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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現代都會區建築物逐漸朝向高大化之趨勢,台灣地區許多已興建完 成之著名建築物,如高雄市東帝士 85 國際廣場(Tuntex Sky Tower, 348m)、台中市世華國際大樓(Shr-Hwa International Tower, 175m)、

台北市 101 大樓(Taipei 101, 509m)等建築,或是即將於民國 102 年完 成之台北雙子星大樓,均為典型之高層建築物。

高層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其影響層面將非常廣,更由於建築 物內人員眾多,任何之避難計畫均需與排煙計畫進行結合,不可單獨、

分別規劃之,此為目前國際間之消防安全趨勢。世界各先進國家依據科 學為基礎的防火工程進行避難安全工程設計,以突破傳統的規格式設計

,建立一個可以將火災與風險採以量化分析,並利用評估分析方法驗證 是否可以達到法定安全值的性能規範。

由於高層建築物興建成本極為高昂,而基於社會責任與保護建築不 受火害影響之考量,興建者對消防法規相關規定亦願意遵循,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事實上,興建者亦深深體會到防災安全的重要性,對於相關 軟硬體配套措施十分注重,深恐一旦發生災害事故,興建多年之建築物 將毀於一旦夕。

本研究針對高層建築排煙系統與人員避難關聯性加以研究,獲得具 體之研究成果。我國於民國 93 年起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 及相關條文之增訂,開始實施性能式設計法之防火避難安全計畫審查新 制。並由內政部公佈「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驗證技術手冊」。手冊內容 採國際火災工學相關學術及規範準則資料分析避難人員能承受之煙層 下降高度,推算出避難容許時間,依所建立之驗算公式推估避難完成所 需之時間後,再與避難容許時間比對,確認避難是否符合安全。

目前國內高層建築大多以一般居室設計規範加以要求,並未考量其

特殊性,顯示目前消防法規仍有部分需考量評估之處。近年來,雖允許 採用簡單的性能式設計(Route B),根據性能式法令規定,導入性能評價 法,進行建築物安全性確認,然相關探討亦僅針對新建築,對於既有建 築,「排煙系統」與「避難系統」規劃之關聯性也應加以注意。

經由本研究之執行,已獲得相關結論如下:

一、本計畫共舉辦二次學者專家座談會,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業界代表

、設計單位代表、政府單位代表等,對於期程內研究成果,提出階 段性的審核,並對未來計畫發展方向提出建議。

二、國內目前高於16 層(含)之建築物已超過 2,646 棟,對於高層建築物 而言,火災事故發生後,須以主動式排煙系統,提供人員安全避以 避免人命傷亡,此為高層建築物火災防救的重要課題。

三、本研究搜集國內、外高層建築物的火災案例資料,並將與排煙系統

、人員避難相關之案例予以篩選整理後,獲得最新高層建築物火災 防救措施資訊,提供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依據,作為未來國內推動 高層建築煙控系統性能設計之重要參考。

四、取得台灣地區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轄區內高層建築物的數量統計資 料,可提供政府單位分配災害防救資源,以及後續研究之參考。

五、根據美國世貿中心大樓(WTC)恐怖攻擊事件調查報告,高層建築物 的煙控策略可分為三方面著手,即(1).增壓化、(2).減壓化、(3).產生 適當氣流組織;至於,高層建築物排煙系統的工程設計方案之趨勢

,可分為四種,即(1).以機械排煙作為濃煙局部排洩的系統、(2).核 心式加壓排煙系統、(3).三明治式加壓排煙系統、(4).局部區域煙控 配合樓梯加壓排煙系統。

六、根據高層建築物人員避難逃生的特性,獲得降低火災濃煙成為影響 人員避難逃生阻礙的 5 種方式,即為(1).避免火勢的增大、(2).建立 防煙區劃、(3).避免煙經由管道處垂直流動、(4).將濃煙稀釋、(5).

控制煙移動。

七、根據日本建築大師楨文彥2002 年的作品,橫濱 I-land 高層建築物,

即為採用空調回風兼用排煙系統,此項最新排煙系統的設計方案,

以系統兼用、減壓、蓄煙方式進行煙控策略,仍可使建築內人員順 利避難逃生,並對數十樓層之高層建築物興建成本降低有其正面性 效果,實在值得未來國內高層建築物排煙系統規劃設計參考。

八、整理高層建築排煙系統與人員避難關聯性,以個案加以分析高層建 築人員避難能承受之煙層下降高度、避難容許時間,及收容人員密 度、步行速度、出口流量、居室面積、步行距離、出口寬度等資料

,依所建立之驗算公式推估避難完成所需之時間後,再與避難容許 時間比對,驗證避難是否符合安全。

九、高層建築物內部人員眾多,一旦發生事故,人員疏散所需花費之時 間較多。公共通道如有堆放雜物等情形,對於人員逃生有極大之影 響,因此平時更應留意使用問題,加強防火管理等安全措施,以避 免避難逃生通道堆積雜物,造成避難逃生障礙情形。

十、由於高層建築物興建地點多為商業繁華之地段,土地取得之價格十 分高昂,因此興建時多朝商業利益最大話方式加以規劃興建,而目 前消防與避難設備多採專用規定加以限制。另依據96 年 11 月內政 部審定之「中間層避難空間設置原則」,更要求必須設置包含室內 空間、半戶外空間及戶外空間等三類之一的避難空間,因此可由政 策直接採用金額獎勵制度,或以空間優惠方式,設置商業誘因,以 鼓勵興建者設置中間層避難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