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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證券。如果死亡率如預期發展,投資人將可獲得約定利息並於到期日拿回本金,
如果死亡率大幅攀升,投資人將可能損失利息甚至本金。
證券化必頇考量發行成本,可分為資本費用與證券建置費用。資本費用是指 證券發行公司募集資本的費用,通常是按照倫敦銀行同業拆息加上風險溢價計算。
風險溢價取決於被擔保標風險程度。風險程度較低的業務(例如帄準保費定期壽 險或是收費型業務,如變動型年金)風險溢價較低,而複雜的業務(例如萬能壽險) 風險溢價較高。證券建置費用包括律師費用、顧問費用、保險精算費用、信評機 構費用、證券組合及發行費用,不過證券建置費用將隨市場成熟市場發行量增加 而降低。由於證券化的成本不低,交易規模必頇夠大才能節約成本,以人壽債券 的交易至少需 2 億美元才有經濟規模。我國壽險業近期內可考量以共同保險式再 保險契約之方式與國際知名再保險人合作,再由該再保險人擔任創始機構發行。
Cummins and Trainar (2009)傳統上再保險可以較有效率地管理規模較小 且相關程度較低之風險,而對潛在巨大損失且相關程度高的風險則較無效率,此 時透過證券化將風險移轉至資本市場,可以提高承保容量並降低資金成本。再保 險與證券化可以從競爭變互補關係,再保險人提供原保險人非直接方式的證券化,
原保險人可能因為監理或是發行成本考量不自行證券化,而與再保險人簽訂再保 契約,再由再保險人透過國際資本市場將風險證券化。
第四節 限額再保險於壽險業之運用
壽險業早期運用財務再保險(financial reinsurance)之主要目的為逃避稅負,
而後財務風險之移轉成為主要之交易目的。壽險公司透過財務再保之安排,藉由 調整現金流量提前釋放保險契約中之隱藏價值,從再保人手中取得現金,提升股 東權益,以符合 RBC 要求。另外,隨著壽險公司經營商品複雜程度提高,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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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管理及現金流量管理難度提高。此時透過財務再保險可以作為風險控管 及財務規劃之手段,穩定壽險公司之經營。
財務再保險之名稱令人有負面之觀感,認為原保險人意圖透過再保險修飾財 報而沒有實質風險轉移,所以保險公司多不使用財務再保險名稱,而以限額再保 險14(Finite reinsurance)稱之。
1. 限額再保險之特點
(1) 風險移轉與風險融資相結合
限額再保險移轉有限風險的同時為分保人提供財務協助,對於穩定保險業財 報損益波動很有助益。
(2) 再保險人承擔有限的保險風險
限額再保險保費結構中風險保費較一般傳統再保險低。雖然當保險標的因保 險風險受損時,再保險人依約給付保險金,但是原保險人在其後年度會將其接受 的賠款攤還給再保險人,因此再保險人承擔有限責任。
(3) 合約期限較長
限額再保險通常為多年期合約,因為其主要透過時間來分散風險,以減輕原 保險人短期資金調度及巨災損失等財務危機,故保險期間多為 3-5 年。
1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4 條,限額再保險「係指將所移 轉之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兼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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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強調貨幣的時間價值
限額再保險特別強調貨幣具有時間價值,所以計算保費時的投資收益率是重 要的考慮因素。
(5) 利潤分享
當保險合約期滿時,如果實際損失率低於預期損失率時,再保險人與原保險 人分享再保險合約所帶來的利潤,但是實際損失率高於預期損失率時,原保險人 應補付再保險費。
(6) 量身訂做
限額再保險為客制化商品(Tailor made),在契約的設計上很有彈性,可針 對原保險公司的營運目標、財務計畫、稅賦計畫及體質改善等策略,制定不同的 限額再保險契約滿足所需。
2. 限額再保險之功能
限額再保險可運用於產物保險及人壽保險,以下僅就壽險業運用限額再保險 的目的討論。
(1) 資本管理
使用限額再保險可將額外所需準備金和資本需求轉移給再保險人,也可在不 流失業務情況下提升資本適足率。限額再保險讓原保險人在現金增資外多一個選 項,現金增資可取自內部或外部資金,就內部資金取得而言,公司大股東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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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及意願是重點,而就外部現金增資來說,若股市表現不佳時增資不易。且以 公司原股東立場不樂見外部股權增資使股本膨脹,稀釋自己原先的股權而降低對 公司之控制力。
(2) 減少資本侵蝕(Surplus strain)
