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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再保險於壽險公司運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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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限額再保險於壽險公司運用案例分析

本研究以單一保單代表壽險公司簡化分析限額再保險對公司現金流量之影 響。簡要流程如下:

1. 壽險保單基本假設

保單為 20 年期生死合險,繳費方式為帄準保費制的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 30 歲男性,保險金額為新台幣 1,000,000 元。死亡率採用台灣壽險業第 4 回經驗 生命表(2002 T.S.O.)死亡率之 90%。因為過去台灣壽險公司發行許多高預定利 率保單,因此以帄均 5%作為預定利率假設基礎。保費附加費用率訂為純保費之

以單一保單代表壽險公司分析未來現金流量。

原保險人於保單年度首年末透過限額再保險 分保,分析不同之再保條件下對原保險人未來 現金流量之影響並以 IRR 表示。

透過敏感度分析再保險人所承受之核保風險、

脫退風險及投資風險是否符合顯著風險移轉,

同時分析再保前後對原保險人 IRR 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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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準備金計算公式同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是假設的條件不同,死亡率及預 定利率都比較保守,其中預訂死亡率為 2002 T.S.O.死亡率之 100%,預定利率為 4%。

若被保險人於保單期滿前解約,可以取得解約金,其中 解約現金價值

% 責任準備金 %+ %

保單價值準備金

2. 再保險契約假設

原保險人因初期招攬費用及期末提列責任準備金之故造成資本侵蝕(surplus strain),故於保單年度首年末尋求再保險人將未來的利潤提早實現,避免資本不 足而需增資的情況。

假設再保年限為五年,再保險契約假設(即死亡率、脫退率及預定利率)與 原保險契約完全相同,透過基本假設即可預測未來現金流量,再保人再決定適當 的折現率(即再保人的預期報酬)後,將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到當期,折現率跟再 保人的資金成本以及加計的危險費用率有關。而再保人願意提供的初期盈餘佣金 額度取決於再保標的之獲利能力,和對分保公司之信心程度。

傳統上人壽再保險型式多為比例再保,分保比例為 。為求分保人在初期能 得到最多的盈餘佣金,在此設定分保比例 %。再保險雙方透過設立未償 還帳戶記錄初期盈餘佣金返還的情形,當未償還帳戶餘額等於零之後,此再保險 契約即回歸傳統型式的比利再保,即保險標的所產生之利潤回歸分保人所有。但 是當再保險契約結束後,若未償還帳戶仍大於零,分保人不需負清償責任,再保 險人要承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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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分析不同的再保人預期報酬率及願意提供的再保額度對分保人未來 損益的影響,並得到分保人內部投資報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 IRR)之改變,

探討此再保交易所產生的實質影響。令每期現金流量(Ct)之淨現值(NPV)為 零,求解出 r 即為內部投資報酬率。

3. 顯著風險移轉測詴

限額再保險本質上為具有財務融通特性之再保險,對於風險含蓋範圍比一般 傳統之非限額再保險更為廣泛,所移轉風險除死亡風險(mortality)和罹病風險

(morbidity)、生存風險(survival)、核保風險(underwriting)、時間風險(timing)

之外,也包含脫退風險(surrender)、投資風險(investment)等。

具有財務融通之目的之再保險契約,應經由簽證精算人員參照中華民國精 算學會所制定之相關實務準則進行合理測詴,認為再保險人已承擔顯著的保險危 險,才可以依照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關再保險之帳務規定處理。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提供二種測詴方法:

[方法一]依照該再保險契約相對應的風險分類進行測詴;如在具有商業實 質之情境下造成再保險人未來現金流量產生顯著損失,即再保險人的收入扣 除支出為顯著負數時,表示此再保險合約具有顯著風險移轉。

[方法二]利用未來預計的現金流量,若發現在具有商業實質之情境下再保 險人收入部分現金流量現值顯著低於支出部分現金流量現值時,即表示再保 險人會發生顯著損失;也就是該合約具有顯著風險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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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透過敏感度分析,藉由改變死亡率、脫退率及投資報酬率對未來現金 流量的影響,分析再保險人所承受的核保風險(underwriting)、脫退風險(surrender)

與投資風險(investment)是否符合顯著風險移轉。若再保險人會發生顯著損失,

該合約即具有顯著風險移轉,分保公司財務報告即可依相關再保險之帳務規定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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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台灣壽險公司權益資金成本

CAPM 結果顯示五家股票上市人壽保險公司及金控公司之β(市場風險溢酬 因子係數)皆顯著異於零,市場風險的確會影響股票報酬。富邦金控之β值小於 1 而其他四家β值都大於 1,表示其他四家的股票波動性比市場大即風險高,所 以投資人會增加其預期報酬率,使公司透過現金增資之成本提高。而五家公司之 α(截距項)皆不顯著異於零,故可忽略截距項不計。

