發生過,對於日後須防範事項因而有其必要性。當中首要著名案 例即為 90 年 5 月 12 日之台北縣汐止東方科學園區之大火。該大火燃燒 並擴散達 42 個小時,有 70 多家高科技廠商造成數十億損失,而起火點 為 3 樓的某佛具店。

94 年 6 月 16 日,台北市著名「敦南富邑」大樓,16 樓住戶因裝 修而引發火災,造成 3 死 8 傷,經調查起火原因為工人在充滿了易燃 物及松香水的環境中工作,竟然抽菸工作。94 年 2 月 26 日台中市金沙 大樓(22 層)發生火災,造成 4 人死亡 3 人受傷及重大財物損失。96 年 1 月 14 日十四樓高之南亞塑膠員工宿舍,一樓發生火警,造成父子 2 死 1 傷。

台灣地區對於高層大樓防災、救災問題嚴重性極為重視,完善的防 火管理可避免火災發生,及發生時避免造成嚴重的損害,屬於軟體層面

,而消防安全設備可輔助減少火災可能性、降低及確保火災發生後不至 有嚴重之損害,屬於硬體設施,二者為相輔相成,無分輕重。

對於高樓層火災事故之搶救,由於目前消防單位之雲梯車有樓層高 度限制,事務上,消防單位在高樓層火場事故現場之搶救過程中也並不 強調完全依賴雲梯車進行。主因考量為在高度過高下,有其搶救上之侷 限性B-4。同時高空救災時,若採用水柱灌射方式,其出口壓力最多僅可 再向上方射水二樓層之高度,因此一般消防人員對高層建築物之外部滅 火能力亦大約僅能達十一層樓左右之高度。也因此,針對高度十五樓以 上之高樓建築物,假若發生火災事故時,必須首重倚靠建築物內部消防 安全設備之運作,藉以撲滅火災,此亦為現行國際間消防搶救對策之主 流思維A-1

據此,目前世界各國對於高層建築物火災的防救之道,必須協調建

B-4 Minneapolis Fire Department, Safety Program and Emergency Procedures for High-Rise Buildings, USA, 2001.

A-1陳弘毅,火災學,鼎茂圖書出版社,93 年 4 月。

築物內部的消防安全硬體面與管理面,使二者發揮最大之功效,也因此

,無論面對人為事故之火災,抑或是天然災害之地震所引起事故,防救 災策略均把大部分的防護功能轉向建築物規劃設計時應發揮的自我防 護力儲備。

高層建築物更由於平時處於建築內部人數眾多,倘若發生事故,如 需將內部人員進行疏散,及至完畢,在實務上也是一件高難度之挑戰工 作。因此本研究針對「高層建築物排煙系統與人員避難關聯性」 加以 探討,以提供未來高層建築規劃設計時重要之參考。

表 1-1 台灣地區直轄、縣市政府轄區範圍內的高層建築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