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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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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近年來所得差距(或貧富差距)擴大的議題成為民眾矚目的焦點,由於所得 差距可用來當作衡量社會公平正義的指標之一,所得差距的擴大代表了這個社會 正遠離公平,邁向不公不義的階段。若是社會不公的情形越來越嚴重時,民眾內 心所累積的不滿若找到爆發的引信,便有發生大規模動亂甚至革命的可能,古往 今來亦然。像是 2011 年年初時發生在北非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即是因為 該國長期以來有高失業率以及所得差距懸殊的嚴重問題,埋下了革命的導火線,

終於在抗議警察執法過當的自焚事件後引爆,掀貣了全國的反政府示威浪潮,最 終以原政權被推翻、新政府上台的方式結束。此浪潮並迅速地蔓延到與突尼西亞 有相同問題的中東及北非威權體制地區,如阿爾及利亞、利比亞、埃及、葉門、

巴林,造成埃及政權移轉、利比亞政府軍與反政府武裝勢力之間的激烈內戰。

由以上的例子可知,政府不能放任所得差距問題持續惡化而使社會動蕩不安,

必頇扮演好維持社會穩定的角色,消弭貧富不均,以實現社會之公平正義為目標。

但政府在達成此目標前,首先得確實了解社會上之所得差距狀況,才能就現今之 所得差距程度實施適當政策。當政府在衡量所得差距時,主要是以下列三者作為

衡量的指標:吉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家庭可支配所得、以及五等分位所得 差距倍數1,若吉尼係數和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越高則代表所得分配狀況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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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分配惡化原因,短期主要是金融海嘯造成關廠、失業與減薪,對中低所 得者傷害大於高所得者,長期則包括全球化衝擊及產業結構等問題。在經濟 面向上,產業及就業結構改變,使得高低所得組,職業間所得差距擴大;在 社會面向上,家庭人口結構改變是重要因素,在「質」變方面,隨著經濟發 展,家庭組織趨向小家庭,年輕人口自家庭中移出,老人家庭逐年增加且多 落入低所得組中;在「量」變方面,低所得家庭平均戶內人數由 69 年之 3.6 人降為 98 年之 1.9 人,高所得家庭由 5.8 人降至 4.3 人,低所得家庭平均戶 內人數降幅較高所得家庭為大,促使所得差距擴大2

我國在這十五年間亦實施了多項重大的租稅改革,如 1998 年所實施的兩稅 合一制度以及 2006 年所實施的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兩稅合一使股 東自公司處所獲得的股利所得不會遭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重 複課稅,由於可賺取股利所得的人多以高所得者為主,因此實施兩稅合一減少股 利所得被重複課稅的問題後本有可能使所得差距擴大。但自表 1 可知在實施兩稅 合一後所得差距變動幅度甚微,表示減少股利所得的重複課稅是影響到整個社會,

而非只單獨影響到高所得者,故此政策並沒有改善所得分配的效果。

至於 2006 年所實施的最低稅負制其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 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 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優惠的納稅義務並不會適用最低稅負制。此政策看似可

2 有關貧富差距擴大問題說明(民 100 年 4 月 11 日)。財政部新聞稿。民 100 年 5 月 23 日,取自: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2597&ctNode=65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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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貧富間的所得差距縮小,但自表 1 中可得知,最低稅負制並沒有達成其應有之 改善所得分配情形的效果,故此政策實有尚待檢討改進的空間。

雖然台灣現今的所得分配狀況不斷地在惡化,然而吉尼係數之範圍多座落在

0.32 到 0.35 間,尚未超過聯合國所認定 0.4 的警戒線,屬於相對合理的階段。與 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所得分配狀況較我國嚴重的有:美國(0.389,2008)、英國

