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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本章主要闡述本研究之背景、目的、研究問題、範圍、限制、研究重要性及重要名 詞的界定,共分為六節:第一節描述研究背景;第二節敘述研究目的;第三節提出研究問 題;第四節點出研究重要性;第五節界定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六節則針對重要名詞解釋 其代表意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

隨著 2013 年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 (SportAccord) 正式認可國際啦啦隊聯盟 (international cheer union),競技啦啦隊 (Cheerleading) 被認可為正式的運動項目;2016 年競技啦啦隊更成為奧運之預備項目,獲得三年的準備工作期,讓競技啦啦隊運動的專 業人士,在這段期間向國際奧會委員行銷,展現在奧運存在的必要性,未來有希望在奧 運中舉辦比賽。臺灣於 2015 年世界啦啦隊錦標賽 (World Cheerleading Championships) 第六級混合大組 (Level 6 coed premier) 得到金牌之殊榮,國際以及國內之競技啦啦隊發 展到達前所未有的高峰。

競技啦啦隊需要透過多人合作,完成複雜且困難的特技動作,隊員間的默契以及團 隊合作為重點要求的項目之一,因此在競技啦啦隊的特殊情境下,選手必須學習與同性 以及異性間的互動與合作,其中的溝通與協調更是影響練習效率的關鍵因素。競技啦啦 隊團體通常需要代表學校或單位做表演或比賽,也會因此增強隊團隊的歸屬感,由此可 知競技啦啦隊在重視團隊合作的氛圍下,勢必發展出與其他運動種類不同的團隊情境 (王嘉淳、廖志華、林青輝,2011)。

競技啦啦隊包含口號、體操、舞蹈、舞伴特技、金字塔等元素,教練必須在合理的 時間以及訓練安排下,讓選手在各方面都有所提升。競技啦啦隊依照位置分類,隊員共 可以分成上層 (Flyer) 以及底層 (Base),在混合組的賽事中,通常由女性擔任上層,男 性則大多數為底層,但也有少數的例外狀況。上層的部分依照金字塔的位置又細分為中 層 (Middle base) 以及三層 (Top),在金字塔的橋段裡,中層主要負責支撐以及穩定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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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則主要做體操動作的金字塔技巧以及亮相展現;底層的部分則細分為技巧組 (Stunter)以及翻騰組 (Tumbler) 主要依據該底層所擅長的部份做分類;在流程中並不是 每個選手都有機會操作每一個技巧動作,當沒有操作動作時,在一旁以輔助為主的隊員 則統稱為保護 (Supporter),一套流程的完成有賴每個位置的各司其職。因上述特性關係,

競技啦啦隊選手因為不同的位置,通常需要接受不同內容的訓練,技巧組需要著重在舞 伴特技,支撐上層所需要的肌力也是訓練重點之一;翻騰組則需要在體操動作上多著墨,

能在場上做出安全並有質感的翻騰動作;在金字塔部分,中層專注於穩定三層,除了在 技巧上控制自己的穩定外,更要幫助三層安全的展現,三層則在體操動作的展現上較多,

實施安全、穩定的動作並且展現亮麗的亮相為其主要職責。教練在訓練的安排上則非常 重要,有可能因為訓練強度、對選手的關懷或關注程度程度,或是要求的差異,對選手 的心理產生影響。因此教練不僅需要訂定有系統且符合效能的訓練計畫與內容,且通常 需要與選手長時間相處,依照選手不同特性,安排選手在適合的位置上並做不同的訓練,

由此可知競技啦啦隊教練的領導能力以及專業能力實為影響團隊走向的重要因素 (王 譯霆、鄭志富,2017)。

競技啦啦隊為一項高技術性且高危險性的運動,教練在訓練中為求安全性以及練習 效率,常會以威權領導的方式集中選手的注意力,也會透過關懷選手練習狀態以及生活 狀況更瞭解選手的需求,並透過自身的專業以及表率讓選手信服,這樣的一種領導方式,

