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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壽險業財務分析

自 2008 年美國政府宣布接管房利美(Fannie Mae)及房地美(Freddie Mac)

以後,國際重量級金融機構相繼宣告重整或破產,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提出破產申請,美林證券宣布被美國銀行收購,美國國際集團(AIG)也以 79.9

%股權抵押取得美國政府 850 億美元貸款,避免公司因為資金周轉問題而倒閉。

根據 Lehmann 和 Hofmann(2010),雷曼兄弟破產以來全球的銀行遭受系統 性崩壞,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估計全球金融機構在 2007 年至 2010 年期間資產減損逾 3 兆美元,其中銀行業損失 2 兆 8 千億美元,而保 險業相對於銀行業損失金額較小只有 3 千億美元。股市表現也因雷曼兄弟倒閉而 暴跌,以 MSCI 指數作為全球股票市場表現的指標,2008 年 9 月 15 日雷曼兄弟 破產日指數為 4038,一直到隔年 5 月 9 日指數達最低點 2197,跌幅達 43.6%。

國內保險業者因為在國內外市場投入大量資金1,以致金融風暴之下以公帄 價值評價的金融商品產生嚴重價值減損,保發中心統計 2008 年台灣壽險業整體 證券投資損失 1,446 億,進而侵蝕保險公司的業主權益,使大多數保險公司風險 基礎資本額比率(Risk-Based Capital Ratio, RBC)無法達到法定最低要求。保險

1 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2007 年底台灣壽險業投資國內股票約新台幣 5,535 億元占 資金總額 7.4%,國外投資約 2 兆 3361 億元占比重 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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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143 條之 4 中規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兩百,而 2008 年中 RBC 未達百分之兩百之壽險公司數為 11 家2,許多公司紛紛面臨增資壓力。

表 1-1 為 2007 年到 2009 年台灣與美國壽險公司 RBC 分級揭露高於與低於 法定百分之兩百的公司家數,可以發現台灣壽險公司不符規定的比例都高於美國,

而在金融海嘯最嚴重的 2008 年近四分之一3公司因增資金額不足,所以到年底 RBC 還是無法達到監理要求。到 2009 年之後,因股票市場表現轉好,公司所持 有之金融資產價值上升,股東權益增加後使 RBC 提高。

表 1-1 台灣與美國壽險業 RBC

2007 2008 2009

家數 比例(%) 家數 比例(%) 家數 比例(%)

美國 RBC>200% 892 92.9 830 88.2 812 89.7 RBC<200% 68 7.1 111 11.8 93 10.3 台灣 RBC>200% 25 86.2 23 76.7 25 83.3 RBC<200% 4 13.8 7 23.3 5 16.7

資料來源:各壽險公司網站公開資訊、ACLI

由圖 1-1 台灣壽險業自 1986 至 2010 淨值負債走勢可知,壽險公司業務成長 速度很快,相對應之責任準備金增加之下負債也快速增加,但是淨值成長的幅度 不及負債,導致 2000 年以後財務槓桿比率(資產/業主權益)節節升高。1988 年到 2000 年槓桿比率都維持在 15 以下,而 2010 年底資料顯示財務槓桿比率高 達 25。因此現在壽險業所面臨的問題是整體資金過多但是資本太少以致於負債 比過高,而財務槓桿過高之金融機構易引發經營者之道德危險,基於極大化自身 利益的理性考量,大股東會選擇高風險的經營策略,導致被保險人之權益受損。

2 包括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台灣人壽、遠雄人壽、宏泰人壽、保誠人壽、全球人壽、幸福人壽、

國寶人壽、國華人壽及興農人壽。

3 包括台銀人壽、宏泰人壽、遠雄人壽、幸福人壽、國寶人壽、國華人壽及興農人壽。

1986 1988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2004 2006 2008 2010

:十億元新台幣

業主權益 負債 財務槓桿比率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台灣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台灣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台灣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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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2010)No. 2 總結 2009 年全球保險業保費收入下降,但是權益資本 有所提升。壽險業全年保費收入減少 2%,主因是金融危機影響投資型保單的銷 售業績,而在低利率與金融市場環境不確定性之下,附保證利率的傳統型商品銷 售成長稍微彌補投資型保單萎縮的銷量。然而,銷售增長量主要來自於短期保單,

而這些保單之解約費用很低,一旦短期利率上升,很可能會引發解約潮。

隨者 2009 年信貸市場及股票市場的復甦,保險業得以恢復其資本。展望未 來,雖然資本市場好轉與利率上升有助於壽險公司獲利及累積資本,但是歐盟 2013 年實施 SolvencyⅡ對資本將有更嚴格要求,可能導致壽險產品重新訂價與 設計。

2. 金融危機後保險監管問題

Sigma(2010)No. 3 文章中提到金融危機之後監管機構提高對金融機構的監 督,其主要針對銀行業,但是為保持一致性,監管改革擴及到保險業。保險監管 主要目的是保護保單持有人,而銀行監管除保護存戶以外還要維持金融體系穩定。