表 4-1 壽險上市公司之 CAPM 實證結果

Estimate Std. Error t value

國泰金控 α 0.2332 0.6869 0.339

β 1.0471 1.0310 10.156 ***

富邦金控 α 0.3659 0.5500 0.665

β 0.8195 0.8356 9.926 ***

新光金控 α 0.1493 0.9109 0.164

β 1.6484 1.3671 12.057 ***

台灣人壽 α 0.8353 0.8806 0.949

β 1.2918 1.3217 9.774 ***

中國人壽 α 1.4792 0.9633 1.536

β 1.3516 1.4458 9.348 ***

iv. ***Pr(>|t|)<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計算結果

求得各公司市場風險溢酬因子係數並忽略截距項不計之後,即可估算各公司 投資人預期報酬率,亦即公司權益資金成本。以下式估算:

五家公司的權益資金成本結果,分別為富邦金控最低值 7.43%,國泰金控 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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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11.7%,中國人壽 12.24%,而最高值為新光金控 14.93%。

表 4-2 壽險上市公司之權益資金成本

cost of equity capital

國泰金控 9.49%

富邦金控 7.43%

新光金控 14.93%

台灣人壽 11.70%

中國人壽 12.24%

資料來源:本研究計算結果

計算出公司權益資金成本後就得到衡量基準,當公司有增資需求時可以在資 本市場發行普通股的方式籌資,其成本即為權益資金成本;或是透過發行特別股 的方式,股息依市場情況自行訂定;而隨著新興風險移轉方式的發展,壽險公司 有新的選擇可與再保險人訂定限額風險移轉契約以取得再保分出責任準備來充 實資本,而限額再保險成本由再保險人依原保險人之情形決定。原保險人衡量各 種增資方式成本,選擇執行對自己最有利之增資方式。

74,258 元,需依靠後期盈餘彌補首年損失並產生獲利。而內部投資報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 IRR)的結果為 9.04%,表示公司權益資金成本若低於 9.04%,股 東將可能在初年度增資以支持保單發行,不過也要視當時股東有無能力增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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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權益資金成本高於 9.04%,表示發行保單並不能提升股東價值,股東不會願意 增資。所以若能透過再保險取得分出責任準備,在責任準備金不變的情形下,原 保險人可以取得替代性權益資本,同時取得初期盈餘佣金,降低首年增資壓力;

並在未來利潤提早實現的情況下,改變現金流而提升內部投資報酬率。

4. 再保險對現金流量影響

假設原保險人於保單年度第一年末分保,分保比例為 100%。再保險人預期 報酬 5%,再保險年限 5 年(即原壽險保單年度第 2 年至第 6 年),且再保險人 願意 100%支付未來五年的盈餘現值作為初期盈餘佣金,計算方式如下:

初期盈餘佣金

新台幣 元

保單年度前 6 年再保前後的損益如下表:

表 4-5 再保前後每期損益

保單年度 再保前損益 再保後損益

1

-74,258 -37,695

2

8,946 0

3

8,529 0

4

8,380 0

5

8,217 0

6

8,050 0

再保後分保人獲得初期盈餘佣金 36,562 使得首年虧損縮減至 37,695,但是 保單年度第 2 年至第 6 年利潤用來償還再保險人,所以分保人損益歸零。IRR 由 再保前之 9.04%大幅提升至再保後之 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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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6 再保人願意提供之比例及預期報酬變化對分保人 IRR 之影響

再保後預期報酬

再保人願意提供之比例

7% 6% 5%

50%

9.15% 9.20% 9.27%

55%

9.17% 9.24% 9.31%

60%

9.19% 9.27% 9.35%

65%

9.21% 9.30% 9.40%

70%

9.24% 9.35% 9.46%

75%

9.27% 9.39% 9.53%

結果顯示再保險人願意提供之比例越高以及預期報酬率越低的情形下,分保 人可獲得的初期盈餘佣金最多,因此再保後之 IRR 最高。

5. 顯著風險移轉測詴

本研究假設對分保人最有利之情形,即再保人願意提供 75%再保佣金,預 期報酬設定為 5%,初期盈餘佣金金額新台幣 27,422 元。之後就本再保險契約死 亡率、脫退率及投資報酬率進行敏感度分析,可瞭解其對再保前後 IRR 之影響 及是否有顯著風險移轉。

(1) 死亡率敏感

壽險保單訂價死亡率採用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2002 T.S.O.)死亡 率的 90%,本研究測詴再保險期間,若實際死亡率為 2002 T.S.O.死亡率的 70%

~120%時對分保人 IRR 的影響,並計算再保險契約終止時未償還帳戶餘額。結 果顯示實際死亡率越高,死亡給付增加之下,不論再保前後 IRR 都會降低。而 再保後之 IRR 都高於再保前,實際死亡率提高之下危險都由再保險人承擔,對 分保人已收之盈餘佣金沒有影響。實際死亡率降低之下,再保險人利潤提早實現,

未償還帳戶也提早歸零,往後年度的利潤皆返還分保人,因此提升分保人 I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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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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