即為家長式領導中的威權領導 (王譯霆、鄭志富,2017),自樊景立、鄭伯壎 (2000) 綜 整中華文化脈絡而提出家長式領導以來,家長式領導的相關驗證與研究層出不窮,從早 期研究中,鄭伯壎 (1995a) 發現家長式領導中包含施恩以及立威兩個方面的行為,立威 方面包含強調領導者個人權威以及支配下屬兩種不同的領導行為,具體來說,又涵蓋四 種典型行為,包括專權作風、貶損下屬能力、形象整飾與教誨行為,下屬則會相應地表 現出順從、服從、敬畏與羞愧行為。在施恩方面,家長式領導會表現出個別照顧與維護 面子,下屬則相應表現出感恩與圖報行為。鄭伯壎、周麗芳、樊景立 (2000) 更是建構 了家長式領導的三元模式,將家長式領導分為威權、仁慈以及德行領導三個構面。多年 來學者也以此為範本在企業中廣泛應用,但隨著現代化、全球化與科技化的發展,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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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結構以及領導者與部屬的價值觀改變,家長式領導的內含有相當程度的改變 (中山 大學企業管理學系,2015),為因應現代文化之轉變以及更有效的解釋家長式領導的內容,

周婉茹、周麗芳、鄭伯壎、任金剛 (2010) 以法家「勢法術」的思維分析威權領導,將 威權領導分為控制人的專權領導及控制事的尚嚴領導,由此二個次構面更發現威權領導 中,專權領導為引起部屬負面心理的主要原因。林姿葶、鄭伯壎 (2012) 則再次探討仁 慈領導的文化意涵,並透過與西方領導方式之比較,將仁慈領導分為對部屬生活層面的 生活照顧,以及對部屬工作層面的工作照顧共二個次構面。透過上述二研究使研究者更 能了解家長式領導所蘊含的文化內涵以及現代家長式領導的轉化,相同的情況在運動領 域亦然,高三福 (2001) 的研究中發現運動團隊與企業團體因在不同的情境下有不同的 面貌,運動團隊中的德行領導更包含了教練個人魅力及專業能力的概念,因此將運動情 境中的德行領導修訂為才德領導,以適用於運動團隊。

鄭伯壎、周麗芳、樊景立 (2000) 所建構之家長式領導三元模式之研究中,提到家 長式領導的三個元素應該考慮到其互涉之效果,因此過去家長式領導相關研究中,威權 領導、仁慈領導以及德行領導之相互作用受到許多研究者的關注 (周婉茹,2009;高三 福、陳鈺芳,2006)。高三福、陳鈺芳 (2006) 對高中運動團隊的個案研究中發現,運動 教練之教誨行為會影響運動員的學習進步、生活規範與生涯發展,且教誨領導區分為威 權與仁慈,也就是恩威並濟的概念。謝婉柔 (2014) 以威權領導及仁慈領導為主題,發 現高威權高仁慈的恩威並濟領導行為,對部屬敬畏順從、感恩圖報以及認同效法上皆有 較好的效果。雖然上述研究皆將家長式領導的三個元素同時進行研究,但相比之下,更 多的研究只探討威權領導、仁慈領導以及德行領導分別的效果,實為較可惜之處。而自 威權領導及仁慈領導之雙構面模式提出後,恩威並濟的家長式領導便以不同的面貌重新 接受審視,部分研究皆以更精確的雙構面觀點出發探討家長式領導(李亦庭,2016;謝婉 柔,2014;劉育華,2016)。

由上述研究統整發現,競技啦啦隊的特殊性關係,教練除了需要兼顧團隊各方面的 發展、注重團結積極的氛圍並特別注意選手安全,教練的家長式領導之威權、仁慈以及 才德分別要如何將競技啦啦隊的特殊要求達成,是本研究將重點探討的問題。本研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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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性研究方式,希望透過與教練以及選手的對談中,對於競技啦啦隊的內涵以及教練家 長式領導的行為都有更深一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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