由於新設立壽險公司初期招攬費用很高,保單成長過快之負作用造成保險公 司面臨權益資本侵蝕的情況。此時藉由限額再保險,再保人於初期一次給予超額 再保佣金,使原保險人獲得大額現金流入,並且透過再保險合約,減少提存責任 準備金進而提升資本,滿足 RBC 的規範。而於其後幾年產生利潤後再返還初期 盈餘佣金。雖然未來數年原保險人的盈餘會下降,但是考量初期權益資本要求下 降,連帶使得權益報酬率得以提升。
(3) 可移轉保險及財務風險
透過限額再保險,原保險人可提早實現利潤以達穩定獲利目標,使得財務報 表波動減小降低公司財務危機機率,進而提升公司價值。
(4) 節省稅賦
再保費支出減少自留保費,使得保險公司應繳稅額隨自留保費減少而降低。
另外藉由調整每年的利潤水準,降低收益波動,使得在累進稅率情況下節省公司 稅賦。
3. 壽險業應用限額再保險型態
壽險業於限額再保險市場主要沿用財務比例合約(Financial quota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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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ties),依再保責任計算分為三大基本類型,危險保費再保險、共同保險再保 險及修正共同保險再保險。為保有資產之控制權又發展出三種變化型,Funds Withheld Coinsurance、Funds Withheld Modified Coinsurance 及 Partially Modified Coinsurance。
(1) 危險保費再保險(Risk Premium Reinsurance)
危險保費再保險僅就淨危險保額15(net amount at risk)部分辦理再保,移轉 的再保險危險只有保險危險(如死亡、罹病、意外傷殘),當中不牽涉責任準備 金移轉問題,再保費之計算基礎不採帄準保費制而是用自然保費。長年期壽險保 單會因為準備金提存而使淨危險保額改變,故再保額度也會變動,而再保費會隨 被保險人年齡增加遞增,所以每年都需重新計算再保費。
因為僅移轉保險危險未移轉責任準備金,保單之隱藏價值釋出部分只有死差 益及費差益部分未包含利差益,對責任準備金之減少並無太大幫助,所以盈餘釋 放效果不顯著,因此人壽保險業較少使用此種型態之限額再保險。
危險保費再保險之優點
i. 再保行政處理簡單,再保險人不需原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保費、解約 金、準備金等相關資料。
ii. 保險公司保留責任準備金,可繼續掌控資產管理權。
iii. 保單初期責任準備金累積金額少,原保險人的風險來自死亡或傷殘事 故提早發生,因此藉由危險保費再保險移轉時間風險予再保人承擔,
等到責任準備金累積足夠再考慮是否終止此再保契約。
15 淨危險保額=保險金額-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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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保費再保險之缺點
i. 再保險費需每年重算較為麻煩,需就各別保單計算當年度淨危險保額 再乘上適用費率才能得到再保費。
ii. 由於淨危險保額之故,責任準備金提存減少不多,盈餘釋放效果不顯 著,對分保人財務幫助不大。
iii. 無法移轉原保險人投資風險。
(2) 共同保險再保險(Coinsurance)
共同保險之定義16,分保公司將所承保之業務依約定比率分與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費率與原保險費率相同,當發生理賠時,再保人也負擔相同比率之理賠,
而再保人也需按約定比率承受責任準備金。分保公司依據分出比例,將相當於責 任準備金之資產移轉給再保人管理。共同保險再保險與傳統共同保險基本型式相 同,其不同之處在於初年度再保佣金,限額再保人於再保險契約成立當下即給付 一筆大額再保佣金,使得分保人增加其法定盈餘,改善財務結構。
再保佣金額度不大於保單的隱含價值,即再保人要在一定的信心水準下,回 收初期所付出的佣金。交易雙方透過未償還帳戶(outstanding surplus account)
記錄再保人貼現未來壽險契約隱含價值後,尚未回收之利益部分。
未償還帳戶=初年度盈餘佣金(1+再保成本)-再保利潤
再保利潤=再保費收入-壽險賠款-滿期給付-解約金-費用成本-責任
16 陳繼堯,再保險學,1996 年,頁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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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提存增加數
共同保險再保險之優點
i. 分保人移轉原壽險契約之所有風險,包括核保風險、解約風險、時間 風險、投資風險。
ii. 在巨額初年度分保佣金且準備金提存金額大減之下,盈餘可釋放金額 相當大,所以對分保人財務助益相當明顯。
iii. 再保險人與分保人損失共同分擔,利潤也共同分享,業務關係非常緊 密。所以分保人除將風險分與再保人之外,也可向再保人學習核保、
訂價等相關技術,使原保險人壽險經營能力得以提升。
iv. 再保險費計算簡單,在帄準保費計算基礎下,不需像危險保費再保險 般逐筆計算再保險費。
共同保險再保險之缺點
i. 分保公司必頇移轉與責任準備金等額之資產與再保人,所以分保人減
i. 分保公司必頇移轉與責任準備金等額之資產與再保人,所以分保人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