(0.4,2008)、新加坡(0.478,2009)、中國大陸(0.415,2005)3等;值得一提的是,

社會福利制度完善的北歐國家吉尼係數較低,挪威、芬蘭及瑞典在 2000 年時的 吉尼係數分別為 0.258、0.25、0.269,所得分配比較平均,顯示出社會福利制度 的是否完整對所得差距程度有重大的影響。

一般來說,政府可藉由移轉性收入及支出的方式改善所得分配的狀況。移轉 性收入部分即為政府所課徵的租稅,尤其是直接稅 (如所得稅) 方有所得重分配 的功能而能達到降低所得差距的目的。移轉性支出部分則是政府的各項社會福利 措施,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敬老福利津貼、老農福 利津貼等,藉由政府對所得較低者之補助使所得差距降低。然而,這兩種方式對 於改善所得分配狀況的效果有所不同,為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以下便以列表的 方式來說明。

表 2 為歷年來政府移轉收支對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的影響,分別列出了未 計入移轉收支前的所得差距、移轉收支對所得差距的影響效果以及計入移轉收支

3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98 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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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據監察院字號第 0990800378 號調查報告表示,由於我國國民之租 稅負擔率較其他先進國家為低,財政基礎相對來說不夠穩健;又政府近年來除了 實施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外,尚推出多項振興經濟措施,造成歲入歲出之差額持續 擴大。在租稅收入不足的情況下,政府只好以舉債方式因應所需支出,造成我國 財政狀況持續惡化,對於改善所得分配較為有效的政府移轉性支出恐怕有無法長 期持續之虞。調查報告中並認為財政部在推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時,未依照財政 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之 1 的規定籌妥替代財源,核有違失。

除了政府移轉性支出可能無法長期持續這點令人擔心外,在表 2 中可發現另 一項令人震驚的事實,那就是在現行租稅制度下,租稅收入改善所得分配狀況的 效果十分有限,沒有完全發揮其應有的平均社會財富功能。針對此一情形,社會 上多有對政府的批評聲浪,其中更有社論認為我國之綜合所得稅制度反而會助長 所得差距狀況擴大4。財政部亦對相關批評作出回應:

97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單位 547 萬戶中,35.5%納稅單位無頇繳稅,41%納 稅單位適用 6%稅率,15.7%納稅單位適用 13%稅率,亦即 92.2%納稅單位(亦 即 504 萬件申報戶) 適用 13%以下稅率,繳納 21.8%(688 億元)綜合所得 稅,7.8%納稅單位(亦即 43 萬件申報戶)適用 21%以上稅率,繳納 78.1%

(2,459 億元)綜合所得稅。

4 社論-請不要再欺騙我們了!(民 100 年 4 月 30 日)。工商時報。民 100 年 5 月 24 日,取自: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3/122011043000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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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綜合所得總額 47,689 億元中,薪資及股利所得總額分別為 33,869 億元及

6,952 億元;全部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約 3,147 億元,其中薪資及股利所得 應納稅額分別為 1,609 億元及 1,166 億元;又適用最低 6%稅率者,平均每戶 薪資及股利所得應納稅額分別為 0.83 萬元及 0.07 萬元,而適用最高 40%稅 率者,平均每戶薪資及股利所得應納稅額則分別為 97.13 萬元及 213.89 萬元,

綜合所得稅業已發揮量能課稅功能5

財政部雖就適用高稅率及低稅率納稅人間的總繳納稅額及平均繳納稅額有 明顯差距,以此作為綜合所得稅已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的證明。但是高所得者因 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本就需繳納較高之綜合所得稅,因此兩者稅額的明顯差距 反映了現在社會上的所得分配狀況不佳,綜合所得稅的確沒有發揮所得重分配的 功能,財政部的說法不啻是倒因為果。

5 現行綜合所得稅有助所得分配之改善(民 100 年 5 月 2 日)。財政部新聞稿。民 100 年 5 月 24

日,取自:http://www.mof.gov.tw/ctview.asp?xItem=62977&ctNode=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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