保險公司相較於銀行較沒有流動性風險,而且保險公司之間不互相借貸,所以不 會受到蔓延風險(Contagion risk)的影響。因此保險監管應該著重其保險業務本 身,而非解決銀行業缺陷的監管延伸,例如由於危機期間銀行業資本不足,就對 保險公司提出更為嚴格的資本要求。

資本適足要求

維持資本充足對於保險公司及監管機構都有利,實際上保險公司所擁有之資 本金額大多會高於監管機構所要求之最低水準。若法定資本要求過高,可能會導 致保險商品費率提高,將此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從而降低效率;而若資本要 求不能適當反應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風險,保險公司可能會做出不利保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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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在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充分保障與維持保險業健康發展以提供更多承保能 量間取得帄衡。

風險資本擴大景氣循環(Pro-cyclicality)之影響

金融危機突顯出基於市場近況計算風險資本所產生的擴大景氣循環問題。在 資產下跌時期,公司面臨風險資本減少的問題從而詴圖拋售其風險資產,但是這 會造成資產價格進一步下跌,形成惡性循環。這是基於風險評價框架的負面特性,

應盡可能緩解。

最近的金融危機引發對銀行及保險公司監管的全面檢視,對於新修訂之法規 需仔細檢視避免產生潛在不利後果。以正面角度來看,保險業的監管變化可以激 勵公司進行更有效之運作,加強其風險管理文化。而加強企業風險管理也會增加 其對情境分析和壓力測詴之應用,這將有助於降低未來發生金融危機之機率。

系統性風險

Harrington(2009)討論系統性風險4對保險業的影響,及未來監理相關問題。

雖與商業銀行相較之下壽險業所承受之系統性風險比較小,但是人壽保險業者仍 受系統性風險影響。壽險公司財務槓桿比率高,當資產價值劇跌時若被保險人解 約,壽險公司將被迫賤價出售資產而受損失。

為減少系統性風險引起經濟環境的惡化,政府通常會透過保證的方式降低系 統性風險,但是伴隨而來的是業者的道德危險,因為在政府保證之下業者較不會 注意其財務健全度。以監理的角度來看,要求業者提升自有資本可有效降低系統

4 Harrington(2009)引述 Committee on Capital Markets Regulation(2009)所下定義,系統性風 險為「因為互相關聯而加劇整個系統或市場崩壞的風險」。例如房價大幅崩落及利率或匯率改變,

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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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風險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因為商業銀行面臨擠兌的風險最大,所以銀行的監理 一般較為嚴格。而財產保險公司所受系統性風險較小,政府較不需給予保證,監 理面也以市場自律為主,通常產險公司之自有資本會超過法定資本。由於壽險公 司在資本市場投入大量資金,所以其所受系統性風險遠大於產險公司,為保持壽 險公司清償能力,監理機關必頇給予較嚴格的資本要求。

流動性風險

從經營的本質上來看,銀行吸收短期存款然而承做長期放款業務,時間點不 對稱的資產與負債使銀行易受流動性風險影響,相較之下壽險業的負債大多是長 期責任,且保單的設計不利保戶提前解約,所以一般認為較少流動性問題。但是 Francois(1990)提出的緊急資金假說(Emergency Fund Hypothesis),認為被保 險人會因為個人財務危機或因壽險公司財務危機影響被保險人預期未來收入的 因素影響下選擇脫退(lapse)以拿回解約金。因此雖然一般認為壽險公司無流動 性問題,但是在面臨大量解約的情況下,流動性問題將會非常嚴重。

3. 台灣壽險業資本適足相關規定

保險法 143 條之 4 中規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兩百,

其中自有資本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5第二條規定,包括經認許之業主權 益及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項目。

2008 年因應金融海嘯衝擊,為兼顧 RBC 制度運作應有之功能及國內保險市 場之安定,乃調整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增列具資本性質之債券可計入自有資 本,並因應籌資工具之增加,調整可認列為自有資本之總額限制為發行及投資具

5 依保險法 143 條之 4 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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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之額度合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自有資本,而保險業 投資於同業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金額自所投資之債券或特別股發行 後第二年起以五年時間逐步以 20%之比率由自有資本扣除6

2010 年起金管會將上述暫行措施調整為永久適用7。「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 或負債型特別股者,其受償順位次於要保人、受益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且發行 期限必頇五年以上。計入自有資本之總額限制,距到期日 5 年以上者可 100%計 入,距到期日小於 5 年者每少一年逐步以 20%之比率由自有資本扣除。「投資」

於保險相關事業且為關係人發行之股票(含負債型特別股)或具資本性質債券者;

或實質互相投資於保險業負債型特別股或具資本性質債券者,直接由自有資本扣 除。

保險法 149 條也規定,當保險公司陷入財務危機使得經營狀況不佳時,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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